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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境外投资的审批管理

一、境外投资的管理分工

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涉及到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等,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如下:

(1)商务部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是: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制定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结合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国际经济环境的特点,对我国境外投资的地区布局、行业结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投资方向、规模、方向进行咨询、协调;研究和解决境外投资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配合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境外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2)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制定、颁发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编制需国家综合平衡的境外投资企业产品的进口计划;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审批立项,并审批按规定由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审批的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财政部负责制定境外投资企业中方的财务会计制度;研究制定境外投资企业中方的收益分配制度;与有关中央部门制定境外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工资分配制度;负责制定境外企业属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登记进行管理等。

(4)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境外企业中方的外汇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

(5)国家统计局归口负责有关海外投资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资料,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我国海外投资的情况,并为制定海外投资方针、政策和编制计划等提供重要依据。

(6)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要负责督促境外企业贯彻执行我国的方针、政策,遵守投资国的法律、法规等情况,维护境外企业中方的正当权益,使境外企业的活动有利于与所在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二、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的划分

目前,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划分的具体规定是:

(1)凡需向国家申请借款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包括主办单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向银行借款和向政府借款)在 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3 000万美元(不含3 000万美元)的项目,由商务部会同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由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

(2)中方投资额在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商务部会同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立项,由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

(3)到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和特定国家或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无论投资金额大小,一律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和有关部门审批。

(4)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5)跨省、市、区、部门的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限额,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或直接报商务部审批。

三、设立境外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企业拟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进行投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拟设立境外企业或拟投资的国家(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并提交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二)向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办理审批

由国家改革与发展委员会审批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境外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内容有:

(1)境外企业的中英文名称及地址。

(2)设立境外企业的目的、宗旨和意义。

(3)设立境外企业的可能性。

(4)投资的资金来源及注册资本。

(5)经营方针及范围。

(6)企业的管理形式。

(7)企业办公室及派驻人员住房的解决方案。

(8)经济效益分析。

(9)结论意见等。

(三)向商务部办理审批

由商务部颁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商务部要求的申报文件包括: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境外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中、外文)。

(3)境外企业章程。

(4)中方内部协议。

(5)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6)外汇管理部门外汇风险审查意见。

(7)外方银行资信证明。

(8)外方背景情况。

(9)申办企业有关情况,包括:

(1)申办外经贸企业概况。

(2)申办外经贸企业营业执照。

(3)商务部赋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

(4)申办外经贸企业在拟设立境外企业的国家、地区的业绩证明材料。(10)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