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哈耶克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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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6)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默会”这个术语通常所意指的是某些东西被理解而无须被陈述,因此这个术语所强调的毋宁是知道对象的方式,而不是陈述知道对象的能力。正如哈耶克征引赖尔的观点所指出的,“知道如何”乃存在于根据规则行事的方式之中,而就这些规则而言,人们虽说可能有能力发现它们,但却不用为了遵循它们而必须有能力去陈述它们。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默会知识还为哈耶克最终进入并确立他的“无知”立场提供了某种可能性:由于我们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默会知识,由于我们知道的要比我们能陈述的多,而且由于调整我们行为和感觉的社会行为规则以及那些支配我们遵循规则的规则归根到底都处于阐释不及的状态,所以在某些情势下,我们就可能只拥有极为有限的知识甚或没有知识,也就是说我们有可能是无知的。一如前述,探究行动者如何根据沟通性知识来协调他们间的互动是一回事,而探究行动者如何在无知的状况下始动其行动并相互协调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因此,哈耶克就必须从“知”意义上的知识观向“无知”意义上的知识观进行转换。

其次,与上述进入“无知”意义上的知识观的可能性相关的是,哈耶克经由“默会知识”这一概念而确立的关于默会知识首位性的重要命题,还为他切实进入社会理论更深层面的题域提供了某种可能性。一如上述,哈耶克所持有的“分立的个人知识”观和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进路不仅使他对社会的异质性保有着高度的警醒,而且还使他认识到不同的行动者在不同的情形和环境中会拥有不同量的知识。然而,在这些知识当中,重要的并不是“知道那个”的非默会知识而是“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而这种默会知识却显然不是哈耶克在此前所宣称的作为发现和传播知识的机制的电信系统(即价格体系)所能储存、发现和传播的,因此,如果在社会秩序自生自发过程中传播并发挥作用的大量默会知识并不能由电信系统作为传承中介,那么就会产生下述两个极具重要意义的可能性:第一,哈耶克的这一认识有可能否定他本人就电信系统之作用和效用所做的夸张性主张,因为大量的默会知识并不是由电信系统发现、传播和储存的;第二,哈耶克关于电信系统有限作用的这个可能的认识,有可能从肯定性的路向上激励他对其他增进这种知识发现、传播和储存的机制做出进一步的追究;一如我们所见,哈耶克此后的研究渐渐使他洞见到了承载集体智慧或知识的社会行为规则的重要意义并由此真正确立起了他的社会理论。

个人以为,理解哈耶克于20世纪50年代只是提出“默会知识首位性”的初步命题以及这一命题为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发展开放出了一系列可能性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哈耶克关于默会知识首位性的命题的真正确立,实是与他在1960年发表的《自由秩序原理》着作中开始创建的“无知观”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实质性社会理论的推进紧密勾连在一起的。众所周知,哈耶克只是到了1960年发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1962年发表《规则,认知和可知性》(“Rules,PerceptionandIntelligibility”)这篇着名论文的时候,才开始将博兰尼和赖尔关于“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观引入进了他自己的社会理论发展脉络之中。哈耶克在《规则,认知和可知性》一文中以言说者、骑自行车者、手艺人、滑雪者等作为范例,以说明行动者在知道如何方面的“知”然却同时在知道那个方面的“无知”,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我们将视作出发点的最为显着的现象事例,乃是小孩以符合语法规则和习惯语的方式运用语言的能力,然而这些语法规则和习惯语则是他们所完全不意识的”;由此出发,哈耶克更为明确地指出,“上述现象乃是一种极为宽泛的现象,而且含括了我们所谓的所有的技术。手艺人或运动员的技术——在英语中这种技术被称作‘知道如何’——雕刻、骑自行车、滑雪或打绳结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哈耶克列举这些范例的深刻含义乃在于指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许多现象是个人行动者无从阐明、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正如他所言的,“这些技术的特征就是我们通常无力明确(以语言方式)陈述其间所隐含的行事方式”。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一层面的“不知道”并不会防阻行动者采取行动,因为他们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和如何行事。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

一书中对此一观点给出了总结性的评论:“遵守行为规则与知道一些东西,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差异。这种差异已由各种各样的人物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予以指出。例如,吉尔泊特·赖尔就曾在‘知道如何’与‘知道那个’之间作出区分。遵守行为准则的习惯,迥然不同于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产生某种效果。应该根据它的本来面目来看待这种行为。事实上,它是一种技能,人们借此使自己与一种模式相适应乃至相融合。对于这种模式的存在,人们可能很少知晓;对于它的效果,人们可能也不得而知。尽管不能解释或者描述,多数的人毕竟可以认识几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并使自己与之相适应。所以,一个人对已知的事件如何反应,决不必然地由关于自己行为效果的知识来决定,因为我们经常不具备而且也无法具备这种知识。既然我们无法具备这种知识,那就几乎不存在什么合理的理由要求我们拥有它;事实上,如果我们的所作所为真的全都只听命于我们就这种效果所拥有的有限知识,我们恐怕会变得更加贫穷”。

显而易见,哈耶克在1960年以后关于知识论题的讨论中,不仅没有忽略知识的分散性质,而且还在社会理论强调社会行为规则的脉络上增加了知识的默会性质,因为哈耶克对默会知识和以默会方式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的探究,并未停止在类似于骑自行车或言说一种语言这样一些物理性的行动(physicalacts)层面。尽管哈耶克仍然认为“知识只会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所谓整个社会的知识,只是一种比喻而已。所有个人的知识(theknowledgeofallthe individuals)的总和,绝不是作为一种整合过的整体知识(anintegratedwhole)而存在的”,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他又紧接着强调指出,“这种所有个人的知识的确存在,但却是以分散的、不完全的、有时甚至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的,因此我们如何能够做到人人都从此种知识中获益,便成了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大问题”。正是哈耶克于此处所说的“一个我们必须正视的大问题”以及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表明哈耶克不仅超越了他自己在《感觉秩序》一书中的观点,而且也超越了像博兰尼和赖尔这样一些主要关注生理性行动或实践方式的思想家,因为哈耶克经由此而把探究的范围扩大到了诸如工作活动、文化传统、制度或社会行为规则等这样一些社会活动题域。因此,个人以为,哈耶克透过这个“大问题”的设定和回答而将默会知识扩展到这些社会题域之中,实是他的社会理论的真正原创性之所在。

三、无知观与社会理论的确立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哈耶克主要在赖尔和博兰尼等论者的影响下,经由“知道如何”这种默会知识概念的引入才有可能于60年代开始考虑一种允许他将知识、会知识、无知、规则和电信系统等论题结合进他对自生自发秩序发展过程的阐释之中的极为繁复的社会理论,进而才有可能使他原本受“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支配的社会理论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当然,一如上述,哈耶克于社会理论建构方面的变化,最主要的是通过确立“无知”这个核心概念,亦即通过确立那个被《时间与无知的经济学》(TheEconomicsof TimeandIgnorance)一书的作者GeraldP.O'Driscoll,Jr.和MarioJ.Rizzo看来极为重要的“不可知”(theunknowable)或“根本无知”(radicalignorance)的观点而予以实现的,因为正是“无知”这一概念的引入才有可能使所谓行动者理性有限的观念具有真实意义,并使真实的社会行为规则得以独立于行动者对它们的辨识而存在,而这种境况则是哈耶克于此前所采取的那种关于社会乃由行动者的观念构成的“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所无法理解的,也不可能触及的。J.Barry对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所做的下述评论颇为正确,即“构成哈耶克社会哲学之全部基础的,乃是一种关于知识的理论。此一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乃是哈耶克对人之无知的强调”,当然,这一精彩的评论只是相对于哈耶克于1960年以后的研究才是确切的。

在1960年以前,尽管哈耶克意识到了“默会知识”的重要意义而且对这种“默会知识”的洞见还开放出了一系列颇具意义的可能性,但是哈耶克却并未明确讨论过无知问题;只是自1960年发表《自由秩序原理》以后,哈耶克才愈来愈强调无知的重要意义,而在不同形式的无知当中,他所强调的最为重要的无知形式便是那种“必然无知”,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第二章开篇所指出的,“苏格拉底认为,承认我们的无知(ignorance),乃是开智启慧之母。苏氏的此一名言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有着深刻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我们理解社会的首要条件;我们渐渐认识到,人对于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往往处于必然的无知(necessaryignorance)状态。社会生活之所以能够给人以益处,大多基于如下的事实,即个人能从其所未认识到的其他人的知识中获益;这一状况在较为发达的社会中尤为明显。我们因此可以说,文明始于个人在追求其目标时能够使用较其本人所拥有的更多的知识,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到1964年,哈耶克在一篇纪念波普尔的着名论文《复杂现象的理论》(“TheTheory of Complex Phenomena”)中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了反对“科学主义”所产生的误导影响,人们应当更加认真地对待无知,一如他在此文专门讨论“无知的重要性”的第九部分中所指出的,“因科学的成功实现而产生的极大富足中,那些限制我们关于事实的知识的各种情势,以及由此形成的施加于理论知识运用的疆界,为人们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这或许是极自然的事情。然而,现在已完全是我们更加认真对待我们的无知的时候了。正如波普尔和其他人所指出的,‘我们对这个世界了解得越多,我们习得的东西越多,我们对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的知识——亦即我们对我们无知的知识——也会更有意识,更加具体且越发明确’。在许多领域中,我们已学到了足够多的东西使我们知道我们无力知道我们在充分解释这些现象时所必须拥有的一切知识”。

对于哈耶克来讲,知识在传统上一直是以标示人之理性的力量的方式而加以讨论的,而这一点在17世纪以笛卡儿等人为代表的法国唯理主义哲学中获得了最为充分的表达。哈耶克对此一过程中的一个事实极为不满,即一方面“明确知识”在数世纪中得到了无数学者的广泛关注,然而无知却只得到了极少论者的关注。哈耶克认为,正是这样一个以科学主义为标榜的“理性时代”,通过掩盖无知的重要作用而误导了此后数代的社会科学思想家,并且导致了政治上和知识上的两重不幸。哈耶克指出:

人对于文明运行所赖以为基的诸多因素往往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然而这一基本事实却始终未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以完全知识(perfectknowledge)预设为基础而展开的关于道德问题或社会问题的讨论,作为一种初步的逻辑探究,偶尔也会起些作用,然而欲图用它们来解释真实世界,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它们的作用实在是微乎其微。这里的根本问题乃在于这样一个“实际困难”,即我们的知识在事实上远非完全。科学家倾向于强调我们确知的东西,这可能是极为自然的事情;但是在社会领域中,却往往是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的东西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研究社会的过程中采取科学家那种强调已知之物的取向,很可能会导致极具误导性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