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约·路加福10∶30-35” 有一个人从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强盗手中。他们剥去他的衣裳,把他打个半死,就丢下他走了。偶然有一个祭司从这条路下来,看见他就从那边过去了。又有一个利未人来到这地方,看见他,也照样从那边过去了。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拿出二钱银子来,交给店主说:“你且照应他;此外所费用的,我回来必还你。”
A man was going down from Jerusalem to Jericho, when he fell into the hands of robbers。 They stripped him of his clothes, beat him and went away, leaving him half dead。 A priest happened to be going down the same road, and when he saw the man, he passed by on the other side。 So too, a Levite, when he came to the place and saw him, passed by on the other side。 But a Samaritan, as he traveled, came where the man was; and when he saw him, he took pity on him。 He went to him and bandaged his wounds, pouring on oil and wine。 Then he put the man on his own donkey, took him to an inn and took care of him。 The next day he took out two silver coins and gave them to the innkeeper。 “Look after him,”he said, “and when I return, I will reimburse you for any extra expense you may have。”
在信仰基督教的国度,人们几乎都知道这个故事。基督精神鼓励人们“爱人如己”,希望别人对自己怎么样,自己就要首先对别人怎么样,也就是换位思考。这个故事引导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是自己被强盗抢劫暴打后丢弃在路边,是不是希望得到路人的救助? 如果自己希望得到救助,那么碰到别人被打伤,就应该走上去帮助别人,不要瞻前顾后过多地考虑个人私利。
这个故事,蕴含着很多伦理和法律之间的纠葛。有人谴责祭司和利末人的自私和冷漠无情,但也有人对他们的不作为表示理解,他们认为也许这个躺在路边的人是强盗的同伙,引诱好人上来救助,然后,埋伏在周围的强盗再一拥而上,抢劫好人。也有人认为,如果这个撒玛利亚人不懂急救知识,外行的救助会加重伤势,反而害人家。
鉴于这种伦理与法律的冲突,很多国家立法,对公民的这种救助行为进行规范调节,打消人们施救的顾虑,惩罚那些见死不救的人,这样的立法统称撒玛利亚好人法。
英美法系的撒玛利亚好人法倾向保护施救人,鼓励见义勇为者放心大胆去救助危险中的人。因为实施救助时,可能会因处置不当导致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或者被救助者“反咬一口”诬告救助者,撒玛利亚好人法就是为了让做好事的人免于因做好事引起的民事伤害责任,让人们放心大胆地去救助危险中的人。
撒玛利亚好人法保护的是与被救助者没有“特殊关系”的非专业救助人员,该法特别强调,一旦救助者因救助收取报酬或其他形式的金钱或物质酬谢,则被认为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存在了契约关系,此时的救助就成了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不能免除民事伤害责任。
如果存在“特殊关系”,那就有了救助的义务,则不受撒玛利亚好人法保护,对救助过程中因疏忽造成的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要承担民事损害责任。如消防队员、急救医护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在他们的工作范围内有义务救助遇到危险的人,如不救助,则会构成刑事犯罪;父母有救助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如果在学校和幼儿园,老师作为临时监护人也要代替父母履行这种救助义务;公共运输承运人有义务救助乘客;雇主有义务救助雇员;主人有义务救助客人;配偶之间有互相救助的义务。
撒玛利亚好人法保护的是采取“合适的措施”的“善意”的救助者,如果因救助过程中有严重的疏忽或心存“恶意”导致被救助者伤病情况加重或死亡,救助者仍要承担民事伤害责任。
大陆法系撒玛利亚好人法倾向惩罚见死不救者。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俄罗斯、塞尔维亚、西班牙、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拉丁美洲和非洲一些国家,刑法规定公民有对处于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就会受到刑罚处罚。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其他司机或路人必须采取救助行动,不应考虑个人因素而不提供救助。实际上,所谓的救助大多情况下就是拨打急救电话,因为急救部门接到电话后会在几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
对遇险不救者,法国刑法规定判处最高6年监禁和大约70 万人民币的罚款;塞尔维亚刑法规定判处最高1 年的监禁,如果需要救助的人死亡,则判处最高8 年的监禁;巴西刑法规定被判处6—12 个月的监禁,如果因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需要救助者受到严重伤害或死亡,加倍处罚;意大利刑法规定判处最高1 年的监禁或相当于2.2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即使在采用普通法法系的国家,刑法也规定在一些情况下的“见死不救”是违法行为。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规定,如果看到有谋杀、强奸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引诱不满14 岁的儿童,没有采取救助,判处6 个月的监禁,或15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美国罗德岛州刑法规定,如果一个人知道另一人是性侵犯、谋杀、过失杀人、暴力抢劫的受害人,并且在案发现场,或任何人遇到另一人正遭受身体伤害,他有义务救助,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可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或罚款500—1000 美元。
国外实施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国家大多数都实现了全民免费医疗,这样,被救助者就可以得到完善的医疗服务,使救助得到延续,这样救助才有意义。如果在路上发现有生命危险的人(或被车撞伤,或突发疾病),把他送到医院,医院坚持救助者交两万元押金,救助者掏不出押金就不得不中断救助,这就属于医院或政府见死不救,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美国虽然没有实现全民免费医疗,但他们对穷人和急诊病人免费提供医疗服务,不问病人的经济状况,也不收押金。
可见,撒玛利亚好人法牵扯到医疗保障和公共服务等诸多政府职能,要求政府必须首先要履行这些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所以,人民既谴责冷漠的路人,也谴责冷漠的政府,如果政府也见死不救,则撒玛利亚好人法就成了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