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金牌营销员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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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销售人员奖惩办法

第一条奖惩架构

1.奖励

(1)小功;

(2)大功。

2.惩罚

(1)小过;

(2)大过;

(3)解职;

(4)解雇。

3.功过的累计与相抵

(1)全年度累计三小功等于一大功;

(2)全年度累计三小过等于一大过;

(3)功过相抵,例:一小功抵一小过;一大功抵一大过。

4.全年度累计三大过者解雇。

5.功过与考核的折算

(1)记小功一次加当月考核3分;

(2)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9分;

(3)记小过一次扣当月考核3分;

(4)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9分。

第二条奖励办法

1.提供公司“行销新构想”,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公司获利5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

2.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公司获利5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

3.提供竞争品牌动态,被公司采用为政策者,记小功一次。

4.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公司避免蒙受损失者,(即:果账),记小功一次。

5.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小功一次。

6.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超越年度目标20%(含)以上者,再记小功一次。

7.凡公司列为“滞销品”,业务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小功一次。

8.其他表现优异者,视贡献程度予以奖励。

第三条惩罚办法

1.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并循法律途径向保证人追踪。

2.与客户串通勾结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3.做私人生意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小过二次。

4.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不许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处理(按日不发给薪资),并记大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5.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露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6.涉足职业赌场或与客户赌博者,记大过一次。

7.上半年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70%者,记小过一次;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小过一次。

8.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者,记小过一次。

9.不服从上司指挥者,言语顶撞上司者,记小过一次;不遵照上司命令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10.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小过一次。

11.公司规定填写的报表,未交者每次记小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