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营商环境微视角:商事登记首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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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企业注销怎么这么难呢?

就窗口的业务来讲,我觉得这些年,企业注销的业务难度最大,难得过股改,难得过分立设立合并登记,难得过股份公司的新设立,难得过国企改制,难得过全民企业产权单位的股权划转。

为什么呢?在这里得先说一下“僵尸企业”这个概念。所谓的“僵尸企业”,就是长期不运转,处于关停状态的企业。一般这种企业有这样的特点:一是税肯定不交了;二是由于长期不运转也没人打理,所以没有年检,也没有年报(2014年年检改为年报),所以一般就被施以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吊销。

被吊销就麻烦了,被吊销的企业所有信息被同步传输到其他部门,企业就上了黑名单。到银行,企业在银行的授信受到限定;到国土局,企业持有的房产土地转让不了;到商事登记窗口,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再开公司不行了,高管成员到上市公司或其他优质企业任职也不行了;更悲惨的是,有一些由于工作的需要,导致原来在某些企业任职,但现在已经转为政府部门公务员身份的人,也因为这类企业不能及时注销不符合组织部门的核查原则,而导致前途受影响,耽误了晋升……总之,不及时注销或注销不掉,只能是越来越麻烦。

既然踩到了信用的门槛,那就必须要想办法。当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时,注销这个时候就成了痛点,逼着企业心急火燎地想方设法地前来注销,因为只有注销才能解困,才算合规地退出市场,归类为“正常死亡”。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被吊销的企业啥也干不了,也只能去注销。

但要注销的时候又傻眼了,高管人员找不着了,账册不见了,公章、执照没有了。最要命的是有些企业自身的股东也被吊销了,这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不少企业僵在那里,注销不了。

不过注销的门槛也确实太高了。首先,注销一个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必须要达到66.67%的股东同意,注销决议才有效力。再有清算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要求全体股东一致签名,但是由于公司的清算涉及股东利益的分配,因此窗口工作人员一般都要求全体股东签字。要是自然人股东找不着,可能有些中介会用假材料骗取登记,当然也留下了很大隐患,最好别踩雷;要是法人股东被吊销了,公章失去效力了,这个时候只能盖清算组的章,被吊销的股东也得先组织清算。那不又成了原点难题,他和所在公司遇到的困难一样啊,这不是屋漏又逢连夜雨,欲哭无泪吗?!

好不容易材料都齐了,也先别急着高兴。2015年7月1日,工商和税务联网了。如果在注销的时候,信息流转到税务被卡住了,那麻烦了,还要跑税务吧,而税务注销需要核税。有的时候核税,需要把所有原始的资料都要找出来,作为佐证。但是如果一旦找不着丢了,他们说核税最久的核了四年多才核完。

有人说,不是有简易注销吗?对不起,简易注销不简易,适用的条件非常苛刻,门槛反而更高。也就是说成立不久的,没有债务的,没有任何处罚的,在公告期内没有任何异议的,才行。简易注销,简易到哪儿了,无非是不用清算了。

深圳在这方面倒是有一些创举,稍微好点儿。深圳于2016年10月,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资委共同出台了《关于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办理注销的指导意见》,由于这个纲领性文件极具改革精神,才使得一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得以完成清退任务。

但是这种注销是不是安全呢?也有一些问题,有些企业有债权纠纷的,债权人缠访闹访,即便这个纠纷已经通过司法裁决解决了,加上这个企业常年都是被吊销状态,只要政府一动,给它注销掉,就有人跳起来闹。还有些企业由于员工内部的纠纷,也会来挑登记机关的毛病。但是,只要登记材料齐备,内容符合法定形式,并有相应的政策性文件支撑起来,就站得住脚,不能没有担当精神。在不能破产,法有缺位的情况之下,必须锐意改革大胆地补充规则,这样才能使传统的过罚不当产生的“僵尸企业”、国有企业管理不善产生的“僵尸企业”,以及其他因为政策性调整产生的“僵尸企业”,能够得以清退。

研究注销需要政策,更需要懂得这些政策的经济学和法学方面的专业人才,更需要引领改革的敢于担当的精神。热切盼望深圳能在“僵尸企业”清退以及企业快速注销方面,再一次引领全国,探索出具有技术含量,于法有据,能够借助深圳经济特区立法优势的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