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讲究“不治已病治未病”,并不是仅仅指没有症状的时候预防,而是包括了预防和有疾病征兆的时候就开始治疗。虽然不能让人不得病,但可以达到不让疾病的后果达到非常严重地步的作用。我们说防毁约也是一样的。
想要世界上没有骗局,就像希望世界上没有疾病一样荒谬。有利益,就会有强取豪夺。我们要做到去伪存真,防骗减灾的效果。
没人不希望真诚,只要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其实人们都特别希望真诚。有人做过调查,真诚是任何民族和地区最受欢迎的品质。而且受欢迎的其它品质也都和真诚有关。
但有意思的是,谁都希望别人真诚,但对于自己,真诚说着容易,做起来就难了。做不到的时候往往就会给自己找借口或者采取措施掩盖自己不真诚。“人心隔肚皮,做事两不知”、“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都说明了对别人真诚的判断困难。
因不满报酬,某足球明星在与耐克公司签约后单方毁约,转投阿迪达斯怀抱。耐克认为其与阿迪达斯联合实施违约行为,将阿迪达斯公司和该球星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00万元。
按照耐克的说法,2004年8月,该球星突然提出修改合同条款,要求增加报酬,遭到耐克拒绝。结果,在其日后的比赛中,该球星穿上了阿迪达斯球鞋。赛事结束后,还向耐克发出终止“赞助合同”的书面通知,同时其还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及服装公开参加相关商业宣传活动。
对此,阿迪达斯表示,该球星向耐克发出解除合同的终止函后,便不再是耐克的赞助球员。在这样的情况下,阿迪达斯与其签约并无不当,且该球星当时明确表示已是“自由身”。
而且该球星的代理律师表示,因耐克多次拖延支付报酬,使其不得不根据赞助协议的有关条款,向耐克发出终止函单方解约。该球星恢复“自由身”后与阿迪达斯签约,符合法律规定。
后据了解,耐克、阿迪达斯与该球星之间因赞助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最终耐克因证据不足自动撤诉。
这就首先需要我们明白一点,那就是:做任何事情的时候要留存足够多的证据,防止对方毁约。这一点是不被骗的最根本意识。如果通俗点说,就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建立在不真诚基础上的真诚,才是现实的真诚。
当我们自己真诚的对待一份爱情的时候,最希望的就是对方也会真诚,最怕的就是对方的真诚是假的。很多人虽然内心有疑点,却会自欺欺人的自己去寻找证据否定自己的疑问,甚至会忽略而不去想那个疑点,来维持自己的期盼。
再有,要维持诚信,就要首先承认人们利己的心性。既然大家都是利己的、自私的,那么不吃亏就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用契约来约束。契约即是利益分配的记载,又是失约反悔的证据。
“白纸黑字”的方法是最有效,但经常被提倡道德诚信的社会视为“卑贱”或者“丢脸”的事情,说出来都是一种“丑话”。约定利益有了“唯利是图”的含义。但这恰恰是导致自私的人得到利益以后“毁约”的最好帮手。
某中介公司将一商铺出租给付某使用,在租约中,按照产权方要求,中介公司明确付某只得将该处门面房自己使用,不得转租。后中介公司发现,付某将房屋转租给徐某使用,遂将该房屋收回。徐某已将该门面房装潢并使用,遂将付某告上法庭。付某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又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
法庭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按照产权方的要求,在与付某的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将房屋转租。付某将房屋擅自转租给徐某,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给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一切诉讼活动都围绕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展开。离开证据,就形不成诉讼。充分而确凿的证据是诉讼胜诉的基本保证。
某公司招来一名员工周某,他工作积极、业绩突出,很快被公司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并逐渐接触开关公司的对外销售工作。周某被公司派往外地,负责该公司在该地区的销售工作,成为该公司在宁波地区办事处的负责人。当然,对于周某的努力,公司也给予了相当不错的待遇,年薪10万元以上、轿车、消费签单……但这些并没能让周某安下心来。两年之后,周某突然提出辞职。这让开关公司有些措手不及,周某掌握着该公司在该地的所有客户信息,一旦泄露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损失。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周某承诺,在两年内不从事涉及该地区与公司行业相关工作或开办相关的公司。作为补偿,开关公司向周某支付将近5万元的补偿金。周某若违约,应向开关公司支付3倍补偿金的金额,赔偿开关公司的损失。协议签订当日,该公司就向周某支付了补偿金。
原本以为事情就这么平息了,不料年初,该开关公司突然发现,周某竟然担任了某电气公司在该地区办事处的经理,而且还以他人名义成立了实际由自己经营的宁波江东某电气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不管经营范围还是销售渠道、营销方式,都与开关公司极为类似,而且上海某电气公司向来是开关公司的业务竞争对手。前后时间还不到两年,这意味着周某公然毁约。
最后,该公司依靠足够的证据将周某送上了法庭,替公司挽回了损失。
从上可以看出,只有保证有了足够的证据,才能防止对方毁约,使个人和单位的利益得到保证。
所以,公司在与重要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订立附加保密条款,其中以书面形式确定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核定涉密人员、指定保密制度、及时发放守秘报酬并约定泄密违约金等。
很多人相信了那些“人要诚信”、“要相信别人”的大道理。一到了社会中,接触到的处处是尔虞我诈,吃亏上当以后,逐渐开始知道社会上不能随便相信别人,不能空讲“诚信”,但这些教训是用撞南墙撞破了的鲜血为代价换来的。所以我们在与别人有生意,利益上的来往时,我们应该留存足够的证据,防止对方毁约,损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