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学习重点
1.了解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内容
2.掌握公务员的政治鉴别能力
3.掌握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4.掌握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
5.掌握公务员的调查研究能力
6.掌握公务员的沟通协调能力
7.掌握公务员的创新能力
8.掌握公务员的心理调适能力
9.掌握公务员的表达能力
10.掌握公务员的领导能力
11.掌握使用办公设备的能力
恪尽职守是公务员的立身之本。“恪尽职守”出自于《孙子兵法》。恪:谨慎、恭敬。尽:完善。恪尽职守就是尽自己的努力,严守自己的职业或岗位。根据2011年10月17日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规定,公务员要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把个人价值的实现融入到为党和人民事业的不懈奋斗之中。
使命感是一种催促人们完成任务并实现自我理想和信仰的心理状态。作为国家公务员,我们必须要有使命感,要有明确的价值观及做人做事的理念,并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去努力工作。责任意识就是清楚明了地知道什么是责任,并自觉、认真地履行社会职责和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责任,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责任意识的表现在我们的职业生活中无处不在。只要稍微留意就不难发现,总有这样一些人让我们感动,他们用行动诠释着责任意识的最高境界。
一、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内涵
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我们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前提,是我们公务员的本质所在。关于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内涵,我们需要掌握以下方面。
(一)职业使命感
职业是人们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谋生手段的工作;从社会角度看职业是工作人员获得的社会角色,工作人员为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从国民经济活动所需要的人力资源角度来看,职业是指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操作的专门工作岗位。
“使命”一般有四种解释:一是使者所奉之命令。在《左传·昭公十六年》中说:“会朝之不敬,使命之不听,取陵于大国,罢民而无功。”意思是说,在朝会天子的时候表现不恭敬,使者所奉之命令不听从,与大国搞不好团结,使民疲劳而没有成果。二是奉命出使之意。在《宋史·田景咸传》中说:“每使命至,唯设肉一器,宾主共食。”意思是说,每到奉命出使的时候,仅炒一盘肉,宾主一起食用。三是任务。在《三国演义》第八回中说:“但有使命,万死不辞。”意思是说,只要肩负重大的任务,即使是死也不会推辞。四是奉命出使的人。《水浒传》第八十五回中说:“宋江正在蓟州做养军士,听的辽国有使命至,未审来意吉凶。”意思是说,宋江正在蓟州休整军队,听到有辽国奉命出使的人来到,不知道他的来意和这个事情是吉是凶。
马克思曾指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这是对使命的深刻阐述。使命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接受,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是否感觉到它的存在,它都会伴随着我们每个人的出生而降临到我们身上的。
使命感是人对一定社会一定时代,社会和国家赋予使命的一种感知和认同。使命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要承担使命?自己的使命是什么?应该通过怎样的努力,以怎样的实际行动去实现自己的使命?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感知,就是我们的使命感。我们就是在这种使命感的指导下,逐渐完成自己的使命,实现人生的价值。
我们再来看职业使命。职业使命就是把自己的职业看成是肩负重大任务和责任来完成。这就赋予职业崇高性和追求价值,这是完成职业的动力源泉,也是职业的意义所在。职场中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职业使命。
而职业使命感,是我们作为工作人员对一定社会和一定时代,社会和国家赋予使命的一种感知和认同。职业使命感是职业精神的灵魂。职业使命感,就是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以及这样做的意义,就是把自己与一个伟大的事业联系在一起,并释放生命的激情。简单说,职业使命感就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使命意识。比如我们公务员的职业使命感,就是我们对于自己公务员职业的使命意识。一个人对自己使命的认识越深,他的使命感就会越强烈。具有使命感的人,首先具有钢铁一般的意志,更是一个实干家,富有极强的探索精神,勇于真心投入,并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具有使命感的人,不会被动等待新的使命来临,而是积极主动地去寻找目标和任务。不是被动去适应新使命的要求,而是主动地去研究、改变所处的环境,尽量作出一些有意义的至关重要的贡献,并从中吸取再一次走向成功的力量。
总之,职业使命感是一种无论给予自己的任务有多么困难,都有一定要完成的坚强信念。如果缺少这样的使命感,就很难成为一位真正优秀的公务员。
(二)职业责任意识
责任是一种职责或任务。它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有社会就有责任,身处社会的每个成员必须负有责任。
责任有两种基本涵义:一是指分内应该做好的事,如履行职责、尽到责任、完成任务等;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担负责任、承担后果等。
责任是一种客观需要,也是一种主观追求;是自律,也是他律。一切追求文明和进步的人们,应该基于自己的良知、信念、觉悟,自觉自愿地履行责任,为国家、为社会、为他人作出自己的奉献。
责任是一种能力,又远胜于能力,责任是一种精神,更是一种品格;责任就是对自己不喜欢的工作,毫无怨言地承担,并认认真真地做好。责任无处不在,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例如:父母养儿育女,老师教书育人,医生救死扶伤,工人铺路建桥,军人保家卫国,公务员做好政府工作等。
责任有不同的范畴,如家庭责任、职业责任、社会责任、领导责任等。这些不同范畴的责任,有普遍性的要求,也有特殊性的要求。责任只有轻重之分,而无有无之别。
责任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形式来区分,可以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去认识。按照内在的属性,责任可以分为:角色责任、能力责任、义务责任和原因责任。角色责任指相同角色共性的责任范畴,可以简单理解为“在角色共性规则下应该做、必须做的事情”。能力责任指的是,超出共性角色责任要求的责任表现,具有明显的评价性,可以理解为“努力并结合能力做的事情”。义务责任指的是没有在角色责任限定范围的责任,可以理解为“可做、可不做的事情”。原因责任指的是原因直接导致的责任。由于存在各种原因,这些原因可以承担相应的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和义务责任。
人在社会中生存,就必然要对自己、对家庭、对集体甚至对祖国承担并履行一定的责任。对于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来说,其责任可大致分为五类:一是源于工作性质的行政责任;二是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三是以社会心理意识约束力为表现形式的道德责任;四是以社会团体约束力为表现形式的纪律责任;五是以国家强制性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只有尽到对父母的责任,才能是好子女;只有尽到对国家的责任,才能是好公民;只有尽到对下级的责任,才能是好领导;只有尽到对学校的责任,才能是好员工。只有每个人都认真地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社会才能和谐运转、持续发展。
责任是使命的召唤、是能力的体现、是制度的执行。只有能够承担责任、善于承担责任、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是可以信赖的人。决定一个人成功的重要因素不是智商、领导力、沟通技巧等,而是责任意识,一种努力行动,使事情的结果变得更积极的意识。
知道了什么是责任,我们再来看责任意识。责任意识,就是清楚明白地知道什么是责任,并自觉、认真地履行社会职责和参加社会活动过程中责任,把责任转化到行动中去的心理特征。
责任意识是一种自觉意识,表现得平常而又朴素。责任意识也是一种传统美德。我国自古以来就重视责任意识的培养。“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强调的是热爱祖国的责任;“择邻而居”讲述的是孟母历尽艰辛、勇于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卧冰求鱼”是对晋代王祥恪尽孝道为人子的责任意识的传颂。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责任意识是一个人对自己、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包括国家、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主动施以积极有益作用的精神。有责任意识,再危险的工作也能减少风险;没有责任意识,再安全的岗位也会出现险情。责任意识强,再大的困难也可以克服;责任意识差,很小的问题也可能酿成大祸。有责任意识的人,受人尊敬,招人喜爱,让人放心。
责任意识的表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其实只要稍微留意就不难发现,总有这样一些人让我们感动,他们用行动诠释着责任意识的最高境界。党的好干部牛玉儒以勤政为民、忘我工作诠释“生命一分钟,敬业六十秒”;桥吊工人许振超在普通岗位上创出世界一流的“振超效率”;乡邮员王顺友二十年如一日在大凉山中用脚步丈量工作的苦乐;公安卫士任长霞以炽热情怀书写执法为民的人生壮歌;导弹司令杨业功用赤胆忠心浇铸共和国的和平之盾;医学专家钟南山在抗击非典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中敢医敢言;科学家马祖光在实验室里以生命之火点燃科学之光;艺术家常香玉用德艺双馨八十载人生唱响“戏比天大”。
即使在我们的身边,也时刻能看到众志成城抗台风、挥汗如雨战高温、连夜施工抢进度、扶贫捐款献爱心的事迹。从中我们无不感受到一种品格,一种境界,这就是对国家、对人民、对事业的责任意识。
相反,没有责任意识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一起起惨痛矿难带给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一种种假劣食品导致许多无辜百姓的伤害,一次次严重污染造成难以挽回的生态灾难,一例例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例引发的沉痛教训,甚至一次次小小的操作失误造成的无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些事情中,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共同的祸根,也就是责任的缺失!不仅表现在对个人的不负责,更表现在对家庭、集体甚至国家的不负责。责任就像一把双刃剑,沉甸甸地摆在我们面前。
二、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意义
做人必须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一个人如果对客观存在的使命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那么,这样的人就不会真正懂得人生的意义与价值,也不会承担起做人的责任与任务。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人,是可悲的人;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人生,就是行尸走肉的人生。那么,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究竟有哪些重要意义呢?
(一)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精神动力作用
做人是一定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一个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人,就会珍惜人生,珍惜生命,珍惜工作,珍惜生活,珍惜一切;相反,如果一个人缺乏使命感和责任意识,那么他就缺少了做人的内在的激情与动力。
一个人来到人世间,是有自己的责任与任务的。所以,做人就必须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也就缺乏做人的激情与动力,缺乏做人的责任心与感恩精神。一个人只有在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指导下,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使命,实现人生的价值。
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人内在的永恒的核心动力。一个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越是强烈,那么他的人生希望也就越强烈,他的工作激情与生活热情越强烈,他的人生责任感也越强烈。有强烈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人,是自觉的人,是奋斗的人,是百折不挠的人,是任劳任怨的人,是坚强不屈的人。
(二)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履行职责的需要
公务员的职责性质决定我们每个公务员必须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和公正廉洁。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具有高度的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将使命作为终身的奋斗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为了心中的理想,在一生中做出永不停息的努力。
有了职业的目标,我们即使在做一件最微不足道的事情,都会变得有意义。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人一般都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明确知道自己事业的目标;二是不断地朝着更高的目标前进。目标的意义不仅仅是目标本身,更是我们行动的依据。
(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完成党和人民事业的需要
党的奋斗目标是党引领革命方向,号令集合队伍,团结凝聚力量,带领群众前进的方向和战斗的旗帜。我们党从成立那一天起,就开宗明义地向世人宣告: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党的十七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高理想和最高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党的事业,就是人民的事业,就是我们公务员的事业。就是要求我们每一位公务员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把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忠诚同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坚定地统一起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努力奋斗。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务员是国家的雇员。所以,我们每个公务员必须以党的目标、任务和方针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只有具备了强烈的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才能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任务。
(四)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完成工作的需要
一个人具备了强烈的责任心就会拥有较强的自信心与使命感,会不断进取,对工作投入极大的热情,会自觉的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会主动处理好分内和分外的工作,会自觉从事业的角度出发,以工作为重,在有人监督与无人监督的情况下都能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推卸责任。
一个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如何,决定着他对工作的态度,决定着其工作的好坏和成败。如果一个人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即使他有再大的能耐,也不一定能作出好的成绩来。不论你是一名普通公务员,还是一名有职务的公务员,都应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凡事尽心尽力而为,以主人翁的身份和态度积极投身到政府工作中,在社会发展中体现出自己的价值。
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内容
我们公务员应当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要把工作当作事业来做。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和热爱事业是对我们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我们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最基本内容。
(一)忠于国家
忠于国家是公务员的天职。我们公务员要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忠于国家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要忠于国家宪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执行公务,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一种情怀,是一种担当,是一种境界和觉悟。所有的公务员必须树立民之所忧、我之所行的公仆情怀,增强责任感,把工作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把自己和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以国家喜为喜,以国家忧为忧。
(二)服务人民
服务人民是公务员的根本宗旨。我们要树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永做人民的公仆;要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群众路线,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深入调查研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要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善于做群众工作,努力提供均等、高效、廉价和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公务员是个特殊群体,是国家的公务员,掌握着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分配权,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某种程度上,公务员在社会中起着一个标杆的作用。如果公务员群体缺乏社会责任感,任意挥霍手中的权力和资源,而不是真正地为人民服务,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那对我们国家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三)恪尽职守
恪尽职守是公务员的立身之本。我们要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把个人价值的实现融入到为党和人民事业的不懈奋斗之中;要弘扬职业精神,勇于创造、敢于担当,顾全大局、甘于奉献,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等考验面前冲锋在前;要发扬职业作风,求真务实、勤于任事,艰苦奋斗、淡泊名利,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要严守职业纪律,严于律己、谨言慎行,不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
(四)公正廉洁
公正廉洁是公务员的基本品质。我们要崇尚公平,履职为公,办事要出于公心,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正气在身,坚持真理、崇尚科学,诚实守信、为人正派,不以私情废公事,不拿原则做交易;要为政以廉,坚守信念防线、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不以权谋私,要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弘扬传统美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五)热爱事业
公务员作为社会活动的指挥者和管理者,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肩负着巨大的责任。公务员必须充分意识到这一点,热爱自己的事业,投身于自己的事业。
首先,公务员对国家、对社会要承担责任。这是国家和社会对公务员的客观要求。公务员能否意识到这一点至关重要。缺乏这种意识的公务员,其工作活动就缺乏内在动力,就会或者为了获取物质利益,或者为了显示自己业绩,或者把工作活动视为一项不得不做的事情,而缺乏为社会做贡献的主观强烈愿望。相反,社会责任感强的公务员,他们虽然也重视自己的工作业绩,但并不把它作为最终目的,而是看作为社会作贡献的手段。他们具有报效社会的明确目的和服务社会的强烈愿望,因而工作也就有了强大动力。
其次,公务员对工作负有责任感。对于社会组织者来说,组织既是公务员获取利益的场所,又是公务员实现价值的舞台。因此,公务员的责任就是让自己在这两方面都得到满足,让自己在对社会的贡献中得到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满足。公务员必须把工作作为自己的责任,始终贯彻到自己的一切活动中。如果公务员对自己的工作没有尽到职责,那么公务员就不会对党、对政府、对国家乃至社会尽心、尽力、尽责。
四、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缺失
只要认真观察一下,我们就会发现,社会上存在着许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缺失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公务员队伍里也并不少见。
(一)缺失的表现
在喧嚣浮躁、物欲横流的当下,一些公务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渐渐淡化了。如:有的工作粗枝大叶、得过且过,对工作能推就推,能拖就拖;有的工作被动应付,敷衍塞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工作不主动、不细致,遇到矛盾绕着走,碰到问题往后退;有的在工作中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抱着完成任务、应付差事的态度,不动脑、不入心、不上手;有些公务员对身边种种矛盾和冲突没有清醒认识,看不到形势严峻的一面,头脑中缺少居安思危的弦,没有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责任感,对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事熟视无睹甚至出现推诿、敷衍塞责,致使问题由小变大,常常失去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有的该作为时不作为,消极应付,被动工作,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出了问题后,见风使舵,明哲保身,以各种借口为自己开脱责任;还有的习惯于用老方式、老办法想问题,做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条件用不好,有机遇抓不住,求稳怕乱,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致使工作推不动。
公务员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迟早要出事的。据报道,某地政府的“中秋节放假通知”却变成了“端午节放假通知”。本来一份官方通知从草拟到成文,要经过几道程序的,而相关环节却都没发现明显错误,可见缺失责任心的不是一人两人。在机关狠抓效能建设的当下,还有如此低级错误的发生,这显然不是工作能力的问题,而是工作责任心缺失的原因。
无独有偶,出错的还不止一家两家。严肃的法院判决书错字连篇,公安局在网上公布的通缉犯身份证号码更是一错再错,这些听起来让人难以置信,但确实发生了。无辜的农民工多次被当作通缉犯抓,当事人数次和警方沟通后错误却持续发生。可以想象,这些错误对当事人影响有多大,试问工作责任心如何体现呢?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如何体现呢?
(二)缺失的原因
从一般意义上讲,公务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不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思想偏差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能力不强方面的原因,还有社会环境负面影响以及公务员管理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人私心杂念作祟是公务员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缺失的主观原因。责任心是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综合体现,是一种心灵的内化和心理的自觉。一些公务员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不强,说到底是个人私心杂念在作祟。一怕丢面子。讲责任,就要动真格和来实的,就要讲原则不讲面子。那种存有私心杂念的人,往往患得患失,是难以下定决心坚持原则并履行好职责的;二怕得罪人。讲责任必然要肯定一些人,批评一些人,甚至批评自己。一些公务员批评上级,怕得罪领导;批评同级,怕陷入孤立;批评下级,怕丢选票。前怕狼后怕虎,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该抓的不敢抓,该管的不敢管;三怕出差错。在一些人思想中,认为“当先进太累,当后进挨批,当中游最美”,只求过得去,不求创佳绩,缺乏争创一流的锐气和闯劲。
第二,能力素质不高是公务员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缺失的客观原因。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一种担当,就是要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是公务员拥有强烈责任心的基础条件。
目前,很多公务员责任心缺失,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自身素质不过关,对纷繁的客观事物心中无底,抓不住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心虚气短。一些公务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注重理论学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钻研、领会和把握不够,理论功底不深。现在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对各级公务员知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些公务员的知识水平和知识结构与其担任的领导职责差距甚远,缺乏应有的专业素质,难以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迅速准确地作出判断,更难以实事求是地提出对策措施和又好又快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三,社会环境负面影响是公务员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缺失的社会原因。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给党的作风建设带来了许多新的考验和挑战。
一是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导致一些公务员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加之随着社会变革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增多,如国有企业面临的困境、社会局部出现的收入差距拉大和党内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等,使得一些公务员感到困惑,思想上的困惑必然影响到责任意识的问题。
二是“官本位”封建意识的残余影响。一些公务员在这种思想意识的影响下,为当官、保官或升官,要么怕冒风险,只求“天下太平”,不敢负责任;要么追求一时的所谓政绩,“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上级不注意”,乱作为;要么怕得罪上级,失掉官位,明知上级决策错误,也不敢提出不同看法。有的领导受“不畏臣贪而畏臣不忠”等封建思想的影响,选用公务员首先看是否对自己忠诚,然后才看才能高低或廉洁与否,导致部分公务员只求领导满意,不求忠于职守或履行职责。
第四,用人制度不完善是公务员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缺失的机制原因。在一些地方,决定公务员“升降去留”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仍缺乏群众参与,公务员评价“内循环”,政绩考核“向上看”,加重了干群脱离群众的现象。一些有能力和敢干事的公务员,在老百姓中口碑较好,但在公务员圈子里容易得罪人,投票推荐的时候不一定推得出来,一些不得罪人的“好好先生”反而却容易被推出来。一些地方公务员考核后也没有明确的奖惩,公务员只要不犯大错误,即使庸一点或懒一点也能顺利地任满一届。有些公务员失职渎职,但是考虑到组织上培养一个公务员不容易,对其惩戒往往失之于宽。
对制度的执行力度偏弱,或者干脆就没有执行,这大大降低了公务员失职渎职的风险和成本。在这种制度下,一些公务员既不能对上级负责,觉得自有领导承担责任;也不能对下级负责,认为老百姓不能决定他们的命运。他们只是对自己负责或只对自己乌纱帽负责。这些都是我们公务员需要正视的问题。
五、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强化
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意识,首先要求公务员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从法律角度上讲,使命和责任是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是自己必须要履行的一种职责。使命和责任重于泰山,要求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完成上级各项工作部署。使命和责任意味着使命和奉献。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立足本职工作
本职工作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立足点,做好本职工作是一个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对工作的一个最起码的标准。脚踏实地、立足本职,从平凡的工作入手,从点滴的小事做起,一步一个脚印,担当起自己应负责任,在工作的实践中锤炼自己,提高工作能力,不要好高骛远,心存太多的欲望和要求。比如,当一个病重的母亲,看到嗷嗷待哺的婴儿,坚持尽到一个母亲责任,我们并没有因母亲所做的平凡事,而忽视了母爱的伟大。
在平凡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同样是一种伟大的品格。责任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有人说,人生中只有一种追求,就是对责任的追求。
事实上,只有能够承担责任的人,敢于承担责任的人,才能被赋予更多的使命,才有资格获得更大的荣誉。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或者一个不负责任的人,首先失去的是社会对自己的基本认可,其次失去的是别人对自己的信任和尊重。
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勇敢地去担当,无论对于自己,还是对于社会都将是问心无愧的。我们一定要增强自己工作中的责任心,坚持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重点,克服一切困难,集中一切精力,做好工作,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放弃自己的责任。
责任让人勤奋,责任让人努力,责任让人上进,责任让人清醒,责任让人理智,责任让人有为。有的责任履行起来很难,无论是难是易,不在于工作的类别,而在于做事的人。只要你想做,你愿意做,你就会做得更好。孔繁森为了西藏人民,焦裕禄为了建设兰考,任长霞为了一方平安,呕心沥血、鞠躬尽瘁,在人民心中树立起了一座座丰碑。我们身边也有很多同志,默默无闻、辛勤工作在基层一线,他们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积累了一条又一条优秀实践经验、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创新成果。毋庸置疑,支撑他们都是为了一种至高无上的追求——就是对使命和责任的追求。一个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并不仅仅体现在大是大非面前,而大多是体现在平凡的工作当中。一个连平凡的工作都不愿负责任的人,又怎能在大事上承担责任呢?
(二)注重培养引导
如果说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一个人充分施展自己才能和自我实现的强烈驱动力,那么产生这一驱动力的源泉之一就在于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的养成。而且,驱动力的大小与培养引导的效果成正比。为此,我们要侧重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精神。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敬业精神有过精辟的定义,孔子称之为“执事敬”,朱熹解释敬业为“专心致志,以事其业”。我认为爱岗敬业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用一种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要有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工作精神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的职业作风。
无论什么行业,无论什么岗位,无论从事什么工作,只要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就是为社会做贡献。爱岗是敬业的基础,敬业是爱岗的具体表现,不爱岗就很难做到敬业,不敬业也很难说是真正的爱岗,因此,我们要把单位整体目标和个人的价值取向有机地结合起来,互为统一、互为作用、互为促进,我们要明白自己的工作不仅仅是谋生的职业,更要作为一种理想、一种使命、一种事业、一种责任,把工作标准调整到最高,把精神状态调整到最佳,把工作劲头调整到最大,努力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要开展“责任第一”教育活动。责任出智慧、出力量。有了责任心,再大的困难也可以克服。没有责任心,再小的问题也成了不可逾越的高山。现在工作中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并不单纯是因为公务员的素质能力低,更多的是因为缺乏工作责任心,一个人如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即使能力暂时低一点,虽然暂时不能大用,也有使用和继续培养的价值。但如果一个人缺乏或失去了责任心,则是不可使用之人。失去责任承载的能力,只会把事情搞得更糟。
我们要将“责任第一”融入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每位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素质,是考核每位公务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是加快推进社会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各项措施的基础和保障。
我们要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敢挑重担,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精神。要通过一系列活动为载体营造氛围,一系列手段为措施确保落实,涤荡到每一个人心灵深处,塑造同志们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意思。
我们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我们要从树立岗位责任意识、学习责任意识、实干责任意识、细节工作意识、集体工作意识五方面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
(三)改进选拔方式
坚持在发展实践中选人用人,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公务员给予必要关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待遇,不让老实人吃亏。冲破条条框框,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创新公务员选拔形式,为特别优秀的公务员破格提拔广开渠道。健全完善公务员“能下”的正常退出机制,加大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公务员的调整力度。
(四)强化宣誓制度
宣誓制度对于公务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宣誓,古代也叫起誓,是用最郑重的形式,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并请接受誓言者监督,在起誓的那件事上把对自己的监督和处置全权交给誓言接受者。
公务员宣誓是公务员就职的时候,誓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承诺方式。也就是说,我们作为一个要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当我们就职的时候,必须向老百姓发出公开的承诺,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公务员宣誓制度又叫公务员宣誓就职制度,是国家公务员任职的一项重要程序,是强化政府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
“宣誓就职”这四个字始终联在一起,要么叫宣誓就职,要么叫就职宣誓,宣誓才能就职,就职必须先进行宣誓,因为宣誓意味着不仅要求老百姓遵守宪法和法律,更为关键的是,掌握权力的公务员自己首先要遵守宪法和遵守法律。
关于宣誓仪式。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必须悬挂国旗,宣誓场地应当庄严、朴素、整洁。宣誓时,应当设立监誓人和领誓人,用普通话宣誓。宣誓人应当庄重严肃,着正装。宣誓人应当面向国旗肃立,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掌心向前,在领誓人的带领下宣读誓词。监誓人应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宣誓。监誓人不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指定领誓人和监誓人。自行组织初任培训的机关,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好宣誓。全国各地应认真组织公务员就职宣誓活动。新录用的公务员可分别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律协组织,新选举或任命的“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及政府部门负责人,法官、检察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组织就职宣誓。条件成熟时,将上述内容分别写进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之中。
新录用公务员宣誓作为一种制度已在我国初步建立,这对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造就一支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可以增强我们公务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责任感和荣誉感。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有助于我们形成尊重法律的良好风气,有利于强化我们的诚信意识。同时,宣誓还将对我们公务员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把外在的法律规范、职业要求内化为自我的需要,使自己真正成为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和专业化的公务员。
我国实行公务员宣誓制度与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其制度价值就在于可以增加任职者的使命感和守宪的法律意识,从而为日后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依法办事的水平。
宣誓制度要求国家公务员以法律、法规和制度为权威,破除个人崇拜的陋习,因为唯有以法律和法规为权威的治理才是持久而有效的。这就要求宣誓者对宪法和法律忠诚,对人民负责,而非对个别人负责。
总之,国家公务员宣誓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毕竟,一个人违背誓言,除了法律及制度层面的制约,在我国的文化里,还要承受道义上的谴责:有诺不践,背信弃义,最为国人所不耻。而且,它还会时时提醒国家公务员:我每时每刻的所作所为,践行或违背了自己当初的誓言了吗?
(五)完善机制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要有相应的机制作保障,都要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我们要不断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为强化责任意识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从而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我们要构建责任机制,固化岗位责任。我们要以“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的原则进行岗位责任固化,既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又要符合实际的需要。同时,岗位与岗位之间要保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岗位职责确定后,要细化每个岗位的工作规程、质量、时限和标准,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具体到每个人。凡是由两个以上人员负责的工作,必须明确第一责任人。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现问题后,明确是哪个岗位、哪个环节、哪个人出现了过错,才能实行有效的责任追究,才能防微杜渐,才能亡羊补牢。这就从机制上解决了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了问题,我们要深刻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虽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作为掌握公共利益的公务员,我们必须防止违法失职行为,广大公务员要绷紧“神经”,慎重对待公共管理中的每一个细节。“责任心”不是“先天有之”,其实更多地源于“后天约束”。“没有约束的责任”就是“没有保障的责任”。
我们要严格依法执法。“从严治国并非苛政”,严格的执法其实更多地需要建立“合法”的基础上。因此,我们更需要廉洁从政和文明执法,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规范运行。
我们要自觉接受群众对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其实政府代表民众,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责任就是民众的责任,增强自觉接受群众对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才能促进群众广泛参与,问责效率才能最大化,我们的责任感才能进一步增强。
我们要从消极问责走向积极问责。人大是民主监督机关,在新时期下,我们要在强化人大质询权的同时,充分引入多元问责主体,包括民主党派监督、定期的民意质询、舆论监督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追究责任不是终极目的,而通过内部激励和外部约束培养公务员从内心深处建立责任感才是重中之重。
其次,我们要构建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措施。考核是执行力的动力之源,在设计考核指标时,必须突出中心工作。应根据工作的发展变化,有所侧重,突出重点,可采取总体目标和关键业务两种界定方式,既要明确目标导向,又要抓住关键业务,重点突破。同时,我们必须强化监控和反馈。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要实行日常电子自动考核。要完善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注重平时考核结果,实行日常工作备忘审核制度。
再次,我们要加强公务员监督机制,规范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把监督延伸到公务员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等全过程,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对决策、执行等重点环节和人财物管理等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我们要着力解决管理信息流通不够,单个管理部门力量分散、滞后,预防工作不到位的问题,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发挥多部门的合力作用,联合执纪执法,增强监管的震慑力和有效性。
(六)坚持领导垂范
首先,领导是一个单位的“领头雁”。领导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尤为重要,领导自觉做到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力求做多一点,做好一点。班子成员要带头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积极参与,善于创造,甘于奉献,自我完美,自我发展,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和提高执行能力,做到率先垂范,努力成为艰苦创业、勤奋学习、增进团结的模范。同时,我们要善于创造条件调动下级积极性,把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促使基层公务员由被动应付向主动执行转变,由常规执行向创新执行转变。
其次,公务员要带头端正执行责任之风。执行力建设要求公务员由督促执行向先执行转变,成为抓执行的第一人。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塑造执行形象,以自身的有效执行来督促、影响并带动每个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尽职尽责抓执行。我们要特别牢固树立一线意识,到一线去,到矛盾和问题多的地方去,到执行难度最大的地方去,在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此外,我们要注意加强干群之间的沟通,形成良好的执行信息反馈通道,以有利于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适时调整流程或补充完善制度。使本单位同志在履行工作职责上做到上下互动、整体联动,在落实工作的执行力上做到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总之,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一种情怀。我们每个公务员应该把自己的命运与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紧密联系起来,以人民的喜为喜,以人民的荣为荣,做到荣辱与共。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是一种担当。
这种担当是职务职责使然,就是要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行其责,就是要忠于职守,不马虎、不推诿、不耍滑,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尽其所能、尽力而为地履行好职责;责任心还是一种境界。就是把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作为一种崇尚,作为一种价值追求,作为一种信守。
做人也好,从业也罢,我们都要从守护住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做起,都应该把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看作是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综合体现,是一种心灵的内化、一种心理的自觉。只要我们对国家、对人民、对当地的发展,有一种高度的责任感,真正做到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官、扎扎实实干事,就能把虚事干实,把实事干好,把难事干成。
六、公务员的政治责任
公务员首先要有政治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意识,这是对公务员的最基本要求。关于政治责任,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责任的定义
政治责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所作所为必须合理、合目的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决策包括政策与法规、规章、行政命令等。所作所为的合理、合目的性,即必须合乎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政治责任主体应该为其政治言行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界定政治责任的主体。政治责任的主体仅指由人大及其常委选举、任命或决定任命的政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务员。而不包括党政机关领导班子集体,也不是指党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政治言行。政治言行是指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一切言行。对于公务员的政治责任行为,可以根据其在承担政治责任时的意识状况和主观意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积极承担政治责任,一种是消极承担政治责任。所谓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即公务员在主观意识上达到了应有的高度,认识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发的政治责任是必需的,是主动完成“在其位,谋其政,承其责”的合理行为。反之,则是消极承担政治责任。
(二)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表现
当前部分公务员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突出表现是忽视思想政治工作,体会不到思想政治工作这条“生命线”的现实价值,看不清自己应履行的政治责任,工作上追求“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积极进取,反而得过且过,将功劳千方百计揽到自己身上,而对于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却是百般推诿,甚至放弃责任;也有部分公务员知道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但研究不深入,措施不得力,没有真正落实自己的政治责任。实践证明,淡忘政治责任,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就会酿成大错。
另一种表现是:凡事均“下不为例”,不能做到依法执行。个别公务员在政绩和政治前途的诱惑下,在重大决策项目上,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违背基本的决策规律和管理规律,上马大量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造成了巨大的浪费。还有公务员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既没有使部分公务员受到应有的处分,也免去了部分公务员的刑事责任。
更有许多公务员不能切实履行批评的政治责任。要知道,放弃批评,就等于放弃了公务员的责任;丢掉批评,就意味着丢弃了自己守卫的那块阵地。尤其是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各级公务员都面临着腐败思想文化侵蚀的严峻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公务员切实履行批评的政治责任,就显得更为迫切、更为现实。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最严重表现是完全放弃自己的政治责任,不仅不履行,反而是起破坏作用。比如公务员的腐败行为,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败坏纲纪,不但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反而是处处破坏,使政府运行机制发生病变,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党的形象遭到破坏,其负面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三)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原因
首先,当前部分公务员政治责任意识不强与其缺乏政治知识有关。一方面,政治知识是增强政治责任的物质基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喜欢谈论政治,越有影响政府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政治责任有助于内化、提升政治知识。一个人有了政治知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有很强的政治责任,要将政治知识内化为政治责任。我国古代提出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口号,就是要增强公务员的政治责任。
其次,当前部分公务员政治责任感不强还与其自身的道德修养、理论水平有关。某些公务员道德修养水平不高,表现在一些与自己的年龄、身份不符的不文明用语常常脱口而出;基本的理论素质不强,开会发言由秘书写稿、自己念稿、要求别人记稿,不能做到活学活用,不能以自己的知识涵养使别人钦佩。
再次,由于受转型时期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公务员中的少数个人功利思想严重,以权谋私时有发生,这是消极承担自己的政治责任,是某些公务员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明显写照。
最后,当前部分公务员政治责任意识不强也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关。机制问题是关键,机制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机制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而,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乏是公务员政治责任意识不强的重要外因。
(四)培养政治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
首先,我们公务员要切实学习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孟子说,“民事不可缓也。”意思是说:关心人民的生活是最紧迫的事。
其次,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公务员政治素质的培养。公务员政治责任的培养及提升并不是一日之功,尤其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曾经历过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来说,公务员要切实摒弃传统思想遗毒的侵害,主动积极地吸取传统文化中的精华,讲求道德教化,提高自身的道德品行,那么就会“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不会出现部分官员因道德品质低而导致的政治责任缺失的事情发生。
再次,我们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基本上认定人性是善的,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的要求是诉诸于道德自律,而没有过多地强调从制度上加以制约监督。因此,在增强公务员自律的同时,仍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通过外在制度的完善来规约公务员的政治责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作规范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加以执行,从而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监督,以此来增强其政治责任感,是切实可行的。
最后,要加强公务员自身修养,树立勇于承担政治责任的榜样。《荀子·君道》“君也,仪也;民者,景也。仪正而景正。”《论语·子路》“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墨子·经说上》“令,非身弗行”所论述的均是指公务员要以身作则,领好头,表好率的问题。
我们公务员要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以此为日常工作的箴言,激励自己尽职尽责地履行好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我们要自觉学习古人“慎独”的精神。所谓“慎独”,是指人们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而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之事。这是进行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方法,也是评定一个人道德水准的关键性环节。
《杨震深夜拒金》的故事在历史上被传为美谈。相传东汉名士杨震,在调任东莱太守时,路过昌邑。县令王密是他在荆州刺史任内荐举的官员,听得杨震到来,王密晚上带金十斤作为礼物拜访,感谢杨震的知遇之恩,并请这位老上司以后再多加关照。杨震当场拒收这份礼物,说:“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王密以为杨震假装客气,便道:“幕夜无知者。”杨震十分生气,厉声说:“你顶天而来,天知;你踏地而来,地知;你怀金而来,你知;你送金与我,我知,何谓无知?”王密羞愧难堪,只得带金狼狈而回。杨震以“四知”为由夜半拒金的故事从此广为流传,“四知”也成了历代官员廉洁自律的千古美谈。
当今社会,外面的世界充满诱惑,权力、金钱、美色无时不在闪烁。诱惑太多,拒之非易;贪心不足,欲壑难填。细数历代贪官污吏之所以在权、钱、色等的诱惑下坠马落崖,究其原因,无不是为欲所困,为欲所害,最终落得个可悲下场。
虽说“天知、地知”,但所有的一切,都与神明无干,求的只是一份“心安”。“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淡泊于名利,才是做人的最高境界。当今社会,不少公务员淡泊不足而杂念有余,静气不足而浮气扰身,表现得浮浅、浮躁、浮夸、浮滑,热衷于找靠山、拉关系、走门子,寻情钻眼,四处活动,败坏了党风,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作为一名公务员,我们一定要向古人学习,做一个“慎独”的公务员。
七、公务员的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是指有高度思考能力的个体及群体应当对自然及社会等履行的遵守道德及维护道德的责任。在自然层面中,人类作为道德维护者,享有心智的高度自由及生存的优越条件,故担负有维护生存秩序及道德的不被破坏及协调运转。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公务员作为特殊的群体,其责任主要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形式。但长期以来,人们强调更多的是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忽视道德责任,所以要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就要从根本上加强公务员的道德责任意识。
(一)公务员道德责任的必要性
首先,从权力的来源来看,公务员是运用所掌握的权力而行为的,所以公务员的道德责任是权力行为的道德责任。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公务员权力的产生是公民与政府之间契约的结果,其目的是维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因此,公务员权力行为必须服从这个目的,为公民的公共利益负责。另外,公民与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称,公务员掌握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同时必须负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义务、责任,公民有服从政府公共权力管理的义务;同时公民有被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有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权利。显然,公务员的道德责任是从它产生之日起就是注定必须担当的。
其次,从公务员责任的构成来看,公务员责任是客观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客观责任形式有岗位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等,它以强制力量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强制手段约束行政行为,规定公务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但是任何责任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外部性设置,任何责任都只有通过具体的人的信念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得到履行。如果责任不是转化为个人的信念,人就自然而然地尽一切可能来回避责任。一个政府公务员,如果没有建立起维护公共利益的信念,也就不会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因此,对于公共行政来说,客观责任只是一种被动的责任形式,而道德责任才是主动的责任形式。道德责任不仅是客观责任的补充,而且是对客观责任的提升。
再次,从公务员人格的二重性来看。公务员具有“经济人”(人的自利性)和“道德人”(人的利他性)二重规定性。由于政府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根本目的,这就决定了公务员的“道德人”的动机和行为,是实现这一根本目的人性根基,但同时公务员的“经济人”属性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对公共行政的影响越来越大。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政府组织和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由政府来处理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这就决定了行政组织的目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难以用精确的计算作为确定目标的依据和制订目标能否实现的标准,这就给公务员为实现目标的行为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做出或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自由裁量权一旦与行政“经济人”属性结合必然会产生腐败。
要使公务员作出负责任的决策,其伦理水准和良知就显得至关重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终取决于公务员的伦理自主性、道德价值观和内心伦理准则,这使得公务员的活动更需要道德责任的关怀。
(二)公务员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1.尊重人民权利。人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由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断扩大其内容。当前人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人的家庭、继承、教育等环境因素不同,或是个人自身的禀赋、才智不同,使得每个人在享有的权利方面存在着不平等。
如果人们的不平等是由他们所处的环境而非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那么,这在道德上就是专横的和不公正的,政府就有责任纠正这种不平等。但是政府的责任不在于使所有人在所有方面都相等,而是要正视人们天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帮助人们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
我们要把社会生产力最大发展的满足转化为众多个人的需要的合理满足,而且要关注在个人之间分配社会财富的总量。合乎道德的政府在分配社会财富总量时应该坚持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民性原则,尽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一旦出现分配结构关系的不平衡,需要借助补偿或再分配的原则来消除由于出发点的不平等原因造成的分配结果的实际不平等,满足弱势群体对包括自由、机会、收入、财富以及自尊的基本权利的追求。
我们要保障生活领域的机会平等,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具有同等天赋、能力的人应该平等对待;另一种深层意义是指作为社会公民,不论其出身、地位等如何,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都应该对这些人进行平等地开放,而不应使弱势群体由于外部条件的限制,而失去其应有的机会。
我们要尊重差异。平等不是无差别的简单同一,而是应当尊重个体人各自的禀赋、能力以及具体贡献等方面的差异,尊重个体人的发展与选择,并根据每个人对社会贡献的不同而给予有所差别的对待。这种体现合理奖惩的差别在于抑制非公正的差别,并保障人们以同样的机会、在同样的规则与过程中形成合理的差别。
2.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包括如水、电、气等具有实物形态的产品和教育、医疗等非实物形态的产品。提供公共物品是政府公共服务当中最重要的内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务有三种类型。
一是政权性公共服务。它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国防、国家财政等。这些服务一般都由国家公共部门提供,履行职责的人都是公务员。
二是社会性公共服务。它主要包括社会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等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服务。
三是经营性公共服务。它主要包括邮电、通讯、电力、交通等公用事业。
这些服务作为一种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如何调节分配这些资源以最大限度满足公共需要,公务员责无旁贷。必须坚持平等原则。这包括个体平等和地域平等两个方面,保证全体公民平等获得公共服务。必须坚持效能原则。提供公共物品的服务是一个调节社会资源配置,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过程,以税收或收费作为服务提供的成本,因此,相应地需要遵循合理、高效使用社会资源的原则。必须坚持适应性原则。这主要指公共物品的提供者要根据人们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使人们的需要能得到更好满足。
3.维护社会秩序。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每个社会成员生存与生活的必要前提。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关系和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矛盾也呈现出复杂化。
社会系统中各个成员之间,成员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竞争、利益摩擦和利益冲突日益突出,这必然会破坏社会共同体应有的稳定性,造成某种程度的混乱、失序甚至是社会结构或组织的瓦解,这给公务员提出了新的挑战。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必要维护各种利益的平衡,政府不应成为社会利益冲突的一方,而应该是所有利益冲突的调节者。如果政府不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是把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实体,或变成了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代表,它就会像私人领域中的一切利益追求者一样,把追逐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就会把某一部分成员的狭隘利益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这必将导致对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职责的忽视和放弃。所以政府必须坚持公正原则,代表社会总体利益,协调和消除社会出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三)政府道德责任的实现
1.政治制度的道德化。现代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谋求和维持政治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不仅需要形式合法性,还需要实质的合法性,即包含着对伦理道德价值的诉求。因此,政府要避免其合法性危机,应将法律制度、官僚制度等和道德相结合,实现依法行政和依德行政的有机统一。所以,政府不仅需要实现法制化,还要实现道德化,而政治制度的道德化是实现政府道德化的重要方面。
政治制度的道德化,就是政府的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等都必须贯彻公平、正义、平等的原则和具有充分的道德合理性。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能够协调好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使整个公共行政体系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
制度对于个人的道德选择和道德生活来说,是一种预设的前提,具有先决意义。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职责和义务的原则应当在对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确定之后再确定。
政治制度的道德化其强制性可以不为个体的偏爱所左右,而且对个体的偏爱、价值追求还起矫正作用,把个体的行为纳入到统一的社会道德秩序中来。此外,其强制性实现对行政行为的调控。我们要通过自身所蕴含的伦理精神,能够鼓励公务员的道德自觉性,起到激励的作用,而对于道德觉悟低的公务员,则可以表现为惩处和制裁的作用。
2.道德责任的制度化。公务员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他运用其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行驶职责时如无任何限制,就极易产生权力腐败,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就必须以制度化的道德及道德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务员进行约束和监管,对违规者予以惩罚,从而达到强迫行政主体和公务员遵守行政道德的目的。
首先,建立和完善道德责任规范体系。这有助于将公务员应遵循的道德责任明确化、具体化,为行政行为提供正确的导向,也为调控其行为模式提供准则,从而使公务员避免错误行为,寻求正确完美的行为。只有把公务员的道德责任和工作规范、要求以及相应的评价、奖惩措施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并贯彻执行,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和道德责任意识。此外,公务员的道德培养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而制度化的道德责任规范作为一种外在约束制度,对个体具有价值导向作用。公务员通过制度性的道德能预期到自己行为的现实性后果,被制度肯定的行为受到鼓励或奖励,而被否定的行为将受到惩罚和遏制,如此反复出现,使得作为外在理性和善恶标准的道德规范在公务员的内心扎根并得到巩固,最后形成道德行为选择的习惯,最终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化。
其次,建立道德责任监督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道德责任监督系统,比如不断完善广大公民和全社会对行政不道德行为的控告、检举、投诉制度,加强行政机构内部的科层监督和监察、专门的审计监督,强化各级检察院、法院的司法监督权,充分发挥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等。通过完善道德责任监督机制可使公务员逐渐把各类外在监督转化为自身的道德习惯和道德心理,形成真正的自我监督机制。
再次,建立道德责任奖惩机制。对公务员在道德责任上的奉献行为,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使他们拥有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相应回报的权利。这样,才能在社会中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成为激发行政主体践行道德的内在动力。与此同时,严厉惩治不良行政道德行为者,加大惩治腐败行为的力度,减少不良行政道德,增大腐败行为的成本,抑制违法乱纪行为。
3.公务员的道德化。基于假设基础上作出的对公务员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不能全部解决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它只有通过政府的日常工作,通过公务员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才能使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获得实现的可能,所以公务员的素质和道德状况是制度得以落实和实现的关键因素。
制度化的道德责任只是一种低限度的一般性的道德要求,但是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面临的环境因素是很复杂的,要使公务员不陷入不道德的境地,仅满足于此是不够的,公务员还应当有着至善的道德愿望和道德理想追求。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加强对公务员加强道德责任的教育。首先,要使公务员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在现代社会,政治权力日益成为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是附属于公共利益的,它只有为公共利益服务,才能体现它的公共性。公务员只有利用公共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时,才不会改变公共权力的性质和作用方向。这就决定了公务员必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道德价值取向。其次,要使公务员成为践履个人美德的榜样。公务员不仅承担着社会政治职能,而且是公共道德规范的践履者,一个社会的伦理秩序的良性运行首先需要公务员的支持和维护。没有公务员对个人美德的践履,社会很难走上美德供给之路,这不仅是由于公务员的示范性作用决定的,而且是由于公务员可能的对美德社会供给的破坏性决定的。
一切存在着社会秩序危机的时代都是与道德的失范同时出现的,而且首先是由于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们破坏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败坏社会风气,进而引发了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的丧失。因此,公务员应该成为践行个人美德的榜样,而不应该成为践踏个人美德的典型。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今社会,人们在价值追求上的世俗化倾向积淀在道德情感层面,具体表现为对道德伦理的冷漠,仅将道德视为外在的约束规范,在内心深处丧失了对道德崇高的敬重之情,乃至怀疑和漠视道德的存在,忘记道德责任,推卸道德义务,不再对道德产生渴求、愉悦和喜好的情感。这种道德冷漠同样体现在公务员阶层身上,就当前我国公务员道德情感领域的具体状况而言,透过大量腐败公务员的案例可以看出,其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待本职工作缺乏道德责任感。权力与责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其位必谋其政,然而,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个别公务员把权力与责任截然分开,诸如:养尊处优,脱离群众;办事拖拉,不讲效率;遇事推诿,不负责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荒疏公务,不尽职责;小病大养,萎靡不振等。与贪官相比,这些干部或许可以算做清廉的干部,但他们以消极的精神状态对待本职工作,缺乏应有的事业心,从政治伦理学的视角看,我们仍然将他们视作缺乏道德情感的不称职干部。
2.对待人民群众没有道德义务感。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个别干部以蛮横、强硬的霸道作风和简单、粗暴的衙门作风对待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经常大讲“命令主义应该,官僚主义有理”的歪理邪说,将党和国家交给自己的工作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立起来,完全丧失了对待人民群众的基本道德感情,彻底忘记了我党的一切工作皆是为了人民群众谋福祉这一根本宗旨。
3.个人不当情欲泛滥失控。我国儒家历来把人伦亲情当作道德伦理的基础,但这种血缘亲情在“爱有差等”原则的指导下不加限制地发展下去,经常会吞噬正义的制度和法律约束,演变为非道德情感。反映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生活中,就是不少公务员被亲戚情、同乡情、同学情、战友情等各种“情”所累,逐步走向公私不分、公事私办、裙带关系盛行的境地。
(四)克服问题的方法
如何克服我国公务员在道德领域存在的上述种种不当之举,真正培养起公务员高尚的道德情操,无疑是目前公务员道德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当前,要有效抑制公务员的各种不当情感,使其高尚的道德情感永远处于主导地位,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作为。
1.要以饱满的道德热情去勤政为民。凡是确立了崇高的人生目标,立志为人类崇高事业作贡献的人,无不以火热的道德激情奋不顾身地去投入自己的本职工作。如马克思所言:“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因此,你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永远保持一种炽烈的热情和冷静的判断力,以切实的道德激情去皈依掌管你政治理想的善神和魔神,惟其如此,才能够做到无论是面对胜利或失败,永远屹立不溃,时刻听从志业之神的召唤,并去努力完成它所赋予你的神圣使命。
2.真正在灵魂深处做到“情为民所系”。要真正实现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各级公务员必须切实做到深入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决不可高高在上,对人民群众吆五喝六。我国“三农”问题能否解决好的关键,不全在国家对农村实施的各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政策,关键在于各级公务员对广大农民是否具有真情实感,心中是否真正装着农民。改革开放后,许多从农村考学出来,现在成为国家高中级干部的人,却渐渐对农民丧失了应有的道德感情,不改变这种局面,“三农”问题就不可能真正得以解决。
3.学会用正确渠道释放自己的情感压力。在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社会生活十分复杂、工作负担更加繁重、各种急难险重任务经常突然降临的今天,许多公务员在工作、生活、学习、心理、生理等各方面面临着重重压力,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和现代政治造就的各种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也接踵而至。在这种压力与诱惑交织并存的情况下,要做到堂堂正正做官,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实属不易,这就要求各级公务员必须具有超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在主观感受的调整、感觉压力的调整、心理冲动的调整、认知评价的调整、行为动力的调整等方面找到正确的途径与方法,要通过培养高尚的生活情趣、寻找健康的娱乐方式来有序控制和释放自己的情绪压力。反之,试图通过纸醉金迷、粉黛绕身的非道德方式去寻求肉体感官刺激,以减缓各种压力造成的心灵痛苦,结果只能是饮鸩止渴而无法自拔,最终走向道德堕落和违法犯罪的深渊。
八、公务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基于道义或约定的道德责任。它是在行政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行政义务引起的,它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程度上的不同。它是一种不能以其他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替代的独立的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重要意义
行政责任作为人类社会制度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有其生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和条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责任越来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使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重要意义。
行政责任能够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滥用行政权力。从制度设计上看,一方面需要强化政府的职能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需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一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能够提高减少政府工作失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20世纪以来,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社会的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生产规模和能力不断扩大。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人们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对国家行政管理的方式、内容和范围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政府权力和职能明显扩张,政府组织结构更为复杂,政府公务人员的数量和部门大为增加。由于现代政府组织规模庞大而职能复杂,人员众多而分工细致,为提高行政效率,就要求在行政组织内部建立起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工作责任制度,使行政组织内部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公务人员都必须责任明确,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官僚主义,减少行政失误,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二)行政责任的基本种类
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行政责任可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强制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强制性行政责任包括强制划拨、执行罚等;补救性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认错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纠正不当、返还权益、行政赔偿等。
根据承担的主体不同行政责任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消除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三)行政责任的确定
有无行政违法事实是判断是否追究行政责任,追究何种行政责任,以及追究谁的行政责任的首要条件。并非所有行政违法都要追究行政责任,尤其是惩罚性的行政责任是否追究行政责任还必须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行为人的态度。
追究何种行政责任,一般须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情节和后果。公务人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追究其本人的行政责任:
一是行政违法是公务人员的本人过错所致,非由机关的命令、委托所致,如越权或滥用职权。这种违法属于个人违法,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在公务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后,追究个人的行政责任。
二是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是执行机关命令所致。此种行为属机关违法,原则上由机关单独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务人员明知机关的命令是违法的仍执行,视情节与后果也可同时追究公务人员的责任。行政机关有行政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行政责任。
三是公务员所领导的机关违法,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所领导的公务人员个人违法,原则上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因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失职而构成下级公务人员个人违法,则应承担行政责任。
(四)行政责任的追究
追究行政责任是在确定行政责任的基础上,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强制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履行一定义务。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
权力机关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依法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来实现。罢免公务人员的职务不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权力机关不能直接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权力,主要表现在:一是追究下级行政机关或所属机构的行政责任,如命令其纠正不当,作出赔偿,必要时直接改变或撤销其行为;二是追究本机关内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如命令公务人员对相对人作赔礼道歉等。
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法定职责范围、任务和权限,享有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政责任的权力。对于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或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调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或法律制裁的建议。
审判机关的地位和任务决定了它享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在一定条件下有权直接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法院追究行政责任的内容与方式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二是法院不能追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只限于追究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而不是以个人为被告;三是法院追究行政责任具有补救性,不能追究惩罚性行政责任,不能处分公务人员。
我国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责任制,保障国家行政管理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有积极作用。我们公务员要自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提高自己的行政责任意识。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精神。公务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担负着公共管理的职责。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公务员法律责任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务员依法履行其行政职责,使行政权力在预定的轨道上正当运行,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法律责任不同于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它由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由此可见,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法律制裁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是公务员因违反法律义务而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划分为以下若干种基本类型。
(一)按原因分类
根据责任引起的原因,分为行政违法责任、行政不当责任、行政侵权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是公务员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责任。依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可以将行政违法划分为实体行政违法和程序行政违法。实体行政违法是指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实质要件,表现为行政失职、越权行使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行为的内容违背法律规定等。程序行政违法是指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形式要件,表现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和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时限,以及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等。
行政不当责任是公务员不当行政所应承担的责任。行政不当或行政失当,是指公务员做出的自由裁量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如果说行政违法的确定标准是客观的法律规范,那么,行政不当的确定标准则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一般来讲,判断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符合行政目的;二是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客观规律和生活常理;三是是否考虑了正当的因素。行政不当与行政违法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理性,后者侵犯的是行政关系的合法性。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违法,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不当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公务员才承担因行政不当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而且一般是补救性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责任是公务员因其违法失职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其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其他责任形式还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行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相对人在人身、财产或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侵权责任虽然以违法为前提,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责任。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行政违法责任的主要构成是行为违法,至于该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并不影响责任的成立;而行政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是侵权,不仅要有违法行为,还要有损害结果。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政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
(二)按功能和目的分类
根据责任的功能和目的,分为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是以制裁责任主体为主要目的,从而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的责任,如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补偿性责任是以弥补和恢复因有责主体违法导致他人受损和正常秩序受破坏为主要目的的责任,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一般来讲,刑事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而行政责任既可以表现为惩罚性责任,也可以表现为补偿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除了功能和目的不同之外,还存在以下两个明显区别:
一是责任发生的根据不同。惩罚性责任发生的根据主要是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在确定和追究责任时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责任的有无与大小主要取决于责任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主观恶性程度,客观损害并不是惩罚性责任的必要条件;而补偿性责任发生的根据主要是客观损害后果,即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
二是责任的载体不同。法律责任的载体包括财产、行为、精神和人身四种。惩罚性责任的功能和目的是给责任人造成某种痛苦,从而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要达到这种惩罚目的,既可以以人身和财产作为责任的载体,又可以以行为和精神作为责任的载体,而且还可以以责任人的职务身份作为责任的主体;补偿性责任的功能和目的是恢复遭受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这就决定了它必须以财产和行为作为主要的责任载体。
(三)按性质和内容分类
根据责任的性质和内容,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损害行政法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益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公务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其具体形式有三类:一是精神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训诫、记过、记大过等;二是职务处分,包括停职、降职、免职、撤职、调离、强制退休、开除或解雇等;三是薪俸处分,包括减薪、停薪、罚薪、停发补贴等。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依照民法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刑事法律责任是公务员因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根据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除刑罚之外,其辅助方式还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保安处分等不同形式。
违宪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因其行为与宪法的原则或内容相抵触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范分为两大类:一类规范明确、具体,可以直接约束有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另一类规范则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只对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具有间接约束力。也就是说,后一种宪法规范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将其精神具体化为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依据具体法律进行处理。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的违宪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多是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出现的,大都可以依据部门法进行追究和惩戒。
(四)按法律事实和责任人分类
根据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连带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公务员对自己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其最大特点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直接责任就是公务员“自己的责任”,是责任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间接责任是指公务员对他人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在这类责任中,责任人自己并没有亲自实施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该行为的是其下级或其他行为人。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责任人与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同时也由于责任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因此,在行为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责任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领导责任属于间接责任的一种,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其下级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政府公务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将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务员就其共同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实行连带责任,首先是整体责任的确定;其次是在共同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再次,对外连带负责;最后,在共同行为人之间实行追偿。
(五)按问责主体分类
根据问责主体,分为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权力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是由具有法定归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和减免的活动。
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当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发生以后,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由谁来认定和追究法律责任,只有明确了问责主体,才能使法律责任得以实现。
认定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在我国有权代表国家认定和追究公务员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大多是通过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的。除了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权只能由权力机关行使之外,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力。权力机关认定和追究公务员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进行违宪审查,依法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罢免政府组成人员。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公务员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进行的。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依法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并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院和检察院还可以通过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公务员的刑事责任。
十、公务员的基本义务
要培养公务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需要搞清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来自哪里。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直接的来源是对义务的认识。只有深刻认识了自己的义务,才能更好地建立使命感和责任意识。
一般认为,义务即应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或约束。所谓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义务的涵义:
第一,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
第二,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一方面,公务员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必须依法主动地做出某种行为,如公务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另一方面,公务员负有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做出某种行为,如公务员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等。
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公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作规范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而且,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不得放弃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基石和保证。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遵守宪法与法律,是各个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应当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楷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意义是对于宪法的忠诚。所谓对宪法忠诚是指以最好的能力与智力,以自身的言论与行为来维护宪法的权威与促进宪法的落实。就积极方面而言,对于宪法的忠诚就是要凡是有利于宪法实施的事情都尽最大的力量去做,就消极方面而言就是凡是有害于和不利于宪法的事情都应当予以反对和回避。
(二)认真履行职责
公务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这包含两层涵义:
第一,该权限是明文规定的权限。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公职应遵循依法原则,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公务员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做出超出法律的规定行动,否则就是滥用职权。
第二,该权限属于实体法上的权限。实体法是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公务员履行职责所依照的权限是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限,例如《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位的公务员在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时可以依照这一规定,审查批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件,其只能在这一范围内行使权力,而不能超越这一权限从事消防器材等方面的审批。
公务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在这里,所谓程序是指权利义务实现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公务员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因为公正的、公开的程序能够使得实体的权利义务得到公平的实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众、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对行政程序规定比较集中的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其权限,例如,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位的公务员在审查批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的时候就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等法律程序进行审批。
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这里,认真履行职责的涵义有三层:一是应亲自履行职责,非有正当理由,并依照规定程序,不应将自己的职责委托他人来履行;二是应按时办公,不得迟到早退,请假需有正当理由并经过上级领导批准;三是不能擅离职守,一般情况下应坚守岗位,遇到突发的特别紧急的事件,应经过上级领导同意后才能离开,出差、休假后也应及时回到自己的岗位。
公务员应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员享有较好的福利待遇,工作比较稳定,这虽然有利于稳定公务员队伍、维持社会安定与秩序,但也容易带来公务员效率低下、官僚作风严重等问题。因此,规定公务员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有利于公务员高效地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公务员应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也是我国宪法提出的要求,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三)接受人民监督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依靠人民。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任务就是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据宪法的规定,所有的公务员都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采取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人民群众分散的意见科学地结合起来,形成计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然后再在群众中加以贯彻实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并且依靠他们的支持来完成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这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国家机构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他们实行监督,以保证其不折不扣地代替人民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务员应当积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这首先是基于公民义务而产生的,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可见,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义务,公务员对此更是负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的安全主要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的政权不受威胁;国家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的秘密不被泄露。国家的荣誉是指国家的荣誉和尊严,它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国家利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对外主要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
(五)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公务员的所有职位都是在国家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的,每个职位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因此在每个职位上的公务员都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用自己的全部精力,兢兢业业、专心致志地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承担起本职位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六)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关于公务员服从义务的规定。规定公务员的服从义务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现代公务员体系的组织方式是科层制,公务员应当接受上级的指挥,以保证组织系统的权威性、统一性与效率性。其次,在法治化的政治体制和现代公务员制度下,公务员的首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其对上级不是人身依附关系,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不过是执行法律的需要,服从上级的决定与命令是执行法律的手段和方式。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有以下涵义。
第一,公务员服从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上级作出的。所谓“上级”,是指同一系统或组织中地位、等级较高的机构或人员。上级包括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直接上级是指直接具有领导权、指挥权与主管权的上级,间接上级是指除直接上级以外的具有领导权、指挥权或监督权的上级。一般而言,对公务员实施领导应逐级进行。上级向公务员交代任务,一般应通过其主管的上级,但也可以越级直接向下级公务员发出决定与命令。
第二,公务员服从和执行的是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所谓决定和命令是指上级作出的下级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指令。就形式而言,既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又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
第三,公务员服从与执行的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应是依法作出的。一方面,该决定与命令的内容应是合法的。该决定与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否则下级公务员有权不执行;该决定与命令应与上级的职务有关,例如对上级领导的私事,公务员就可以拒绝执行;该决定与命令不属于法律所禁止之事项,对于明显违背法律的决定与命令,公务员可以拒绝服从与执行;该决定与命令不属于下级公务员独立执行职务的事项,一些特殊的部门如有关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等,一旦法律赋予这些部门的公务员独立执行职务的权力,上级的决定与命令即不能涉及其独立执行职务的范围。另一方面,决定与命令发布的程序需合法。上级作出的决定与命令必须是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的。程序合法是内容合法的重要保障,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行政执行时,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保障相关行政命令内容的合法,保障行政活动的公正和效率。对于未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命令,公务员有权不予服从。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时,来自上级命令的程序合法性,就更应当成为公务员执行命令的前提条件。
第四,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尚未公布的或不准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秘密直接涉及国家的安全,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作了规定,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我国1988年9月通过、1989年5月施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增强保密观念,严格保密纪律。对公务员而言,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要求是: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此外,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举报。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有一定联系的。有的国家秘密是由一系列工作秘密组成的,泄露了工作秘密,就间接地泄露了国家秘密。公务员在工作任职期间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八)恪守职业道德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公务员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就是要严格遵守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与道德准则。《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对公务员的纪律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公务员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社会公德是要求一般人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包括遵守纪律、讲究礼貌、讲究卫生等。公务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遵守。
(九)清正廉洁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所谓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指要求公务员办事公正无私,廉洁自律,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实现公务员的清正廉洁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是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
公务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属于其所在的职位,不是属于个人的。公务员必须建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公共利益而工作,而不能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公务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党员公务员,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十)其他义务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有的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义务的具体化,有的是由公务员职业本身特点决定并衍生的义务。作为公务员,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应当履行。规定公务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其目的和意义在于:能够弥补因职业不同,公务员法无法详细列举的公务员的其他义务,使得公务员义务的内容更加全面完整、更具体,也更能够反映时代特征与时代精神。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先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后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一般来说,法律中有关权利的规定在顺序上往往是放在义务规定的前面。而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义务放在公务员权利的前面,这种做法是与其他法律的做法有区别的,但这种顺序上的安排有其深刻的涵义,即考虑到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需要对其严格加以约束和管理,因此,法律上先规定公务员义务可以突出强调公务员负有义务、承担着责任。有法律名言说,拥有权力的人往往会滥用其权力。
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规定其义务,严格约束其行为,将其行为置于法律的管辖之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保持国家良好治理都是十分有益的。公务员法这种先行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做法体现了控制权力的理念,也是对人民主权、公民权利理念的张扬。外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安排也是如此,例如,德国公务员法第三章“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中,第一节规定的是“义务”,第二节规定的才是“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