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利?l7世纪欧洲思想家格劳修斯认为权利是指一种使得人们能够拥有或做正当的事情的道德上的“资格”。我们说某个人享有权利时,是说他拥有某种资格(Entitlement)、利益(Interest)、力量(Power)或主张(Claim),别人负有不得侵夺、不得妨碍的义务。杨海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权利保障问题探析[J].学海,2006(4):6—15.在现代国家,权利是合法赋予每一个个人的,公民的权利都由法律规定和保护,“宪法是一部写着权利的宣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并受国家保护的人权,农民的权利也应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我们所说的农民权利,并不是要刻意把农民与其他社会阶层的权利区分开来,而是根据中国农民问题的实际,突出探讨当代中国农民作为共和国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的现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政治发展的理想社会政治状态,农民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必须完成的政治课题。
一、中国农民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在中国的政治发展中,农民问题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农民法律权利的现实享有不足,即很多学者所谓的“权利贫困”问题,“权利贫困”不是一种制度安排,而是一种现实存在。
(一)保障农民的权利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方向,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是针对中国共产党而言的,但是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执政党,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政党和政府都是工具,而人民的利益才是目的,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和落实是宪法的神圣使命。保障宪法赋予农民的权利,解放农民,解放生产力,是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废除不合理的制度歧视,使农民具有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宪法意识,无疑属于当今中国的先进文化;农民占中国人口的大多数,保障农民的权利无疑是使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最主要部分得以保障。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解放农民,彻底地从根本上消除歧视农民的制度和观念,使农民真正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国经济长期繁荣、社会长治久安奠定制度基础。
(二)保障农民的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目标是美好而值得追求的,但要完全步入这种状态与境界,还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在各类社会群体中,农民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他们人数众多、权利缺乏现象相对突出。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较重,农民在就业、征地等方面利益受损而常常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目前,不论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还是在西部偏远落后的山区,中国农民由于其自身经济状况、文化素质、地缘条件等方面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处于较弱势的地位。解决农民问题即是解决社会的基本问题和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而中国的农民问题,归根到底是权利的保障问题,如果农民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就会直接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发展,最终会影响以人为本、充满创造活力的和谐社会的建构。近年来,群众集体上访、农民与代表政府政策的乡镇干部的矛盾、城乡之间的隔阂,都昭示着: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农民的权利保障问题。换句话说,保障农民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而占全国人口56%的农民既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受益者,也应该成为社会和谐的重要建设者。
(三)保障农民的权利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新农村建设,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总要求和“多予、少取、放活”的6字方针。其20字要求,就是“使农业生产力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村基层设施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继续推进。”这意味着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社会、价值观念、公民权利等众多方面的一个综合过程,但“归根到底”是“要切实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温家宝.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几个问题[N].光明日报,2006—1—20:2.至于6字方针,“其意义固然表现在很多方面,但从根本上说,还在于要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其中有些问题的解决,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使农民成为与市民同等地位的公民;用WTO的语言来说,就是使农民享受国民待遇;用市场经济的语言来说,建设使农民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在这里,无论“同等地位”也好,“国民待遇”也好,“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也好,背后都深深地镌刻着两个大字——权利: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农民的权利。这意味着新农村建设是要建设一个农民的权利社会。
从农民的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新思路:第一,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社会、价值观念等众多方面的一个综合过程;其中,农民各种权利是否得到尊重,是新农村建设得失成败的最终衡量标准。第二,从农民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意味着必须在新农村建设中消除长期以来农民在经济、政治、社会方面的各种权利贫困,包括人身束缚、各种歧视压迫、缺乏法治和社会保障的状况。第三,从农民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意味着必须在新农村建设中唤起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保障农民公民基本权利地位的平等,强化对农民权利的宪法保护,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价值主体、创造主体和权利主体的重要作用。以农民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实质上就是用公民的基本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用人的基本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用宪法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中国的新农村建设,政府是主导,农民是主体。政府是主导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逐步建立起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是主体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是基本的依靠力量,只有把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作为基本的依靠力量,才能充分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真正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核心的根本要求。离开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新农村建设就失去了有力的保障;而离开了农民的主体作用,新农村建设就失去了基本的依靠力量。
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既是创造主体,又是价值主体,还是权利主体。
首先,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从中国历史来看,中国农民从来就是中国历史的主体,更是中国革命的主体。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的改革开放来看,是农民发明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率先走进改革大潮,带动了全国的改革;又是农民纷纷办起可称之为历史创举的乡镇企业;在国营企业为体制改革苦苦挣扎的时候,更是农民创办的乡镇企业首先接受和推动市场经济。这些事实说明,无论是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还是改革和开放潮流,中国农民都是无可争议的创造主体。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样离不开农民这一创造主体。
其次,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人民群众既是社会历史的创造主体,又是社会历史的价值主体。毫无疑问,在今天,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主体。第一,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物质价值的创造者,“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所表现出来的物质财富及其价值,决不可能从虚无中产生,也不靠任何人恩赐,而只能靠农民的双手创造出来;第二,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精神财富、精神价值的创造者,“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所表现出来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也是亿万农民这一价值主体创造出来的,是建立在“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物质财富及其价值基础上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
再次,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是权利关系中对立的两极。所谓权利主体,就是拥有权利的主体,它包括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公民)和权利主体的大我(法人)。而所谓权利客体,就是权利的指向物,是被权利主体所支配、所运用的客体。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必须是一个拥有人身自由(至少是拥有部分人身自由)的人。换言之,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必须是一个公民,或者说,任何公民都是一个权利主体。一个主体只有取得公民资格,拥有权利能力,并拥有权利能力的指向物时,才能成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各个权利主体在相互交往中,要受到一些普适的原则的调节。权利主体之间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权的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惠斌.论权利主体[J].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4(6).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创造主体、价值主体,农民首先是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理所当然地属于新农村建设的权利主体,理应受到权利主体之间最基本原则的调节,从而享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享有契约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保障农民的权利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四)保障农民的权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的体现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中国共产党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建立了新中国,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早在1955年,周恩来总理就指出:“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尊重的原则”。尽管中国国内政治生活经历过严重的曲折,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终于从历史曲折中觉醒,在迈入21世纪的重大修宪活动中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载入宪法,这对于从权利入手解决中国农民问题富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人民进一步觉醒,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著名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对此也采取完全积极的态度,先后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人权公约的积极内容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以及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总体上都是一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将成为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国内法的接口,落实农民的基本权利理所当然属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随着中国的和平发展,中国将承担起更大的国际责任。同时,随着执政党对依法治国、以人为本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崭新理论的确立和传播,中国农民的正当权益将越来越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视和保障,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注意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长为懂得充分享有人权的现代公民。
(五)21世纪是农民的权利时代
自从温家宝总理宣布将逐步取消农业税以来,废止农业税成了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份争先恐后迈进了“后农业税时代”。这对于广大农民兄弟来说,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不过,各级政府决策者往往将取消农业税视为“减负”的重要举措,这种单纯的经济视角还有不足之处。事实上,取消农业税的最大意义并不在“减轻农民负担”,而在于归还了农民兄弟平等的公民权利。众所周知,目前农民肩上的沉重负担,大都来自各级政府创造的“杂派”,正如秦晖所言,农业税不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不是营业税(不区分生产的盈利性),不是资产税(土地不是农民的私产),而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贡赋”。只要脱不了“农村户口”,农业税就如影随形地跟定你,活到老、缴到老。布坎南说“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但“农业税”这笔成本却没有给农民兄弟带来额外的权利。取消了农业税,意味着农民的公民权利有可能增长。农业税的长期负担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没有真正获得平等权的问题,因此应该从权利视角看农业税的存废,后农业税时代应当是落实农民权利的时代。取消农业税只是前奏,农民权利的扩展才应该是主旋律。早有人指出:“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当农业税成为历史的时候,农民仍然很难获得足够的教育、卫生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人力资本存量和劳动回报率始终在低位徘徊。简言之,在权利贫困现状得到根本改善之前,农民既无法得到应当获得利益,也无力提高劳动的回报率,增收的难度依然很大。”毛飞.后农业税时代应是农民权利时代[N].中国经济时报,(时报时评),www.xinhuanet.com,2005—12—27.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权利“贫困”问题,和谐的新农村将永远停留在美好的蓝图中。而只有在农民权利高扬的新时代中,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二、中国农民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农民权利主要是指农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应该享有的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人身的各种利益(具体包括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等等),这些利益要求应该反映在法律中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本章仅从政治民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三个方面分析当代中国农民权利缺失及其原因。在现实中,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许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农民基本权利的缺失对中国社会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当代中国农民权利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政治民主权利严重缺失,农民游离于政治生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