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1.交易
在进行交易之前,应先确认对方要求的品名、规格设计、数量、交货日期等必要事项,然后慎重选择合适的进货厂商,原则上须依据资料请其提出估价。
2.估价
对于进货厂商的估价,应尽可能要求取得资料,然后再根据这些内容,利用本公司的估价单,重新做成报告。另外,估价报告一定要取得分店长或部、所长的认可。但是,如果每件的金额未满××万元,只要获得科长级以上的认可,即可提出给客户。
3.售价
价格须获得分店长或经理的认可,始得决定。但其中一部分可委任所长、科长去决定,唯委任者每件金额不得超过××万元。
4.售价的折扣
在不得已情况下,以降价方式处理时,则必须依照第3项规定的步骤来实施。
5.受理订货
当接获客户的订单时,应先核对订单与估价单,并确认以下各项是否有不合之处:
(1)品名、材质、形状、尺寸;
(2)数量;
(3)单价、金额;
(4)附加资料;
(5)交货日期;
(6)交货处、卸货地点、运费;
(7)结算条件;
(8)特约条款等。
已决定的项目如有不合理之处,应再和对方进行磋商、协调,并设法补充或修正。
如果所受理的订货是库存品(本公司库存、委托库存),则应确认库存的有无。
如果订货的客户没有发出订单,应由我方制作订单,寄送给对方,并要求盖章后寄回。
6.制作订货受理单
(1)设定订货的受理编号。
(2)如有进货厂指定编号及客户订货编号者应记人。
(3)将进货厂的指定编号全记人传票中,以此编号为基础来进行管理。
(4)如无进货厂的指定编号,应由公司独自的编号来做管理。
7.承诺书的发行
(1)在确认过订单的内容后,应配合客户的要求,发出订购承诺书。
(2)承诺书上应依照印花税规定,贴足印花邮票,然后销印或盖章。物品让渡承诺书与承包方面的承诺书,要特别区分清楚。
(3)承诺书的发行须经分店长或所长盖章。
8.销售
(1)交货:
①在交货给客户的时候,一定要填写交货单并连同商品一起交给客户(交货单与货物领取单须同时填写)。
②在制作交货单时须注意:
A。查核与客户的订单内容,尤其须特别注意交货日期及地点。
B。客户若有指定的表格,则依照客户的规定填写。
C。交货单应交主管盖章。
③货物领取单。
交货时应连同货物领取单一并交给对方,并由对方在该单上盖章证明已领取货物。
④货物领取单应附在买卖报告书(以下称卖报)中,作为它的明细参考资料。
⑤其他的处理。
无法依据上述方式处理的特殊产品,应对照商业往来习惯处理。
(2)请款:
①请款单。
请款书填写时须先依据客户的订单记人内容,并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盖章后始具效力。客户若有指定表格时,则须依该表格填写,否则皆按公司作业规定处理。
②发出的时机。
如无特约条件,应连同货品一起发出,但如有特约时,则应于该指定日期发出。
9.销售的结算
(1)结算基准。
销售的结算通常以出货日为基准。但客户如需要验收而无法以出货日为结算基准的话,可经由请示变更结算的基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依据公司所规定的请示单,注明交易内容,经由分店长转呈财会部经理取得认可。
(2)买卖报告书。
负责人员对于已完成交货的商品(或已获验收许可的商品),应填制卖报,取得部、所长的认可。卖报中还须附上客户的货物领取单及进货时的配送介绍书。进货厂商直接运送时,则由进货厂准备出货单;如为库存品则由本公司准备交货单。但都须另附物品领取单。
(3)结算手续。
销售的总结算是依据每月所填写的卖报的统计额计算。各部、所内发行的卖报,其1~3联应汇整并连同销售实绩表提交所属的管理科(第4联由发行部门自行管理)。
(4)销售结算的特别处理。
①如价格发生变动,在结算销售额的月份还未能决定价格时,则暂时以旧价格(销售与进货皆同)计算。
②如需做成分鉴定的商品,在当月无法判定等级时,则依照过去的实绩来推断其等级,再依此推算进货的总额,并以此作为该月份销售的结算,直到等级确定后再做详细计算(一般都是在进货的次月做详细结算)。
③如果交易是由二处以上的单位共同合作谈成,完成合同时,应由主要的营业处填写销售总额的卖报。
10.货款回收
(1)收货款虽然是以订单上的条件为依据,但仍应设法使回收更有利,并尽早做具体的掌握。
(2)发现对方有拖延缴款的疑虑时,应立即口头向分店长、部、所长报告。如已迟延,应迅速取得所属主管人员的认可,并向分店长提交“并收账款回收迟延报告书”。
(3)收受货款时应确认一下现金(汇款、支票、抵销)与票据上的金额。现金以“收据”、票据以“定期票据收据”为交换,在收款前一天的中午前填写此收据,并将收据连同卖报(赊欠金补助簿贷方)一起交给管理科,委托其进行。委托方式以记载在“收据委托账”为主,且不得以口头进行。
(4)在接受支票、票据时,须仔细确认金额、盖印、付款日期、开票日、开票人等项目是否有疏漏。
(5)负责接受现金、支票、票据的本人,应与自己所携带的“收据发行委托账”做一对照,在确认无误后盖章,并附上送款单后,缴交管理科。
11.收据管理
(1)保管负责人。
收据用纸的保管由财会负责人负责。
(2)保管场所。
保管在可加锁之处。
(3)档案。
在确认过现金(汇款、支票、抵销)及票据的金额之后,应在收据(现金)及“定期票据收据”(票据)上编上号码(用公司规定用纸)后建档。另外,收据须使用已在客户处登记者的印章,保管工作则由财会部负责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