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可能出现这种问题,这里有必要分析一下《基本法》中涉及联邦和州的职权划分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法律框架。
如前所述,德国联邦制的职权划分模式属于一种联邦与州相互依赖的模式。在德国的“政治纠缠”体制中,联邦与州的权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相互制约。只有在对外政策方面,《基本法》明确规定:“外交关系属联邦职责”(第32条第1款)。德国学者施特恩(Stern,1980,Bd。1:692)把这一规定称为《基本法》第30条规定的“特别法”(lex specialis)。《基本法》第30条规定:“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任务的履行属各州事务,本《基本法》另有规定或另行规定时除外。”在实践中,这意味着联邦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对外在国际法上原则上是作为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出现的。《基本法》第24条第1款所作“联邦可通过法律将国家主权转让给有关国际机构”的规定,显然是这一特殊法的必然结果。
然而,在欧洲一体化这一领域,联邦和州的权力并没有因此真正得到明确的区分,或者说完全成为联邦权力。事实上,欧洲一体化这一领域与财政制度和德国统一一样,是一个对德国联邦制的制度结构不断提出挑战的领域。
《基本法》涉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框架就是上述《基本法》第32条有关外交政策属于联邦职责的规定。第二个则是一直到1992年底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时才生效的《基本法》第23条(所谓“欧洲条款”)以及第24条第1款。施特恩称之“背离了统一民族国家的理念”,是一个在德国宪法法上没有先例的宪法规定(Stern,1980,Bd。1:517-519)。
《基本法》第24条第1款在德国学术界和政界的讨论中得到了不同的评价。宪法法学家伊普森(Ipsen)称之为“一体化杠杆”,巴伐利亚州代表在联邦上院讨论批准《欧洲单一文件》的最终辩论时称它为“联邦制暴露出来的侧翼”。欧洲一体化过程中超国家机构的建立必然与成员国向这些机构的权力转移联系在一起。对于作为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德国来说,“联邦制的侧翼”从两个方面暴露出来:一方面,联邦政府向超国家机构移交自己的职权,削弱了州根据《基本法》第50条通过联邦上院参与联邦立法和行政的权力。无论如何,在联邦权力让渡给欧洲共同体的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在欧盟理事会进行,在此只有联邦政府的代表参与决策。联邦上院的参与权因此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基本法》第24条第1款使联邦让渡州的主权成为可能。米勒-布兰德克-博凯由此认为,欧洲一体化对于联邦德国来说一开始就意味着一种对其联邦制国家结构的“联邦式”的侵蚀(Müller Brandeck Bocquet,1992:60)。
这样,《基本法》对于欧洲一体化的这种开放性与它自己第79条第3款对联邦制的“永恒保护”就出现了矛盾。德国学者托穆沙特对此有精辟的分析,他指出,《基本法》中对欧洲的信奉与联邦制国家原则的规定是并行的,两者不能结合起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统一的欧洲在1949年仍然是一个乌托邦(Tomuschat,1988:24)。这样,对于联邦与州的关系,一体化原则和联邦制原则的这种“不能结合的并行”提出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尽管难以解决,但问题并非无法解决。从积极的意义上看,成员国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把权限让渡给欧盟是一体化对德国联邦制提出了一种要求。为了在政治实践中实现这两个宪法原则,人们必须找出一种既允许联邦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建设性地行使其对外政策的权限,又让州以适当的形式参与其中,从而维护联邦与州之间国内的政治平衡的办法。
对于这样的发展,州最初的反应与其权力向联邦推移一样,它们努力扩大自己在联邦以及欧盟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权,这也就是所谓“让我们参与(let us in)”的策略(Jeffery,2003:97)。在欧盟机构权力扩大的条约制定和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它们的这种策略最终获得成功。在1986年12月19日通过批准《欧洲单一文件》的法律时,它们争取到参与联邦的欧洲政策制定的权力。1992年12月底,在联邦议院和上院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基本法》也随之在第23条中也加入了“欧洲条款”。“让我们参与”的策略在国家和欧盟两个层级保证各州在各个委员会的谈判桌上有一席之地。而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州开始更多地采取“别管我们(let us alone)”的策略(Jeffery,2003:97)。其目标在于保住一些自己管辖的内政领域,使之不受欧盟和联邦的干预。这种策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这就是体现在已经流产的《欧盟宪法条约》和待通过的《里斯本条约》中作出明确规定的欧盟、联邦和各州的权限划分。同时,在欧洲层面上,德国各州也是积极倡议跨国合作的地区。它不仅与其他国家的地区,也与欧盟机构建立了多种合作网络。它们的声音得到倾听,它们成为实际上的权力因素。
总的看来,从德国联邦制国家的内部关系看,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导致了一种矛盾性的发展,一方面州的权力受到侵蚀,另一方面,州的参与权不断扩大又使其获得一定的补偿,使德国联邦制既有的政治纠缠体制延伸到了欧洲政策的层面,因此,德国学者鲁道夫·赫尔贝克称之为“双重的政治纠缠”(Hrbek,1986)。欧洲一体化作为一种超越国家的集权化过程,与欧盟成员国自己多种多样的去集权化和地区化的趋势恰恰相悖。主要出于德国的要求,这些去集权化和地区化的趋势随着辅助性原则以及“地区委员会”的设立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得到反应,而且,在《欧盟宪法条约》中,辅助性原则进一步得到具体化和加强。
因此,下面对行进中的欧洲一体化框架内的德国联邦制发展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1)联邦德国加入欧盟对于德国联邦制的发展起到和将起到哪些影响;(2)德国联邦制内的行动者,主要是州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应对这种影响,这又导致联邦制发生了什么变化。需要指出的是,在欧盟国家中,这两个问题都是德国所特有的问题,因为除了奥地利和90年代后联邦化的比利时,德国是欧盟拥有联邦制宪法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