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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了解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税收筹划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征管机关只能采取堵税法漏洞、加强征管等反避税措施,而很难对其进行处罚。因而,通过法律来禁止税收筹划是不可能的,纳税人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税收筹划也是客观存在的。

现实中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按税法原理应该征税的行为,税法没有规定征税,实际中也没有征税;第二种是税法规定应征税,但实际中难以操作而没有征税;第三种是税法规定比较模糊,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选择。随着税法和征收管理的不断完善,这种靠利用税收政策漏洞搞税收筹划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法的,所以筹划者必须非常透彻地研究税法,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利用。但有些税收筹划行为可能会受到税收机关的反对,而国家立法机关也会及时把握这些动向,清楚地认识到税法的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合理、合法地优化税收的活动,与偷税、骗税、抗税和欠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2.税收筹划的原则

(1)合法或不违法原则

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最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是区别于偷、逃、欠、抗、骗税的关键。

(2)保护性原则

由于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单一税率,有的税种还有不同的扣除率、出口退税率。纳税人要避免多缴税款,在兼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时,在出口货物时,在同时经营应税与免税货物时,要按不同税率(退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它与财务会计的设账原则不同);在有混合销售行为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抵扣制,依法取得并认真审核、妥善保管专用发票是至关重要的。对纳税人来说,这都是保护性的措施,否则,不但不能减轻负担,还可能加重负担。

(3)时效性原则

时效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如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准予扣除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与抵扣时间、销售与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减免税期限等,都有时效性问题;再则,程序性税法与实体性税法如有变动,遵循“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也是时效性问题。

(4)整体综合性原则

在进行一种税的税收筹划时,还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综合衡量,以求整体税负最轻、长期税负最轻,防止顾此失彼、前轻后重。综合衡量从小的方面说,就是眼睛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是否可能多缴?因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税款支付的减少不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例如某些设在我国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高税区,为的是逃避外汇管制,追求集团总体收益而非税负最轻。最理想的当然是“节税”增收,如果有多个税收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方案,也应视为理想的方案。就是说,税收筹划要算大账。选优弃劣,避害取利始终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