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酒店的目标
酒店财务管理目标是指酒店财务管理工作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明确财务管理目标,是有效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合理评价财务管理工作质量的客观依据。酒店财务管理是酒店管理的一部分,因此酒店财务管理的目标取决于酒店的总目标。
酒店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盈利。酒店一旦成立,就会面临竞争,并始终处于生存和倒闭、发展和萎缩的矛盾之中。企业必须生存下去才可能获利,而只有不断发展才能求得生存。因此酒店管理的目标可以概括为生存、发展和获利。
1.2.1.1 生存
酒店要想生存,就必须寻求生路,也就是要提供满足社会需求的适销对路的酒店产品和服务,不断扩大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实现盈利,以便维持继续经营,这是酒店长期存续的基本条件。另外,企业还应做到到期偿债,企业如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务人接管或被法院判定破产。因此,酒店要想盈利就要首先获得生存权,也就是要具备以收抵支和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努力规避破产的风险,这是酒店盈利的起点。
1.2.1.2 发展
酒店是在发展中求得生存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企业必须不断推出更好、更新、更受顾客欢迎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中立足。一个企业如不能发展,不能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不能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就会被淘汰。企业的停滞是其死亡的前奏。
酒店要发展就要根据市场不断推陈出新,推出更多、更好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扩大企业的收入,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需要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改善和更新酒店的硬件设施,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酒店的服务质量,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搞好企业的营销活动,增加企业的收入,促进企业的发展。
1.2.1.3 获利
酒店必须能够获利,才有存在的价值。建立企业的目的是盈利,从财务上看,盈利就是使资产获得超过其投资的回报。在市场经济中,没有“免费使用”的资金,资金的每项来源都有其成本。所以企业要使资金得到合理、有效地利用,从中获取回报。这就要求企业加强营运资金的管理,加速货币资金的回笼;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加强企业收益的管理,扩大企业的收入,使企业获利并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
综上所述,酒店的目的是生存、发展和获利。企业的这个目标要求酒店财务管理完成筹措资金,并有效地投放和使用资金的任务。
1.2.2 酒店财务管理的目标
酒店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指酒店通过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明确财务管理目标,是做好酒店财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只有目标明确,酒店的管理者才能够实行卓有成效的财务管理。对于财务管理的目标,目前认识尚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2.2.1 利润最大化
这种观点认为:利润代表了企业新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说明企业的财富增加得越多,越接近企业的目标。只有每个酒店都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整个社会的财富才可能实现最大化,从而带来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主体,所创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全部收入和全部费用的差额,是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加以计算的。它不仅可以直接反映企业创造剩余产品的多少,而且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和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同时,利润是企业补充资本、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
利润最大化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利润总额最大化,二是资本利润率最大化。如果以利润总额为目标,对于两个资本额不同,但利润总额相同的酒店的财务业绩就无法评价。所以把利润最大化理解为资本利润率最大化更合理些。以利润最大化作为酒店财务管理目标的优点在于,有利于促进酒店加强管理,更新技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加速资金周转,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更多的利润,提高经济效益。
但利润最大化目标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难以解决的问题:
(1)这里的利润是指酒店短时期实现的利润总额,没有反映出收益的时间性或持续性,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2)没有考虑风险因素,高额利润往往要承担过大的风险;
(3)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使酒店财务决策带有短期行为倾向,如忽视产品开发、人才开发、生产安全、技术装备水平、生活福利设施和履行社会责任等;
(4)为了追求酒店利润的最大化,酒店的管理者有时会采取诸如不分配股息或少分配股息等方法来扩大酒店的发展资金,这样会造成投资者对酒店的不满。
1.2.2.2 企业价值最大化
这种观点认为:股东创办企业的目的是扩大财富,创造尽可能多的财富。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价值最大化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酒店通过经营管理,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的前提下,不断增加所有者的财富,使酒店总价值达到最大。在股份制酒店中,投资者个人财产中与酒店相关的部分就是对酒店股票投资的那部分。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可以进一步具体明确为酒店股票市场价格的最大化,即尽可能提高股票市价。
(1)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其优点主要表现在:
1)该目标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的风险价值,有利于统筹安排长短期规划、合理选择投资方案、有效筹措资金、合理制订股利政策等;
2)该目标反映了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财富越多,企业市场价值就越大,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结果可促使企业资产保值或增值;
3)该目标有利于克服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
4)该目标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社会资金流向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或行业,当各个酒店都追求本企业财富最大化时,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法律约束下,会使整个社会的财富得到增加,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最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2)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也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于股票上市企业,虽然可以通过股票价格变动揭示企业价值,但是股价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其中许多并不能为酒店所控制,特别在即期市场上的股价不一定能够直接揭示企业的获利能力,也不能够为酒店的管理者预示投资、筹资远景,更不能准确地反映出酒店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才能。
2)为了控股或稳定购销关系,现代企业不少采用环形持股的方式,相互持股。法人股东对股票市价的敏感程度远不及个人股东,对股价最大化目标没有足够的兴趣。
3)对于非股票上市企业,只有对企业进行专门的评估才能真正确定其价值。而在评估企业的资产时,由于受评估标准和评估方式的影响,这种估价不易做到客观和准确,这也导致企业价值确定的困难。如有些酒店的建筑物的价值因受房地产市场上的行情变化而大幅度地增加,进而导致整个酒店资产价值的增加,但是有时这种资产价值的增加并不能够准确地反映酒店真实的价值。
比较而言,企业价值最大化是较为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本书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酒店财务管理的目标。
1.2.2.3 满足酒店内外部各方利益
满足酒店内外部各方利益也是酒店财务管理的目标。酒店内部不同部门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管理者要设法满足每个部门的一部分利益,使各部门通过相互协商的办法来解决难题。此外,酒店除了自身盈利外,还不能忽视对社会应承担的各种义务。如前所述,酒店的经营活动涉及投资人、债权人、员工、政府等各个方面,酒店的管理者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来处理好同各方面的关系,尤其是酒店财务管理部门更要通过财务活动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保持和改善酒店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争取更多的顾客光临酒店,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3 酒店财务管理目标的协调
酒店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这一目标,财务活动所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如何协调是财务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1.2.3.1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矛盾与协调
企业价值最大化直接反映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经营者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对所有者来讲,它所放弃的利益也就是经营者所得的利益,这种被放弃的利益也称为所有者支付给经营者的享受成本。但问题的关键不是享受成本的多少,而是在增加享受成本的同时,是否更多地提高了企业价值。因而,经营者和所有者的主要矛盾在于,经营者希望在提高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同时,能更多地增加享受成本;而所有者或股东则希望经营者以较小的享受成本带来更高的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应采取让经营者的报酬与绩效相联系的办法,并辅之以一定的监督措施。为了协调这一矛盾,通常可以采用解聘、接收、激励等措施。
(1)解聘 是一种通过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办法。所有者对经营者予以监督,如果经营者未能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就解聘经营者。为此,经营者会因为害怕被解聘而努力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2)接收 是一种通过市场约束经营者的办法。如果经营者经营决策失误、经营不力,未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企业价值提高,该公司就可能被其他公司强行接收或吞并,相应经营者也会被解聘。为此,经营者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提高股票市价。
(3)激励 是指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其绩效挂钩,以使经营者自觉采取能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措施。激励有两种基本方式:
1)“股票选择权”方式 它是允许经营者以固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当股票的价格越高于固定价格时,经营者所得的报酬就越多。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大的股票涨价益处,就必然主动采取能够提高股价的行动。
2)“绩效股”形式 它是公司运用每股利润、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来评价经营者的业绩,视其业绩大小给予经营者数量不等的股票作为报酬。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未能达到规定目标时,经营者将部分丧失原先持有的“绩效股”。这种方式使经营者不仅为了多得“绩效股”而不断采取措施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而且为了使每股市价最大化,也采取各种措施使股票市价稳定上升。
1.2.3.2 所有者与债权人的矛盾与协调
所有者的财务目标可能与债权人期望实现的目标发生矛盾。首先,所有者可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要求经营者改变举债资金的原定用途,将其投资于风险更高的项目,这会增大偿债的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实际降低。若高风险项目一旦成功,额外的利润就会被所有者独享;但若失败,债权人却要与所有者共同负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这对债权人来说风险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其次,所有者或股东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而要求经营者发行新债券或举借新债,致使旧债券或老债的价值降低(因为相应的偿债风险增加)。
为协调所有者与债权人的上述矛盾,通常采用以下方式:
(1)限制性借债 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条款,如规定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担保条款和借款的信用条件等。
(2)收回借款或停止借款 是指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有侵蚀其债权价值的意图时,采取收回债权和不给予公司增加放款,从而保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