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普京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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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对外经贸政策的调整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历来是各国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是一国实行对外战略目标和加快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俄罗斯独立之初就将对外开放及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利用其特殊的地缘优势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取得了丰硕成果,为俄罗斯作为经济大国重返国际舞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章将从俄罗斯对外经贸政策的调整、对外贸易发展状况、投资环境和融入世界经济的进程四个方面,对俄罗斯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脉络,尤其是普京时代俄罗斯对外贸易关系的进展,做一个较为全面的回顾和分析。

普京执政以来,俄罗斯在对对外经贸发展战略进行选择的基础上,对对外贸易政策和吸引外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政策走向已初见端倪。目前,这种政策的调整仍在持续之中。

一、俄罗斯对外经贸发展战略的选择

从传统上看,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经贸发展问题上一般遵循进口替代战略和出口导向战略这两种选择。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单一的进口替代或出口导向战略日益受到挑战:一是全球化使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所需要的政策工具日益受到国际规则的制约;二是传统比较优势与要素禀赋的重要性降低;三是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体系超越了传统的国家间分工,且其作为国际经济主体的地位日益增强,其发展战略与各国经济发展战略形成矛盾;四是国际分工日益深化,产业内甚至同一产品价值链上的垂直型分工日益明显,要求各国不断提升产业结构和参与国际分工的层次。可见,单一的、极端的对外经贸发展战略将会对一国的长期稳定发展带来越来越不利的影响。俄罗斯对外贸易结构长期以来一直陷于“出口原材料产品,换取食品和消费品”的恶性循环中,具有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显著特征,与此同时,作为最大的经济转轨国家,俄罗斯在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对外经贸发展战略过程中,经历了与一般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困难与挫折。

(一)俄罗斯对外经贸发展战略的演变

为了探究俄罗斯对外经贸发展战略演变的整体脉络,我们不得不将分析的视角延伸到苏联时期。综观整个苏联时期,对有关对外经济关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斯大林时期,在“两个平行的世界市场”理论指导下,苏联实行自给自足的经济发展战略,对外经济关系被限定在经互会范围内,只是作为弥补经常项目赤字的手段。赫鲁晓夫时期,对外经济关系的作用被定位在“利用国际分工,节约社会劳动,获得价值方面的比较利益”,这实际上是从比较优势理论的角度重新认识对外经济关系,但当时的对外贸易仍然主要在经互会内部进行。戈尔巴乔夫时期,由于对外经济关系被视为加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因此开始对对外经贸发展战略进行调整,主要表现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改变对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的态度,着手研究货币国际化和自由兑换问题;调整对外贸易的地区结构,全方位加强对外贸易,开始加强与西方国家的经济联系;努力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当时具体的举措是从西方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加快国内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成果的转化,推进结构政策调整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并在此基础上扩大深加工产品的出口,特别是机械产品的出口,苏联对外经贸发展战略由单纯进口替代型逐步向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结合型转变。为此,苏联在1988年还通过了《2000~2005年苏联对外经济战略》,决定将制成品在出口中的比重提高到50%,能源产品的比例降低到25%。但是由于苏联解体,这一战略目标由于缺乏物质和资金的支持而难以为继。俄罗斯转轨初期实施了全面的对外经贸自由化战略,在外贸经营权、进出口管理、汇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由化改革。然而,实践证明,对外经贸完全自由化并不适合俄罗斯。转轨以前的俄罗斯是外贸商品结构严重畸形的封闭型经济,转轨以后立即实行对外经贸自由化,其资金密集型的重工业产品由于生产和工艺落后,难以与西方产品竞争。为了取得短缺的外汇资金,俄罗斯不得不大量出口能源原材料等初级产品,成了为世界经济中心提供原料的“外围国家”,造成了俄罗斯经济结构的“边缘化”。

(二)现阶段俄罗斯的对外经贸战略

俄罗斯政府近年来非常重视制定包括对外经贸发展在内的各类长期发展战略,制定并相继出台了未来5~10年国家、地区、部门、行业等多个层次的发展战略和构想。其中国家级的有《2003—2005年中期社会经济发展纲要》、《2005—2008年中期社会经济发展纲要》、《2006—2008年中期社会经济发展纲要》(中期纲要具有滚动式发展的特点,每年会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已有的纲要做修改和调整,并将起始点顺延)、《2010年前经济发展纲要》等;地区级的主要有《俄罗斯西伯利亚发展战略》、《远东和外贝加尔1996—2005年及至2010年社会经济发展专项纲要》;部门产业发展规划是第三个层次的发展战略和构想,主要包括《2020年前能源发展战略》、《2002—2010年“电子俄罗斯”联邦专项纲要》、《俄罗斯2005年前出口导向的工业政策构想》、《俄罗斯2001—2010年食品农业政策基本原则》、《俄罗斯银行业发展纲要》等。这些发展战略和构想基本都涉及了对外经贸发展战略的内容。俄罗斯学术界也开展了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选择俄罗斯对外经贸发展战略的讨论。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相结合战略由于比较符合俄罗斯国情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阿巴尔金院士,他在《俄罗斯发展前景预测——2015年最佳方案》一书中提出:“对外贸易理论决定着两种对外贸易战略:出口导向战略和进口替代战略。把这两种战略看成是二者择一(互相排斥)的战略是错误的。它们可以各自独立存在,但两者实际上是互相关联的。在每一种具体经济形势下,国家可以成功地或者采用其中的一种战略,或者同时利用两种战略。”阿巴尔金院士对俄罗斯对外经贸发展战略提出了三阶段论:第一阶段(1999~2000年),出口导向战略占主导地位,进口替代战略有选择地实行;第二阶段(2001~2008年),前半期(2001~2003年)出口是代替国内需求的另一选择,加强进口保护主义,后半期(2004~2008年)加强对出口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并研究进口替代战略和有选择地保护本国生产者的机制;第三阶段(2009~2015年),实行最全面的对外贸易自由化。这突出体现了动态综合的对外贸易发展观。此外,学术界还存在一种应该对对外经贸战略进行较为长期的规划的观点,该观点主要是从国家对对外经济关系调控力度的角度来对俄罗斯对外经贸发展战略进行阐释。2005年,俄罗斯科学院国际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对外经济研究中心出版的《全球化条件下俄罗斯对外经济关系战略导向——2025年前方案》对这种观点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该书认为,俄罗斯必须制定长期经济发展战略,其中应包括对外经贸发展战略,国家对对外经济关系的调控力度应根据不同阶段而有所区别:第一阶段(2004~2010年),为弥补固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不足,国家应该加强对对外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度;第二阶段(2011~2015年),由于制造业的现代化和创新型全面改造已经完成,俄罗斯的投资品全面走向国际市场,传统商品在出口中的比重下降,代之以创新型产品的大量出口,此时,国家的作用应仅是对商品和资金的跨国流动进行战略性修正;第三阶段(2016~2025年),俄罗斯经济与对外经济关系实现了真正的自由化,俄罗斯国家的作用就变得与市场经济国家一样,仅限于制定外交、信贷等政策。

如上所述,俄罗斯政府当前对对外经贸发展战略多处于构想层次,且多包含在政府、地区中长期发展纲要和重要产业部门的发展规划中,学者的观点也仅是学术上的探讨,具体的实施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但是经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当前俄罗斯对外经贸发展战略的选择逐渐趋于理性:俄罗斯政府正在考虑制定动态的、全面的经贸发展战略,即在阶段、区域、产业上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考量,以实现进口替代与出口导向、自由贸易政策与贸易保护政策、发挥比较优势与培育竞争优势的综合互补和辩证统一,从而达到短期总量增长和长期潜力培育的动态平衡。《2010年前俄罗斯新的经济发展纲要的基本原则》中也提出了这样一种辩证的观点:“不是要国家处于完全封闭或完全开放的状态,而是要保护本国生产者免遭外国参与者的不正当竞争,同时积极地使俄罗斯融入国际社会和世界经济。”

以上是当前俄罗斯对外经贸战略的总体发展方向,根据上述发展战略与构想,可以将俄罗斯具体的对外经贸战略,归纳为以下三个战略导向。

一是工业品出口战略导向。俄罗斯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主要是通过参加世界商品贸易来实现的。由于服务贸易、资本交换和国家间科技交流较少,因而贸易商品战略对俄罗斯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主要思路就是刺激制成品的出口,特别是机器设备产品的出口,并逐步增加高科技部门产品的出口。这一战略在《2010年前俄罗斯新的经济发展纲要的基本原则》中的具体表述是:“国家将鼓励出口的多样化,逐渐增加加工制造业部门特别是高科技部门产品的出口。”当然,在鼓励高科技产品出口的同时,俄罗斯也在巩固和稳定传统产品的出口,《俄罗斯2005年前出口导向的工业政策构想》提出,根据出口占总产量的比例(40%以上)的标准,将石油开采、天然气工业、黑色和有色金属冶金、化工和石化业、森林工业、木材加工业和造纸业列为出口型行业,并把这些行业列为国家对对外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主要对象。为实施刺激工业品出口战略,俄罗斯经贸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其中金融支持措施包括:出口信贷、出口业务担保和保险、出口信贷贴息等,一改过去那种国家对工业品出口的金融支持主要是外国政府提供的贷款,而且多用在大型成套设备和境外工程项目和军事技术援助项目上的做法。2003年10月14日,俄罗斯政府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工业品出口国家金融支持发展构想》。2004年开始建立工业品出口支持体系。在当年的预算中首次制定了用于扶持工业出口的国家担保,但是当年的实施效果并不好。2005年制定联邦预算法时吸取了教训,国家担保机制最终启动。现行扶持出口的国家担保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国家出口贷款担保,由国家向俄罗斯出口商和银行提供(包括境外),用于出口商和银行向进口俄罗斯工业品的外国进口商提供贷款;第二类是发放给俄罗斯对外经济银行的国家担保,该担保补偿银行由于提供出口合同担保而产生的风险;第三类是国家为保证俄罗斯对外经济银行贷款人得到借款而提供的国家担保,借款的资金应用于支持出口。2005年,以三类国家担保形式发放的担保金总额超过了2亿美元。《2006年工业品出口担保条例》(俄政府571号令)针对不同出口商品提供了不同的国家担保年限:消费品的出口担保最多5年;汽车、机械、成套设备及运输工具为7年;工业(成套)设备为11年;飞行及宇航仪器、船舶为14年;列入他国国家项目的交钥匙投资项目为14年;核电站及其成套设备为20年。2007年,俄罗斯国家预算拨款35亿美元扶持工业品出口,其中50%用于扶持机器制造业、高技术产品及军工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俄罗斯刺激工业品出口的战略导向显而易见。

二是地区国别优先方向、多元化与一体化战略导向。俄罗斯对外贸易地区国别战略导向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是地区优先方向层面。《2003—2005年俄罗斯联邦社会经济发展中期纲要》将俄罗斯对外经济政策的国别地区优先次序定位为:欧盟、独联体、美国、亚太地区、近东和中东国家、非洲国家。其二是地区国别多元化层面。俄罗斯对外贸易国别地区多元化战略集中体现在能源产品的出口,特别是石油的出口上。为实现石油天然气出口市场多元化,俄罗斯加强了管道的建设:在北波罗的海方向兴建波罗的海运输体系二期工程,建设新的管道运输体系,利用克拉半岛上的锚地转运设施出口石油;里海—黑海—地中海方向延长阿特劳—萨马拉管道,建设沿里海独联体国家石油过境运输干线;中欧方向建设“友谊”和“亚得里亚”管道体系,实现中欧和东欧管道系统与“统一管道系统”的一体化;东西伯利亚方向建设“东西伯利亚—太平洋”管道系统;远东方向铺设干线管道,将萨哈林大陆架的油气运往亚太和南亚市场。其三是参与地区经济集团和联盟,同主要经济体实现一体化层面。鉴于欧盟在俄罗斯对外经济关系中的特殊地位,俄罗斯正与欧盟共建“共同经济空间”;为恢复巩固与独联体国家传统的经济联系,俄罗斯努力主导与独联体经济的全面一体化和次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加强远东与亚太地区经济的一体化,俄罗斯制定了远东与外贝加尔专项国家纲要,1997年加入亚太经合组织,加强与中国的经贸关系,巩固与印度的军事技术合作,扩大与东亚和东南亚国家的互惠经贸关系,为加入日后的亚太自由贸易投资区(2020年前建立)做准备。

三是国内区域战略差异化导向。俄罗斯地域广阔,各个地区生产的专业化、地理位置、自然、科技和人才潜力、金融基础设施、运输基础设施不同,因而在制定各地区对外经贸发展战略时,除了考虑在宏观上与国家整体的目标和任务相吻合以外,还考虑各地区自身发展的特点,保证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增长。为此,各个地区的对外经贸发展战略也应有所区别。《俄罗斯2005年前出口导向的工业政策构想》按照发展方向和出口结构,将各地区划分为三类:生产和专业出口自然资源的地区(西西伯利亚经济区、东西伯利亚经济区、远东经济区);具有较高的生产和科技潜力,以出口加工制造部门产品,其中包括高科技产品为主的地区(中央经济区、北部地区和西北部地区);采掘或加工制造业专业化不明显、产品大部分提供给国内市场的地区(南部地区、伏尔加河流域地区)。根据这三类地区的特色,工业政策构想提出了三种对外经贸发展战略:第一类地区采取的战略是将原材料的开采稳定在足够保障地区和国家需求的水平上,把依靠出售自然资源获得的资金用于发展加工制造部门、高科技产品生产部门、基础研究和社会领域上;第二类地区实行出口导向战略,由国家追加投资和补贴,提供政策和金融上的支持;第三类地区实行进口替代战略,实行保护性的进口税率和对进口产品进行认证,采用各种方法支持内部需求。

俄罗斯对外经贸发展战略的演变趋势决定了其经贸政策工具的调整趋向。下面将就俄罗斯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趋势和吸引外资政策的特点进行概述。

二、俄罗斯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的趋势

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立法管理、经济调控手段和行政管理手段的变化上。自普京执政以来,俄罗斯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趋势具有如下特点。

(一)贸易自由化趋势

俄罗斯外贸政策的自由化趋势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税总水平不断下调。自2001年1月1日起,俄罗斯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新的关税政策将原7档进口税率(0、5%、10%、15%、20%、25%、30%)减为4档,即5%、10%、15%和20%,简化和下调的进口税率占1/3以上。2002年1月1日起,俄罗斯又下调了约90%的进口商品税率。2006年,俄罗斯政府调低了多种技术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3月24日出台的168号政府令,即《针对某些技术设备实行临时进口关税的总府令》,在9个月内一次性免除700多种国内尚不能生产的高科技设备的关税,这些设备包括用于轻工业、制造业、食品工业、医药业、采掘业、建筑业和农业等领域现代化的机械设备。6月26日,俄罗斯政府总理签署了《关于降低俄航空工业技术设备进口关税的命令》,规定在9个月内,将生产航空发动机和飞机的车床和铣床的进口关税从5%~15%降到0~10%。目前,俄罗斯进口关税从价税的加权平均税率大约为9.5%,其中农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为8.8%,制成品的加权平均关税为9.6%。从2002年起,俄罗斯出口关税也相应下调,某些商品的出口关税几乎降低到原来的1/2.俄罗斯还对476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是碳氢化合物原料、木材产品、某些类型的金属、宝石、贵重装饰品和化学产品。预计未来2年内,将对征税商品名单进行大幅缩减,以后将主要针对原料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二是配额和许可证数量不断减少。根据俄罗斯政府2005年6月9日第363号《关于批准某些种类商品进、出口监督条例的决定》和第364号《关于批准对外商品交易领域许可证发放以及实行许可证联邦数据库的管理条例的规定》,俄罗斯仅对有色金属、木材、石油、矿产品等16类产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有猪肉、牛肉、禽肉等产品。三是海关监管手续的简化。自2004年1月1日起,俄罗斯修改后的新《海关法》正式实施。《海关法》旨在进一步简化海关监管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二)对外贸易的调节和运行机制与国际惯例接轨

俄罗斯对外贸易调节和运行机制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一是按国际惯例确定商品产地国原则。俄罗斯《关税法》依据现行国际惯例,规定了证明商品产地国的原则:进口商应向俄海关提供商品产地证书。如产地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时,应提供A型产地证书;如产地为独联体国家时,应提供CT-1型产地证书。二是按国际通用规则调整进出口贸易的税则并进行关税减让。自2000年4月1日起,俄罗斯开始实行新的《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位数字变为10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调的有30种,下调的有45种,另外有5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三是海关估价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俄罗斯《关税法》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海关估价用以下6种方法:按商品成交价估价;按相同商品成交价估价;按同类商品成交价估价;按减值法估价;按加值法估价;参照国际惯例估价法估价。四是海关在一系列重要文件的管理上实施国际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俄罗斯除采用新的货物海关报关单外,联邦海关局还批准了商品海关价值申报单据新格式、商品海关价值申报单填写说明,以及商品海关价值与海关付费更正程序单和商品海关价值更正条例。

(三)贸易保护措施不断加强

截至1999年,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俄罗斯对外贸易保护机制基本建立。根据《关于对商品进口实施特别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法》,如果出现出口国利用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倾销商品,并对俄罗斯民族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的情况,俄罗斯政府可对其采取诸如配额、反倾销税等保护性措施。

(四)对进出口环节将加强管理

俄罗斯当前面临“入世”压力,尚未采取明显的限制进口的贸易保护措施,但其国内利益集团在发展本国经济、保护国内工业的口号下,正在不断施加影响。在关税不断下调、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范围不断缩小的情况下,俄罗斯未来贸易政策的调整方向只能是扩大检验、检疫、注册、认证商品的种类,增加检验、检疫、注册、认证内容(项目)、提高检验、检疫、注册、认证的标准要求以及增加在海关复查验放程序。

三、吸引外资的政策:鼓励与限制并举

俄罗斯为吸引外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采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是为外商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实施鼓励性政策、保护性政策。此外,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外商投资也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性政策。

(一)为外国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俄罗斯现行联邦级别的鼓励和调节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是《俄联邦外国投资法》。此外,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还有《俄联邦融资租赁法》、《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俄联邦土地法典》、《加里宁格勒特别经济区法》、《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俄联邦经济特区法》等。其中,对《俄联邦外国投资法》、《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补充,俄罗斯新的《经济特区法》也于2005年8月开始执行。

(二)吸引外资的鼓励性措施

1.税收优惠

联邦一级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外商企业注册后一年内作为法定资本投资进口的商品免征关税和其他税(消费税应税商品除外);《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缴除企业所得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此外,特别经济区法还规定了各特别经济区可实施独立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里宁格勒特别经济区法》、《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都规定了大量的税收减免优惠措施。此外,在达吉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利润税优惠。

2.金融支持

俄联邦一级的金融支持政策包括:俄罗斯海关法和政府税收法规定,外资重点投资项目可以享受优惠;俄罗斯地方政府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利用地方财政收入或预算外资金向外资提供税收优惠、担保、融资及其他形式的支持。《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规定,对租赁项目的实施给予联邦预算拨款并提供国家担保;为租赁项目提供投资贷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租赁主体提供贷款所得利润可免缴3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法律程序向租赁公司提供贷款优惠。地区级的金融支持政策有:科米共和国、达吉斯坦共和国、伊尔库茨克州、沃罗涅日州、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弗拉基米尔州给投资者提供贷款和税收贷款;伏尔加格勒州、沃罗涅日州、利佩茨克州、加里宁格勒州、弗拉基米尔州、伊尔库茨克州对投资者在实现投资计划期间的权利予以国家担保;伊尔库茨克州、伏尔加格勒州给予共同拨款补助金;沃罗涅日州、伏尔加格勒州在租赁房屋和其他财产方面予以优惠。

3.设立经济特区

为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2005年之前,俄罗斯设立过一些自由经济区,但这些自由经济区并没有起到吸引外资的目的,多数形同虚设,只有加里宁格勒和马加丹两个自由经济区运行效果较好。2005年8月27日,俄罗斯实施新的《俄联邦经济特区法》,根据该法,到2007年末至2008年初俄罗斯要建立首批约十个经济特区。该法规定了两种经济特区:一种是技术推广型,占地面积不超过2平方千米,用于研发和应用科技产品;另一种是工业生产型,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千米,用于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两种类型经济特区的有效期均不超过20年。经济特区实行投资规模限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关税优惠政策和财务优惠政策。投资规模限制政策规定,工业生产项目应不少于1000万欧元(不包括无形资产,保证在10年内完成的投资),签订投资协议后一年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欧元(不包括无形资产),入驻特区的投资者要与特区管理机关签订投资项目协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高科技项目不设投资额度的限制,而且统一社会税税率调低到14%(一般为26%),项目投产前5年内免缴联邦级的财产税和土地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将会在政府批准各经济特区的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关税优惠政策规定,经济特区内将实行自由关税区制度,进口国外商品可以免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入保税区,区内生产的商品则可免税出口;财务优惠政策则规定,企业亏损可以无限制地转入下一个财政年度进行核算。加速和简化对企业用于科研和试验等研发费用支出的确认程序。俄罗斯政府收到了约三十个地区拟建经济特区的申请后,经过几轮认真筛选,确定在六个地区率先建立特区:圣彼得堡市、绿城、杜布纳市、托木斯克市、利佩茨克市和叶拉布加市。前四个属于技术推广型特区,后两个属于工业生产型特区。2006年12月6日又确定建立第三类经济特区,在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伊尔库茨克州、布里亚特共和国、阿尔泰边疆区、阿尔泰共和国和加里宁格勒州七个地区建立旅游休闲经济特区,决定20年里对建设上述经济特区投资3360亿卢布,其中联邦预算将拨款445.4亿卢布用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占投资总额的13%。第四类经济特区港口型经济特区已得到立法批准,目前正在筹建中。俄罗斯经济发展和贸易部2008年2月1日至3月30日接受建立港口型经济特区投标申请表,结果将于4月底前总结公布。根据规划,可能会建4~7个这样的特区。

4.其他鼓励性措施

一是对外商投资落后地区的鼓励政策,如1999年的外资法规定对俄罗斯落后地区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二是对外商投资的行业鼓励政策。联邦一级的外资行业鼓励政策是1999年的外资法规定对科技领域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国投资者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州区一级的外资行业鼓励政策有:在布里亚特共和国投资发展地方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农业的外国投资者,享有减让利润税的额外权利,并免缴财产税。弗拉基米尔州确定的给予优惠的优先投资部门包括机械和仪器设备制造业、有色金属冶金、食品工业、轻工、化工、玻璃制造、木材加工、农业、建材生产、外经贸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通信和旅游等。三是鼓励长期投资政策。外国投资法规定在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所执行的优先投资项目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国投资总额不少于10亿卢布(不少于按联邦法生效之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回收期超过7年的特殊情况下,俄罗斯政府应延长对上述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商业组织实行稳定投资条件和制度的期限。四是设备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规定为鼓励更新机械设备,在使用快速折旧法的同时,允许出租人将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在其投入使用的第一年以快速折旧方式注销原始价值的35%。五是土地优惠政策。加里宁格勒州为投资者无偿提供土地。

(三)引进外资的保护性措施

简化对外资的审查。从2002年7月1日起,为了简化注册手续(包括有外资参与的企业和公司的注册手续),俄罗斯开始实行按“一个窗口”原则注册的新办法。外资企业只需向俄罗斯地方税务检查部门提交申请就可以完成基本注册。从收到外国投资企业提交相关文件之日起,办理注册手续的期限不得超过5天。外国投资企业不必提交外国投资者银行开具的支付能力证明。外国投资企业无论从事什么行业,无论法定资本多寡,均和俄罗斯的经济实体一样按《法人国家注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

设立专门吸引外资的机构。俄联邦一级吸引外资的工作主要由经济发展和贸易部负责。经济部下属国家注册局和俄联邦政府促进吸引外资中心。该中心在巴黎、法兰克福、伦敦和米兰设有代表处,目的是促进外国对俄罗斯投资提供各种帮助。促进吸引外资工作的机构还有俄联邦工商会。这是一家独立的非商业性社会组织。该组织在俄罗斯各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在吸引外资方面帮助俄罗斯企业同外国合作伙伴建立直接联系,提供行业服务和招商引资信息,提供从事外经贸活动的有关资料。该组织还拥有仲裁权,能行使仲裁职能。俄联邦资产基金会也是一家重要的机构。该基金会是政府的专门金融机构,负责为涉及俄罗斯私有化进程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服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目前,该基金会已在欧洲和美国金融市场上开设了办事处,专门为对俄罗斯企业股票、不动产感兴趣的有实力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制定对外国投资的保护条款。俄联邦1999年外资法规定,俄罗斯政府保障外资重点项目在投资期内免受政策法令变更的影响;外资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其财产不被非法没收、征用和国有化,因特殊原因发生上述情况,俄罗斯政府必须给予赔偿;外资依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支配其收入(利润、股息、利息等),包括将收入汇出境外;外资在俄罗斯境内发生争议和诉讼时将得到公正待遇;外资有权将投资带入的资产、资料带出俄境。

(四)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

1.规定禁止外资和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经营项目和区域

根据《禁止外国投资人投资和活动的产业、经营项目和区域的清单》,禁止外商进入的部分包括核武、核能及国防、军工领域;信息及保密领域(如属国家机密的俄密码设备及加密信息传递等);特殊产品(如印制货币和国家有价证券等);资源生态情报(如与海洋渔港水利设施建设、维修、改建及发展有关的活动等);卫生防疫等。根据《禁止和限制外资活动的产业、经营项目和区域的清单》的法案,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经营业务和区域有:联邦电网送变电;特种电力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生产;与海运、内河航运和空运有关的运输及其他活动;铁路运输;民航机场及附属区域设施的研究、设计建设、改建、维修养护;公路路况调查和公路铺设;居民点、企业、组织的防护工作;地质摄影,地质资料的编纂与出版;大地测绘,地形、天文测量、重力测定、大地测量,与矿山测量和工程研究有关的大地测绘,与矿物、航空航天、测绘、地图出版有关的工程设计建设、测绘仪器设计制造销售;地球仪、地形图的生产;与电离(发生)辐射源有关的活动;药物化学分析;医疗制品和药物生产;城镇工程系统管理;贵金属和稀土金属的开采、生产废料加工和回收;宝石的开采加工(钻石除外);向居民收购金银饰品以及由贵金属和宝石材料制成的日用品及其废旧制品;土地利用设计研究;幼儿、初中等教育及普及教育用教科书、参考资料的编制;教育;城建资料研究;私有化后的专门投资基金活动;航天活动;军事工业工程;有关有毒物品和放射性材料的活动;两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军工生产民品;退役军用物资、化学武器的利用与销毁;航空;生产性捕鱼和渔业科研;组织珍贵鱼类、水生动植物猎捕比赛、爱好者猎捕活动;林业;酒精产品的生产销售;会计事务;动物防疫;消毒杀虫;狩猎;在生态保护区、国家公园、季节性禁伐(禁猎、禁渔)区及类似区域活动;在国家博物馆等俄联邦规定的具有珍贵文化价值的企业、单位和文化机构组织活动。外资要进入这些领域,必须由俄联邦政府特许;由俄联邦政府或由其授权的联邦机构规定外资参股(投资)在具体项目投资总额中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从事特定活动的经济组织的法定(合股)资本中参股(投入)的最高限额。另外,俄罗斯政府2005年10月底又公布了禁止外国资本进入的首批战略资产名单,主要是石油、黄金和铜矿大型产地。根据最新消息,2008年3月19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将准备批准《战略领域外国投资法》,根据该法,战略企业清单将被扩大,其中包括通信公司和网络服务供应商。

2.限制外国投资股权比例

《俄罗斯联邦天然气供应法》规定,外资在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不能超过20%。在电信领域,外资进入电信业不可注册独立的外资公司,只可建立合资公司,且俄方必须占有51%以上的股份。外资在俄罗斯从事制造、生产、试验、修理及技术利用的航空企业中仅允许拥有25%的股份和一股法定资本金。在资源开发领域,2005年2月俄罗斯自然资源部部长特鲁特涅夫对外界表示,外国公司只有在俄罗斯注册子公司,并与俄罗斯本国企业组成行业集团,且俄资占股不能少于51%后,才能获得参与矿权拍卖的权利(俄罗斯对矿产的开采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获得一般应经过竞标或拍卖的程序)。制酒业也存在外资股权限制,俄罗斯政府规定外资在制酒产业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高于49%。

3.对俄籍雇员和管理层的限制

俄罗斯法律规定,在外资信贷机构中俄籍雇员的数量不能少于雇员总人数的75%。产品分成项目中,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人数应不少于所聘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在航空领域,除要求外国资本在航空企业中占有的股份必须低于25%外,还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为俄罗斯公民。在建筑领域规定,只有拥有俄罗斯国籍的自然人才能取得在俄罗斯境内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许可,外国人只能通过与俄罗斯公民或被许可的俄罗斯商业机构联合,才能提供建筑设计服务。此外还规定,用工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必须雇用50%以上的俄罗斯公民。俄罗斯航空业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

4.业务范围限制和土地使用限制

俄罗斯银行业禁止外资银行设立分行。保险业禁止国外保险公司参与其强制保险业务。俄罗斯银行业还规定俄罗斯中央银行有权对外资信贷机构在业务和最低注册资本方面提出补充要求。2001年,《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限制外国企业购买农用土地,并且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外国企业购买靠近俄罗斯边境地区的土地。2002年7月4日,普京总统签署的《农用土地流通法》禁止向外国人或外国股份超过50%的公司出售农用土地,外国人或外国股份超过50%的公司使用农用土地只能租赁,期限不超过49年。零售业中,自2007年4月1日起,禁止任何外籍人员从事除商店之外的零售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