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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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公司内部治理与公司绩效关系的文献回顾

3.3.1 董事会与公司绩效关系

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它是防止管理层侵犯股东利益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国外关于董事会特征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外部董事比例及董事会的规模上。赫曼林和维斯巴赫(Hermalin and Weisbach,2002)的有关来自美国的证据显示,董事会规模与企业总体绩效和决策质量负相关。

与美国证据一致,一些国家中公司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负相关。麦克和袁塔(Mak and Yuanto,2004)发现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公司董事会规模与托宾Q值负相关,而也有学者证明芬兰中小企业董事会规模与利润指标负相关(Eienberg,Sundgren and Wells,1998)。卡莱恩等(2002)发现英国企业并购后,董事会规模与经营绩效改善负相关。

赫曼林和维斯巴赫(2002)的有关来自美国的证据显示,高比例的外部董事与超额的公司绩效无关,但可以改善公司决策质量(如收购、管理层薪金及CEO解聘);较差的企业绩效、CEO解聘和所有权结构变化通常引起董事会成员的改变。

卡普兰和明顿(Kaplan and Minton,1994)检验了日本公司治理体系中的董事会作用。他们特别集中研究了日本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聘任问题(这里的外部董事定义为原就职于银行或其他非金融企业的人),发现这种聘任通常发生于企业较差的股票表现和亏损之后,尤其较多发生在以下企业中:有大量银行借款的公司、股权集中的公司以及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同时还发现外部董事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减少公司经营波动和适当改善公司绩效(如股票收益、经营业绩和销售增长)。

1992年英国首先颁布了最佳实务守则(Codes of Best Practice),此后相继在许多欧洲国家颁布。大多数守则都对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具体数量或比例有具体要求。该守则属非强制性质,其遵守程度各国差异较大。维莫斯基(Wymeersch,1998)认为在欧洲大陆其遵守程度较之于英国更困难,因为欧洲大陆存在着大量的控股股东,他们不愿意看到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来削弱自己的势力。达雅等(Dahya,McConnell and Travlos,2002)研究了由凯得伯瑞委员会(Cadbury Committee)提出的英国最佳实务守则对董事会效率的影响。在其他情况下,该守则建议英国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三名外部董事,且董事会主席与CEO职位要由不同的人担任。虽然该守则是非强制性的,但伦敦证券交易所却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公开说明其是否遵守该守则。如不遵守,需要说明原因。

达雅等人的研究表明,守则颁布后CEO解聘增加且解聘与绩效的关联度也提高了,这些变化集中体现在那些选择遵守守则的企业中。他们进一步得出结论:这种解聘效应是由于外部董事比例提高所致,而非董事会主席与CEO职位分离所致。该结论与维斯巴赫(1988)在美国公司中的发现一致,但与康和什达萨尼(Kang and Shivdasani,1995)结论相反(他们无法证明日本企业中的外部董事存在与CEO解聘对绩效的影响有显著的关联性)。弗兰克斯等(Franks,Mayer and Renneboog,2001)对英国绩差公司样本进行了检验,发现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实际上对绩差经理人员的约束起了阻碍作用。

与美国的证据一致,在其他国家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越多,解聘高管的可能性越大。苏卡等(Suchard,Singh and Barr,2001)发现澳大利亚高管解聘的概率与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正相关。伦内布格(Renneboog,2000)研究发现,在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企业也有相似结果。

来自其他地区的有关董事会效应的证据较为零散。布拉西和施莱弗(Blasi and Shleifer,1996)检验了1992~1994年间的俄罗斯公司董事会结构,发现多数企业为内部人和雇员拥有,且董事会牢牢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多数经理人员对外部董事持抵制态度,而那些外部董事都是典型的大股东。布拉西和施莱弗注意到,政府有关董事会组成中内部人不能超过三分之一的条例几乎被所有的小公司所忽视。

3.3.2 公司领导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

公司的领导权结构,是指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和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的一把手(CEO)是否分设。当两者分设时,称为“二元结构”;如果两者合一,称为“一元结构”。那么,哪一种结构更有助于改进公司的运作效率呢?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流行观点是:二元结构更有助于防止CEO滥用权力,更符合公司治理的原则,应该有助于改进公司业绩。

如前所述,有些国家的最佳实务守则要求董事会主席与CEO由不同的人担任,该规定是否有利于公司治理的证据相对有限。一般认为两职分离没有显著效果,即导致更好的公司绩效或公司做出更好的决策(见Brickley,Coles and Jarrel,1997来自美国的证据;Vafeas and Theodorou,1998来自英国的证据)。

雷切纳尔和道尔顿(Rechener and Dalton,1991)通过回归分析发现,二元领导权结构的公司绩效普遍好于一元结构的企业。皮和泰梅(Pi and Timme,1993)用银行业的样本进行了类似的研究,弥补了雷切纳尔和道尔顿研究中的计量方法的不足。他们发现,有二元领导权结构的公司成本相对更低,资产收益率更高。巴利伽等(Baliga et al。,1996)的研究进一步证实,有二元领导权结构的企业,在长期业绩上比有一元结构的企业更好。达雅和麦克康奈尔(Dahya and McConnell,2002)检验了英国最佳实务守则对任命新CEO的影响,发现当企业按照守则要求在董事会中增加了外部董事代表后,董事会更有可能任命一位外部CEO。该结果与巴洛赫维奇等人(Borokhovich,Parrino and Trapani,1996)对美国公司考察的结果一致。基于股价的事件研究,达雅和麦克康奈尔还得出结论:外部CEO任命对股东来说是好消息。

然而,直至布里克利等人(Brickley et al,1997)发表了他们的计量研究结果,才初步缓解了实际情况与流行观念的冲突。布里克利等的研究样本包括了661家美国上市公司。他们发现,在研究样本中,有近80%的美国公司采用一元领导权结构,并且,找不到二元领导权结构比一元结构更有助于企业取得良好业绩的证据。显然,布里克利的实证发现,使这个领域的研究变得复杂起来。

3.3.3 监事会与公司绩效关系

在以英、美为代表的“一元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置监事会,内部监督机制是通过在董事会内部引入与之职能相近的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的。多数欧洲国家的董事会也是一元化的,但也有一些国家属于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在有些国家是强制性的(如德国和奥地利),有些则是可选择的(如法国和芬兰)。二元董事会一般由管理委员会(企业经理人员)和监督委员会(监事会)组成。在德国,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被称为共同治理,co-determination)。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看,中国公司治理模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二元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与董事会职能相对独立的监事会。但是,由于在国际上以“二元模式”为典型代表的德、日等国的监事会是与两国证券市场不发达、管理层在企业中居于支配性地位为基本特征的公司治理制度相适应的,与我国监事会在性质和职权上有着诸多差异。

国内学者薛祖云、黄彤(2004)研究发现,监事会会议频率、持股监事的数量和比例、监事会规模等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呈显著正相关,表明监事会在监督公司财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李维安、王世权(2005)通过设计监事会治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水平进行的评价显示,监事会治理总体水平较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性质之间的治理水平存在着很大差别,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呈负相关,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呈正相关。王世权(2006)认为,第一大股东性质为民营的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监事会的能力保证性和监事会整体治理水平都较好,但这两类公司的监事会运行有效性均较差;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监事会治理水平有显著影响,表明“一股独大”的体制不利于监事会治理,少数几个大股东的联盟治理更有利于监事会治理绩效的改善;公用事业类企业与工业类企业相比,其对监事会治理具有更为显著的影响。王彦超等(2007)以2002年到200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国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治理绩效要劣于非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中,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升,监事会治理绩效逐渐增强,而在非国有企业中,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升,监事会治理绩效则有轻微下降的趋势;监事会制度是一种依赖于产权安排的相机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