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在人类历史上早有记载。在《旧约全书》中就对所罗国王的自杀做了这样的描述:“所罗拿出一把剑,并倒在剑上自刎而死。”古代中国、希腊和罗马也有许多自杀的实例。近代以及今天,自杀的名人数不胜数,包括作家海明威、著名演员玛丽莲·梦露、香港艺人张国荣、中国内地艺人陈琳等,使大众震惊与迷惑。此外,还有发生在世界各地的自杀或袭击,以及集体自杀事件,如1997年的美国天门教自杀事件更是震撼世界。
在DSM-Ⅳ中自杀没有被列为心理障碍,但是临床工作者们却察觉到,自杀有着高频率的心理功能丧失,诸如应对技能(copy skills)受损、情绪混乱、人生观扭曲等都在自杀行为中起了一定作用。虽然自杀常常与抑郁症联系在一起,但至少有半数的自杀起因于其他心理障碍,如精神分裂症、酒精或药物依赖,以及其他心理疾患等。
一、自杀的概念
(一)什么是自杀
在现代社会中,自杀已成为人类的十大死因之一。世界卫生组织新近的统计数据表明,世界上大约每3秒钟有一例自杀未遂,每40秒钟有一例自杀死亡。2000年全世界死于自杀的人数约为100万,在死亡原因中居第五位,仅次于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和意外死亡。在有些国家,自杀在青少年死亡原因中居前三位,甚至头位。除了自杀死亡者以外,尚有10~20倍的自杀未遂者,他们常遭受不同程度的功能残疾。自杀对社会和家庭均带来巨大的影响,每一个自杀死亡或自杀未遂者至少有五位亲近的人受到牵连,他们为此感到悲痛和烦恼。
涅槃乐队歌手科班的自杀吸引了大量的注意。他的歌曲常表达出一种抑郁倾向。
什么是自杀?并非每个自我造成的死亡都属于自杀。例如,一个酒后驾车者撞树而导致死亡就不能视为自杀。到目前为止,不同的学者对自杀这一术语的内涵界定仍存争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简单地将自杀定义为:“有意或者故意伤害自己生命的行动。”Scheindman将自杀定义为:“有意识的自我毁灭,其行动者有多种多样的痛苦,且把这种行动看做是解决某种问题的最好办法。”Kaplan等人在《精神病学概要》中认为:“自杀是有意的自我伤害导致的死亡。”中国学者王登峰认为:“自杀是任何旨在结束自己生命的有计划的行为。”这些定义都强调个体行为的动机和对行为的控制能力。根据这些看法,可以做出如下界定:自杀是一个人有意识地、直接地结束个人生命的行为或努力。同样,意识障碍者的自杀或自伤则因其行为失去意识的控制力,而不应该视为自杀。
(二)有关自杀的一些误区
自杀是复杂和多层面的行为,没有哪一种单一的观点或模式可以对它做出准确的解释。关于自杀的看法比比皆是,而且有些充满了荒诞的观点。例如,对自杀最不合宜的荒诞看法就是认为那些威胁要自杀的人不会真正成为自杀者,只有那些“沉默的类型”才会真正自杀。还有人错误地认为自杀失败的人并不是真的想结束他们的生命,他们只是在寻求同情(Segal,2000)。然而,诸如此类的看法,又和大量的观察及研究所得到的事实不同。上述各种看法都表明了对自杀现象做出准确解释的困难程度,也提示研究者们在对自杀行为做出解释和说明时必须十分小心谨慎。自杀研究涉及许多不同的伦理问题,迫使人们思考自己对生命和死亡的观点。
二、自杀的研究及其策略
自杀研究者在其研究工作中要面对一个重要的障碍,即他们的研究对象已不复存在。那么,研究者如何对一个不能再对自己行为的意图、感受和情境进行解释的人做出正确的结论?目前有两种研究方法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一)追溯分析
追溯分析(retrospective analysis)是一种心理的事后分析,临床工作者和研究人员通过拼凑自杀者过去的资料去追寻自杀原因,如亲戚、朋友、治疗师,或医生的回忆。回忆的内容包括自杀者以往的陈述、谈话和曾经透露过的自毁行为等。追溯的资料还包括由自杀者遗留下的各种文字资料,如便条、日记、网络中的博文、QQ聊天记录等。当然,这些资料的获取常常又是困难的。例如,有研究指出,在美国,所有自杀者中有不到1/4的人曾经做过心理治疗(Fleer&;Pasewark,1982),而留下便条的人不到1/3(Black,1993)。此外,回溯资料也未必有效,因为一个悲伤、受罪恶感支配的亲属,可能无法客观地回忆起自杀者生前的资料。
鉴于上述限制,许多研究者试图使用另一种研究策略——对企图自杀的生还者进行研究。当然,自杀生还者在重要的方法上可能与未生还者不同。例如,他们之中有许多人实际上并不想死。不过,自杀研究者发现,研究自杀生还者还是十分有意义的,它有助于我们了解企图自杀者和真正自杀身亡者之间有多少相似之处。
(二)自杀的流行病学研究与自杀形态
1.自杀死亡率
自杀死亡率是指一年内每10万人口中自杀死亡的人数所占的比例(以下简称自杀率)。自杀的发生与社会背景有很大的关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自杀率是有较大差别的,自杀率较高的国家为30/10万左右;自杀率低的国家在5/10万以下(WHO,1998)。例如,俄罗斯、匈牙利、德国、奥地利、芬兰、丹麦、中国及日本都有较高的比率,每年每10万人中超过20人自杀;相反,埃及、墨西哥、希腊和西班牙的自杀率则较低,每10万人中自杀者不足5人;美国和加拿大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自杀率每10万人中约有12人,英国的比率为每10万人中有9人(NCHS,1994;WHO,1992)。
根据最近的医疗数据显示,中国的总自杀率为23/10万,自杀死亡人数为28.7万。自杀是中国第五位重要的死亡原因,更是15~34岁人群首位重要的死亡原因。同时,研究表明,在中国,每年还有至少200万人自杀未遂,而且其发生率也是农村显著高城市;医院诊治的女性与男性自杀未遂人数之比为2.5:1,且2/3的自杀未遂者在15~34岁(费立鹏,2004)。
2.自杀的社会人口学的特点
(1)性别特点。在大多数国家,男性自杀率高于女性自杀率。在中国,农村自杀率是城市的三倍,女性自杀率比男性高25%左右;女性自杀率高主要是因为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率非常高——农村年轻女性的自杀率比年轻男性高66%(费立鹏,2004)。从选择自杀的方式来看,男性倾向于选择激烈的死亡方式,如枪击、刺杀或上吊等;而女性多采用较不激烈的、慢性的死亡方式,如服药过量。在美国,几乎有2/3的男性使用手枪自杀,而女性以手枪自杀的比率则为40%(Canetto&;Lester,1995)。
(2)年龄特点。虽然任何年龄段的人都会尝试自杀,但自杀的可能性通常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临床工作指出,应对如下三个年龄段的人群给予特别的注意:儿童、少年与年长者。研究显示,根据1996年调查,在美国大约有五百个14岁以下的儿童自杀,约为此年龄段的0.9/10万。此外,据估计,每百名儿童中,就有一名儿童试图伤害自己;每年都有数千名儿童由于精心的自毁行为,如刺伤、切割、灼伤、服药过量或从高处跳下而住院等。
研究指出,自杀行为在14岁以后比任何较早的年龄更为常见。由于青少年中致命的疾病很少见,因而,除意外和被杀之外,自杀便成为该年龄群体的第三个主要死亡原因。而且,近半数青少年曾产生过自杀的念头(Goldman&;Beardsley,1999)。一些针对中学生的调查结果指出,自我报告的自杀企图的发生率达到了10%;大约还有两倍的报告说,他们认真考虑过这件事(Jamision,1999)。大部分自杀企图只有很低的致命性,也不需要接受辅导,但是我们仍有必要严肃地正视这个问题。实际上,一项研究发现,对于试图自杀的青少年男孩而言,几近9%在五年内完成自杀;青少年女孩对应的发生率是1%~4%(King,1997)。大学生的自杀率也很高,自杀是这个年龄群体的第二大死因。
在西方社会,老年人比其他年龄群体更可能自杀,而且超过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尤其是老年男性)自杀率较高。在美国,大约每10万超过65岁的老人中,就有19人自杀。在20世纪80年代,全美国自杀者中约19%以上是老年人,然而他们只占总人口的12%(McImtosh,1992)。我国部分地区的统计资料显示,15~30岁组自杀率较高,此后呈下降趋势。一些地区对老年人的调查发现,农村老年人自杀率较高,且明显高于城市老年人。随着我国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的改变,老年人的自杀问题在我国也将会显得更加突出。
(3)婚姻职业特点。自杀和婚姻状况有关。在结婚者中,特别是在有孩子的人中自杀率相当低;单身和鳏寡独居者中有较高的比率;离婚者比率最高(Weissman et al。,1999)。据调查,已婚男性的自杀行为少于未婚或离婚者,婚姻对男性的自杀行为具有保护作用,而这一特点对女性则不明显。加拿大实施的一项四十年的分析显示,在全国的离婚率和自杀率之间有极高的正相关(Leenaars&;Lester,1999)。
在社会的各个阶层中都存在自杀,但是在精神病专家、医生、律师和心理学家等职业中自杀更易发生,如果女性位于这些职业则更普遍。其他的高风险职业包括执法人员、音乐家、牙医等。
(4)种族。研究表明,自杀也因种族不同而有所不同。美国白人的自杀率,每10万人中有12人,几乎两倍于非洲裔美国人和其他种族成员(Stillion&;McDowell,1996);美洲印第安人也有着极高的自杀率,总数为全国平均数的一倍半(NCIPC,1999),有些印第安人部落的自杀率为全美国平均数的4~10倍(Berlin,1987)。虽然许多美洲印第安人极端贫困,可以部分地解释这种倾向,但研究显示,其他一些原因,诸如酗酒、模仿、枪械的取得便利等也具有重要作用。对加拿大的美洲印第安人的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果(Strickland,1997)。
当然,研究也指出,虽然美国白人比非洲裔美国人有更高的自杀倾向,但近年来,两个族群的比率已逐渐接近。美国白人的自杀比率在1980年时比非洲裔美国人高出157%,而目前则只高出42%。这种倾向反映了年轻的美国白人和非洲裔美国人遭遇到了同样的压力而面对着同样的困扰。例如,成绩和进入大学机会的竞争,现在两个族群竞争都很激烈。年轻的非洲裔美国人自杀率渐增,也可能与他们失业率上升、都市内(inner-city)生活的焦虑,以及对社会种族不平等的愤怒有关。
三、人们为什么自杀
(一)自杀与生物遗传因素
有不少迹象显示自杀有时发生在某些家族内。例如,海明威于1961年7月2日自杀,35年之后,他的女儿玛歌也自杀身亡。海明威家族连续四代有五位自杀者——莱斯特的父亲克拉伦斯,莱斯特和他的兄弟乌拉苏,以及海明威和他的女儿玛歌。一些研究认为,基因的遗传因素可能与自杀行为有关,如同卵双生子的自杀一致性比率是异卵双生子的19倍。此外,这种遗传素质似乎至少部分地独立于重性抑郁症的遗传脆弱性,并且只有在严重的压力或个体经历精神障碍情况下才显示出来。
正像抑郁症患者低水平的血清素一样,有研究表明,在血清素、自杀和冲动性三者之间也建立了一种联系。低水平的血清素的主要代谢物——羟吲哚乙酸(5HIAA),在许多自杀的诊断类别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和一些人格障碍中都发现了它的踪迹。自杀死亡者的大脑验尸报告显示出因羟色胺受体增多的结合物(据推测是血清素水平下降的反应)。低水平的羟吲哚乙酸和自杀的联系在暴力和冲动性自杀的案例中特别突出。最后,羟吲哚乙酸的水平与用问卷测量的攻击性和冲动性存在负相关。另有研究发现,在地塞米松抑制试验中反应异常的抑郁症患者,多年后有非常高的自杀率。
(二)自杀的心理因素
1.情绪的紊乱与矛盾
自杀总是伴随着矛盾的意向,所以自杀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矛盾。这是一种对生存或死亡的矛盾。一些人并不是真的想死,他们只是想就他们的痛苦向他人传达一种惊恐的信息,这类人选择死亡的方式一般是较温和、不致命的,且大多数都是女性。另一种情况就是,人们把死亡这个问题交给命运来处理,当出现一些重大的生活应激事件后,他们选择比较激烈的自杀方式,一旦自杀未遂,就会出现情绪上的紊乱,把他们的自杀未遂看成是超自然力量干预的结果,而他们是被选择继续生存的人。这种情绪紊乱很不稳定,后续的自杀行为发生的几率非常高。
2.自杀的动机
已经有人提出自杀的多种动机:自杀是一种报复,指向内部的侵犯,为的是要引发他人的罪恶感;是一种要从他人那里获得爱的努力;是通过减少对他人的罪责来达到报复自己的目的;是努力弥补先前的错误;摆脱个人不能接受的感觉,如对同性之间的吸引;再生转世的欲望;与死去的爱人相聚的愿望;逃离压力、残疾、痛苦或情感空虚的欲望或需要,等等。无疑,自杀相关的心理变量因人而异。当然,许多研究者曾试图分辨出哪些因素与自杀有关,以期有助于预测谁属于自杀的高危人群。也有一些当代的心理健康专家认为,自杀在总体上是个体对解决问题的一种尝试,在相当大的压力的压迫下,以只考虑非常狭隘的人生选择而把自杀作为最可以实施的选择为特征。
3.逃离嫌恶的自我意识
一种基于社会和人格心理学的自杀理论认为,从一种令人厌恶的自我意识中逃离的强烈欲望能引起自杀。根据这个理论,设定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目标,然后,当自责无法实现此目标时,就增加了自杀的风险。研究结果和这个想法一致,即未达成目标和自责都与自杀有关。例如,在高成就期待的国家和群体中,自杀率常较高。完美主义(一种与高自我期待有关的人格特质)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自杀风险因子。可见,不切实际的高期望——而没有在现实中看到期望的事物,这种落差在探究自杀原因时起了重要作用。
4.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些研究指出,自杀和问题解决的困难有关。问题解决能力不足,可以预测是否有自杀企图(Dieserud et al。,2003)。解决能力不足也和之前的自杀企图严重度有关,甚至和之后抑郁症严重程度的控制、年龄、整体智力功能等有关(Keilp et al。,2001)。当一个人在解决问题上有困难时,更可能产生绝望感。绝望感可定义为对生命的期盼,觉得未来不会比现在更好。绝望感和自杀密切相关,高绝望感可导致自杀风险性升高四倍(Brown et al。,2000),而且绝望感似乎对后来的抑郁程度也有相当影响。
研究指出,除了上述消极特质外(如未能实现目标、缺乏问题解决能力、绝望感等),积极特质则可强化个人活下去的动机,并可帮助临床医师让个案选择生活的方式(Malone et al。,2000)。例如,李娜汉(Marsha Linehan)设计了一个生存理由量表(Reasons for Living,RFL),并进行了一系列研究。该问卷主要了解对个人而言什么是最重要的,如对家庭的责任和关心小孩。结果发现,有较多活着理由的人比只有少数活着理由的人较少自杀(Ivanoff et al。,1994)。还有研究认为,生活满意度也是一种有影响的心理因素。芬兰最近的一项前瞻性研究发现,在一个简单四项目的问卷中,表达相对较高生活满意度的人,二十年后出现自杀企图或自杀死亡的情况明显较少。例如,生活满意度最低的男性自杀率是生活满意度最高者的四倍(Koivuma-Honkanen et al。,2001)。
5.心理疾病
自杀与心理疾病的关系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据2000年WHO的资料可知,自杀死亡者中80%以上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心境障碍。心境障碍患者(主要是抑郁症)自杀的终身危险率为6%~15%,精神分裂症患者则为4%~10%。
有些自杀者有原发或继发抑郁症的病史。约1/4的抑郁症患者企图自杀,严重的抑郁症患者病情突然缓解时最容易出现自杀倾向。病情的缓解只是表面上的,常常只是患者因为暗自找到了“出路”而感到宽慰,他们因感到满意而不再沮丧,因为他们已决定杀死自己。
除抑郁症以外,其他心理问题也有可能触发自杀。许多精神分裂症患者(尤其是偏执妄想型患者),会因为偏执或幻觉的驱使而结束生命。对酒精或药物有依赖的病人有较大的自杀倾向,尤其是在自动或被迫戒断时期。有的人对其自身的同性恋冲动感到害怕,体验到了一种所谓的同性恋性惊恐,他们有时也可能突然出现自毁行为。
(三)应激事件和情境
研究者认为,企图自杀者最近的生活比配对的控制组受试者的生活有更多的应激性事件。在一项研究中,企图自杀者报告,在他们企图自杀的前一年中,较无自杀的抑郁症患者或有其他心理问题的患者,有多达两倍的应激性事件(Cohen-Sandler et al。,1982)。在自杀个案中,有一种所谓立即压力形式,即由于死亡、离婚或者被拒绝而失去所爱的对象;另外一种叫做丧失工作。其他诸如地震、飓风或其他天灾中经验到的应激,也会导致自杀,甚至发生在年幼儿童身上。
当然,人们企图自杀也反映了长期的应激。研究者指出,有三种值得注意的长期应激源——严重疾病、虐待的环境及职业压力。
1.严重的疾病
因疾病引起重大的痛苦或严重的无行为能力者,可能会产生自杀企图。他们认为,死亡是不可避免及迫切的,并且认为疾病所引起的痛苦和问题是超出他们所能忍受的。有研究发现,37%死于自杀的调查对象有不健康的身体(Conwell,Caine&;Olsen,1990)。同样,瑞典一项对88位自杀而死的癌症患者的医疗记录分析显示,近2/3是病情恶化或疾病晚期的患者(Bolund,1985)。
2.虐待的环境
一个受虐或受压抑的人,在其环境中很少或没有逃离的可能性,有时会自杀。例如,战俘、集中营或监狱的囚犯、受虐的配偶、受虐的儿童等,都有可能试图结束他们的生命。
3.职业压力
有些工作产生紧张或不满足感,可能引发自杀。研究发现,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医生、牙医、律师、技能拙劣的工人等有较高的自杀率(Holmes&;Rich,1990)。但是,这些关联并不必然表示职业压力直接引起了自杀行为,如不熟练的工人企图自杀也许是由于他们对职业与财力的不安全反应,而非工作压力。同样,精神科医生和心理咨询师的自杀并不是对他们工作的情绪紧张状态的反应,而可能是基于当初激发他们从事此行业且长期困扰他们的情绪问题(Johnson,1991)。
(四)酒精与药物的使用
美国的研究显示,60%的企图自杀者会在自杀前饮酒。事后分析显示,这些人中约1/4是法定的酒醉(Flavin et al。,1990)。事实上,以所监测到的高度酒精值来看,验尸官更可能将其归类为意外死亡,但在自杀前过量饮酒的可能性也相当高。这些统计对许多临床研究者提示,酒精常常会促成自杀行为。
有些因素可以解释饮酒与自杀之间的关系。酒精的去抑制作用(disinhibiting effect)使考虑自杀的人克服了他们的恐惧。换言之,酒精可以经由降低个人对暴力的抑制及帮助释放潜在的攻击感而促成自杀。另外一种可能则是,酒精进一步损害了自杀者的判断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指出,其他种类的药物的使用,可能同样与自杀有关联,对青少年而言更是如此。对酒精或药物有依赖的患者有较大的自杀倾向,尤其是在自动或被迫戒断期间。
(五)对自杀个案的高度宣传与自杀的传染
某些人在观察或阅读了他人的自杀行为之后会尝试自杀,而且会使用他们所听到或看到的自杀事件的方式。Gould(1990)经过统计报告说,在一起自杀事件被传媒广泛播放后九天内,自杀现象会出现增多的趋势。自杀的群体发作(一些人模仿另一个人的自杀行为)在青少年中表现最为突出,大约有5%的青少年的自杀是模仿别人的行为。
为什么有人会模仿别人的自杀行为呢?首先,奇特和不寻常的自杀常常会引起新闻媒体的强力报道。这种高度的宣传报道可能导致了类似的自杀。例如,英国的一些具有政治动机的自焚或自杀,在经过广泛的宣传之后的一年中,另有82人也以同样致命的方式自杀(Ashton&;Donnan,1981)。验尸报告表明,那些人多数有情感问题的历史,没有一个自杀者有如媒体所高度宣传的自杀的政治动机。这些模仿者表达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似乎是由他们观察或阅读到的自杀所促发的。也许某个自杀者一直为某个或某些重要的问题所困扰,而他人的自杀似乎给了他一种启发,即找到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或许某些人同时想到了自杀,而他人的自杀似乎给了他们合理的理由,或最后促使他们确立了采取行动的决心。无论如何,一个自杀行为显然给其他人提供了一种示范,而名人的自杀、高度宣传的自杀事件、合作者或同事的自杀则是特别常见的诱发线索。
(六)自杀与文化因素
自杀与某些社会文化有特别的关系,如宗教信仰和文化对自杀的认同。在一些信仰伊斯兰教或天主教的国家,自杀是宗教信仰的禁忌,他们认为死亡是上帝的权力,这种信仰不允许他们私自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在天主教和伊斯兰教的国家里自杀率相应地较低。事实上,许多国家都发展出反对自杀的严厉惩罚措施,并且许多人把自杀视为一种犯罪。与此相反的是,社会文化对自杀的认同,如日本,在“二战”结束时就有许多日本军人集体自杀的例子。类似的自杀行为在中东也有发生,穆斯林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经常用自杀的方式来保证炸弹在指定目的区域爆炸。这种自毁行为只与特定的文化习俗和极端的行为方式有关。
四、对自杀本质的理论探索
(一)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
涂尔干是一位享有盛誉的社会学家,他研究分析了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自杀的文献资料,从而得出结论,自杀可以从社会学的范畴上理解。他区分了三种类型的自杀,分别是自我中心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和失序型自杀。
自我中心型自杀(egoistic suicide)的人是那些与家庭、社会或社区很少有情感连接的人,这些人疏离他人,切断社会的支持,而社会支持对维持个体的适应功能很重要。
利他型自杀(altruistic suicide)被认为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一些自杀的人感觉到他们是群体中的一分子,牺牲他们可以成全群体的利益。越南战争时佛教僧侣和尼姑用自我牺牲来抗议战争就属于这种类型。其他的一些利他型自杀,如日本人的剖腹自杀,也是在某种情境中得到荣誉的方法。
失序型自杀(anomic suicide)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突然改变而引发的。也就是说,社会中发生严重的变化会引起失序甚至自杀。一个成功的CEO突然遭遇严重的财政危机,可能会陷入行为失范与迷失,因为他或她平时拥有的正常生活一去不复返。
巴西农村部落的瓜拉尼人(Guarani)在工业化之后,失去了祖先的土地,生活状况突然改变,失序型自杀激增。原本狩猎和捕鱼为生的地区,现在变成了拥挤的保留区,以至于不能保有原来的生活方式。附近的城市生活使瓜拉尼人购买不起消费品,但又对他们产生了极大诱惑。这些变动大大影响了他们的经济、家庭和宗教生活(Long,1995)。自杀率在1995年显著增加至十万分之一百六十(高于美国14倍之多)。目前,中国是世界经济发展变化最迅速的国家之一,并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生活与秩序,因而在中国农村出现了一种失序型自杀形式。即大量农民因丧失土地或从农村迁移到城市而导致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改变,而这种改变成为自杀的主因之一。
另有社会学家推理,涂尔干的假设在解释特定社会条件下面对同样的要求和情境时人们的反应的差异性方面仍存在困难。举例来说,不是所有的人突然丢钱后都会自杀。似乎涂尔干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他提出以个体的性格气质与社会压力相互作用作为原因来解释自杀。
相关链接8-5 日本人的自杀
根据一项对美国和日本医科学生的比较,美国人倾向于认为自杀是一种愤怒和攻击的表现,而日本人则视之为正常和合理的行为(Domino&;Takahashi,1991)。社会学家Mamoru Iga(1993)主张,这种差异反映了两国学生在文化、宗教及哲学层面对生与死的不同的认知。
日本神道和佛教传统强调不断的改变和人生的无常。根据佛教的观点,人生是悲苦的,死亡是从虚幻和痛苦中解脱。而且,许多日本人的最高人生目标就是完全从现世的挂念、绝对的自我否定中超脱。在此框架下,死亡可视为一种美丽、纯真的表现(makoto)或对羞愧的适当反应。因而根据Iga的观点,“在日本,自杀已是一种在传统上虽不受欢迎,但却是可以接受的解决严重问题的方法……自杀在日本不是一种罪恶;它不会被神处罚。自杀不被看做是社会和国家的事件,而是个人的问题”。
在西方,引起自杀的许多因素——身体的疾病、酒精滥用、心理疾患——同样也是引起日本人自杀的原因(Lester&;Saito,1999)。然而,两种文化对死亡和自杀的不同态度有助于解释自杀在日本(每100000人中有26人)和美国(每100000人中有12人)之间何以会有那么大的差异。
Iga指出,日本人不重视人道主义传统。自我表现、自爱及自我提升是西方显著的价值观,并由这种传统产生了阻止自杀的推动力。然而,日本社会珍视个人对社会秩序的屈从,并强调人性和自然的和谐,即人类必须屈服于自然。因此,在日本没有根深蒂固的要求人们不要自杀的原则。
最后,Iga还指出了几种进一步促成日本高自杀率的社会文化因素。一是日本文化长期、普遍的男性至上主义;二是年轻人学业压力及中年男性的工作压力增加。日本的经济压力也不容忽视,在1998年日本严重的经济不景气中,自杀总数的增加超过了1/3.
当然,今天东西方接触频繁,文化之间的交流实际上也影响着日本人对于自杀预防的态度。在访问洛杉矶自杀预防中心之后,某些日本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于1971年在日本成立了第一个自杀预防中心。他们最初担心羞愧会妨碍日本人寻求帮助。但是,预防中心是如此的成功,以至于日本于1990年又在33个城市成立了分支机构,而且目前还有其他预防自杀的努力在推广中(Takahashi,1998)。
(资料来源:Ronald J。Comer,Abnormal Psychology,4th ed。,2001)
(二)斯内德曼的自杀理论
斯内德曼(Edwin Shneidman)以心理学为突破口来研究自杀,对于自杀者来说,这种方法终止了意识和不能忍受的痛苦。
虽然如此,大多数人思考或实施自杀都是处于矛盾之中,这也是防治自杀的关键之处。“一种原型化的自杀,即一个人刎颈,同时也求救,而且做这些动作都不是虚伪做作的……如果个体未曾这样做过,他们会很高兴。”他们可知觉到的范围处于一种狭隘的状态;当消除这种狭隘的、焦躁的状态时,个人会发现有很多其他的选择方法能够用来缓解压力。那些打算自杀的人通常会将其意图告知他人,有时是作为一种求救,有时是一种对他人的回避,寻求不再受侵害。典型的有自杀意图的行为包括给他人赠送珍藏的物品和整理自身的财务。
当有学者认为90%的自杀者要做DSM诊断时,斯内德曼提出,绝大多数精神分裂症和心境障碍患者并不会自杀。他认为自杀者表现出的躁动不安的情绪特征并不是一种精神病。
(三)心理动力学的观点
许多心理动力学理论家认为,自杀源于抑郁及把对他人的愤怒转向自己。该理论最初由Wilhelm Stekel于1910年在维也纳的会议中提出,当时他宣称:“没有一个自杀者不想杀死别人,或至少希望他人死亡。”几年后,弗洛伊德(1920)写道:“神经症没有自杀的念头,因他不会将对别人的谋杀冲动转向自己。”
弗洛伊德(1917)和Abraham(1916)指出,当人们经验到真正或象征性的丧失所爱对象时,他们最后会将所丧失的对象内射,即他们在潜意识里将此人合并成自己的性格,他们对自己的感觉如同他们对另一个人的感觉。在短时间内,对丧失所爱对象的消极情绪会转化成对自我的憎恨,对所爱对象的愤怒可能会转化为对自己强烈的愤怒,最后成为严重的抑郁症。自杀被认为是一种憎恨自己的极端表现。以下描述说明了一位自杀患者的这种内在力量的作用:
一个27岁诚实和负责任的女人,拿刀子割自己的手腕,惩罚自己的暴虐、不可信任、自我中心和谩骂。这种非典型性的自毁事件使她感到困窘和害怕,她的治疗师指出,她的行为反映的不是她自己,而是对最近去世的父亲的情绪反映。
对弗洛伊德观点的支持来自于一些研究者的发现,儿童期的不良经验与后来的自杀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一项关于两百个家庭史的研究发现,自杀者中早年丧失父母的情况(48%)比无自杀的控制组被试(24%)更普遍(Adam,Bouckoms&;Steiner,1982)。常见的痛苦经验有父亲死亡、父母离婚或分居,尤其是在生命早期或青春期后期。
弗洛伊德在其晚年提出人类有基本的“死的本能”,他把这种本能称为“自我毁灭的本能”,与之相反的是“生的本能”。根据弗洛伊德的说法,多数人学习改变死亡本能的方向,把它指向了别人;而自杀者则为自我愤怒的网所缠绕,断然把它指向了自我。
这种自杀的观点与社会学的某些发现相符。有人指出,在战争期间自杀率会下降,那是因为人们被鼓励把自我毁灭的力量指向“敌人”。此外,当社会有较高的暴力杀人率时,自杀率也有偏低的倾向,反之亦然(Somasundaram&;Rajadurai,1995)。但是,研究不能证实自杀者事实上是否是由强烈的愤怒感所支配。虽然在某些自杀情况下,敌意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有些研究发现,其他的情绪状态甚至更为普遍。
五、自杀防治和干预
很多人担心,讨论自杀可能会使自杀更容易发生。但是临床工作者发现,允许个人公开讨论自杀可能会缓和其隐晦与孤立感,而且可以让我们做出较好的危机评估。治疗者治疗那些想自杀的人时,必须准备投入比平常更多,甚至比对待精神疾病患者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治疗者可能成为企图自杀者生命中非常重要的人物。
大部分自杀者对其自杀企图有矛盾冲突感,他们会用一些方式沟通自己的自杀意图。典型的自杀情况是掐着自己喉咙的同时求救,这种矛盾给了临床工作者一个重要的立足点。
(一)通过心理测验预测自杀
有研究发现,在自杀意图和无望感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尤其在贝克的研究中发现,无望感是比抑郁症还重要的预测自杀的指标。无论是否患有抑郁症,如果存有将来的情况比现在还糟糕的期待,这种期待比抑郁症更会驱动人们自杀。
李纳汉的“生存理由量表”是一种自我报告测验工具,即用一组项目指出对个体重要的事物,比如对家庭的责任和对孩子的关注等。这种方法比只致力于消极主义和悲观主义的量表更为有用。因为了解一个人的生存理由,在防止其自杀时就有评价和干预的双重价值。这种方法能区别有自杀倾向和没有自杀倾向的个体,通过评定个人不想结束生命的理由来帮助临床上的自杀干预。
(二)从自杀遗书中获得的信息
许多调查研究者分析自杀遗书,想要理解那些自杀的人的动机和感觉。许多探讨复杂的自杀行为的综合性研究发现,只有大约15%~25%的自杀者留下了遗书,而且通常是给予亲人或朋友的。这些遗书通常条理清楚、通俗易懂,它或者被寄出,或者在死者身上,或者在自杀地点的附近找到。遗书内容包括表达个人的爱和忧虑,可能是想要他人坚定地记住自己,也可能是为了确定和他人之间关系的价值才写下了遗书。然而,有些遗书里也包含了非常敌意的内容,比如“我曾经爱过你,但是我也要用死来恨你”。
尽管有人可能认为这样的遗书传达出了深沉和悲伤的情绪,但是通常情况并不是这样。许多遗书通常内容简短且直白坦率,例如,“我已对生活厌倦”或“我已经不能再忍受”等。
(三)治疗潜在的精神障碍
审视自杀干预要牢记,大多数试图自杀者正在遭受可以治愈的精神障碍,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或边缘性人格障碍等。因此,当人们遵循贝克的认知方法成功地缓解了一个人的抑郁症状后,患者首选自杀的风险就下降了。同样,可以采用李纳汉的辩证行为疗法,即用边缘性患者的理论进行治疗。它被设计用来治疗一种特定疾病,也对自杀者提供了保护。
社区研究发现,心境障碍的药物治疗使自杀风险降低了3~4倍,特别是锂盐对双相障碍导致的自杀的预防是有效的(Goodwin et al。,2003);抗抑郁剂也降低了被诊断为抑郁症老年人的自杀风险。Risperidone是一种抗精神病药,它具有降低精神分裂症患者自杀企图风险的作用。
(四)自杀干预策略
自杀干预的另一种惯例则是轻视心理障碍的作用,把注意力集中在自杀者的特定特征上。这种类型的研究走在最前沿,众所周知的人物之一斯内德曼就是一名自杀及其干预研究的先驱者。他关于自杀的总的干预策略可概括如下:①减少强烈的心理痛苦和折磨。②摘除眼罩,即通过帮助个体看到其他的生活选择来拓宽视野,而不是继续处于痛苦和虚无的极端。③鼓励人们退一步向后看,尤其是从自我破坏的行为中撤出。具体见相关链接8-6.
在专业人员的临床报告和较少的控制变量的研究基础上,路德等人(Rudd et al。,2001)提出了自杀干预的几个关键成分:①问题解决,通常在一个认知—行为框架之内,包括信念训练法和其他的社会技能指导。②控制情绪的指导,尤其是愤怒和忍受悲痛。③建立牢固的、有感情投入的治疗关系,逐步灌输信任和希望。纵然那样做也意味着鼓励有自杀倾向的人在一段时期内非常依赖治疗专家。
相关链接8-6 临床个案——对自杀进行干预的例子
一位十分富有的大学生,单身、怀孕且有自杀倾向。她有明确的自杀计划。她唯一想到解决问题的方法除了自杀之外,就是自己从来没有怀孕,甚至还是个处女。斯内德曼(1987)描述他对这个年轻女性的做法:
我拿出一张纸来摘除她的“眼罩”,以扩大她的盲点,比如我会说“现在,我们看看:你可以在当地堕胎”,她回答说“我不能这样做”,我继续说“你可以离开这里,再去堕胎”,“我不能这样做”,“你可以怀孕足月,留下这个宝宝”,“我不能这样做”,“你可以生下小宝宝,然后送人收养”。其他的观点均同样遭到反驳。当我说“你可以随时去自杀,但今天似乎没有自杀的需要”时,她没有反应。“现在”,我说“让我们看看上面这些清单,然后以你的喜好或心里所想的排出一个顺序”。
斯内德曼说,仅仅是拟定清单这件事就可以产生安定的效果。这名学生想杀死自己的欲望逐渐消退,她能够排出清单中的顺序,甚至指出项目中的错误。这也达成了一个重要目标:已从危险的紧要关头拉回来了。
(资料来源:Ann。M。Kring et al。,Abnormal Psychology,10th ed。,2009)
(五)危机干预
危机干预的首要目标是帮助一个人应对突然的生活危机。如果有人做了危险的自杀尝试,干预的第一步就包括紧急的医学治疗,通常在一个医院或诊所的急诊室进行,接下来给住院患者或门诊患者提供心理健康辅导。这一步很重要,因为据观察,先前有过自杀企图的人的自杀率高于总人口的平均水平。
当人们计划自杀时,乐于和在自杀防治中心的人讨论他们的问题,这样做通常可能会避免一场真正的试图自杀。因此,危机干预的首要目标是,尽快地帮助这些人重新获得他们应对突发问题的能力。危机干预强调的重点包括:①在一段短暂的时间之后——通常是1~6次接触后,与他们保持支持性和指导性的联系。②帮助人们认知到,极大的痛苦能削弱他们准确估计情势的能力和看到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的能力。③帮助人们看到目前的痛苦和情感混乱并不是没有尽头。然而,这些权宜之计并不能构成完整的治疗方法。
目前国内外都建立了越来越多的自杀防治中心以进行危机干预,并对自杀者进行救治。这些中心通常会为自杀危机者提供24小时的咨询专线,工作人员也会评估来电者的自杀企图的严重程度。例如,如果来电者是一个男性,他年届中年、离婚、独居,有自杀企图史,就会被视为有致命的风险。自杀计划越详细、具体,风险性就越高。最重要的还在于,目标是表现理解和劝阻来电者不要自杀。
1988年,中国首家自杀防治中心——“培爱自杀防治中心”在广东电视周报编辑部成立,由几位志愿者以业余的形式通过信函咨询的方式开展工作。1991年7月,南京脑科医院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专业的“南京危机干预中心”。1992年12月,中国首届“全国危机干预暨自杀预防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标志着有关自杀的研究与干预的禁区已被完全打破。
自杀热线的职员通常是在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的监督下由非专业人士充当。工作人员向来访者说明试图自杀的严重后果,同时尝试使用移情方法说服人们不要试图自杀,同样也努力动员来自其家庭或朋友的支持。
自杀预防的控制研究是非常困难的事,研究结果也不一致。一份对五项研究进行的后设分析发现,自杀防治中心不能证明在热线电话服务之后自杀率会下降(Dew et al。,1987);加拿大也有一项相似的负面发现。但是,也有研究发现,在另外一些城市,当自杀防治中心开始运作数年后,自杀率下降了(Leenaars&;Lester,1995)。当转介老年人接受电话支持服务后,老年人的自杀率降得比当地人口平均自杀率低(DeLeo,Buono&;Dwyer,2002)。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既然有很多人接触了自杀防治中心之后安全度过了自杀危机,那么这些努力应将继续进行下去。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心理健康工作人员试图防止自杀,并且在那种背景下他们会毫不犹豫地直接询问对方是否有过自杀的想法。总的来说,自杀干预者、医生,必须准备比平常,甚至比对精神病患者奉献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深夜电话来召,就要去寻访患者的家庭,这种事情可能会很频繁。治疗专家应该认识到自己可能在有自杀倾向的人的生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存在,并且要准备好帮助那些包括极端依赖的患者,并能够应付那些你致力于努力帮助的患者有时存在的敌意和憎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