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公司估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新产品、改良产品,应由制造部门、设计部门或其他部门累计成本后,再以慎重的估价。
第三条必须经有关专家予以确认后方可择定估价方式。
第四条在估价单提出以前,必须尽量正确地收集顾客及竞争对手(有估价竞争时)的情报。
第五条估价单提出后,必须保证正确而迅速的反馈,并根据估价单的存根,进行定期或重点研讨。
第六条由成本研究委员会负责本公司的标准品、新产品和特殊产品的成本及销售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财务部门根据确定好的价格水平编制成本表和销售价格表,并负责检查营销人员交付的订货单所列示的价格是否正确。
第八条对于订货价格可由营销人员自行决定,也可由总经理决定,或由成本研究委员会审定。
1.由营销人员自行决定;
2.由总经理决定,或由成本研究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营销员在确定订货价格时,需兼顾本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及业务关系,避免任何一方受到损失。
第十条在接受订货时,应认真调查客户的支付能力,以免货款无法收回。
第十一条营销员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够自行决定订货价格的范围包括:
1.以公司统一确定的价格接受订货;
2.订货额在××万元至××万元之间,且降价幅度为×%的标准品订货;
3.订货额在××元以内,且降价幅度为×%的标准品订货。
第十二条订货单由营销人员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销售主管核准。
第十三条营销人员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折价销售时,应填制“折价销售传票”,一式四份。
第十四条在特别价格各项中,营销人员都需向财务部门提交订货单,并经销售主管审查。
第十五条为准确地确定本公司产品价格,特设立成本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成员构成:总经理(主任)、常务董事(副主任)、销售主管(委员)、财务主管(委员)、采购主管(委员)、制造主管(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