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战略武器的发展一直是二战以来国际军备控制努力的重要方向,也是综合性国际安全架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降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人类文明的威胁,就是要建立和发展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军备控制和裁军架构。美国在90年代研制和发展导弹防御计划,是同美国所推动的国际军备控制事业背道而驰的。如果NMD进入实战部署,也将对当前的世界军控架构带来巨大的冲击。
军备控制(anus control)和裁军(disarmament)是增进国际安全的必由之路。任何有关战争的历史经验都已经证明,军备竞赛和不受限制的军备发展,是导致战争的基本原因之一。要防止战争的爆发和冲突升级,人类必须控制军备,并进行有效的裁军。在核时代,核军控和核裁军,是减少核大战风险、增进国际安全的必要条件。
核军控概念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裁军是指销毁武器装备和减少战斗性人员。军备控制在原则上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对某种类型的武器系统予以限制或者削减。弗里德曼教授将军备控制定义为“一切有关调整军备的国际谈判的内容与过程”①。军备控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削减军备,二是限制军备。和裁军相比,军备控制更容易成为国家政策的一个目标。没有有效的军备控制,裁军更谈不上。虽然军控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裁军努力的一部分,但在现实国际关系中,裁军和军控是可以做明确区分的两个概念。在冷故时期,军控在双边和多边的范围内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裁军却只是在个体国家范围内根据本国对局势的判断而出现过的军事力量调整的代名词。从冷战后的国际关系来看,一个成功的军备控制进程,是有效裁军的基础。
国际军控事来对国际安全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军控将降低国家之间的“安全困境”,减少因为武器力量的结构性发展而可能出现的发动突发性战争的可能性。②其次,控制武器技术和武器系统的发展,防止或者控制军备竟赛;第三,建立有关各方的安全关系机制,控制危机升级,降低在安全问题上的紧张和对立;第四,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在地区以及全球范围内抑制军备发展,减少直接或者间接威胁安全的武器根源;第五,军备规模和军事能力的控制,有助于促进有关国象在安全领域形成对话的习惯,促进在安全领域内的合作的发展。
就实现军控的途径而言,“军备控制”一词包括各种旨在限制战争破坏力和防止战争意外爆发而签署的国际协定,这些协定降低了军备竞赛的程度,并对军事力量的发展和发展领域作出严格的限制。军备控制的范围可以包括:防止核导弹由于意外原因点火而设计的空间自动引爆装置,为使关键的决策者们能够在危机期间不断保持联系而安装的热线,暂停某种类型的核试验,两国或多国之间为控制武器出口和军事技术向第三国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等,等。军备限制还包括国际法中的惯例法原则,这些原则的宗旨是以人道主义战争法的原则规范和限制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③
在人类历史上,成功的裁军条约可以说寥寥无几。1817年美国和英国达成的《拉什—巴各特协议》是地区性裁军协议的样板。这一协议最终使得北美洲的五大湖地区实现了非军事化。20世纪20—30年代,国联主导下也进行了一系列军控和裁军的努力,但最后都失败了。1933年5月德国首先退出了国联裁军会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体系就此逐步走向崩溃。6年后,法西斯德国就挑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个例子,既说明了裁军在稳定国际局势中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了在力量分散化的国际系统中,裁军被认为是削弱国家实力和国家权力的途径,是一个难以真正有所作为的领域。军备限制的例子却比比皆是。从1900—1907年《海牙战争公约》对达姆弹的限制使用到1949《日内瓦公约》对战俘和伤员的保护性规定,都体现了现代军备限制的内容。但是,在50年代以前的军备控制或者军备限制,主要是为了体现战争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些限制或者控制对于实际的军备发展和战争的爆发,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意义。1922年在华盛顿也签署了《五国海军条约》,对美、英、法、日、意五国的海军军备建设中的战列舰吨位,规定了一个相互之间的比例。但后来的发展证明了《五国海军协定》只是各国海军军备建设方面的暂时妥协,是一次暂射性的外交成基。军备控制宝质上反映了各国的外交斗争的现实需要,也是国家间权力争夺的重要手段。
冷战开始后,核武器在美苏全球战略对抗的刺激下迅猛发展。核军备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传统的战争规律,而且也使得军控和裁军变成了一个必须进行积维护的过程。我们已经知道,核武器的出现,以及由核导弹而促发的“第二次打击”,形成了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恐怖均势”,这是建立在“相互确保摧毁”基础上的。60年代“相互确保摧毁”主导美国和苏联的战略安全观念之后,两个超级大国以及其军事集团成员之间,因为战争手段巨大的毁灭性而形成了军事上的相互依赖,其结果是它们彼此之间的安全利益已经不可分离。然而,当美苏在形成军事上的相互依赖的同时,这两个国家各自对其他国家的安全依赖程度却减少了。因为美苏在核安全方面,通过“内部而非外部的手段相互平衡,它们依靠的是自己而不是盟国的力量。内部平衡要比外部平衡更可靠、更精确。国家在判断自己的相对力量时所出现的错误可能要少于它们在判断敌对联盟的实力和可靠性时所出现的错误”④。军控客观上就成为了维护美苏军事集团之间安全利益上相互依赖稳定的基础性工作。美苏的核军控进程开始有了明显发展。
核军备的发展,既使核武器成为最有用的武器,也使核武器成为最没有用的武器。核武器不能直接使用于战争或者地区纠纷,是冷战时期美苏都守守的原则。从1947—1962年间,美苏两国在相互关系中还以“动用核武器”相互威胁,但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之后,美苏两国就再也没有为取得政治一、外交上的好处而动用核威胁。⑤在整个冷战时期,苏联和美国本土都一直处在冲突的范围之外。两国的军队从未直接交火,因为两国的领导人都害怕这样一种敌对的对抗升级为一场无法控制的大规模核冲突。美苏各自的威慑战略也设计为:如果在局部战场上遭到来自另一国家即使常规武器的进攻,那么也将使用战术核武器进行反击;但战术核武器反击无效的时候,将迅速运用战略核武器进行还击。因此,威慑战略要求即使有限的常规战争,其结果也可能遭到战略核力量无法忍受的大规模反击。而且,为了形成有效的威慑效应,核战略强调,从常规冲突到大规模核战争可能只是十几个小时之内就能出现的局面。尽管两个超级大国都曾扬言要在一定情况下使用核武器,害怕冲突升级也导致两国都保持了使用常规武器和核武器之间的界限。对这一点,谢林和霍尔帕林曾经作出过十分精辟的论述。他们指出:“当一个国家的军事力量与潜在敌国的军事力量处于对峙状态时,它必须在明里暗里与对手相互配合,以求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危机,也避免虚惊和误解对方的意图。同时,一方面我们要警告对方,如果他进行不可容忍的挑战,就要给予反击或报复——以这种威胁对其实行威慑;另一方面,我们也要使潜在的敌国感到放心——如果它采取克制的态度,我们也一定采取克制的态度。”⑥
正是这种美苏之间直接的“核安全依赖”,在冷战期间推动了两国在核军控和裁军方面的发展,并以这种发展作为美苏尖锐的战略对峙关系“缓和”的标志,并成为了追求缓和政策的重要成果。尽管和平时代,裁军谈判都是各国所“支持的”,但充其量只是所谓“和平意愿”的点缀而已。但是,在核时代,对美苏两国而言,核军控和核裁军有其自身的迫切性。核军控以及通过核军控来稳定彼此关系,进而走向核裁军,成为各自都不可回避的共同利益。因为双方都发现对方置人于死地的力量在不断增长,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对核武器无可防御,一旦核战争爆发彼此都无藏身之地。双方都实行的是“考验意志力的战略”(the Will of Wisp strategy),都对彼此的战略核力量存在着深深的畏惧感。所以,尽一切可能避免最后摊牌、进行危机管理以及制订“游戏规则”就成为了双方都可以获益的共同利益。这就产生了美苏两国通过军备控制来管理其核关系的必要性。
虽然谋求共同利益在开始时并不是美苏冷战的目的,但正如弗里德曼教授所言:“有时他们的利益会不谋而合,关键是承认这种共同利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⑦托马斯·谢林也在这个意义上指出了美苏冷战期间双方仔细制定战略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美苏双方没有彼此谅解的余地,如果双方根本没有共同利益,甚至连避免相互毁灭的共同利益都没有,就没有必要去讨论核时代的战略问题了。⑧建立美苏双边的核军控机制,并按其需要将这些机制部分扩展到国际多边场合,如核不扩散,就构成了美苏冷战时期在核军备竞赛上的“游戏规则”,也成为了它们各自需要尊重和接受的共同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冷战时期美苏一方面要进行大规模、疯狂的核军备竟赛,另一方面又要促进国际核军控和核裁军架构的不断形成和发展的原因。这种既是“游戏”执行者、又是“游戏”规则的制订者的现象,在以往的国际关系中是看不到的。管理美苏之间的战略核力量关系,客观上成为两个超级大国与威慑战略平行的安全与战略需要。
另外一个事实也可以用来解释冷战时期在核军备建设的同时,核军控发展的历史现象。由于两极体制,美苏的军控政策不需要太多地根据其盟国的政策来制定,而只是根据自身的考虑和安排。美苏两国的核军控行动事实上进一步巩固了美苏之间的“相互威慑”,也是对“相互确保摧毁”战略的补充和发展。它能使核武器只限于威慑的作用,避免将核武器用于任何军事或者政治冒险,也不会出现任何未经授权而随意动用核武器的现象。美苏等国为此建立一整套的“核保险柜”制度,只有总统掌握“核钥匙”。1961年,美国的U-2侦察飞机深入苏联领空执行空中间谍使命,遭到了苏联的反击。当时的美国欧洲部队派遣了12架装载有核炸弹的F-102战略轰炸机起飞将U-2飞机护航了回来。这一消息报告给当时美国的肯尼迪总统后,肯尼迪大发雷霆,说“为什么总是有一些狗娘养的不能领会我们的意图”。肯尼迪的这一句话,被视为美国“危机管理”意识的典型反应,也是美国希望核武器运用必须保持高度谨慎性的典型例子。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过去的40年中,世界事务在核军控和核裁军方面确实取得了不少的突破。按照这两个目的,形成了一系列的条约约束,建立了国际核军控和核裁军的基本架构。在沃尔兹看来,这一方面来自于美苏两极体系的结构性特点:“盟主的战略可以是灵活的”,因为“在老式的均势政治中,同盟的灵活性既有利于战略的稳定性又有利于限制决策自由。在新式的均势政治中,情况刚好相反。同盟的稳定性有利于战略的灵活性,有利于扩大决策自由”⑨。美国和苏联都不必要顾及同盟国的态度来决定自身的政策;另一方面,“两极世界的压力有力地促使他们在国际上采取行动,而且他们的行动方式要比人们根据其性格而预料的更好”⑩。肯尼斯·沃尔兹的这些论述,以及他有关两极体系稳定的说法,为冷战时期的核军控提供了有力的说明。这些核军控机制的发展,带有“两极体系”的鲜明特色。
由于核武器的巨大杀伤力和现代核战争“两败俱伤”的特点,为了巩固彼此的核威慑和核均衡,美国和苏联在冷战期间达成了一系列稳定它们核关系的规制(nuclar relations regimes)。这些规制总起来构成了美苏相互核威慑的基本规范、原财、规则和处理核问题时的基本程序。这些规制包括:
(1)每个超级大国都保持有足以使对方遭到无法接受的打击的核力最,这种双方所具有的核能力使得彼此可以“确保摧毁”。
(2)任何一个超级大国都不应针对另一个超级大国的军队或者领土,来部署有己的军队,因为这种行动可能引起无法控制的冲突的逐步升级。
(3)对核武器的控制不转交给任何一个超级大国的盟国。
(4)超级大国之间努力防止核武器扩散,并只在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情况下对非核国家提供技术援助。[11]
这些规制在一定意义上帮助了美苏之间的“恐怖均势”的稳定,也形成了冷战时代“两极结构”对该武器技术的国际控制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冷战期间的核军控的发展,既使得这些规制固定化、法律低也是推动美苏战略力量均衡、稳定彼此战略竞争态势的补充性措施。
军备控制对核威慑也起到了补充作用。它能使核武器只限于起威慑作用,丝毫没有用于冒险的可能,也不会出现未经授权随便动用核武器的现象。这就是规则对实力的补充作用。核力量只有在充分地实施规则的前提下,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否则,核力量发展出的威慑效应完全有可能被先发制人的“第一次打击”或者缺乏危机管理而出现的冲突升级,甚至“擦枪走火”等所破坏,而无法形成真正的威慑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谢林指出,军备控制的基础是明确承认大国之间并不完全是对抗关系,“尽管现在人们对军备控制的认识还是模糊的,但是军备控制使我们的军事战略出现了大有希望的发展”[12]。这也充分说明了,国际安全的基础——均势——的形成和稳定,不但是一个有关各方相互实力间的制衡过程,更是一个如何运用和管理实力的外交、政治和战略的互动过程。美苏冷战期间的核军控机制的产生和建立,在相当大程度上巩固了两极体制,也是为美苏各自的军事战略服务的。英国、法国和中国从50年代到60年代相继研制成功核武器,是对两极体制的挑战,也是打破超级大国核垄断的必要举措。
冷战时代核军控的起步与进展
为了对核力量和常规武器进行某种控制,联合国大会在1946年建立了联合国原子能委员会,又于1947年建立了常规军备委员会。但美苏冷战的爆发,使得这两个委员会到50年代初已经无所作为了。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建立了裁军委员会取代了上述两个机构。1954年,联合国还设立了裁军问题小组委员会,希望为裁军设立一个新的国际论坛。1955—1957年间,该小组委员会举行了多次讨论,委员会的成员也提出了不少提案,但在当时美苏两大军事集团尖锐对峙的情况下,都无法真正付诸实施。苏联在1957年退出了联合国裁军小组委员会的谈判。
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坚决反对美苏核试验和大规模发展核武器,推动了美苏军备控制谈判的发展。1954年3月发生了日本渔船受美国核试验伤害的“福龙丸事件”,导致日本朝野对美国核试验作出了强烈反应。日本国会曾在1954年4月1日和5日通过决议,要求联合国将核武器宣布为非法,并要求毫迟停止核试验。“福龙丸事件”也引起了国际舆论的广泛关注。1954年4月,印度尼西亚总理沙思特罗阿米佐约和印度总理尼赫鲁都呼吁停止核试验。美苏两国在尖锐的冷战对抗中为了争取政治主动,在双边和多边关系中,开始了有关停止核试验问题的对话和谈判。但当时的有核国家美、苏、英三国一方面进行军控谈判,另一方面则都抓紧进行核军备竞赛。从1956—1957年,3国核试验的总爆炸当量为8900万吨,而1957—1958年间,则达到了1.74亿吨。[13]
1958年之后,美苏两国已经取得了大气层内核试验的足够经验,核谈判在日内瓦裁军委员会上进入了较为实质性的阶段。其中,美国改变以往一直坚持的将停止核试验与裁军相结合的政策,对推动美苏禁止核试验谈判起了重要作用。1958年9月开始,三国先后宣布暂停核试验两年。到1960年3月,双方有关禁止核试验的立场不断拉近。但“U-2事件”和东西方关系新的紧张又使得会谈趋于停顿。1961年9月,苏美等国又相继恢复了核试验。在试验中,苏联爆炸了当量为6000万吨的核弹头,超过了1953年美国爆炸当量5000万吨的核实验。这也是迄今为止人类厉史上最大当量的核试验。1962年3月,联合国母内瓦裁军委负会建立了美苏英三国专门组成的小组委员会,继续讨论禁止核试验问题。
1963年7月25日,美苏英三国在莫斯科签署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Partial Test Ban Treaty),简称《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随后,1963年11月的1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部分禁止核试验的决议。但是,该项条约并没有禁止地下核试验,甚至使地下核试验合法化了。美国在1964—1967年间,共进行了221次核试验,而未签署该条约时的1955—1964年间,美国所进行的核试验也只不过为205次。
在美苏英三国就部分禁止核试验问题举行会谈的同时,反对核扩散问题也成为国际核安全努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核扩散的意义不仅在于减少世界核武器发展的规模和范围,控制核军备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反核扩散有助于稳定美苏两极体制,避免核军备竞赛蔓延到更多国家而导致的核战争爆发可能性的扩大。当核武器主要局限在美苏或者少数核大国时,相互的战略威慑一旦确定,核战争危险就被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如果核扩散使得核军备流失,新的地区性国家使用核武器风险的增加,将会使得对核战争的控制越来越难,爆发核战争的几率也会相应随之增加。如果美苏在各自所控制的军事集团势力范围之外发现有新的核力量的存在,为了争取这样的地区性核力量的支持,必然导致更为激烈的全球性地区争夺。而地区性核力量更会提高美苏核均势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也会给恐怖均势带来新的挑战。同时,核扩散也会给美苏带来新的国际竞争对手,挑战世界性大国的地位。核武器的巨木杀伤力,有可能使得即使力量占据巨大上风的美苏超级大国在军事、政治和外交上变得更加无所作为。美苏都可能成为核扩散结果的“人质”。[14]
虽然冷战时代美苏两国存在着尖锐的利益冲突,削弱对手、占领和保持优势是各自强化战略态势的基本需要,但在核扩散问题上,双方却存在着共同的利益。或者说,反核扩散给两大超级大国带来的好处,要远远大于两国为此付出的代价。在以美苏为主导的世界秩序中,核扩散可能是改变这种秩序的最大因素。[15]无论是从稳定两极体制还是从加强美苏关系中危机管理、降低有可能出现的核冲突等各个角度来说,反对核扩散,是冷战时代国际关系想要减少核战争噩梦所不得不作出的选择,也是美苏两大军事集团为了稳定对峙状态,控制全面核冲突的爆发所必不可少的战略性选择。
1961年,爱尔兰首先在国际社会中提出了反核扩散建议,并被同年的联合国决议所采纳。60年代后期,核扩散有恶化的趋势。阿根廷、巴西、以色列、南非、印度和巴基斯坦,甚至中国台湾都有可能掌握核武器技术,或者拥有核武器。当时的一种论断是,核扩散将会导致连锁反应。美国的布程(A。Buchan)教授就曾提出,核扩散的转折点是“第6个核大国”什么时间出现。如果出现了第6个核大国,那么“从第6个发展到第16个有核国家的进度将是非常迅速的”。[16]1968年6月,在美苏立场一致的情况下,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 Treaty,NPT),简称《核不扩散条约》。1968年7月1日,《核不扩散条约》在华盛顿、莫斯科和伦敦同时举行签字仪式。当时有59个国家成为该条约的签署国。条约于1970年3月达到了法定成员国数而正式生效,有效期为25年。在签署《核不扩散条约》的同时,美、苏两国宣布进行限制战略核武器谈判。1968年11月苏联入侵捷克,使得该谈判一度陷入停顿。
1969年11月,美苏两国恢复了限制故略武器会谈,到1972年5月,双方先后在赫尔辛基和维也纳举行了123次会谈。1972年5月26日,两国在莫斯科签署了《美苏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某些措施的临时协定》和《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条约》(Anti-Ballistic Missile Treaty,ABM Treaty,中文简称《反弹道导弹条约》),这两项条约合起来通称为《美苏第一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Strategic Arms Limitation Treaty I,SALT I)。《临时协定》规定将双方的进攻性洲际导弹冻结在现有水平上。具体来说,在陆基洲际导弹方面,美国可以拥有1054枚,苏联为1618枚。在潜艇发射的洲际导弹方面,美国为710枚,苏联为950枚。美国可以拥有携带洲际导弹的核潜艇44艘,苏联为62艘。苏联所拥有的重型洲际导弹的数额不得超过313枚。该条约没有对当时美国在技术和装备上都处领先地位的分导式、多弹头洲际导弹作出任何限制,也没有规定限制美国同样处于领先地位的战略轰炸机和巡航导弹。虽然苏联在这份条约中获得了洲际导弹数量上的优势,但在核弹头总数上,美国仍处于优势。该条约的有效期为5年。
《反弹道导弹条约》规定,美苏双方只能建设两处反弹道导弹发射场,其中一处用于保卫首都,另一处用于保卫洲际导弹基地。在每个发射场不得部署超过100枚的反弹道导弹。在这个基础上,条约规定美苏任何一方不得进行陆基机动性、空基和海基反弹道导弹武器系统及其组成部分的研制和部署。美苏双方还就减少偶发战争风险以及改善华盛顿—莫斯科之间的电话“热线”达成了协议,以防止和处理双方之间有可能出现的核危机。此外,双方还建立了一个常设协商委员会(Standing Consultative Committee),以便就协定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磋商。为了保证对条约所设限定的核查,双方还承担义务,保证不干扰卫星侦察等核查手段。
1973年6月21日,当时的苏共领导人勃列日涅夫访美,与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了《防止核战争协定》和《关于进一步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谈判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提出要在一年内签署一项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永久协定。由于美苏在分导式、多弹头导弹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谈判未能成功。1974年6月之底尼克松访苏,7月3日,美苏双方签署了《美苏限制地下核武器拭验条约》(Threshold Test Ban Treaty,TTBT)。该条约规定从1976年3月31日开始,美苏两国停止试验爆炸当量超过15万吨的地下核试验,但用于和平目的的核试验不在受限制之列。同时,美苏两国还签署了《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的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双方拥有的反弹道导弹系统从两处减少到了一处。
1974年11月24日,美国总统福特和勃列日涅夫在海参崴举行会谈,签署了《美苏关于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问题的联合声明》。该项声明规定了美苏限制战略核武器的“向上平衡”的基本界限,即把各方的洲际导弹、潜射导弹和重型轰炸机的总限额定为2400件,其中分导式、多弹头导弹为1320件。原定的正式协定应该在1975年上半年完成。但是由于美苏围绕着安哥拉事件关系出现了新的紧张,勃列日涅夫访美计划推迟。但美苏双方在和平核爆炸问题上的谈判取得了突破。1976年5月28日,美苏双方签署了《和平核爆炸条约》(Peaceful Nuclear Explosions Treaty,PNET)。条约规定美苏单次核爆炸试验的当量不得超过15万吨,可以辨别的组合核爆炸的总当量不得超过150万吨。
卡特上台之后,将美苏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会谈列为优先日程。1979年6月18日,美苏双方最终签署了《第二阶段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SALT II)。该条约由序言、一项有效期到1985年12月31日为止的条约正文、一项指导下一阶段谈判的《原则声明》以及若干附件组成。条约的基本内容包括:(1)双方战略武器总数的最高限额是2400件,从1981年初开始进行削减,到1981年年底下降到2250件;(2)双方的分导式多弹头导弹运载工具以及可以携带射程在600公里以上的巡航导弹的战略轰炸机的总数不得超过1320件;(3)在这个限额内,双方分导式多弹头陆基和潜射弹道导弹的总数不超过1200件;(4)重型洲际导弹限定为308件;(5)在上述限额内美苏两国只能研制和部署一种新型战略武器;(6)每枚分导式多弹头陆基导弹所携带的核弹头不得超过10个,海基导弹不得超过14个;(7)陆基和海基巡航导弹的射程限制在600公里以内。此外,条约还对导弹的发射量和投射量也作出了规定。苏联则声明“逆火式”(Bearer-H)战略轰炸机的年产量不超过30架。
虽然进入80年代后,由于美苏关系围绕阿富汗问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紧张,第二阶段条约在美国国会没有得到批准,但里根政府也依然主张美苏双方都应该遵守(第二阶段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的实际约束。
80年代,美苏围绕着欧洲中程导弹问题的谈判正式开始于7981年11月30日。随后不久,1982年6月29日开始,美苏削减战略武器会谈也在日内瓦开始举行。1983年3月,里根政府提出“星球大战计划”后,因为遭到苏联的强烈反对,美苏削减战略武器会谈和欧洲中程导弹谈判于1984年1月双双破裂。在僵持了近1年之久后,1985年3月在日内瓦重新开始。最后,由于苏联政策的不断调整,1987年12月8日,美苏双方领导人在华盛顿签署了《美苏销毁中程和短程核导弹条约》(the Immediate-Range Nuclear Force Treaty,INF,中文简称《中导条约》)。条约规定:双方在3年内全部销毁各自射程在500-5000公里的陆基核导弹。美国将销毁导弹859枚,其中潘兴Ⅱ和陆基巡航导弹689枚(包括已经在欧洲部署的429枚),播兴IA导弹170枚(尚未部署);苏联将销毁导弹2162枚,其中分导式、多弹头的SS-20导弹410枚,单弹头的SS-20和SS-4导弹826枚,SS-12和S-23导弹926枚。条约还规定了严格的核查措施:在3年的销毁期内,各方每年可对对方进行20 次现场检查;在随后的5年内,每年15次;在最后的5年内,每年10次。在现场检查时,双方4以互派检查人员常驻生产导弹的工厂和设施,并有权进行舞击性检查。
1987年12月的关苏中导条约是美苏二战后核军备竞赛的一个转折点。虽然所销毁的中、短程核导弹的弹头数量,在美苏核武库中只占总数的4%左右,却是两国80年代中后期以来走向新的缓和高峰的标志。该条约的签署,为两国在核武器领域内的战略对峙走向战略缓和拉开了序幕。东西方首先在核军备方面吹响了结束冷战的冲锋号。
尽管美苏自60年代以来在双边核军控领域获得了一定进展,但是,通过谈判所签署的协议是有限的;美苏战略核力量的发展没有爱到实质性的影响。这些条约只是在“两极体制”的架构内稳定了美苏之间的核竞争,也稳定了双方战略核武器的对峙格局。双方通过谈判所建立的一些机制,如设立华盛顿与莫斯科之间的电话热线,为减少一场偶发性战争所拟订的其他各种条款都是有益的。从1945年美国成功研制出原子弹到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这51年间,全世界共进行了2046次核武器爆炸试验。几乎是平均每9天世界上就进行一次核试验。美国无疑是世界进行核武器爆炸试验最多的国家。几乎是平均每17天,美国就要进行一次核试验。[17]正如哈罗德·布朗所指出的,冷战期间美苏所达成的军控协定,“没有一项否定了美国增强军事力最的必要性,也没有一项(反弹道导弹条约是例处)使原定的增强军事力量计划作了很大改变”[18]。
“START Ⅰ”和“START Ⅱ”
美苏(俄)两国大规模的核裁军出现在冷战后。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军控事业所面临的基本任务和冷战时代已经有了相当大的不同。由于美苏两大军事集团全球战略对抗的瓦解和东西方之间军事敌对状态的结束,核大国之间进攻性战略核力量的大规模发展已经失去了以往大部分的政治、军事和战略依据。1989年6月19日,美苏开始了第11轮削减战略核武器会谈。在美苏结束冷战努力的推动下,1990年6月1日,美苏两国首脑发表了《关于削减战略武器的联合声明》,宣布两国已就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并达成了一个框架性协议。1991年7月31日,美国总统布什和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在莫斯科签署了《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即《美苏第一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Strategic Arms Reduction Treaty,START Ⅰ)。条约的重要内容是:
(1)美苏两国所拥有的战略核武器运载工具(包括洲际导弹、潜射导弹和远程战略轰炸机)总数,各自为1600件。苏联所拥有的SS-18重型洲际导弹不超过154枚。
(2)美苏所拥有的战略核弹头总数各自削减到6000枚。其中,洲际和潜射导弹所携带的核弹头总数不超过4900枚,重型洲际弹道导弹所携带的核弹头不超过1540枚,机动洲际导弹所携带的核弹头不超过1100枚。
(3)美苏所拥有的洲际弹道导弹和潜射弹道导弹的总投掷重量,各自削减到苏联现有水平的50%。
(4)不携带远程空地核巡航导弹的重型轰炸机,每架算作一件战略运载工具,其所携带的核炸弹和短程攻击核导弹算作一个战略核弹头。
(5)凡射程超过600公里的空地巡航导弹列为远程空地巡航导弹。携带此类巡航导弹的重型轰炸机每架算作一件战略运载工具。美国可拥有此类轰炸机的总数不超过150架,苏联不超180架。美国轰炸机每架可实际携带远程空地巡航导弹的数量不超过20枚,但按照条约的计算规则只算作110个战略核弹头。苏联每架轰炸机可实际携带的数量不得超过16枚,但只算作8个战略核弹头。
(6)明确规定了条约执行过程中的相互核查机制,包括:为了确定基本数据而进行的现场核查,就武器系统的改装和销毁进行现场核查,对洲际弹道导弹的生产设施的周围和出入口进行连续不断的监控,对战略核武器和再人飞行器等有关设施进行突击核查,按双方同意的程序对“可疑地点”实施核查,建立联合监察委员会,监督条约的执行情况,解决双方可能出现的争执。
(7)采取分阶段裁判原则,在条约生效后7年内分三个阶段进行裁判,每个阶段均有商定的限额,以保持双方战略核力量的平衡。
按照条款规定,美苏第一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将美苏各自拥有的战略核武器储备削减30%—40%。1994年12月,该条约正式生效。美国在1992—1998年间,为俄罗斯提供了大约4.3亿美元的核武器销毁和处理费用。到1997年,美国和俄罗斯所拥有的核弹头总数已经从1990年时期的9600枚,下降到了7000枚和6800枚左右。[19]到条约全部执行之后,美俄的核力量将减少30%。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一阶段美苏削减战略武器条约是自1987年12月中导条约之后美苏在核裁军方面迈出的重大步伐。在二战后的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实现了大幅度削减战略核武器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心愿。在条约签署后不久,美俄双方又在1991年9—10月分别宣布削减各自所拥有的战术核武器。
1992年初,美俄又相继通过谈判制定出了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的框架。美国总统布什和俄罗斯总统叶利钦于1992年1月28日和29日相继提出了新的裁军倡议,主张在第一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裁减美俄两国的核武器。1992年6月16日,美俄两国总统在华盛顿会晤,达成了进一步削减战略核武器的谅解协议。该协议规定,美俄双方决定在2003年之前,将各自拥有的战略核弹头削减到3000—3500枚。两国总统还决定为实现该谅解备忘录的精神签订一份和约。1993年1月3日,美俄两国总统在莫斯科签署了《进一步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即《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英文缩写为START Ⅱ)。该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1)对美俄所拥有的核武库分两个阶段进行总额削减:第一阶段是从条约生效起的7年内,双方将部署的洲际弹道导弹、潜射导弹和重型轰炸机三者所携带的核弹头的总数各自削减到3800—4250枚。第二阶段,即到2003年1月1日以前,双方将上述各类核弹头总数削减到3000—3500枚。
(2)削减战略弹道导弹:美俄双方将各自销毁包括重型洲际弹道导弹在内的全部陆基多弹头、分导式洲际导弹;各自将潜射弹道导弹的弹头削减1700—1750枚;销毁包括试验和训练用的所有重型洲际导弹发射井;从2003年1月1日起,双方不得生产、拥有、试验和部署多弹头洲际导弹。
(3)关于重型轰炸机的限制:规定双方部署的机载核武器数目按照实际载弹数计算,每方不得超过750—1250枚。
在1993年1月美俄签署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之后,由于俄罗斯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对美国和北约的政策,为了保持俄罗斯的大国实力,减缓整个国力下滑的趋势,俄罗斯国家杜马一直反对批准该条约。但美俄有关削减战略核武器的合作一直在继续。1994年1月,美俄首脑举行莫斯科会晤,与当时的乌克兰总统克拉夫丘克达成了一份三边协议,为削减乌克兰拥有的核武器铺平了道路。1994年9月,叶利钦与克林顿在华盛顿举行首脑会谈,决定加速START Ⅱ的执行进程。1996年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美俄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但由于俄罗斯国家杜马中占据多数的俄共的反对,该条约在俄罗斯长期没有得到批淮。叶利钦总统和俄罗斯历届政府都不断推动条约的批准,并以此作为发展与西方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
1997年3月,叶利钦和克林顿在赫尔辛基的首脑会晤是美俄核裁军进程中的又一历史性事件。这次首脑会晤签订了《美俄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议定书》,宣布两国决定将START Ⅱ的执行完成时间,从2003年1月31日推迟到2007年12月;双方同意在俄罗斯杜马批准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后,立即展开第三阶段削减战略武器会谈。同时,美俄两国还初步达成了在2007年12月31日,即第二阶段条约完成时间之前进一步将双方的核弹头削减到2500—2000枚之间的共识。同意第三阶段条约将在2003年年底之前销毁各自拥有的全部多弹头、分导式洲际导弹,包括美苏原来都引以为“王牌武器”静MX机动洲际导弹和SS-18和SS-24洲际导弹。[20]美国一直希望推动俄罗斯与美国进行第三阶段削减战略武器会谈,这也符合俄罗斯的基本利益。美俄在核裁军领域内的合作在整个90年代一直保持着发展的势头。2000年4月14日,俄罗斯国家杜马终于批准了《美俄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美俄之间的第三阶段削减战略核武器将从建议阶段转向实质性谈判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