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两个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前者创造信用,为社会提供金融产品,是社会资金的主要调剂者;后者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它们通过企业融资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两大行为主体本身的状况及其相互关系如何,不仅关系着银企双方各自运行的效率和风险,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在东亚,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所以银企关系是企业制度中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东亚家族企业银企关系的内容
银企关系是国民经济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从狭义上看,银企关系主要指银企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这是银企关系的核心内容,包括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而形成信贷关系;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即银行与企业双向或单向持股以及银行与企业相互间的经营参与,表现为高层职员的人事融合与渗透等。从广义上看,它还包括:(1)银行和企业运作的制度环境,这是银企关系的前提条件;(2)银企关系的经济绩效,这是银企关系的归宿。本节分析狭义的银企关系及银企关系运作的制度环境。
1.信贷关系。
在东亚,规模较小的家族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风险较大,一般不太容易从企业外部的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取得借贷资金,所以企业的营运及各项金融活动多依赖其自有资金。例如,1996年,台湾地区中小型制造业以自有资金作为来源者,比例高达71.85%,而中小型商业的自有资金比例更高达82.43%。但对于规模大一些的家族企业,尤其是家族公司,仅依靠家族内部积累难以满足企业成长的资金需求,企业必须从外部寻求资金。对企业而言,外部融资渠道无非是银行、股票和债券市场。但长期以来,由于政府的金融压抑政策,股票和债券市场发展缓慢,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主体,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东亚金融体系过度“银行化”的现象仍很突出。1994年年底,除日本外的东亚诸经济体银行部门金融资产总额占GDP的比重为92%,股票市场市值占GDP的71%,已发行债券余额仅占GDP的22%,而美国的上述比重分别为54%、75%和110%。 东亚各国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体制决定了银行是企业最重要的资金提供者,银企间的信贷关系是银企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表4-1显示,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债务融资所占比率除日本和菲律宾较低外,其他东亚经济体普遍偏高,普遍达到40%以上,泰国达到了78%,而拉美国家的平均比率为19%,美国仅为8%。
2.股权关系。
股权关系是银行与企业间的重要关系之一,它包括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双向持股和单向持股。在东亚,各国普遍限制银行对非金融企业参股,但家族企业对银行的参股控制在东南亚地区非常普遍,形成了家族关联银行。
(1)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份方面。一般来说,银行掌握了一定的股票份额,就可以向企业派遣管理人员、参加董事会,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有关信息,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这对维护银行资金(包括信贷资金)在企业中的安全性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东亚各国,一方面担心金融资本过多参与工商企业,会成为工商企业的取款机,而损害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害怕金融资本会通过参股控制工商企业,形成金融垄断,因而,普遍限制银行对非金融企业股权的参与,也就导致了银行对家族企业的金融监管薄弱。例如,韩国银行对非金融企业的股权限制为10%,1998年上限为15%,且银行对非金融企业股权参与的目的是资本收入而不是管理控制或干预。由于银行所有的股份比重小,很难对企业形成潜在的控制力量,更进一步,由于要求影子投票权(shadowvoting)的规定,即强制金融中介部门与同样是主要股东的管理者投票一致,使银行作为股东对企业的控制被严重限制了。台湾地区也严格限制银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最多不超过银行净价值的15%,结果银行在公司治理中起很小的作用。 在东南亚国家,法律一般也不允许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即使允许,也对持有的股份进行限制。如新加坡《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银行不能持有其他工商企业的股本,除非这种企业因拖欠银行债务无法偿还而由银行持有其股权,但此项股权应在适当的时机尽快处理掉。香港特区《银行业条例》规定:银行不得在任何商业、农业或其他企业拥有直接权益,银行收购其他公司股份的总值不得超过银行储备金和实收资本的25%,超过比例债务偿还取得的股票在18个月内要处理掉。为了防止工商企业被商业银行兼并,泰国于1962年增修的《商业银行条例》规定:“若商业银行须在其他行业的公司持股,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20%。”1979年再次增修的《商业银行条例》中降为10%。由于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有限,很难发挥对企业的监管作用。
(2)家族企业持有银行股份方面。在家族企业持有银行股份方面,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与东南亚各国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在韩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银行是由政府控制的。1981~1983年,韩国银行私有化后,部分银行股票集中到大企业集团手中,但每个持股人的股份被限制在银行自有资金的8%以内。1994年又将最高限额下降到4%。虽然4%的比例不高,但大财团可以通过政府来影响银行的决策。因为,由于强烈的惯性,在金融自由化十多年来,政府还继续通过任命银行的首席执行官等方式对银行管理施加影响。在台湾地区,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银行业还牢牢地由台湾当局控制,在所有的24家银行中,有13家的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由政府控制。在1992年,通过批准15家新商业银行的营业,银行业被解除管制,允许私人持有银行股份,规定商业集团持有银行股份的上限为5%。 在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许多大银行也是国有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东南亚国家,允许创办私人银行,因此,大家族企业集团一般都直接拥有自己的银行,形成家族控股关联银行。“银行隶属于大财团的情况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最为普遍。”泰国对于个人或家族的银行持股有严格的规定,虽然如此,家族也会通过某种途径与银行建立关系,如家族成员担任银行的总裁,或把银行纳入家族企业集团金字塔结构的最下层,这样家族对银行只持有极少的股份,却拥有较大的控制权。表4-2显示了20世纪90年代初东南亚各国华人企业集团控制的核心银行的情况。
3.经营参与与人事融合。
银行与企业间相互的经营参与往往是伴随股权关系而产生的。由于银行对企业的参股受到限制,银行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在东南亚家族集团内部,家族控制的工商企业却可以派人参与银行的经营管理,家族成员可以担任其控股的关联银行的总裁。有不少华人大企业家分别成为泰国各家商业银行的股东及董事。如从20世纪70年代起,担任盘谷银行董事的泰国大企业家就有陈龙坚、陈德树、蔡志仁、谢子昂、张锦程、陈如竹等。 总之,银企间的信贷关系是东亚家族企业与银行间最重要的关系,而银企间的持股关系,尤其是家族企业对银行的持股,不仅决定银企间经营参与关系,而且影响了银企间信贷关系的性质。
二、东亚家族企业银企关系的特点:非市场、弱银行型
由于银行和企业本身的发展状况及外部经济、金融发展环境的影响,银行和企业在相互交易过程中相对地位不同,双方在合作中的谈判能力也不同。为谋求发展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各国形成了不同的银企关系。学者们对此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类,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融资角度把银企关系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保持距离型融资和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关系型融资。对于东亚各国而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政府的政策导向以及社会储蓄习惯等外部的经济和制度环境不同,东亚家族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呈现出与发达国家不同的特征。
1.从整体上看,它不是美国那种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的保持距离型融资关系,它是非市场型的,是依赖关系的。我们可以从银行与企业的主体地位、交易原则、银企交易关系时限、银行是否对困难企业救助四个方面进行比较。
(1)从银行与企业的主体地位方面看。在欧美市场型银企关系中,由于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裕、提供间接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竞争比较激烈、发达的直接融资体系对银行融资的替代,禁止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票以及银行活动本身受到严格监管,所以企业与银行关系方面,两者各自保持高度的市场独立性,一方对另一方没有任何强迫和控制,银行和企业处于一种松散的、平等的地位。而在非市场型银企关系中,企业与银行并不是平等、独立的交易主体,企业可能与银行大股东有私人关系,或者二者隶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集团,或者二者同受政府控制,国有银行被动地向政府指定的企业放贷。
(2)从银企双方的交易原则看。在市场型银企关系中,双方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市场价格达成交易,企业从融资渠道的稳定性、灵活性、低成本等角度选择融资形式和时机,银行则根据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等原则发放贷款。银行对贷款风险的评价大多基于企业的公开信息,譬如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获得其财务状况和盈利状况的信息,双方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确定信贷条件和条款。而在东亚的非市场型银企关系中,在进行信贷交易时,银行往往不是完全依据企业公开的财务信息做出贷款决策,也不是根据市场价格来决定贷款条件和期限,而是依据与企业的特殊关系,或者依据政府决定的额度和优先顺序来贷款。在把钱借给有私人关系的企业时,为掩人耳目,“常常通过很多微妙的方法来进行。例如,将钱借给似乎独立的公司或个人,而后转贷给有关系的公司;请求另一家金融机构将钱贷给有关系的公司,相应地提供不入账的担保;将钱借给与另一家银行有关系的公司,同时向其他银行进行类似的交叉借款。” (3)从交易关系时限来看。在市场型信贷交易中,双方每一次交易的发生都是独立的,而在非市场型银企关系中,银行与企业有长期的、固定的信贷关系,如韩国财阀企业有自己的主银行;东南亚的银行很多是家族关联银行。
(4)从银行对待财务困难企业的态度看。在市场型银企关系中,在贷款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时,银行是否继续提供融资取决于银行对融资风险和收益的比较,通常的做法是采取债务重整、拒绝再贷款、抛售股票,或者干脆让企业破产等市场化的处理方法,而很少进入企业的董事会。如美国1979~1981年的38个案例中,采用董事会形式解决问题的只有3个,大部分的处理方式都具有市场化的特征。而在非市场型银企关系中,当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时,银行不是根据成本收益原则来采取措施,而经常会无原则地去救助企业。
2.东亚家族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又不完全同于日本、德国的以银行为主导的关系型融资模式,是一种弱银行的关系型融资模式。
从银行与企业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角度看,东亚家族企业与银行的关系类似于日本和德国,也是关系型融资模式,但是,从银行与企业在交易中的地位角度看,就大不相同了。日本银企之间实行主银行制度,银行在与企业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银行不仅对企业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而且还参与资本市场,持有企业股份,监督和控制企业,并且在企业出现问题时干预企业经营。“主银行依赖其与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以及控制与被控制、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再加上主银行主导融资的地位,对企业取得了一定的控制权。”德国银行对企业的主导作用与日本银行很相似。总之,在日本和德国,银行在与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对企业行使控制权、监督权,能够积极参与企业治理。而在东亚家族企业与银行的交往中,尽管银行是企业的资金提供者,但银行并没有履行债权人应尽的监督职责,银行不但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有时甚至受企业影响或者被企业控制,所以说,东亚家族企业与银行的关系是一种弱银行的关系型融资模式。根据东亚各国的具体国情,这种弱银行的关系型融资模式又分成以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关系型融资模式和东南亚各国以企业主导的关系型融资模式。它们都是受到外部经济制度环境的影响而形成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三、非市场、弱银行型银企关系形成的制度环境
1.发展型国家与金融压抑。
东亚各国(地区)是典型的发展型国家(地区),面临经济赶超的历史使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内在地要求建立一种不同于欧美等国的保持距离型(或者说市场型、交易型)融资制度,以满足赶超型的不平衡发展战略对资金的非均衡需求,特别是实现对重要产业和企业给予特殊扶植的目的。显然,由政府控制金融体系和对市场性金融活动的抑制是与这种要求相符合的。这就形成了典型的金融压抑体制。这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在金融体制中的反映。
政府深入地介入金融市场,对金融机构拥有强大的控制力,使其成为政府进行资源配置、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其特点是:中央银行失去独立性,成为由政府领导、为政府产业政策服务的一个工具;主要商业银行均为政府直接所有和控制;政府直接控制了金融机构的人事安排;禁止民间金融活动,对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管制;长期执行人为低利率甚至负利率政策,以为企业筹集低成本资金;政府对信贷规模、信贷方向以及对民间投资项目选择、引进外资和对借款拥有广泛的控制权;实施政策性融资,为扶植特定产业部门,在贷款担保、利率、偿还期限等融资条件上给予特殊优待;高储蓄基础上的银行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没有资本市场或资本市场不发达。总之,金融机构成为国家动员储蓄、鼓励投资、促进出口和扶植战略产业的工具。这一体制直到20世纪80年代东亚各国实行金融自由化后方才有所改变。
由于政府在信贷分配中担任重要角色,政府实际上对银行体系提供了有形或隐形的担保。在危机前广为接受的观念是:绝大多数银行陷入困境时都会得到政府的援助。不管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相信,如果出现了困难会得到救助,银行股东也清楚提高经营活动的风险相应能显著提高盈利能力,同时保底的风险并没有改变。因而,也就出现了不合理的风险嗜好。银行成为发放贷款的工具,融资项目的审查和经济评估都是软约束的,对债务人的资产质量、信用等级、投资项目前景等并不关心,而且这种形式化的审查主要发生在贷款项目获得资金之前,一旦被确定为支持对象即可源源不断地获得低成本资金,对资金使用的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很弱,银行对企业所应承担的监督作用几乎荡然无存。结果,银行一直没有发展起来必要的信用评价技术、风险管理技术和对受贷方知情决策制度,无心也无力对企业实行监管。银行几乎是完全根据政府的旨意、根据政府对企业的好恶来给企业贷款,最终形成了政府主导型银企关系。
当然,东亚各国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干预程度并不相同,其中以韩国最为严重,因此,政府主导型银企关系尤其明显。
2.华人家族企业受歧视的地位与华人产业和金融的高度结合。
过于狭窄的融资渠道和东南亚华人企业受歧视的地位是形成东南亚华人企业关系型融资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在东南亚各国,政府在融资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银行是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在金融自由化之前,东南亚各国的商业银行大部分为国有银行。尽管在银行实行私有化之后,私营银行和合资银行的数量与资产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政府的部分股权和影响力仍被保留了下来。在政府主导融资活动的情况下,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主要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主要的土著企业,华人企业的融资要求往往受到歧视,很难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
东南亚华人家族企业的受歧视地位导致他们积极建立自己的银行或财务公司,实现了高度的产融结合。家族企业的产融合一,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融资来源。在家族企业集团中,银行与家族其他系列企业一样,都是实现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服从于家族的整体利益,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业服务,所以形成了复杂的关系型融资。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首先,一般说来,对集团内部企业提供融资的审查比较宽松,基本上是软约束,银行的外部监督减弱,容易产生呆账;其次,融资过于集中在某一企业或某一企业集团,对资本运用的安全性和风险的分散是不利的。
3.文化背景。
受到中国传统缘约文化的影响,东南亚的华人特别重视血缘、亲缘、地缘、学缘、业缘等关系。华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较多地考虑与该企业的特殊关系及已有的交往历史记录,对企业财务状况并不十分关心,关系亲密的甚至不需要办理抵押手续,因此,华人企业比较容易通过同族、同乡等关系从华人银行获得关系型贷款。
另外,重视家族利益、企业财产与家族财产不加区分的观念也强化了东南亚华人家族企业集团内部的关系型融资。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菲律宾,单个家族拥有足够的财富直接或通过控股公司间接地控制银行,类似的银行家族绝大多数具有中国渊源,在这种情况下,总是存在着将银行当作自家储蓄罐的内在动力,将客户的存款用于支持家族的其他投机事业。“银行家不仅把银行当作地位的象征,同时利用它为自己的工商业帝国提供信贷的廉价途径,当然后者常常以存款人的利益为代价。”银行家也常常无原则地把存款转贷给有私交的亲戚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