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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患者的权利

近二十年来,美国法庭及美国州政府、联邦政府对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法做了重大的扩充,特别是接受治疗的权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过去,患者打电话、会客等都要由临床工作人员来决定,他们的权利是极其有限的。

一、接受治疗的权利

二十年前,由于设施的原因,患者被安置在精神病院却得不到治疗,这如同未定罪的入狱服刑。因而争取个人利益的控诉不断增多,其中1972年的Wyatt v。Stickley案例具有里程碑意义。联邦法院判决州政府履行宪法赋予的责任,提供“适当的治疗”给所有强制安置的患者,并首次确定了医院设施的最低标准,包括更多的治疗师、更好的居住、更多的隐私权、更多的社会互动以及更多的运动机会等,而且在生理上的限制和药物的使用要符合伦理标准。这就是所谓的“最少限制”的概念。

1982年,在Youngherg v。Romeo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裁决,被强制安置者有权利获得“合理的无限制的监禁情况”以及“合理的照顾和安全”。也就是说,患者享有充分治疗的权利。

美国国会在1986年又通过了一部保护心理障碍患者和为其代言的法案,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患者权利的措施,并在每个州都设置了官方机构——公共代言人来处理对患者的虐待和轻视问题。

二、拒绝治疗的权利

接受治疗权利扩大的同时,法庭也赋予患者,特别是精神病院的患者拒绝治疗的权利(Wysoker,1999)。不过,由于治疗种类繁多,法庭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

如今,大部分的规定集中在拒绝生物治疗上(Wettsteine,1999)。因这些疗法可以不需患者配合就能实施,而且常常具有危险性。其中精神外科(psychosurgery)是最有危险性的。

尽管电击疗法对很多严重患者相当有效,但它可能引起情感的创伤,也有可能被误用。因此,有些州也赋予患者拒绝的权利,尤其是自愿接受治疗的患者。只有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方可实施此种疗法。

当今,争议最多的是精神治疗药物的使用。过去,政府认为药物是一种温和的治疗,经常有帮助,且很少造成伤害。现在,我们越来越多地发现某些药物会产生恶性和有危害的副作用,如迟发性自主运动异常。因此,越来越多的法庭给予患者拒绝药物的权利。最高法院规定,不能强迫患者服用某些药物,这反映了法院尊重个人选择的立场。

此外,患者还被赋予了其他的权利。在1974年的Stoner v。Miller案例中,法庭裁决患者从公立的精神病院释放出来后,有权获得事后的照顾,而且能够获得适当的社区住宅。1999年最高法院在Olmstead v。C。et al。案例中,又再次强调了患者有权得到社区的治疗。同时,患者还有参与研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