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戴着一副自私的面具。所谓自私,是指把自己放到第一位,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和感受。自私是中性的,光是自私,是不能够决定善与恶的。善与恶还需要用理性来区分。理性的自私,为善。非理性的自私,为恶。所以提起自私不要都把它想的太狭隘了,人的一切行为都可以用自私来解释,但是自私并不一定全是坏事。
自私,是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一个概念,并非因为人们经常使用而便于给它定义,作为研究,怎样才能比较科学地定义以概括其全部本质特征呢?有的学者甚至将生命的最基本单位基因也说成是“自私”的,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争夺养料,鸟吃虫,猫吃老鼠,一只狗同另一只狗争抢骨头,人吃猪肉,食谷物,这统统是“自私”的表现。
自私,作为人的属性之一,作为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现象,既可表现为人的客观行为,又可表现为人的主观意识、观念、动机。由于人的意识、行为的统一性,自私可兼指行为、观念二者;又因为人的行为、意识之间可能脱节,空间时间上发生分离,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现,它又可独指行为或观念。那么,究竟从主观意识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
有人侧重从客观行为及其效果方面给自私定义,认为:自私是指人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换言之,自私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该定义符合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着重行为效果的习惯,而且,许多人在许多场合是在损人利己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该定义失之于简单。
首先,按照该定义的规定,只有当人事实上表现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时,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如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众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识,动机,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的行为一样,人有损人利己的意识,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是因为: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已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的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
话说在一个小村庄,盛产竹子,当地的农民就靠编织箩筐为生。一天有人要求村里一个老头一个月时间内编织五百个箩筐,老头自己根本做不来,唯有找村民帮忙。他给村民每编一个箩筐一文钱作为报酬。大家辛苦几天帮老头干工做好几百个箩筐,老头也卖了个好价钱,老头从中赚啦几百文钱。村民们都觉得老头应该多给几文钱奖励大家,但老头没有这么做。他一文钱也没给多村民!
过了一个月,又有人找老头一个月时间内编织五百个箩筐,老头按照上次一样找村民帮忙。虽然这次村民们同样答应帮他,但大家的效率很低,每人一天只能编出两三个,拿到的两三文钱只够村民一天花费;村民们都在想够用就算啦,不强求。大家就这样编上一个月了,但也只编出两百个箩筐,而买箩筐的人来提货啦;老头没有足够的五百个箩筐给他,因此他给老头的价格很低,并且把老头给训了一顿。
从此没人再找老头编箩筐,而村民们依然过着跟以前一样的生活,每天编织赚取两三文钱的生活费。
老头和村民都有自私的一面,老头自私在于不愿意花费多一点报酬给村民,村民们就自私在不愿意为一点点的报酬,帮老头赚钱。就因为自私的一面老头再也没有人找他编织箩筐;而村民们都没有动力去编辑更多的箩筐,情愿只赚取足够的生活费。
其实他们是可以达到双赢的,只要老头能慷慨一点,给多一些村民作为奖励,村民们会乐意为他效劳的。当然村民们的要求也不能太高,只要适当就好。
其次,如果在严格的“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
尤为重要的是,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时,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
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
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
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是: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我们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但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对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自私这一概念,必须作多角度、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