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说过:无论如何,任何儿童都不应该受到让人沮丧的待遇,这样的做法会让他们感到自卑,而这又会影响到他们合作感的培养。没有谁在面对困难的时候是注定会被困难所击败的。一般来说,罪犯只是采取了不正确的方式来面对问题,我们应该为他们指出错误,并向他们推荐正确的方式。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引导他们将注意力转移到别人的身上,并且学会与人合作。如果所有人都意识到犯罪行为不是英雄的作风,而是一种怯懦的体现,那么,我们能够断定,罪犯一定无法再次找到推脱的理由来为自己成功地辩解。这样一来,就不会有越来越多的孩子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了。在任何一个罪犯的案例里面,无论我们的描述是否完全准确无误,我们能确定的一点就是,童年时期所形成的错误的生活方式对于孩子有着巨大影响。一般来说,这样的生活方式都表现出一种错误形式,那就是合作精神的缺失。当然,合作的潜能是来自遗传的,然而,任何人都有这样的潜能,如果想要让它得到完全的释放,就必须进行一些集中性的、正确的训练,这些与遗传就没有关系了。在我们的观念里,关于犯罪的其他成因都是偶然性的,都是多余的,除非我们发现一个人是既能与人合作却又有犯罪行为的。这么多年来,我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人,也没有听任何人讲过他们遇到了这样特殊的个体。我们始终都承认,与人合作是防止犯罪产生的最有效途径。只要人们对这一点还心存疑虑,我们就永远不能奢望这个世界上不再有犯罪产生。因为与人合作就是一种真理,因此,我们可以像教化学课一样,将与人合作之道传授给孩子们,毕竟,真理是可以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传播的。无论是孩子还是大人,倘若在没有上过地理课的情况下去参加考试,等待他的一定是彻底的失败。同理,无论是成人还是孩子,如果他在没有学会合作之道的情况下就到一个需要合作精神的环境中去生活,迎接他的一定也是失败。
无论想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都是需要与人合作的。对于犯罪问题的一系列讨论也已经快要告一段落了。如今,我们一定要勇敢地去接受事实、面对事实。人类生存在地球上的历史已经超过了几千万年,然而,却一直无法找出解决这一困难的其他有效方法。我们之前用了一些方法,却都没有一个起到应有的效果,并且,我们身边依旧不停地发生犯罪事件。经过不断地研究讨论,我们得出了一个结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状况,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意识到,如果想要根治这种情况,就需要采用一些有效的方法来让罪犯的生活方式产生彻底的改变,并且,还要预防他们再次形成类似的错误生活方式。如果没有做到这点,所有的方法都将是徒劳的。
现在,让我们一起来回想一下我们研究的整个过程。研究表明,罪犯也是正常的人类,他们并不是什么特殊人群,和正常人一样,他们的行为也都是在人类合理行为的范畴之内的。这个结论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了解到,犯罪其实是生活态度的一个病态表现,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件事。我们也应该努力挖掘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这种态度的形成,而不是消极地将这个问题看作无人能解。如果这些条件都被满足,那么我们就会有足够的把握去改变整件事的结果。我们观察到,一般来说,罪犯身上所存在的抵触合作的思想或做法都会长期存在于他的意识当中,很久都不会被改变。这样的思想习惯最早可以追溯到儿童4~5岁的时候。在那个时期,有一些事情的出现阻碍了他的发展,使他对别人无法产生兴趣。我们已经证明并描述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如来自父母、同伴的影响,来自社会偏见的影响,或者受到周围环境的制约,从而使他在对他人产生兴趣的过程中受到阻碍。我们还发现,无论是怎样的犯罪者,无论是犯了什么样的罪,他们之间都存在一种共性,那就是:他们一般都不喜欢与人合作,他们不懂合作之道,而且对他人缺乏兴趣,对自身的幸福也不关注。如果说我们想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对罪犯产生一些好的作用,那么,我们就要想方设法地提高他们与人合作的能力,除此之外,其他的办法都不会有效果。假如想要改变罪犯的行为,我们的一切活动都要指向一个目标:让他愿意与人合作。
比起其他失败者,罪犯有一点特殊之处。在经历了各种反抗行为之后,他已经像其他失败者一样丧失了对于快乐生活和良好工作的信心,变得心灰意懒。但是,他并非无所事事,他也有自己的行为活动,只是,这些行为都指向了消极的一方。面对那些具有消极意味的事情,他会显得很积极,并且,在这些活动上,他会显示出想要与同种类型的罪犯进行互动合作的热情和冲动。这种行为其实和精神病人、自杀者、酒鬼是有很大区别的。但是,他的活动是非常单一的,有时,他所从事的活动竟然会只剩下犯罪行为。一些罪犯会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下同一种罪行,而不是在很多领域都做出出格的行为。他画地为牢,将自己囚禁在狭小的活动范围之内。从这些描述中,我们能够感觉到,他的勇气已经所剩无几了,留下的只有灰心失望。他注定会感觉沮丧,因为勇气也是涵盖在合作能力范畴之内的。
无论白天黑夜,罪犯总是在为犯罪行为做准备,比如说,相应的手段和应有的情绪。在白天的时候,他谋划整个犯罪过程,在夜晚的时候则是继续排除残留的社会感。他到处寻找借口,用来消除自己的内疚和罪恶感,并且,他也在寻找让他必须犯罪的理由。想要彻底将社会感从头脑中清除,其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总会以各种形式进行抵抗的。然而,如果他确实想要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总是能找到解决的办法。或许是尽量回想他之前受到的委屈,或者是酝酿愤怒的情绪,这些行为的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尽量将社会感的残余消灭掉。了解罪犯这样的行为习惯有助于帮助我们解开困惑:为什么他一直想要从所处的环境中寻找理由来让自己更加肯定自己的做法,为什么我们会在与他争论的时候显得无可奈何。他用心地观察着这个世界,以及发生在周围的一切,其实,为了他的行为,他早就有所准备,且这个准备是非常充分的。除非我们能挖掘到产生这样态度的原因,否则我们是无法改变他的。然而,在这场对抗中,我们始终有一件他无法抗拒的有力武器,那就是我们对社会的兴趣,这种兴趣可以促使我们去发掘到底什么样的方法才能真正帮助到他。
其实,每一个罪犯在最开始计划犯罪的时候,都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他们想要找寻一个简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勇敢地去与他人合作。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会在他们面临经济问题的时候更加明显,如普通人一样,罪犯也在一直追寻自身安全感和优越感目标,他们同样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跳过那些讨厌的障碍。可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却是与社会规则相违背的。他们的优越感目标是凭空想象而来的,是不切实际的。而他们获取这种优越感的方式就是让自己认为自己可以战胜警察,凌驾于法律之上,并排斥在社会组织之外。他们经常用的手段是:逃避责任、违背法律。比如说,在罪犯用毒药来残害他人的时候,他就会说服自己、欺骗自己、自我催眠,自认为这就是他所取得的巨大的成功。在他正式被逮捕之前,或许已经成功地做了很多次这样的事,却一直没有被发现。
根据上面的表述,我们可以在罪犯身上看到自卑情结。一旦要面临劳动或者是需要与人合作才能完成的生活或工作,他们的态度就只有逃避。他们其实是认为自己不具备成功者的优秀品质,由于不喜欢与人合作,他们在生活中会遇到更多的困难,所以,他们一般都会从事非技术性的体力劳动。他们不希望自己的自卑情绪被人看穿,所以用一种虚无缥缈的优越感来进行掩饰。他们一直暗示自己要勇敢,要自信,要优秀出色,然而,我们始终无法将一个喜欢逃避问题的人当作英雄典范。一般来说,罪犯一直生活在自己为自己编织的梦境中,他们普遍看不清现实是什么样子,他们一直在拼命地否定现实,否则,他们只好放弃自己不劳而获的优越感以及罪恶的生活方式。所以,我们明白他们的想法:“我是这个世界上最优秀的人才,如果谁不服从我的意志,我就可以让他死。”“看,我是多么的智慧,我虽然做了违法的事情,却依旧能逃避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