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与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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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国外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粮食安全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许多发达国家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粮食安全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尽管由于经济社会背景不同和资源禀赋条件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粮食安全所面临的问题和侧重点有所差异,政策的目标和手段也不尽相同,但从主要的方针政策看,既有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相应支持政策的特殊性,又有适应市场化、国际化的趋势,政府调控方式和手段的普遍性。尤其是同属WTO成员,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组织粮食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等方面,是有共性的。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中国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结发达国家和人口大国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粮食安全的经验,中国在制定粮食生产政策和粮食安全战略的时候要遵守如下原则:

第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农业和粮食政策法制化。国外(如美日)特别注重用法律手段来保障粮食安全。在立法层面上,美国、日本都制定了《农业基本法》或《农业法》等最根本的法律。与此同时,还有许多与之相配套的其他法律。中国应根据新时期的农业情况,制定新农业法,对农业和粮食政策、目标、措施、实施主体及工作权限进行法律界定,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法律的制定将使国家的粮食生产有法可依,也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政策顺利推行。

第二,要把粮食安全的实现当作一个系统来看待。从粮食的生产、流通到储备和风险防范,都要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保障。

第三,作为WTO成员国,中国在制定粮食安全战略政策,尤其是制定保护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合理利用WTO规则,加强对粮食产业的支持和保护。在这方面,日本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支持和对农户的资金支持,以保护本国农业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中国可借鉴发达国家和人口大国的经验,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严格保护耕地资源和水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机械化水平

1.采取措施保护粮食生产的基本资源

“耕地是粮食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耕地安全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只有切实保护好耕地,才能保护好粮食生产能力,保证粮食供给的持续稳定增长”。而中国当前受工农业用地、环境恶化等因素影响,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2006年人均耕地只有1.39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的47%。此外,由于环境污染和化学物质的过度使用,耕地质量也在下降,土地的可持续生产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来看,保护耕地是一个国家确保粮食安全的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建议中国政府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切实保护中国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

首先,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和落实《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通过政策手段进一步保证粮食耕种面积。加大农田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侵占行为。严格耕地审批手续,建立省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其次,要维护和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地力是一项根本性措施,应加大对改善耕地质量的投入,用补贴等方式引导农民综合运用农艺、生物和工程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第三,要积极开发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大力发展节地农业,通过先进农业技术的应用,保证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除了耕地资源,水资源短缺且水质恶化也严重制约中国未来的粮食生产。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农业用水资源保护,节约农业用水,防止农业用水污染。改变传统的农业用水方式,提高农业用水利用率。建立科学合理的用水机制,形成政府、集体、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农业节水建设的局面。根据不同区域农业发展特点和需要,合理制定水资源开发和调配方案。尽快制定农业节水基本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积极扶持和引导农民使用农业节水技术和设备。积极推行产权制度改革、承包、租赁等有效措施,加强农业节水工程管护,大力发展节水农业。

2.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借鉴美国、印度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政府财政必须重视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财政农业基本建设支出要改变历来只重视大江大河治理的情况,从实际出发,加强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成片中低产田改造等与粮食生产能力密切相关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国家财政还必须加大对农业科技开发及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从资金上确保科技兴农战略的实施,推动中国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财政必须加大对“种子工程”、畜牧良种、优质饲料、区域化优质农产品、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的支出,积极支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求财政必须加大对气象方面的投入,为农民提供优质、准确的气象预报服务;加大对病虫害监控的投入,减轻农业损失;加大对农产品供求信息网络和营销组织建设的投入,逐步建立能够覆盖全国、连接国际市场的农产品供求信息网络。

3.逐步提高粮食生产的技术装备水平

技术装备水平是支持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形成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条件。要逐步提高农业装备水平,加快拓展以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为关键环节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领域;加大植保工程、种子工程、沃土工程投入力度,完善基层病虫害综合防控、良种繁育推广、地力监测保护的设施和手段。此外,为确保农民的利益,可借鉴印度政府的做法,严格规定农机、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并以低价或免费向农民提供最新的农业实用技术。

(二)完善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体系,加强农业人才的培养

目前中国科技对种植业增长的贡献率不足50%,而发达国家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达到70%~80%。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业科技还相对落后,特别是农业科技储备和创新能力差距较大。农业科技发展滞后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缺乏技术支撑。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充足的农业科研投入、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及管理制度以及稳定有效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对于促进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从而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中国作为一个农业人口大国,要提高粮食的综合生产能力,还必须提高农业人口素质,提高广大种粮农户掌握和应用农业科技的能力。

1.加大农业科研投入力度

从世界范围来看,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科研公共支出的增长速度虽然有所减缓,但总量充足并且仍然在持续增长。同时,私人部门对农业的科研投入大幅增加。以OECD为例,22个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其私人农业科研经费在农业科研总经费中的比例已接近50%。在发展中国家,私人农业科研支出在农业科研总支出中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农业科技的投资数量虽然在不断增加,但总量却严重不足。目前中国农业科研投入强度(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只有0.5%左右,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2.37%,发展中国家为0.7%~1.0%。此外,从现有的农业科研投入体系来看,政府财政是目前中国农业科研体系的主要投入者,而来自企业、个人等主体的私人投入发育相当缓慢。科技支农投入总量的不足严重制约了中国农业生产水平的提升。

有研究表明,在其他投入相对不变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对农业科研投入费用的增长率每增加1%,中国粮食总产量的增长率就会增加0.119%。为促进中国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使粮食安全问题获得强有力的保障,一方面要持续、稳定地增加财政支农科研投入,另一方面要促进农业科研投入主体的多元化,积极引导和推动农业企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中的积极作用。

2.积极推进体制改革,提高农业科技研发能力和推广效果

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农业科研投入充分以及推广工作顺利开展。中国应制定有关农业研究法规,用法律保障农业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依据制度化的法律和规章,制定国家农业科研计划,引导科研方向,保证科研经费,对农民进行教育,普及推广农业技术。国家有关部门可联合组建类似全国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协调委员会的组织,从宏观上协调全国农业和涉农科研教育推广单位,避免机构之间的相互割裂或者重复工作。

从国际经验来看,公共投入和私人投资在农业科技领域分工明显。从农业科研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划分来看,中国应考虑允许私人介入应用型农业科研领域,而政府主要负责对基础性研究的公共投入。企业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市场前途的科研项目不会得到企业的支持。而且,企业与市场结合紧密,研究成果能够及时进入转化渠道。因而,企业参与农业科研投入可以为农业科研成果的推广打下坚实的基础。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国应该建立私人企业的投资激励机制,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取消对企业投资于农业科研的限制,鼓励和引导私人投资于农业科技及推广,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农业科研体系,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有多种形式。例如,日本是政府主导的农业推广体系,而美国则是以州立大学为依托的合作推广体系。此外,日、英等国的农民协会在农业推广体系中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从中国的情况来看,政府力量在农业推广中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因此,比较现实的选择是组建以政府为基础,同时吸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农民组织参与的多元化粮食科技转化、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此外,由于中国农业生产者数量众多,仅有专职或者专业的农技推广员远远不够,因此要特别重视在农民中间培养基层农技推广员,最大限度地扩大农业科技推广和使用效果。

3.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教育

人是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重要要素之一。美、法、德、日等发达国家在农业上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的提升,通过各种形式对农业生产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普及农业科技,这对于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十分有利。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入手:

(1)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目前,中国农村大多数地方农业初、中级人才都很缺乏,与此同时,中国每年有相当数量的中小学毕业生未能升学而直接进入社会,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将会从事农业。因此,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应当受到高度重视。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一方面在普通中学开设农业职业课,发展农业初中、高中,另一方面广泛开展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各类农业技术人员。

(2)大力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教育。中国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得到提高,就必须重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这就迫切需要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教育工作,培训大批能把农业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到生产中去的基层农业推广人员,以达到科教兴农的目的。

(三)加强政策法规管理,把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

1.加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障粮食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粮食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实现依法管粮。中国目前虽已制定了《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行政法规,但粮食销售、储备、进出口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着粮食流通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应加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粮食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把中国的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纳入法制轨道,一方面规范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储备、进出口等,另一方面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依法保护本国利益。

2.把国家宏观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有机结合起来

解决粮食安全问题需要同时依靠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作用。发达国家都注重对粮食生产的宏观调控,尤其是日本,对国内粮食实行高度的计划管理。中国也要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制等手段,调控粮食流通,在稳定全国粮食种植面积、组织粮食进出口、管好储备粮以及规范粮食市场交易秩序上进行有效管理,以保持国内粮食总供求平衡。同时,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加快市场开放步伐的同时,要根据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让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3.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确保粮食高效、有序流通

美、日等发达国家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对整个粮食供求平衡起着积极的作用。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粮食市场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当前的目标在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粮食大市场,防止地区间相互封锁、分割等倾向,提高粮食安全水平。

一是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搞活粮食流通。支持培育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企业到粮食批发市场协商成交。同时建立和健全粮食市场法规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积极培育粮食中间大商业组织特别是粮食贸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避免国有粮食部门垄断粮食市场。

二是放开粮食价格和市场准入,形成合理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改善粮食供求平衡。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应采用直接的行政手段干预具体的粮食生产和流通环节,主要靠储备粮源、灵活吞吐等一系列间接的经济手段来稳定粮价,保障供给,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三是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应用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目前不少地方建立了粮油网站,但普遍规模小,内容少,作用不大。可以考虑由国家粮食局或全国粮食行业协会建立一个权威性的网站,提供全方位的国际、国内粮食信息以及电子商务平台。

四是充分发挥粮食期货市场的功能。通过整顿和规范,引导中国粮食期货市场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充分发挥其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

(四)充分利用WTO规则,完善粮食生产的扶持政策

1.完善粮食价格政策,保证农民收入

价格支持手段是许多国家在流通领域对农业采取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措施。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建立起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稳定价格制度以及价差补贴制度等价格扶持政策。价格保护的核心是维持粮食在国内市场的价格,以保证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中国应制定:1)粮食最低保护价。为扶植粮食产业的发展,政府有必要制定和实行高于均衡价格的最低粮食收购价,减缓粮食过剩对农民和农业的冲击,保护农民利益。保护价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前几年的市场价格水平、当年的生产成本、贸易条件、国际价格水平、市场需求和供给趋势等多种因素。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粮食的保护价格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略低于正常年景的利润水平。2)稳定价格制度。规定上限和下限价格,政府通过收购和出售粮食调节市场上的供求关系,使价格稳定在规定的幅度以内,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利益。3)价差补贴制度。政府每年规定一个标准价,当市场价低于标准价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2.加大粮食生产的补贴力度,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财政对粮食的补贴是政府支持与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政策。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等决定了农业需要政府给予有力的支持与保护。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在已经实现工业化的情况下,仍然不惜花费巨额的财政补贴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出口,其原因就在于农业不仅是需要资助的产业,而且是影响和制约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发展的产业。

2004年,中国制定了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在粮食生产方面出台了一些重大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减免农业税、对种粮实施直补、实施优良品种补贴、农机补贴、最低收购价等,较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民种植粮食的积极性,取得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实效。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继续“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按照这项要求,今后应在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更多地注重调动粮食主产区地区农民的积极性,特别要调动主产区政府的积极性。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粮食主产区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同时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

二是要在重视短期效益的同时更加重视建立长效机制,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市场能解决好且更有效率的应该由市场解决,政府解决起来更有效率时由政府解决。

三是进一步完善补贴方式。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粮食直补资金是对农业税计税面积中的种粮面积实行补贴,而种粮面积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必须在认定标准以及时间和范围等方面严格界定,各地才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补贴资金计算的依据的差异将可能导致各地实际动作方式以及落实结果的差异性。目前各地的粮食补贴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补、按计税常年产量补、按计税面积补和按交的商品粮数量补,导致各地在落实国家粮食直补政策时没有一个刚性标准,不能严格统一计算口径。另外,由于补贴依据难以计量,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部门之间难以协调,执行成本太高。因此以后应规范完善计算依据,并寻求更简便、更切合实际的方式来解决在补贴过程的成本问题。

(五)强化财政和金融对农业的扶持与保护职能

1.增加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

严格执行《农业法》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参照日本对农业投入规定财政比重的做法,中央财政设立的各项专款要予以保留,并适当增加一些重要的支农款项。财政支出的重点应放在跨区域性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农业科学基础研究和农业科技推广、农用工业以及重要的农业开发项目等方面。其次,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巴西政府强行规定私人商业银行必须将现金存款的10%用于农业信贷,中国也应当要求国家银行每年新增的农业贷款规模要保证占新增贷款总规模的一定比例,并逐步提高农业贷款存量占国家总存量的比重。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责任制和抗干扰机制,保证国家的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得以落实。此外,要调整农业信贷结构,增加农业中、长期贷款的比重。

2.建立农业建设保护基金

为保证农业有一个长期稳定增长的资金来源,应多渠道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建立国家农业建设保护基金。基金的来源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国外优惠贷款和赠款以及直接受益于生态效益的集体及个人手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最后,采取更多的优惠政策,如贴息、提供担保等,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范围。

3.拓展粮食生产融资渠道

政府财政可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投资项目,除政府给予适度的投入外,主要应通过财政贴息等财政手段促使金融部门加大对农业贷款的力度,为农户及其他农村经济组织进行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开拓更多的融资渠道。通过政府担保、统借统还等方式,积极争取和合理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农业贷款,提高农业投资效益。积极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农业产业政策,有重点地投放资金。调整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方向,从目前的信贷资金主要集中于粮食产品的收购转向主要投入生产领域。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仍然较低,生产领域所需资金单靠农户本身是无法得到很好解决的,迫切需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扶持。为此,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入方向必须从粮食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向广大农民提供生产性信贷。在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方式上,应坚持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是无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不明显、而社会效益显著的投资项目,如水利工程建设等,由国家无偿投入;凡是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即农业经济组织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六)建立健全粮食风险防御机制

1.完善国家粮食储备制度

一是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粮食储备的目标在于确保粮食安全,并不是储备得越多越好。合理的储备规模主要取决于粮食的歉收程度、粮食供应的人口范围及其他有关因素。根据国际经验,粮食储备的安全系数应为年消费量的17%,其中专项储备5%,由中央政府掌握,用于调控市场,周转储备12%,由地方政府用于应急和调转。

二是确定合理的储备粮品种和比例。自给性较强的粮食产品储备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可相对小一些;商品率高的产品储备量占总产量比重应相对大一些。从消费习惯和耐储性考虑,应以城乡居民口粮和耐储品种为主。按照小麦最长存5年,稻谷存3年和玉米存2年以及南北方分别以大米和面粉为主食的特点,可以考虑按“5:4:1”的比例安排,即小麦占五成,稻谷占四成,玉米占一成,地方储备品种及比例应根据当地人消费习惯合理确定粮食品种。

三是要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中国的粮食储备是充实的,财力保障是有力的,但在运行机制方面,还远未达到“灵活高效”的要求。国家粮食专项储备要发挥保护生产、调节供求、平抑粮价、救灾济贫的作用,必须要有一个灵活购销、适时吞吐的调节机制。国家划定粮食价格的“安全区”,掌握最低警戒线和最高警戒线,通过储备数量与市场价格变化方向之间的逆反性联系,在市场价低于最低警戒线时以保护价收购粮食转为储备,在市场价高于最高警戒线时以低于警戒线一定幅度的价格抛售储备,达到平衡市场供求,进而稳定价格的效果。

2.建立国家粮食安全预警系统

粮食安全预警系统是一个系统性的大工程,工作跨越农业、气象、统计、科技、流通、市场和贸易等部门,要求有一套健全的粮食信息服务机构。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由一个机构协调和领导各相关部门的信息采集工作,从不同层面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粮食信息,以便进行国际、国内粮食生产形势分析,以及宏观或微观的预测。

为了提高信息分析质量,可以参照美国的经验,成立粮食安全预警国家重点实验室,集成现有各部门在粮食安全预警方面的资源与人才优势,重点加强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充分利用计量经济学原理和计算机技术,开发出分析和预测模型,提高长期趋势分析的准确性,形成分布式监测、集中式分析、及时性发布与联动式调控的一体化作业系统,从而有效实现粮食安全预警与调控。

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粮食期货市场的经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大规模粮食期货市场建设做准备。同时中国应强化对粮食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管理措施和新上市品种时期的选择问题的研究,以发挥中国期货市场在粮食安全预警中的作用。

3.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风险基金

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风险基金为粮食储备的吞吐调节、有效运行提供资金保证,同时还可以平抑粮食价格的过度波动,稳定价格,减少粮食经营者及生产者由于价格波动而带来的损失。市场风险基金规模由保护价高于市场价时对农民的补贴、储备费用及其占用的利息费用等决定。基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农发行无息或低息贷款、向社会各方征集及基金的产业化保值和增值等。风险基金由政府掌握和管理,并由国家财政担保。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风险基金己成为政府确保粮食安全的一个必要环节,而且,在粮食市场化的条件下,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4.建立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中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别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加强对农业的保护,提高农业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防止或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推行农业保险制度,对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偿。

中国农业的高风险损失率和农民的低经济承受力,决定了中国农业保险很难作为商业保险来经营,商业保险公司也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去经营农业保险,特别是对于与国民生计相关的粮食作物,因此,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保险,更需要政府在政策上和财政上支持。从世界上开办农业保险的国家来看,如美国和日本等国,农业保险一般都和商业保险不同,政府采取各种形式予以支持和补贴。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制度的做法,中国深化农业保险体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特别是要提高农民的参与程度;利用现有商业性保险机构的业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具体措施包括:1)在县一级农村建立农村保险互助会作为农业保险的基层组织,这有利于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责任感,并调动地方和农民的积极性。具体业务可以由商业保险机构来代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或与地方政府联合经营农业保险。2)在实行农村保险互助体制的省区建立保险互助联合会,对全省区农村互助保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对互助保险进行再保险,财政也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补贴。3)设立全国性的国家农业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级的农业保险公司,通过对全国各省区农村互助保险联合会或其它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实现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中央财政每年根据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情况,按一定比例拨付资金建立国家保险基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

参考文献

1.周明建、叶文琴,发达国家确保粮食安全的对策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6期。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年10月。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31日。

4.尹成杰,关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5年第1期。

5.李典军,国外现代农业土地政策的特征分析,《南方农村》1995年第3期。

6.张安禄,美国农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世界农业》2000年第1期。

7.付小强,印度的“第二次绿色革命”,《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5期。

8.朱立志、方静,印度绿箱政策及相关农业补贴,《世界农业》2004年第3期。

9.石爱虎,国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及其启示,《中国软科学》1997年第6期。

10.帅传敏、刘松,中外粮食政策的比较与启示,《农业经济》2005年第9期。

11.张晴,国外保障粮食安全的科技工作机制,《世界农业》2006年第9期。

12.李哲敏、潘月红,国外农业科研投入体制和机制研究,《科技与管理》2005年第1期。

13.万仪,国外农业技术推广概览,《云南科技管理》1996年第4期。

14.张凯,国外培养农业人才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99年第3期。

15.石田,国外加强农业教育和提高农民素质做法,《世界农业》1997年第2期。

16.段成凯,国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要形式,《山东经济战略研究》1999年第10期。

17.赵素丽,发达国家管理粮食生产和流通的主要经验、做法及启示,《宏观经济研究》2005年第6期。

18.黄丽萍,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行为的国际经验与启示,《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9.陈再飞,《粮食安全问题研究》,2001年硕士论文。

20.徐柏园,我国粮食经济宏观层面的几个问题和对策分析,《宏观经济研究》2006年第8期。

21.李瑞锋、肖海峰,欧盟、美国和中国的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比较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6年第7期。

22.王玮,日本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做法,《粮食流通技术》2004年第3期。

23.孙凡真,美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机制,《粮食问题研究》2005年第3期。

24.肖顺武,美日粮食安全措施及其借鉴意义,《理论探索》2007年第1期。

25.辛贤,《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研究——经济学视点》,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2年。

26.黄季焜、胡瑞法,政府是农业科技投资的主体,《中国科技论坛》2000年第3期。

27.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解决“十一五”时期我国粮食安全和“三农”问题的途径,《宏观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

28.卢昆、郑风田,财政支农科技投入与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

29.贺涛,国外粮食流通体制评价及其启示,《粮食科技与经济》2004年第1期。

3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12月。

31.李萌,《中国粮食安全问题研究》,2005年博士论文。

32.白美清,《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研究和政策建议》,内部报告,2004年7月。

33.赵红,国外农业保护政策的考察与借鉴,《计划与市场》199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