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的底线与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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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及其规范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对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相互促进,互联网已经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和信息化工作取得了显著发展成就,网络走入千家万户,网民数量世界第一,我国已成为网络大国。2019年2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达8.2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9.6%;我国手机网民达8.17亿人,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互联网不仅是人类生活的“新疆域”,也是治国理政的新范畴。一方面,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成为获取公共服务的新平台;另一方面,互联网也成为党员干部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做好社会治理工作、展现执政能力的重要平台。

党员干部本身作为网民群体中的一部分,与普通网民一样,既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也面临网络带来的种种风险。普通网民的绝大多数网络行为,党员干部中也都同样存在,比如通过网络获取信息、商品,进行沟通交流、开展学习娱乐等。然而,党员干部无论在网络上还是现实中,其行为较普通网民的行为应更为合理、自律,因此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限制与规范,必然要高于对普通民众网络行为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做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战略部署,互联网媒介功能和社会动员能力的增强,让互联网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一个时期以来,个别党员干部不注重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出现了言论行为不当,甚至违纪违法现象,损害了党员干部群体乃至党和政府形象。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将在互联网治理的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界定

就“网络行为”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而言,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网络行为专指人们在网络空间里展开的行为活动。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网络行为不仅指人们在网络空间里展开的虚拟形态的行为活动,同时也包括那些与网络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要借助和依赖于网络才能顺利展开的行为活动。完整的网络行为包含网前行为、网上行为及网下行为三大类,既包括在电子网络空间内展开的行为活动,也包括借助和依赖互联网络开展的行为。[2]网前行为既是重要的网络行为,又是规范网上行为的重要前提;网上行为和网下行为互动转换日益增强,网上网下联动日趋明显。因此,必须将网前行为、网上行为、网下行为作为一个完整系统,统筹考虑、全面规范。

(一)网前行为

指上网之前的基础通信设施、网络物理设施、软件程序系统、资质资格备案许可、内容逻辑等一系列基础准备工作,是入网前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通信光缆、网络基站、接入服务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电脑、手机、平板、交换机、路由器、存储器等硬件设备的采购配备;软件系统、操作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系统;网站域名的申请、备案审批、IP地址的分配、IDC机房的管理等;基础类许可、行业准入类许可与内容服务类许可备案等网络联通与网站服务资质的办理。网前行为是互联网络运行与使用的先决条件,是强化互联网络基础管理的重要范畴,是网络行为全链条的前端,也是容易忽视的基础环节。

(二)网上行为

指对互联网络的使用行为,通过操纵电子指令收发或传输数字化电子信号的形式来完成。与前面关于网络行为的狭义定义相同,指人们在网络空间里展开的行为活动。作为社会现实行为在互联网络上的反映,网上行为彰显社会心理与个体行为动机。网上行为主要包含五大类:一是新闻信息服务,包括网站采编发布的时政类新闻信息和其他各种类新闻信息服务;二是信息收发,包括电子邮件收发、即时通信、资讯接收及社交运用行为,网上的发帖、发文、发信息等发言行为;三是休闲娱乐,包括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网络歌曲、网络直播等行为;四是网络交易,包括网上购物、旅行预订、互联网理财和网上支付等商务交易、金融服务行为;五是公共服务,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网约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行为。

(三)网下行为

指网上行为在现实物理空间的延伸、使用与实施,是线上行为向线下的现实渗透、聚合与转化。主要包含四类:一是网上信息通过计算机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要素、产品、商品,进行市场行为、政务行为等;二是数据在线下形成跨国、跨地区、跨组织、跨行业的存储、传输与流动;三是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在网上呈现、汇集与发酵,形成网下行为等;四是网上召集串联煽动,网下聚集形成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等。

网络只是一个工具、一个平台、一个特殊的“场域”,人们无法只沉浸在虚拟网络世界中而完全与“网下”绝缘。有效实行网前、网上与网下互联网全业态、全平台、全链条、各环节行为的规范,是实现互联社会网络综合治理的必由之路。因此本书中所涉及的“网络行为”概念,指的是广义上“使用网络的行为”这一内涵,包括在有关法规文件中使用的“利用网络平台制作、发布、传播有关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行为以及使用手机短信等通信网络发布传播信息的行为”。

二、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情况介绍

(一)各地出台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

随着互联网对社会各个领域影响的不断加深,党员干部在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越来越多。近年来,国内多地党政部门为规范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纷纷出台相关规范,要求党员干部在使用网络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2012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率先在全国发布《株洲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内容包括规定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非法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等活动。同时还要求党员干部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不得传播非法信息等。

2013年7月,广东省惠州市发布《惠州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执行范围覆盖惠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包括要求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严禁在网络上散布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虚拟财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网络上经营、浏览非法网站等。

2014年3月,安徽省滁州市出台《滁州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内容包括要求党员干部在网络中严守党的纪律、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社会管理秩序,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其他公民权利。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利用办公电脑进行网上聊天、购物、玩游戏、听音乐、证券交易、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虚拟拟财物或送予他人虚拟财物,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侮辱等。2017年2月,湖北省大冶市出台《大冶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从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方面,将禁止党员干部从事的网络行为细分为6条31项。如在政治纪律方面,规定严禁在网络上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在工作纪律方面,规定严禁在上班时间进行网络闲聊、网络购物、网络游戏、证券交易等。

2017年7月,山东省出台《关于规范山东省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实施意见》,规范该省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干部在构建良好舆论生态中的引领和表率作用,积极传播正能量,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该意见规定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建立群组时,要严格区分职务身份和个人身份。禁止在网络上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制造传播谣言,不得参与网上宗教、邪教、暴恐、封建迷信等活动。规定党员干部应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利用电子红包进行拉票贿选、助选活动,违规散布组织、人事任免信息。规定党员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给予他人虚拟财物,不得从事网店、微商等营利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公民权利等。同时,鼓励党员干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抵制和反对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QQ群等群组中各类有害言论。积极履行举报监督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举报,坚决与网上错误思潮做斗争。树立良好形象,要文明理性、用语规范、态度平和,稳妥应对敏感话题,不发布、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

2017年9月,重庆市出台《关于规范重庆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实施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在网络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也列举了不准党员干部参加的网络传播行为和网络活动,如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利用网络平台谣传、散布干部人事任免的非公开信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加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组织、参与或支持网上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利用网络群组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以网上支付方式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经营活动等。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制定了针对党员干部在特定网络平台行为的规定。比如:2017年5月,天津市委组织部制定《部机关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行为规范》,要求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树立和维护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的良好形象。严禁部机关党员干部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军史,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严禁在微信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严禁在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传闲话,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严禁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2017年6月,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提醒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具体包括: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二)中央出台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

2017年8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意见》强调,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意见》规定,党员干部不准参加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同时,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意见》涵盖的内容很广,从严守网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到严禁参与的网络传播行为和网络活动,再从党员干部注册账号规范,到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可以说是截至目前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最全面的规范性指定文件,彰显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意见》的出台,不仅为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亮出了政治、法律、道德的红线和底线,明确了党员干部不能为、不得为、不准为的行为准则,也为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处理党员干部不当网络行为提供了依据,对指导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带头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是对党员干部的从严治理向新的重点领域拓展的要求。

三、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义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吏为师”的传统,官德正则民风淳,官德毁则民风降。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上、制度上,还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言行上。共产党员与普通群众的区别就在于,对党员在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党员干部的言行对老百姓有示范效应,党员干部的道德、作风高度往往引领着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的高度,是社会大众的行为标杆与道德标杆,党风政风是社会道德环境的“晴雨表”。作为社会风尚的塑造者和引领者,党员干部也理应在网络空间中起到表率作用,这进一步凸显出党员干部在网络治理中的重要性。

第一,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党员干部已成为我国最大的网络使用群体之一,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管理,是在新时代和新空间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化、移动化的社交平台,潜藏着一些过去不曾见过的作风建设风险点,需要引起高度警惕。一方面,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互联网知识,从容面对、引导和抵制网络中的负面信息,从严要求自己,站稳政治立场;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空间做出自身贡献。第二,这是加强互联网科学管理,筑牢党长期执政的社会基础的必由之路。互联网是社会信息汇聚的大平台,是亿万群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如何发展好、治理好、利用好互联网,使互联网成为沟通民意、联系群众的新渠道,服务人民、接受监督的新途径,凝聚共识、防范风险的新平台,走好网络群众路线,构筑网上网下同心圆,是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互联网是新生事物,关系国计民生,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兴利除弊、科学治理。规范网络行为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科学治理网络的有力抓手,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也是巩固党长期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第三,这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生动实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运用法治手段来规范和治理网络空间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不仅是网信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依法治网、依法治国的需要。

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党长期执政所面对的“最大变量”。网络安全关系文化安全、政权安全、国家安全,关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发展,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规范网络行为,是一个立规矩、定标准、建制度、树行风的过程。网络行为的规范,主要通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网民自觉等手段,既是一个立法、执法、守法的硬要求过程,也是一个与从业人员和广大网民教育养成、互动交流的柔性培育过程。它全面规范网络行为,对于依法加强网络空间的治理,从根本上改善互联网发展管理的国内国际环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小结

综合中央和多个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党员干部与普通公民一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网络行为的规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在互联网上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同时,党员干部应当履行举报监督的义务。发现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其次,党员干部在网络上应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的重要检验。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这就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处处起先锋模范作用,在网络上尤其要把讲政治摆在首要位置,既不能只当看客、充当过客,更不能助推网上不正之风,或做出“出格”之事。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最后,党员干部作为公职人员,应遵守公职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在互联网上要牢固确立底线思维,坚决守住党纪国法底线。一是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虚拟财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进行拉票贿选;不得利用职权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通信自由和安全。二是遵守保密法规,在网络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严格区分个人身份和职务身份,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