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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销售组织管理制度

一、通则

第一条总则

本章程规定本公司××营业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机构、权限、运作及处理等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部门的业务范围

本部门依照总公司营业部门的指示,在独立营业计划与独立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指导管理所辖管的营业所,并负责辖管区域内的订货契约、收款及筹划发展新客户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三条部门的所在地及称呼

部门设于全国的各主要都市,在称呼时各冠上城市名称。

第四条重要事项的决定

部门的设置、改制、废止、管理区域及经理的任免,皆经由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五条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本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董事会决定。施行细则则由总公司营业部长决定。

二、机构

第六条部门的机构

部门设经理,经理之下设业务及事务二科,管辖区域内设营业所。

第七条营业所的设置、废止

营业所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由总公司营业经理报经董事会同意后决定。

第八条管理者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副经理及部门顾问。另外,科设科长,如情况必要可设科顾问及股长、主任。

第九条特别回收科的设置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置特别回收科。

第十条营业部的组织

营业所由店长、业务主任、事务主任、内勤职工、外勤职工及业务人员等成员构成,人员数目另行规定。营业所可依情况需要,设置副店长。

第十一条经理的职务范围

经理所负责的职务范围如下:

1.企划、指示营业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营业情况的发展以决定营业方针;

3.听取部内及营业所的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4.裁决部内的人事问题;

5.举行业务磋商会议;

6.排除业务上的困难。

第十二条副经理的执行职务

副经理负责协助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指示进行工作,如经理不在,副经理代行其职。

第十三条科长职务的代理

关于科长的执行职务,比照前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业务科

业务科所负责执行的业务包括下列七项:

1.策定接受订货的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2.对契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指导;

3.加强、完备营业所的体制;

4.管理营业所的业务并负责指导;

5.负责指导、教育业务人员;

6.负责外卖人员的采用、解雇、迁升、降职及勤怠管理;

7.调查各营业所及外勤人员的业绩。

第十五条事务科

事务科执行的业务包括下列七项:

1.处理契约事务及查审契约;

2.策定契约费用的回收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3.实施营业收支计划与负责出纳事务;

4.负责管理内勤人员的薪资、变动及怠勤;

5.处理部内的用品供应、修建等相关事务;

6.负责文书的收发管理;

7.处理部内的风纪、保密、对外交涉、车辆及常务等等。

第十六条特别回收科

特别回收科应负责执行的任务如下:

1.防止贷借延期及负责催收;

2.制作收集有关法律手续及有关的报告。

三、权限

第十七条管理阶层的权限

经理、副经理、科长、营业店长的权限须依本节的规定行使。

第十八条对权限的质疑

如对部内的权限有所质疑时,须向经理请示,经理则向总公司营业副经理请示后才得决定。

第十九条经理的更迭

经理在接受总公司营业部经理的指示后,统筹管理所属的业务并负其责。当经理发生更替之时,经理须等事务交接完毕,方可卸责。

第二十条经理的职责

经理的职务责任包括下列四项:

1.直接监督科长及营业所店长;

2.负责企划所属业务的运作;

3.迅速、准确地处理业务;

4.管理所属人员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经理的自决及请示事项

经理可自行决定及必须请示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营业方面

(1)自行决定事项:

①指示科长及营业所店长处理部门的业务运作,并负责其管理;

②决定外部销售人员的任用、调动、解雇;

③负责支付外勤人员的薪资;

④负责缔结团体契约与约定;

⑤决定另有规定范围内的契约。

(2)请示事项:

①外勤人员的任用、升迁、解雇及职工的特别任用;

②营业所的设置、废除及店长的任免。

2.经营管理方面

(1)自行决定事项:

①另有指示的费用或限度以内的支出;

②监察部门的收支、营业所的业务及会计业务。

(2)请示事项:

①指示以外的费用的支出、许可费用但超出限度额的支出;

②公司房地产及不动产的买卖、贷借。×万元以内的紧急维修契约不在此限之内;

③设定未经公司指示的交易银行;

④以部门名义捐款及支出协会费用等。

3.人事方面

(1)自行决定事项:

裁决所属人员五日以内的休假、出差、早退、加班、假日出勤等事项的批准,但科长及营业所店长的管辖外出差则须请示总公司。

(2)请示事项:

①内勤职工的任用、解职、调动,部内的内勤与外勤的相互调动;

②经理本人的休假及出差;

③所属人员的赏罚除有另文规定之外,应请示总公司裁决。

4.总务方面

(1)请示事项:

①诉讼、强制执行及与此相对等的法律手续;

②提交国家机关的申报、申请书的制作及提出;

③事务账单、传票的企划与制作;

④内部回文的制作、公布。

第二十二条负责监督部下的不正当行为

副经理、科长及营业所科长具有负责监督部下不正当行为的责任。当所属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害时,副经理等应负监督上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副经理的权限

副经理负责协助经理,且在经理的权限内,副经理可经由经理的指示而具有其权限。另外,副经理在经理不在时,应负责代行其职务。在代理期间,副经理的权限不得超越经理之权,同时,业务办理后须迅速取得经理的认可或请示总公司意见。

第二十四条科长的职权

科长接受经理及副经理的指示,负责指挥管理所属人员从事所属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科长的权限

科长于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经理权限内,完成经理所指示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科长的责任

科长对于所属部下的不正当行为,应负起监督上的责任。如经请示上司或总公司批示确实属于不正当行为时,则本人也应对此负有责任。

第二十七条营业所店长的职权

营业所店长受经理的指示,负责指挥、监察所属人员,并从事管辖区域内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营业部长的责任

营业部长对于所属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负监督上的责任。但若上级认为这不属于管理上的问题,则本人可免其责。

第二十九条营业所店长的处罚权限

营业所店长对于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或不遵从上司指示行事时,可取得经理认可并请示总公司,采取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

第三十条营业所店长的权限

关于营业所店长的权限,比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

四、营运

第三十一条业务经营

部门的业务经营必须按公司的规定回文呈报总公司××营业部及相关部门,并以其指示为执行依据。如有违反,视情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重要事项的筹划、经营、联络

内部的重要企划、经营及相互之间的联络,以通过营业所店长会议来进行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总公司的指示

内部的重要计划、命令及其修正和废止,一概由总公司营业部以文书方式传达。

第三十四条报告

部门须令所辖管的营业所提出下列事项的报告,并做好综合统计后,再报告给总公司营业部。

1.每日的营业成绩。

2.每日的收支情况。

3.每日的活动及怠勤状况。

第三十五条管辖区域内的调整

部门须迅速、确实地收集掌握管辖区域内业务的相关事项,并依下列三项予以谋划、实施业务上的对策。

1.收集、调查与业务有关的产业、经济、财政、社会、政治、企业经营等情报与资料。

2.调查、发掘有潜力客户与市场,并依照管辖区域内的事业、职业类别,进行行情调查与预测。

3.针对营业实绩做分析性、综合性的研究,以企划对策。

第三十六条营业计划

营业计划应以景气的预测作为资料,并依下列方式进行调查、企划。

1.迅速确实地收集一般社会经济情势的情报与资料,借此掌握实际状况。

2.依照营业所,调查其实绩与能力。

3.利用印刷品、口送宣传及其他交际技法来发展新客户、订立契约或企划回收的方法。

4.对于实施营业计划的人员配置、实施时期、手段、对象等应先做好企划。

第三十七条勤务管理

外部销售人员与内勤人员的勤务管理,应以各人的勤务态度及从事业务的意愿为评价依据,包括:

1.正确记录个人的怠勤状况。

2.正确记录上、下班时间。

3.严格实行赏罚制度。

4.统计个人的业绩。

第三十八条文书制度

有关文书的制作、收付、整理及保存,须依照下列所规定的制度执行。

1.实施信差制度;

2.统一资料的分类;

3.收付时须记录清楚;

4.实施文书处理制。

第三十九条收支、营业成绩

部门的收支、营业成绩应依据预算制来记账计算,并将每月结果公布给各营业所及部内各科长。

第四十条区域内的宣传工作

部门可向总公司请款实施区域内的广告宣传,且可在必要时具体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营业所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营业所的事务与强化管理

部门应依据下列5项规定来完备、强化营业所的管理,并设法促进其营业朝合理化方向进展。

1.对营业所的营业计划及经营必须加以监察、指导。

2.对于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活动效率、营业实绩须做调查分析与监督。

3.对于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勤怠状况、技能熟练度须加以考察并作调整。

4.对于营业所的设备及人员的配置是否适宜,应作调查并作调整。

5.如发现营业所有营业成绩停滞不前或减退的迹象,应针对其原因加以检查,并设法找出解决对策。

第四十二条外部销售人员的指导

对于外部销售人员的勤务及技术指导,应依据下列方式进行:

1.分发有实效的教材;

2.举行讲习、演讲;

3.举行实际的技术训练;

4.实施、指导作业方法;

5.举行实务恳谈会。

部门需随时将每个人的业务实绩记录下来,借此监督其执勤状态与观察其技能提高的程度。

第四十三条业务监察

契约、货款回收及整理等相关业务的监察,可依据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各所各人的业务处理状况报告,并加以观察证实;

2.照会契约缔结者;

3.对照、查核相关资料及记录;

第四十四条业务管理

对营业所实施业绩管理的目的在于测定营业所及所属人员的实绩、效率,其规定如下:

1.监督各营业所的契约目标达成率及其事由;

2.对于各营业所及各营业员的货款回收率、失效、解约率等加以统计;

3.对各营业所的经费预算及实际额做逐一比较与对照。

第四十五条事务处理

营业所的事务处理管理目的在于迅速、确实地处理内勤事务以提高效率,其规定如下:

1.比较各营业所的处理件数及每个人的处理效率;

2.实地调查营业所的事务处理方法;

3.调查各营业所的事故发生件数并查明其原因;

4.调查个人的处理能力及处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