书城外语国富论中文珍藏版下
8345000000016

第16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支出(3)

在基督教会的古老组织法中,主教是由每一个主教辖区的牧师和教区城市人民共同选举的。人民未能长久地保持选举权;当他们还保持选举权时,他们的行为总是受到牧师的影响,牧师在这种有关心灵的事情上看来是人民的自然指导。可是,牧师不久就变得懒于去操纵他们,发现由自己来选举自己的主教更为省事。同样,修道院院长由院中修道士选举,至少在大部分的修道院是这样。主教管区内所有下级有俸圣职均由主教任命,他对自己认为合适的人即任以职务。这样,所有教会的高位均由教会自己支配。君主虽然在这种选举中可能有些间接的影响,虽然有时也要求他同意举行选举和批准选举结果,但是他没有直接的或足够的手段去操纵教士。每一个牧师的野心自然导使他去奉承他自己阶级的人而不是他的君主,他只能期望从前者得到升迁。

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教皇逐渐揽归自己的,首先是任命几乎所有的主教和修道院长,或所谓枢机主教全体会议的圣职,后来,用各种奸计和借口,任命每个主教管区内大部分下级有俸圣职,留给主教任命的只有他自己的牧师,这仅仅是为给予他适当的权威所必要的。通过这种安排,君主的处境,比以前更坏。这样,欧洲所有国家的牧师就形成一种宗教部队,诚然是分散在各个地区,但是所有的行动和作战现在均能由一个头领指挥,按照统一的计划来指导。每个国家的牧师可以被看作是这支军队的一个支队,其作战可以很容易得到周围各国所有其他支队的支援。每个支队不仅是独立于其驻在的并从而得到给养的国家的君主,而且是隶属于一个外国的君主,他可随时命令他的军队反对军队所在的那个国家的君主,并用所有其他支队的军队去予以支援。

这种军队是可能想象的最可怕的军队。在古代的欧洲,在技术和制造业建立以前,牧师的财富使他们对普通人民的影响,和大领主对自己的家臣、佃农和侍从所具有的影响相同。在各国君主和私人由于错误的虔诚捐献给教会的大地产上,建立了和大领主的审判权相同的审判权,并且出于相同的原因,在这些大地产上,牧师或他们的执事能够很容易维持和平,无需有国王或任何其他人的支持或帮助;而国王或任何其他人则没有牧师的支持或帮助就不能在那里维持和平。因此,牧师在他们的领地或庄园上的审判权,就像大世俗领主的审判权一样,是独立的,是排除国王法庭的权威的。牧师的佃农,像大领主的佃农一样,几乎全都是可以随意令其退佃的佃农,是完全依附于他们的直接领主的,因此可以被任意召唤,去在牧师认为适合使用他们的任何地方作战。除了这些地产的地租以外,牧师通过什一税,还拥有欧洲每一个王国的所有其他地产的地租。从这两种地租产生的收入,大部分是用实物支付的,用谷物、葡萄酒、牲畜、家禽等等。其数量大大超过了牧师们自己所能消费的,没有技术或制造业的产品可以用来交换它的剩余部分。他们除了像大领主一样,用最奢侈的款待客人和最大规模的慈善行为来使用这种巨额剩余之外,不能从它得到任何好处。因此,古代牧师的款待和慈善行为,据说规模是非常大的。牧师不仅维持了每个王国的几乎所有穷人,而且许多武士和绅士也常常没有其他的生路,只有从一个修道院走到另一个修道院,借口是皈依,其实是为了享受牧师的款待。某些修道院院长的侍从也和最大的世俗领主的侍从一样多;所有牧师的侍从加在一起,或许比所有世俗领主的侍从加在一起人数更多。牧师的团结总是大大超过世俗领主的团结。前者处于教皇权威的正规纪律和从属关系之下,后者没有正规纪律或从属关系,几乎总是同样互相猜忌,并猜忌国王。因此,虽然牧师的佃农和侍从加在一起人数不如大世俗领主的佃农和侍从多,他们的佃农人数或许要少得多,但是他们的团结使得他们更为可怕。牧师的款待和慈善行为也不仅使他们能支配一种巨大的世俗力量,而且大大增加了他们的精神武器的重量。这些长处使他们赢得了所有下层人民的最高尊敬和崇拜,其中许多人是经常地,所有的人是偶尔地靠他们赡养的。每一种属于或关于这样一个深得人心的阶级的东西,它的所有物,它的特权,它的教义,在普通人民的心目中必然看起来都是神圣的,对于这些神圣事物的每一种侵犯,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虚伪的都是最大的亵渎圣灵的罪恶和不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君主常常发现难于抵制少数大贵族的同盟,那他感到更难于抵制自己国内牧师们的联合力量,辅之以所有周围国家牧师们的联合力量,那我们就不会觉得奇怪了。在这种情况下令人感到奇怪的,不是他有时不得不屈服,而是他还能抵抗。

古代僧侣的特权(在生活在现代的人们看来是最荒谬的),例如,他们的完全不受世俗审判权的管辖,或在英格兰的所谓僧侣的特典,是这种事态的自然的或者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君主如果试图以任何罪行惩罚一个僧侣,如果他自己的阶级想要保护他,说证据不足以对这样一个神圣的人判刑,或者说对一个宗教使他的人身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判刑太重,那是多么危险啊?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所能做的,最好莫过于让他去由宗教法庭审判,法庭为了他们自己阶级的荣誉,会有意尽可能地约束自己的每一个成员,使之不犯重罪,甚至不去做引起人民厌恶的丑事。

在10世纪、11世纪、12世纪和13世纪以及在这个时期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的情况是,罗马教会的组织可以被看成是,反对政府的权威和安全,反对人类的自由、理性和幸福(这些只有在政府的保护下才能发扬)所形成从来不曾有过的最可怕的联合。在这种组织中,最蠢的迷信幻想受到人数如此众多的人民的私人利益的支持,使之免于人类理性的任何进攻的一切危险,因为人类理性虽然能够揭露――甚至在普通人民的心目中――迷信的一些虚妄,却从来也不能打断私人利益的纽带。如果这种组织除了人类理性的微弱努力之外不受到其他敌人的攻击,它一定会长久存在下去。但是全部人类智慧和德行都不能动摇更不要说推翻的那种巨大的和坚固的组织,由于事物的自然发展,首先是受到削弱,随后是部分地被摧毁,而现在看来,在几个世纪的时间内,或许会完全瓦解。

技术、制造业和商业的逐步改善是摧毁大领主力量的原因,也同样是在欧洲的大部分地区摧毁牧师的全部世俗力量的原因。在技术、制造业和商业的产品中,牧师们也象大领主一样,发现了可以用他们的天然产物来进行交换的东西,从而发现了一种手段,可以将他们的全部收入用在自己身上,而不必将其很大一部分给予他人。他们的慈善行为规模逐渐变得越来越小了,他们的款待不是那么大方和浪费了。因而他们的侍从人数越来越少,逐渐地完全消失。牧师也象大领主一样,想要从自己的地产得到更多的地租,以便同样地用来满足自己私人的虚荣和荒唐想法。但是这种地租增长只能靠给予自己的佃户以租约来获得,佃户通过租约逐渐变得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他们。将下层人民和牧师结合起来的利益纽带这样就逐渐被打断,被消除了。这种纽带比将下层人民和大领主结合起来的利益纽带被打断和消除得更快,因为教会的地产大部分比大领主的地产小,这种地产的所有者能够更快地将其全部收入用在自己身上。在14世纪和15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大领主的力量还处于鼎盛时期。但是牧师的世俗力量,他们对人民大众一度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已经大为衰落。此时教会的力量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差不多只剩下由它的精神权威所产生的力量;即使是这种精神权威,也由于不再受到牧师的慈善行为和款待的支持,而大为削弱。下层人民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把那个阶级看作是自己的苦难的安慰者和贫困的救济者。反之,他们对富有牧师的虚荣、奢侈和支出感到恼怒和厌恶,这些牧师看来是在把以前总被看作是穷人的财产用来自己享乐。

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各国君主力图恢复他们在支配教会各大圣职方面有过的影响,其办法是恢复各主教领区的副主教和教士的旧有选举主教的权利及各修道院修道士的旧有选举院长的权利。重建这种古代秩序是英格兰在14世纪中所通过的几项法律的目标,特别是所谓圣职候补者法;这也是法国在15世纪颁发的“国事诏书”(具有基本法效力)的目标。为了使选举有效,国王必须事先同意选举,事后批准当选的人;选举虽然仍被认为是自由的,可是国王必然拥有处于他的地位的人所能拥有的一切间接方法,去影响他自己国内的牧师。在欧洲其他地区,也建立了具有相同趋势的其他规章。但罗马教皇任命教会大圣职的权力,在宗教改革以前,没有一个地方受到像法国和英格兰那样有效而普遍的限制。随后的“罗马教皇与各国政府间所订的有关宗教事务的协定”在16世纪,给予法国国王以对法国天主教会中所有大圣职、即枢机主教会议的圣职的绝对推荐权。

自从建立“国事诏书”和“协定”以后,法国牧师对罗马教皇宫廷的命令一般表明不像任何其他天主教国家的牧师那样的尊敬。在他们的君主和教皇发生的一切争执中,他们几乎总是站在君主一边。法国牧师对罗马教廷的这种独立性,似乎主要是建立在“国事诏书”和“协定”的基础上。在这个君主国的早先各个时期,法国牧师对教皇似乎也像其他国家牧师一样的忠诚。当克倍王室的第二代君主罗伯特被罗马教廷极其不公正地驱逐出教时,据说他自己的侍从们将来自国王桌上的食物投给狗吃,拒绝自己尝一尝由他那样一种人的接触而玷污了的东西。可以有把握地认为,他们是被国王自己国家的牧师教导这样去做的。

任命教会中大圣职的权利――为了保卫这种权利,罗马教廷常常动摇了,有时是推翻了基督教国家一些最大君主的皇位――甚至在宗教改革以前的时间里,在欧洲的许多地区,已经这样受到限制或修改,或已完全被放弃。由于牧师现在对人民的影响较小,所以国家对牧师的影响较大。因此,牧师扰乱国家的力量和意向均较小。

当产生宗教改革的争执发生时,罗马教会的权威正处于这种衰落状态,改革从德国开始,不久就推广到欧洲的每个地区。新教义到处都受到群众极大的欢迎。用来宣传这种教义的,是极大的狂热,当其攻击已经建立权威时,普通都会激起党派精神。这种教义的教师们虽然在其他方面不及许多捍卫原有教会的神职人员那样有学问,但是一般说来,似乎更熟悉宗教历史,以及教会权威赖以建立那种思想体系的起源和发展,因而他们几乎在每一种争执中都有一些优势。他们的生活态度严肃,使他们对普通人民具有权威,普通人民将他们的行为的严格规律和自己的大多数牧师的无秩序的生活相对比。他们在博得群众欢心和吸收新信徒的技术方面也比他们的对手高出许多,这种技术已被教会的尊荣高傲的儿子所长期忽视,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没有用处。新教义的理论受到一些人的欢迎,它的新奇受到许多人的欢迎,他们对原有牧师的憎恨和鄙视受到数量更多的人的欢迎,但是几乎在到处用来宣讲新教义的那种热诚的、激情的和狂热的雄辩,虽然常常不免粗俗,却使他们受到最大多数人的欢迎。

新教义几乎在到处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使当时和罗马教廷不和的君主们能利用新教义来在自己国家内很容易地推翻教会,后者已经丧失了下层人民的尊敬和崇拜,不能做出任何抵抗。罗马教廷已经得罪了德意志北部的一些小君主,或许是认为他们太小了,不值得去加以操纵。因此,他们普遍地在自己国家中进行了宗教改革。克里斯蒂因二世和鸟普塞尔大主教特罗尔的暴虐,使古斯塔夫斯?瓦萨能将两人逐出瑞典。教皇偏袒这位暴君和这个大主教,古斯塔夫斯?瓦萨感到在瑞典进行宗教改革没有什么困难。克里斯蒂恩二世随后又被从丹麦皇位罢黜,在那里他的行为使他和在瑞典一样令人极其讨厌。可是教皇仍然要偏袒他,所以继他承受皇位的霍尔斯廷的弗雷德里克仿效古斯塔夫斯?瓦萨的榜样,为自己复了仇。伯尔尼和苏黎世的政府和教皇本来没有特别的争执,也很容易地在自己州内进行了宗教改革,在那里不久以前有些牧师由于行为略有越出常轨,因而使整个阶级受到厌恶和鄙视。

在这种危急的事态下,教廷竭力去培养和法国与西班牙的有势力君主的友谊,后者在当时是德意志皇帝。凭借他们的帮助,能够――虽然不是没有巨大困难和许多流血――在他们国内完全镇压宗教改革、或极大地阻碍了它的进程。教廷对英格兰国王也极为有意去献殷勤。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它要这样做就不能不得罪一个更大的君主――西班牙国王兼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因此亨利八世虽然自己并不赞成宗教改革的大部分教义,却由于这种教义的普遍流行,也能在自己国内镇压所有的修道院,并取消罗马教会的权威。他竟走得这样远(虽然他不曾走得更远),使宗教改革的拥护者颇为满意,他们掌握了在他儿子和继承者在位时的政府,毫无困难地完成了亨利八世所开始的工作。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苏格兰,那里的政府力量很薄弱,不受欢迎、基础也不牢固,宗教改革强大到不仅足以推翻罗马教会,而且也足以推翻试图支持罗马教会的国家。

宗教改革的追随者散处欧洲所有的国家,他们没有一个共同的最高法庭,像罗马教廷或罗马全体教会会议那样能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或用不可抗拒的权威来对他们所有的人规定正教的准确限度。因此,当一个国家的宗教改革追随者和另一个国家的兄弟们有意见分歧时,由于没有一个共同的审判员可以向他提出申诉,争执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而他们中间正产生许多这样的争执。有关教会治理以及圣职授予权的争执,对于一般社会的和平与福利是关系最大的。它们因此在宗教改革的追随者中产生了两个主要派别;路德派和喀尔文派,是教义和纪律曾在欧洲任何地方受到法律规定的仅有的两派。

路德的追随者,以及所谓的英格兰教会,或多或少地保持了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牧师中的隶属关系,给予君主以在他国内任命主教和其他枢密会议圣职之权,从而使他成为教会的真正首领;他们没有剥夺主教在其管区内任命较小圣职的权利,但即使对这些圣职,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君主和所有其他世俗赞助人有推荐权。这种教会管理制度从一开始就是有利于和平和良好的秩序、有利于服从世俗君主的。因此,它在任何国家一旦建立以后,就从来没有引起过任何骚乱和内讧。尤其是英格兰教会,总是极有理由地评价它自己,认为自己对君主怀有完全的忠诚。在这种管理制度下,牧师们自然力图取得君主、宫廷、国内的贵族和绅士阶级的欢心,他们期望的主要是通过这些人的影响获得升迁。诚然,他们用来讨好这些赞助者的,有时无疑是靠最卑鄙的阿谀逢迎,但也常常靠培养能使自己值得有地位有财产的人的尊敬因而最有可能获得这种尊敬的一切技术:对于所有部门的有用的和装饰性的学问的知识,态度的彬彬有礼,谈吐的温文尔雅,他们对狂热者所宣扬并假装实践的那种荒谬的和虚伪的苦行生活,这些狂热者这样做是为了使自己受到宗拜,为了使自认不实践这种苦行的大部分有地位有财产的人受到普通人民的厌恶。但是这种牧师,虽然对上层人士这样巴结,却很容易完全忽视维持他们对下层人民的影响和权威的手段。他们受到上级的谛听、称赞和尊敬,但在他们的下级前头,常常不能有效地捍卫自己的温和稳健的教义,以反对最愚昧的狂热者的攻击,并得到听众的信仰。

反之,茨温克利的信徒,或者更严格地说,喀尔文的信徒,每当教职空出时,让各教区人民有选举自己的牧师的权利,同时在牧师间规定有最完全的平等。这种制度的前一部分,当其有效时,似乎只是造成了无秩序和混乱,倾向于使牧师和人民的道德同样受到腐蚀。而后一部分则除了完全令人满意之外,没有其他的效果。

当每个教区的人民保留选举自己的牧师的权利时,他们几乎总是在牧师的影响之下来行动,一般具有最大的派别性和狂热性。牧师为了保持自己在这种群众选举中的影响,许多人变得或假装变得自己也是狂热的,鼓励人民之中的宗教狂热,几乎总是选择最狂热的候选人。像任命教区牧师这样一件小事,几乎总是不但在一个教区中而且在所有的邻近教区中引起激烈的斗争,后者在争论中总是要站在某一边。当教区位于一个大城市中时,选举将所有的居民分成两派;当这个城市本身是一个小共和国或小共和国的首都时,就像瑞士和荷兰的许多大城市的情况一样,每一次这种微不足道的争论,除了激起所有其他派别之间的仇恨以外,还有在教会中留下一个新宗派、在国家中留下一个新党派的危险。因此,在这些小共和国中,政府不久就发现,为了保持公众和平,必须自己保持推荐所有圣职候选人的权利。在苏格兰这个曾经建立长老管理教会制度的幅员最辽阔的国家,推荐的权利实际上已由威廉三世即位之初的一项建立长老会的法律予以废除。那项法律至少使每一教区中某几个阶级的人有权用很小的价格购买选举自己牧师的权利。这项法律所建立的制度被容许存在了大约22年,由安妮女王第10年第12号法律予以废除,因为这种群众选举方式几乎在到处都造成了混乱和无秩序。可是,在像苏格兰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边远教区的纷乱不会使政府受到骚扰,像在较小的国家那样。安妮女王第10年恢复了推荐的权利。但是虽然在苏格兰,法律规定将圣职给予有权推荐者所推荐的人,但教会有时要求(因为它在这方面的决定并不总是一致的),在它授予被推荐者以所谓灵魂监督权或教会管辖权以前,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它至少是有时从假装关心教区和平出发,拖延这种任命,直到获得人民同意之时。某些邻近牧师的私人干预,有时是为了获得、但更经常的是为了阻止这种同意,以及他们所培育的使他们能在这种场合进行更有效的干预的一般手段,或许是使牧师和苏格兰人民中还残存着古老宗教狂热精神的主要原因。

长老管理教会制度所建立的牧师之间的平等,首先是权威或宗教管辖权上的平等;第二是圣俸的平等。在所有的长老派教会中,权威的平等是完全的,而圣俸的平等则是不完全的。但两个圣俸之间的差别并不是大到足以使小圣俸的所有者要去用阿谀逢迎的卑鄙手法去向他的有权推荐者献媚,以求得到较大的圣俸。在所有的长老派教会中,在推荐权已经完全确立的地方,已经有地位的牧师一般力图用比较高尚、比较好的技术去取得他们上级的好感,凭他们的学问,凭他们的无可指摘的规律生活,凭他们执行职务的忠实和勤勉。他们的推荐人甚至常常抱怨他们在精神上的独立性,这可以解释为对过去的推荐不知感激,但这从最坏的角度说,或许也只不过是,由于意识到不能期望再有什么好处可得时自然表现出来的淡漠。在欧洲的任何地方,或许很难找到比荷兰、日内瓦、瑞士和苏格兰的大部分长老派牧师更有学问、更有礼节、更独立和更应受到尊敬的人。

在教会圣俸全都接近平等、没有一种圣俸可能很大的地方,这种圣俸拉平虽然无疑地可能做得过分,却也有一些非常好的效果。除了最可作为模范的道德以外,没有什么东西能使一个只有很小财产的人保持尊严。轻浮和虚荣的恶习必然使得一个人受人嘲笑,此外,对他也像对普通人民一样,必然招致毁灭。因此,在他自己的行为上他不得不遵循最受普通人民尊重的那种道德体系。他用自己的利益和地位会引导他去遵循的那种生活方式,去赢得普通人民的尊敬和爱戴。普通人民用来看待他的那种喜爱心情,是我们普通用来看待一个多少同我们自己的状况接近而在我们看来他应高出我们的状况的人的那种心情。他们的喜爱自然而然地会激发他的喜爱。他变得用心去教导他们,着意去帮助和救济他们。他甚至不藐视对他如此亲切的人们的偏见,从来不用那种鄙弃和傲慢的态度去对待他们,而在富有和捐赠丰富的教会的骄傲的大人物中,这种态度是我们常常见到的。因此长老派的牧师对普通人民的心灵,或许有比任何其他教会的牧师更大的影响。因此,只是在长老派教会的国家,我们才能看到,普通人民不待强迫就能完全地、几乎是全体一致地皈依国教。

在教会圣俸大部分都很小的国家,大学讲座一般是比教会圣职更好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可以从国内所有教士中挑选自己的成员,教士们在每一个国家构成人数最多的学者阶层。反之,当教会圣俸有许多是很大时,教会自然要从大学罗致自己的大部分著名学者,这些人一般能找到某个有权推荐他们的人,后者觉得能为他们谋到圣职也是自己的光荣。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大学充满了国内所能找到的最著名的学者。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大学很少有著名的学者,而少数最年轻的成员,在他们获得于大学有用的足够经验和知识以前,也可能被挖走。伏尔泰先生说,波来神父是一个在学术界并不很有名的耶稣会会员,是他们在法国所看到的惟一的教授,其著作还值得一读。在一个产生了那么多著名学者的国家,没有一个是大学教授,看来是有点奇怪的。著名的加桑迪在他的生涯初期是艾克斯大学的教授。在他发挥天才之初,有人向他建议,如果去到教会,他能找到更加安静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以及从事研究的更佳条件,他立即接受了这种忠告。我相信,伏尔泰先生的话不仅适用于法国,也适用于所有其他罗马天主教国家。在任何一国,我们很少看到,一个著名学者会是一个大学教授,除了在法律和医学行业;教会是不会从这些行业去网罗人才的。除了罗马教会以外,英格兰教会是基督教国家最富的和受到捐赠最多的教会。因此,在英格兰,教会经常地从大学挖走它们最好的最能干的成员,以欧洲著名学者驰名的老大学导师,在那里也像在任何罗马天主教国家一样,很难找到。反之,在日内瓦,在瑞士的新教各州,在德意志的新教各邦,在荷兰,在苏格兰,在瑞典,在丹麦,这些国家所产出的最著名的学者,诚然不是全体,而是大部分,都是大学教授。在这些国家,大学不断地从教会挖走它的所有著名学者。

或许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我们除去诗人、少数雄辩家和少数历史学家,希腊和罗马的绝大部分其他著名学者都是公共教师或私人教师,一般是哲学或修辞学教师。从吕西阿斯和伊索克拉底的时代、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起,到普卢塔克和爱比克泰德的时代、苏埃托尼乌斯和昆体良的时代止,可以发现上述说法都是正确的。使任何一个人必须年复一年地去讲授一门科学,实际上是使他自己完全掌握那门科学的最有效的方法。不得不每年去重复相同的内容,如果他还适于做任何事情的话,他必然在几年之内完全熟悉它的每一部分;如果他在某一年中对某一点发表的意见过于仓促,在下一年的讲授过程中当他重新考虑这个主题时,他很可能会予以纠正。由于成为一个科学教师肯定是一个只是学者的人的自然职业,所以这或许是使他成为有坚实的学问和知识的那种教育。教会圣俸的拉平在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自然会将大部分学者吸引到这样一种职业中来:在这种职业中他们能对公众最为有用,同时这种职业或许也能提供他们所能接受的最好的教育。它会使他们的学问尽可能地坚实和尽可能地有用。

应当指出,每一种国教教会的收入,除了从土地或庄园产生的那些部分以外,都是国家普通收入中这样转用于和国防非常不同的目的的一部分。例如什一税是一种真实的土地税,如果不由教会征收,土地所有人是有力量对国防做出更大贡献的。可是在所有的大君主国中,有些人认为土地的地租是最后供应国家紧急需要的惟一资源,其他的人则认为是主要资源。很显然,这种资源给予教会的越多,它可能给予国家的就越少。可以定下来作为一个肯定的原则:假定所有其他的事情相等,教会越富,一方面是君主,另一方面是人民就越穷;在所有的场合,国家就越不能捍卫它自己。在几个新教国家,特别是在瑞士的所有新教各州,以往属于罗马天主教会的收入,即什一税和教会土地,是不仅足以支付所有牧师的适当薪俸而且――只要稍稍增添或根本不增添――足以支付国家所有其他支出的资源。特别是强大的伯尔尼州的政府从这一资源的储蓄中积累了一笔非常大的数目,据认为有几百万镑,一部分存在州库中,一部分存于欧洲各债务国的所谓公债中,收取利息,主要是法国和大不列颠的公债。伯尔尼或任何其他新教州的教会的全部支出可能由国家负担的有多少,我并不知道。根据一项非常准确的记载,1755年,苏格兰教会牧师的全部收入,包括他们的教会土地和他们的房屋和租金,按照一种合理的估值,估计只有68,514镑1先令5 1/12便士。这一不很大的收入为944个教士提供了还不错的生活资料。教会的全部支出,包括偶尔用于建筑和维修教堂及教士住宅的费用,假定不会超过每年8万或8万5千镑。基督教国家中大多数富裕的教会,比起苏格兰的得到捐赠不多的教会来,在维持人民大众的信仰统一,皈依热忱以及秩序、规则和严肃的道德精神方面并不更好。凡是一个国教教会所能产生的一切良好效果,社会的和宗教的效果,任何其他教会能产生的,苏格兰教会也完全能产生。瑞士的大部分新教教会,一般说来得到的捐赠不比苏格兰教会更好,还能在更大程度上产生这种效果。在大部分的新教州中,不能发现一个人是自己承认不信奉国教的。自然,如果他承认自己不信奉国教,法律就会强迫他离开这个州。但是这样一种严厉的或者说具有压迫性的法律,如果不是由于牧师的勤勉预先使全体人民皈依国教(或许只有少数个人是例外),那它在这样一种自由的国家是不能执行的。因此,在瑞士的某些地区,由于新教国家和罗马天主教国家的偶然联合,改宗不是那么彻底,所以两种宗教不但受到准许,而且均由法律定为国教。

每一种职务的正当执行,似乎要求它的俸给或报酬应当和职务的性质保持尽可能准确的比例。如果任何职务的报酬过低,它就很可能受到大部分从业人员的卑劣和无能的损害。如果报酬过高,它或许更多地会受到从业人员的疏忽和懒惰的损害。一个有巨额收入的人,不论他的职业如何,会认为他自己应当像其他有巨额收入的人那样生活,把他的大部分时间花在欢宴、虚荣和放荡上。但就一个牧师来说,这种生活方式不仅消耗了他的应当用来履行他的职务的时间,而且会在普通人民的心目中完全摧毁了那种神圣品格,只有这种神圣品格,才能使他确有力量和权威来履行这种职责。

第四部分 论维持君主尊严的支出

除了使君主能履行他的各种职责所必要的支出以外,为了维持他的尊严,也要求有一定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和不同的政府形式而有所不同。

在富裕的和进步的社会,所有不同阶级的人民在他们的住宅上,在他们的家具上,在他们的食品上,在他们的衣着上和在他们的车马上逐日变得花费越来越多,不能期望君主应单独抵制这种风尚。因此,他自然、或者不如说必然在这些方面也变得花费越来越多。他的尊严甚至似乎要求他应当变成这样。

就尊严这一点来说,专制君主高出他的臣民比任何共和国的元首被认为高出他的同胞更甚,因此为了维持他的更大尊严,就必须有更大的支出。我们自然会预料,一个国王的王宫比一个总督或市长的官邸更加富丽堂皇。

结论

保卫社会的支出和维持元首尊严的支出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所做的开支。因此,二者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是合理的,所有的社会成员均应尽可能地按照他们的能力的比例来对一般收入做出贡献。

司法行政支出无疑地也可以被看作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所做的开支。因此,它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并没有不合适的地方。可是,引起这种开支的人是由于他们的某种不公正行为,使得他人必须向法庭寻求救济或保护的人。而从这种开支获得最直接的利益的人,则是由法庭恢复了他们的权利或保护了他们的权利的人。因此,司法行政支出可以非常正当地由这两种人的一方或双方的特殊缴纳来支付(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即是说由法庭手续费来支付。所以它不一定要求助于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除了对本身没有任何财产或资源足以支付这种费用的罪犯的审判以外。

为了地方的或省的利益所做的地方或省支出(例如,对某个城市地区的警察所作的支出),应当由地方的或省的收入来开支,不应成为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对利益仅限于社会一部分人的开支,由整个社会来支付是不公平的。

维持良好公路和交通的支出,无疑是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所以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不会有什么不公平。但是这种支出对在各地之间旅行或运输货物的人和消费这种货物的人有最直接的利益。所以英格兰的收费公路,以及其他国家的所谓路捐桥捐,将其完全由这两种不同的人负担,从而使社会的一般收入免除了这种非常大的负担。

教育和宗教教导机构的支出无疑地同样对整个社会有利,因而可以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支付,而没有什么不公平。但是这种支出如果完全由从这种教育和教导得到直接好处的人的学费或由自己认为需要两者之一的人的自愿捐献来支付,或许是同样合适的,甚至还有某些好处。

当对整个社会有利的机构或公共工程不能完全维持自己或不是完全由从而最直接获益的那些社会成员的贡献所维持时,在大多数场合,其差额必须由整个社会的一般收入来弥补。社会的一般收入在支付保卫社会的支出和维持元首尊严的支出以后,必须用来满足许多具体收入部门的亏空。这种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来源,我将力图在下章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