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资源性企业具有规模大、资本密集、环境依赖性强的特点,是一个人、机、环境系统,一旦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引发重大事故,一旦事故发生将会给人员、企业、国家及环境造成重大危害,形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一)资源性企业生产事故直接给员工造成生命及重大财产损失
资源性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就难免会造成人员的重伤及死亡,会给员工带来严重的生命及财产损失。以煤炭企业为例,近年我国煤炭企业大型矿难死亡人数统计:2002年207人,2003年172人,2004年231人,2005年566人。如果计算中小型矿难事故,死亡人数更多,2004年6000人,2005年仅上半年全国矿难死亡人数就达到2672人。矿难夺去了众多矿工的生命,同时也使得众多矿工家庭失去了劳动力,造成众多矿工家庭生活的极大困难。
(二)资源性企业生产事故会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并直接影响企业的未来发展
根据国外事故专家分析测算,发生伤亡事故所造成的间接经营损失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倍。如发生矿难时,不仅会造成大型工程设备及设施的破坏,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包括抢救、医疗、抚恤、一次性赔偿和环境治理费用。在给职工带来生命财产损失的同时,也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据美国劳工部统计局的统计分析,企业发生一起死亡性职业事故,每死亡一名雇员,则造成250万美元以上的直接费用损失。我国的一些矿务局也作过类似的分析,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平均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大约在30万元左右;而瓦斯爆炸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更为巨大,平均每死亡1人高达100万元以上。如平顶山煤业集团十矿1996年“5?21”死亡84人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984万元,加上间接的经济损失共计约1亿元,相当于每死亡1人损失119万元。以我国2005年上半年矿难死亡2672人计,以平均每死亡一名矿工损失74.5万元计算,仅2005年上半年全国煤矿企业的事故损失近20亿元,以2004年的6000人计算则近50亿元,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给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带来困难,如企业形象受损,政府政策法令的限制,取得贷款的难度及成本的加大,加大安全措施带来的间接投入的增加等等。
(三)资源性企业生产事故会造成难以估量的环境污染等公共财产损失
资源性企业事故大都伴随着环境污染等公共财产损失。例如,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给高桥镇、麻柳乡、正坝镇、天和乡四个乡镇带来了突发灾难,234人直接死亡,除给人员造成伤亡以外,对动植物、空气、水源、生态都造成了严重污染和影响。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水体受到严重污染,约有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对吉林和黑龙江两省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也使下游的俄罗斯人民的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资源性企业事故带来的污染不仅范围大而且污染持久,影响深远。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陕北地区资源开发对当地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也是相当严重的。
由此可看出,资源性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员工、国家、企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而又现实的意义。
二、陕北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陕北地区安全生产问题总体状况良好
陕北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在总体上是好的,整体要优于省内其他地区。以榆林地区煤炭企业为例,2001年至2005年,全市地方煤矿共发生各类死亡事故177起,死亡188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为1.72、1.23、1.16、0.81和0.90,总体呈下降趋势。连续16年,全市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省上控制指标,未发生5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走在全国、全省前列,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2005年,全市地方煤矿共发生各类死亡事故48起,死亡55人,同比上升11起17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90,同比上升0.09人;百万吨死亡率比全省平均水平的1.99低1.09,比全国平均水平的2.84低1.94。地方煤矿共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388处。
(二)安全生产问题在行业上存在差异
从陕北地区的煤炭资源性企业、石油资源性企业、天然气资源性企业三个行业来看,安全生产问题存在着差异。目前天然气资源性企业除榆林天然气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全部由长庆油田公司开采和管理,采气区域集中,气井数量少,管理技术先进。在靖边的天然气净化一厂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天然气净化气厂,榆林天然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全国实际产能最大的甲醇生产企业,无论是生产技术还是管理水平上,都是全国最先进的。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天然气资源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是三个行业中最好的,也是最有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的。石油资源性企业中的安全生产问题也相对较少:一方面是因为炼化等深加工企业数目少,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安全生产工作较扎实;另一方面,从采油生产来看,尽管油井数量众多,但长庆油田和延长石油都有较长的经营历史,在长期的采油作业中积累了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安全生产事故较少。即便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也由于其生产作业的特点,主要是对油井和钻井设备造成损害,一般不会有人员伤亡,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更少。尽管榆林市的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但三类资源性企业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最高的还是煤炭资源性企业,而且最主要的是煤炭开采企业,这和全市煤炭企业数目众多,特别是中小煤炭企业所占比重大,以及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落后,工作方法缺乏科学性有很大的关系。
(三)安全生产问题在地域上存在差异
陕北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地域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市县中心地区的安全生产问题较少,而偏远的、交通不发达的山区地区安全生产问题较多。这种安全生产问题上的差异是由企业的资质条件、管理水平、政府监管力度上的差异造成的。二是陕北两市在安全生产问题上的差异。以煤炭企业为例,榆林市连续16年未发生死亡5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延安市2005-2006两年内就发生了黄陵“9?15”矿难和子长“4?29”矿难等两起重特大矿难事故,分别死亡12人和27人。当然,这和延安地区煤矿瓦斯含量远高于榆林地区煤矿瓦斯含量有着密切的关系。
(四)安全隐患大,安全生产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目前,陕北地区资源性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大,安全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尤以煤炭企业突出。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陕北两市煤炭企业超采严重,导致矿井瓦斯浓度增加,设备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容易引发矿难。黄陵七丰村沟西煤矿“9?15”矿难的直接原因是瓦斯爆炸,但瓦斯浓度过高和该矿的超产严重有密切关系,该矿属严重超产矿井,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年产6万吨,实际上去年生产煤炭13万吨,是核定生产能力的2倍以上。2005年前8个月已生产煤炭10万吨,已远远超过核定生产能力。据统计,目前延安和榆林两地煤矿的平均超产率在1-1.5倍之间。二是工艺装备陈旧落后,采煤方法不科学,增加了采煤过程的安全隐患。三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特别是一些必要的通风设施、瓦斯浓度检查仪器等或是没有,或是低级落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四是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特别是中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意识更差,所以在采煤过程中粗心大意,对事故苗头置之不理,增大了矿难发生的可能性。
三、陕北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遍提高资源性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思想方面入手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的全体员工都有关系,特别是和各级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程度有更密切的关系。当前要降低陕北地区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比率,首先要对资源性企业全体员工,特别是各级经营管理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生产事故的危害性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方面,企业内部要形成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并由企业的一把手亲自负责,使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和现场教育;另一方面,要由行业协会及政府安全生产部门牵头,定期举行各资源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企业一把手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教育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既要有正面典型的树立,又要进行反面教育,使安全生产深入每个员工的心里,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全体员工,特别是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者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涉及安全生产的一切工作就都好做了,实现安全生产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二)建立企业各级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制,并与每位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经营管理者的报酬直接挂钩,从利益角度入手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根据西方有关人性的利己原理,在企业生产活动中,为了实现一定条件下利益的最大化,人们会带有侥幸心理并做出一些冒险行为,从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所以要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责任的方式,来避免这种侥幸心理及冒险行为的产生,并通过实行员工收入,特别是经营管理者的报酬与安全生产直接挂钩的分配制度,使员工的利己心理在安全生产中发挥正面的作用。在陕北资源性企业生产中,要从企业的最高领导者入手,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落实到每个人头上,使每一个员工都能真正认识到自己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从而真正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同时要把每一员工的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其他福利性收入及接受培训和职务晋升机会与安全生产直接对应起来,并进行一定的奖惩,特别是要通过对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重奖,来正面引导全体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做好日常基础管理工作,从小处着手、细处着手,防止和杜绝安全生产隐患的出现,从制度角度入手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加强企业的规范化建设,做好企业的科学管理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这集中体现在企业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以及有效执行方面。陕北资源性企业,特别是地方资源性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低下,制度不健全,以及执行不力的情况,使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得以排除,最终酿成大祸。陕北资源性企业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各级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等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同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细化,从小处着手、细处着手,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现场作业和操作制度,如延长石油某采油厂的《五分钟安全教育制度》,要求每一位员工在上岗前五分钟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在安全生产方面收效显著,值得推广。以此为例,各类资源性企业及内部各生产单位要结合生产实际,摸索出更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工作制度和措施,从而把安全生产工作做细、做实、做精,并狠抓各项制度的执行,把安全生产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安全生产制度成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实实在在的保证。
(四)行业协会及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从监管角度入手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既是企业自身的事,同时又是社会性问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责无旁贷。同时,行业协会及地方政府也应积极监管,特别是地方政府应代表全社会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陕北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中,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首先要为每一个企业建立详细的生产档案,做到对每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完全掌握,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进行整改,不能在企业出了生产事故以后,相关部门的领导以不知道、不了解、正在进行整改而一推了之,也就是说政府部门也要通过建立责任制的方式,确实负起监管责任来。其次,要建立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机制,如企业员工及公民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重奖制度,并列出详细目录等,这样就把政府单一监管转变为全社会参与的全方位、全天候监管,使资源性企业能确实感受到来自全社会的压力,从而杜绝侥幸心理,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实做好。当前陕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煤矿企业普遍存在超采和使用落后甚至是淘汰工艺装备采煤的安全隐患,这不仅反映了煤炭企业盲目追求利润、安全生产意识淡漠的现实,同时也反映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现实。
(五)加大对责任事故的处罚力度等,从依法管理角度入手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律建设方面比较滞后,以煤炭安全生产为例,我国于1950年10月发布了第一个有关煤矿安全操作的法规。此后,煤炭工业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针对安全生产问题,也制定和发布过一些标准和指令,1996年的《煤炭法》也只是在很少一部分内容方面涉及了煤矿安全的问题,也就是说在长达几十年的煤炭开采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其他行业的情况和煤炭行业类似。直到2002年《安全生产法》的问世,我国才有了第一部强调工作场所安全性的全面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是我国资源性企业事故频频发生重要原因。
尽管陕北地区安全生产问题整体情况较好,但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危害性极大,一旦发生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当地政府部门,要充分树立安全生产无小事的观念。通过依法管理,加大对不安全生产因素的处理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一是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坚决依法惩处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绝不姑息,更不能隐瞒包庇,从而加大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事故风险。二是要细化《安全生产法》及各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形成地方性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措施,加大对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处罚力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资源性企业由于对资源的无偿或低成本占有,所以经济效益都比较好,较小数额的经济处罚不足以引起其经营成本的大幅增加,有的资源性企业甚至希望政府以罚代管,从而逃避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进一步说明了,对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的经济处罚力度太小。所以,应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大对资源性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及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处罚力度,真正加大资源性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风险。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以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资源性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凡不能在规定时间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一律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格;另外可规定一个起始时间,对凡是在此之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资源性企业也一律取消其经营资格,从而进一步加大资源性企业的生存风险。总之,要通过加大打击力度的方式,使依法管理成为陕北资源性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最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