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化水平较高。大批量统一进货和多店铺统一经营,要求生产部门提供的商品必须规格统一、质量稳定、花色品种齐全、工业加工程度高,以便于连锁系统内统一经营战略、统一价格政策的实施和技术标准的推广运用。
2.统一而有序的市场。连锁经营统一经营、统一战略、统一价格的政策能够实现的先决条件是:市场体系完整,即无行政封锁、无地区割据、货畅其流的统一市场;其次是所有的市场行为都被置于统一、平等、公开和稳定的基础上。
3.居民购买力较强。连锁经营的优势在于大规模、专业化经营。这种优势的发挥首先要求大多数人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有较强的购买力。其次,要求消费者在消费观念上愿意承担对商品的再加工,如清洁、分割及小包装等费用。
4.较好的运输、通讯条件。连锁店分布范围广泛,市场信息瞬息万变,这对商店的及时运输和信息的迅速传递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商品运送不及时、信息传递不畅,会造成总部和各成员店的脱节,影响整个连锁系统的经营管理,可以说20 世纪80 年代之后连锁店在世界范围内再度兴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5.完备的法律制度。特许连锁经营是一种销售制度,加盟店的经营并不是简单地使用总部的商标,而是要使用总部在直营店中开发出来的一整套商品及服务技术。这套技术从统一的商标、统一的店面设计到具体的销售服务,包括总店经营中的精华部分,有些独特性强的还包括部分专利技术成分在内,需要有完备的特许连锁经营法及知识产权法来加以规范。否则,容易造成加盟店侵权和不履行合同,对整个特许连锁经营系统造成损害。
6.强有力的加盟总部。特许连锁经营是否能发展壮大,主要取决于总部,一般来说,特许连锁经营的总部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一套成功的、有特色的、可重复操作的样板经营模式。所谓“特色”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这种经营模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较大范围的需求基础;有较长期的需求基础;而且还要有某种类似专利的成分、别人不可能轻易获得等。这套模式应该是经过总部大量实践检验并通过办直营店做过一段时间的市场探测,其经营风险已被降低到最低程度。
(2)具有一套培训和知识传授的方案及实施计划。总部应有成文的运作手册,详细列明该业务所涉及的所有操作细节,让购买特许连锁经营权的加盟者能按照手册,经过短期的培训,就可以独自从事这项有特色的业务。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特许连锁经营系统在管理上比直营店更特殊、更复杂,必须有较高的组织能力方能胜任。一方面要求总部保持自己的内部管理、运作方法及服务等方面的独特风格;另一方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指导加盟店的工作,并随时提供整个系统的最新消息,保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因此,从以上的条件出发,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一些大中城市已经初步具备了发展特许连锁经营的客观条件。
具体到中国发展特许连锁经营的条件,只要有以下几点:
1.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市场体制初步形成。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消费品工业的生产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时常态势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商品的替代性和选择余地大大增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部门封锁、地区割据的局面正在打破,统一而有序的市场逐步形成,国民经济综合实力增强,城市居民消费水平和购买力水平基本达到发达国家连锁店发展初期城市一般家庭的水平,连锁商店所需的交通运输、配送中心及信息技术等条件都处于迅速发展之中。
2.连锁经营实践提供的经验。近两年来,我国连锁经营正处于发展高潮期,国外流行的三种连锁形式在我国都有实践,其中直营店较多,这部分直营店大多是在行政型管理公司所属的基层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在经营管理上还存在规范化程度不高的缺点,但也丰富了直营店管理的经验,有的直营店还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为发展特许连锁经营奠定了基础。此外,在连锁经营的发展中有些店铺一开始就采用了特许连锁经营的形式,积累了特许连锁经营的宝贵经验。
3.优良传统经营特色和高超服务技艺的老字号企业。我国是举世闻名的文明古国,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成千上万的老字号企业应运而生,它们各具特色、数量众多、行业面广。多年来,这些“老字号”企业积累和创造了许多优良的传统经营特色和高超的服务技艺,其经营方式、特色商品和制作工艺为广大消费者所称道,饮食业中的“老字号”更以其烹调独具色、香、味、形的菜肴、点膳而脍炙人口。由于他们生产和经营的优势,一代一代地延续发展几百年而不衰,这些都为今天特许连锁经营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4.多种经济形式共存的经济体制的形成,私营经济的崛起和发展。私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的一个新事物迅速崛起和发展,成为我国现有经济体制中最活跃的成分,据统计,截至 1994 年 6 月,全国的私营企业总数达32.8 万户,从业人员500.8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37%和34%,注册资金达1 041 亿元。大量个人投资者的崛起,为特许连锁经营的出现提供了物质条件,而且这些个人投资者思维敏捷、善于接受新事物、容易成为新型经营方式的倡导者。
5.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我国在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做出明确表示,要以最快步伐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后,这十几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总体上与国际水准基本接轨和协调。如 1993年 2月全国人大决定修改我国的商标法,将保护范围由注册商标扩大到服务标志;1993年9月我国又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填补了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所保护不到的空白,知识产权立法的加强,为我国发展特许连锁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6.外商进入我国流通业,有大搞特许连锁经营的趋势。近年来,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一些特许连锁经营公司鉴于在中国发展零售及服务业有良好的前景,开始进军我国市场。由于国内尚不允许外商在这些领域搞独资经营,所以这些外资企业多采取变通的方式,即在每一个区域与当地的合作者成立一家合资公司。这些中外合资的特许连锁经营公司引进了国外先进的特许连锁经营业务模式,培养了一批从事特许连锁经营的人才,为我国的特许连锁经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