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新编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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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薪酬管理(7)

六、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是一项宪法权利,社会保险是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最主要的一种途径。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社会保险的特点

①社会共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

②责任分担。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③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作。

(2)社会保险的功能

①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②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

③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④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社会统筹养老金:社会统筹养老金来自于由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等构成的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社会统筹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这里侧重介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筹资方式是由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3)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而且各省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使得该条例更有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医疗期结束后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伤残护理费等。2001年年底,全国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为1%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达4345万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4)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即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专项基金;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

(5)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994年,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

社会保险实施的重大意义

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标志着人类史上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跨出了一大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将社会保险纳入国家立法规划,2007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此后三年审议四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于在2010年10月底通过审议,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社保领域的综合性大法。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首次确立意义重大。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养老保障地区差别大等问题都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直接关系。我国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全国统筹”目标,意味着不同地区的企业缴费率将统一,有助于推动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劳动力跨地区自由流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人力资源,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题,地区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也会缩小。

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这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过去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显著的二元特征,城乡差距大。社会保险法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取得了进展。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模式、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努力。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新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许多规定更具人性化。对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比较晚的劳动者、缴费不连续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都是非常大的利好。更多的劳动者会因此实现老有所养。新法让养老、医疗保险异地“漫游”,不仅给参保者带来方便,也会极大地鼓励养老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外国人可以参保的规定体现了对在华外籍人士的人文关怀,利于吸引和留住外籍优秀人才,为我国的发展服务。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缴纳,但也有一些为有意规避。没有强制手段,社保制度难以持续发展,劳动者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新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