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决定行为,制度引导行为。我国传统文化中信用理念的特殊之处和产权缺陷分别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产生的内在和外在的根源性因素。从具体的成因看,不良资产处置风险又体现为政策性风险、法律性风险、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和信用风险。
1.1 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指专业处置机构由于政策性收购和商业化处置、国有企业的社会使命与公司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政策的不到位,造成专业处置机构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
(1)专业处置机构治理模式存在缺陷。首先,专业处置机构与国有企业作为两个独立法人,各自都有自己的利益主体,双方缺乏利益连接点。国有企业认为不良资产剥离完成后就免除了追偿责任,一拨了之。而专业处置机构的机构人员少,面对分布在全省的不良资产,管理上鞭长莫及。其次,专业处置机构行政化管理特色浓厚,缺乏激励机制。国资委对公司考核不良资产处置现金流指标,这一指标完成后公司利益挂钩很少,并实行收支两条线。这样的管理模式很难激励专业处置机构最大限度回收现金和控制成本;专业处置机构前景不明,使得在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缺少长期目标和长期利益观点。为完成现金流任务,难免劈了家具当柴烧。
(2)业务功能和处置手段受现行法律的制约。我国以及各省都出台了若干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然而法律条款规定过宽,操作性不强,有些与现行金融法规相矛盾,因此现有法律框架与组织体系不利于充分保护专业处置机构的债权权益。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针对国有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和专业处置机构的专门法律。而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都是从特别立法入手启动清理不良贷款工程的。美国为重组信托公司制定了一套特殊的法律框架,赋予其调查信贷欺诈和违法的职能,成立专门的法院来审理涉及资产重组的破产清算。而我国各省在设立专业处置机构时就没有专门的法律,现有的民商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十分有限,专业处置机构业务运作中的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文件,使专业处置机构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现有法规赋予的业务手段缺乏相关政策支持,如债转股退出机制、资产证券化配套措施和一些其他处置手段无法可依;另一方面有些业务范围还应放宽:比如项目融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等,这些对盘活处置不良资产和投资银行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3)政策不明或地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损害专业处置机构的利益。最典型的是土地的处理。抵债土地的价值在专业处置机构变现价值举足轻重,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很多障碍,很难实现价值最大化:一是因为法院判决或裁定有失水准,将房产和土地分割裁判或裁定依据不充分;或土地管理部门为保护地方利益,拒绝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等原因,迫使专业处置机构低价出售所持房地产。二是对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理,法律、政策倾向保护债务企业,维护社会稳定,十分不利于专业处置机构。有不少地方对非计划内破产,也不考虑专业处置机构因抵押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而将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安置职工。三是有的国有划拨土地被责令收回,补偿标准很低甚至无偿。
1.2 法律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指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不公、地方行政干预等原因使专业处置机构将应当主张的权利无法实现或由于制定的处置方案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行为或方案出现法律隐患,而影响资产处置效益的风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国务院、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别颁布了《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关于审理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十二条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规定”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管理、处置业务的正常开展。这些都是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并没有对国有企业划拨的实物资产、债权资产和股权资产等不良资产处置进行特殊规定,使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举步维艰,而且,随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深入,且处置速度要求加快,处置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这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显得捉襟见肘,不但法律效力低下,而且与现行不少法律相抵触。这给专业处置机构运行及资产处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比如:
(1)法院管辖问题。目前,专业处置机构收购了大量已经进入诉讼的不良贷款,未涉诉不良贷款中许多也将要通过诉讼追偿。根据最高法院《十二条规定》,专业处置机构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专业处置机构仅设到省会,而管辖资产遍布全省各地,此规定不仅使人员较少、省以下无分支机构的专业处置机构难以应付,而且使地方干预大为增加。
(2)诉讼主体问题。专业处置机构在依法追偿债务中常常因企业关、停、并、转而找不到合适的诉讼主体。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企业主体资格灭失的情况有:吊销、注销、撤销、关闭、解散、停业、歇业等等。虽然《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民诉法实施意见》及《公司法》规定,企业吊销、撤销、关闭、解散前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但由于我国企业退出机制很不规范,缺乏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罚则,实际生活中企业未经清算关门大吉的情况非常普遍。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公司的行政处罚措施已成为债务人免于清算程序、逃避债务清偿的最为便利手段。甚至有些企业故意不办理年检,吊销营业执照,借此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专业处置机构对此无能为力。据不完全统计,某专业处置机构杭州办事处收购的债务企业约有70%处于吊销状态,这就意味着该办事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诉讼费用,而取得的结果仅仅是法院出一纸判决,判决清算主体对债务企业进行清理,而真正靠清算取得的财产少之又少,从其中的收益与成本之比来看实在不是一个商业化公司应有的行为。
(3)诉讼时效丧失及零价值债权的处置问题。专业处置机构收购的不良贷款中不少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对这些接收前就已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已无法通过诉讼追偿,实际也难以收回。另外,在收购的不良贷款中,还存在大量的零价值债权无法处置。对此类贷款,银行可依据财政部有关办法进行核销,而专业处置机构处置这类债权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目前唯一可用的办法只有通过起诉。
(4)企业破产及改制中的逃废债和无视股东权利问题。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民诉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债权人追偿债务非常不利。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名义上是由法院组织,实际上受当地政府控制。破产清算组成员在股东、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的财政、工商、劳动等部门中指定,甚至连中介机构也可以成为清算组成员,而经常作为最大债权人的专业处置机构却往往不能参加清算组,且无权就破产案件的审判结果提起上诉。此外,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即使专业处置机构已经提起的执行程序也只好中止。此规定使企业利用破产程序进行逃债成为可能。此外,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允许破产财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的规定,被不少地方、企业效仿,还以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作为砝码向专业处置机构施压,致使专业处置机构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受偿比例极低,许多为零受偿,由此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绝非小数。还有名目繁多、各种形式的改制,更是无任何法规可依。有的以改制为名,随意划拨资产分设新公司,使原企业成为坏公司,将专业处置机构债权悬空;有的改变企业归属,造成债务主体缺位,使专业处置机构无法落实债务;有的将优质资产廉价出售给关联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中父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资产转移更为普遍,甚至公开化。专业处置机构即使明知上述情况,由于对债务企业无任何调查、审计权,取不到书面证据而束手无策。
(5)司法不公,受行政与司法干预问题,也是专业处置机构在债务追偿和资产处置中遇到的一大障碍。追根溯源是中央金融企业利益和地方利益的深层矛盾在专业处置机构资产处置问题上的突出表现和反映。由于专业处置机构的债务人是省属企业,其业绩好坏与当地政府有着密切关系。而专业处置机构是中央金融企业,与债务人是一次性、收贷关系,给地方、企业造成抽资感觉,实际也是如此。专业处置机构回收的资产越多,说明从地方、企业收回的资产越多。当地政府常常从地方利益出发,想方设法保护当地企业。专业处置机构的工作不仅得不到当地政府支持,还受到不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如有些地方政府放任、怂恿企业通过破产、改制、分立、兼并、租赁等手段逃废金融债务,甚至采用种种行政手段帮助、支持企业金蝉脱壳,悬空专业处置机构的债权和股权。又如,债权转物权是专业处置机构通过回收实物资产进行债务追偿的一项常规业务。如果是债务人自愿以物抵债且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抵债物价格经中介机构公正评估,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处置方法。但实际上大量的以物抵债是诉讼执行的结果。由于企业与法院关系密切,而经常发生法院不事先征求专业处置机构意见而直接将难以变现的实物资产裁定给专业处置机构。专业处置机构在以物抵债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明知抵债物难以变现,也只能被动接受,否则可能遭受更大损失。有些抵债物多次拍卖不能成交,最后一次拍卖保留底价已远远低于原评估值,对专业处置机构极不公平。这些情况不胜枚举。司法干预还表现在:有些法院对专业处置机构执行案件以各种理由推迟执行或不予执行,甚至当地检察院以不正当的理由对专业处置机构的胜诉案件进行抗诉,使专业处置机构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如某公司杭州办事处有两笔债权,标的均为3000多万元,经诉讼后,法院依法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该案件被执行人均有还款能力,且有相应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在案,但分别时过2年、3年仍未执行回来。
(6)另一种法律风险是,由于不良资产股权和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包含了借贷、担保、房地产等多种法律关系,且涉及诉讼案件量非常大,而处置人员很少精通法律知识,不可能逐一对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做出正确的专业判断,设计处置协议时也常常因法律知识不够,出现权属不清、重要条款遗漏等问题,把不该放弃的权利放弃了或在履行中存在很大的法律隐患,形成新的诉讼和新的损失。
1.3 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人们对专业处置机构运作普遍关心的问题,指由于专业处置机构的成立后,相关主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使得原本应该收回的资产无法收回。专业处置机构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
由于政府至今未要求国有企业对剥离的不良贷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对不良资产处置责任感不强的情况不在少数,有些剥离后推诿自身应承担的管理和配合责任,甚至出现私刻投资企业、债务人印章,伪造债权转移通知书,或虚设债权,套取收购资金,也有个别划出资产企业的职员,与债务人串通逃废债。
2.投资企业或债务人的道德风险
在目前社会信用环境亟待营造的时期,债务人对资产公司逃废债现象已司空见惯。投资企业或债务人采用假破产、假改制、假重组,以及提供虚假资产、财务、经营情况等各种手段达到拖欠债务或否认股权的目的。由于国有企业处置案例较少,下面以长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负债企业为例说明:仅2000年下半年,就有1578户负债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废债务118亿元。到2006年年底,长城公司因企业逃废债形成的涉讼案件已经高达4248件,案件标的222.86亿元。企业逃债屡禁不止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政府往往和当地企业组成利益同盟,对资产公司的诉讼案件实行缓立案、缓审理、缓执行、缓查封的“四缓”政策。一些地方甚至组织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到外地学习改制逃债的先进经验,辅导企业破产逃债,悬空债务。
3.社会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
专业处置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诉讼,要了解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财务变动状况,要对持有资产进行客观、准确、公正的价值评估,要通过拍卖回收现金等,这些都需要依靠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由于这些工作是专业处置机构资产处置中确定债权、发现财产、评估作价、出售变现的重要依据和重要环节,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对资产处置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由于我国中介机构发展时间较短,社会信用意识不强,行业规范不健全,处罚措施不到位,中介机构素质参差不齐,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少数律师事务所接受处置委托后,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出具不真实的法律意见书,使专业处置机构失去追索债权的信心,做出错误减让债权决策,律师在专业处置机构拿了代理费后,反过来又向债务人拿好处费,典型的吃了原告吃被告;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价格被当事人左右,没有客观公允地反映资产价值,高评抵债物,低评变现资产;会计事务所审计草率马虎,得不到预期效果;拍卖公司串通操纵拍卖过程,成交率很低,或拍价不能反映市场价值,甚至有些拍卖公司故意流标,迫使专业处置机构压低底价等等,这些行为使资产处置变现率大大下降,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随之增大。
4.专业处置机构内部道德风险
专业处置机构的经营管理和业务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和效益。由于设立专门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是一项全新的尝试,专业处置机构至今缺乏严谨周密的管理和内控制度及一套评价不良资产损失和处置效率的办法。内部道德风险始终是财政部、监事会对专业处置机构监管的重点。内部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很多,比如,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处置项目不做尽职调查;遗失重要债权凭证;有意放弃不该放弃的债权;遗漏不该遗漏的财产线索;为了眼前利益一味强调加快处置,压低资产售价,或低价向关系人出售,或收受中介机构回扣,泄露拍卖底价,损公肥私,等等。
1.4 信息不对称风险
专业处置机构信息不对称风险,主要指由于专业处置机构对所收购的不良资产掌握的信息比债务人、原债权企业要少得多,并因此导致决策错误,造成资产损失的可能性。主要有:
1.划转阶段专业处置机构与剥离国有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国有企业的债权主要是坏账损失,即账实不符的应收账款,它主要产生于产品销售环节,在中国现有商业和法律环境下,企业和客户间交易往往依靠人情约束而非法律约束,债权债务法律证据不全,法律关系模糊,原债权企业及其当事人对债权凭证和债务人信息了解最多,而专业处置机构一无所知,当企业消极配合专业处置机构的追偿工作时,处置风险加大。
2.处置阶段与债务人、买受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专业处置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甄别债务人偿债能力、抵债物变现能力,不良资产买受人的履约能力需要以掌握充分的信息为前提。大规模收购的债权不同于自有债权,对债务人的资信、偿债能力信息的了解存在先天不足。债务人、买受人最清楚自己的偿债能力和资产状况,但由于信用意识较差,许多债务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尽其所能逃废债务。加上不良资产债权具有地域分布广、行业跨度大,时间久远,市场信息积累性、可比性差等特点,相关信息很难收集完整。因此,专业处置机构在债务减让、转让重组、债转股等谈判中,对债务人所陈述的企业偿债能力的真实性缺乏可靠的判断依据,无法确定合理的减让幅度和价格,不该减让的减让了或该减让的没有减让,债务人干脆破罐破摔分文不还;出现资产抵债时高评,变现时低估的风险;或在确定合理的拍卖底价,把握拍卖时机、防止串标等暗箱操作等方面出现纰漏;等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专业处置机构处置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作为一种商业风险,受到专业处置机构人力、物力、处置成本以及调查人的能力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很难避免。但相当部分信息不对称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制度和信用体系进行控制和发现。
1.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涉及交易对手无法支付应付款项的风险,包含交割前风险(Pre-settlement Risk)及交割风险(Settlement Risk)。
交割前风险是指于交易期间,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契约中订定的义务而发生损失的风险,交割前风险从契约开始到交易完成均持续存在。交割风险主要来自于交易对手的违约、流动性限制或经营上的问题,产生于双方交易时,交易对手自被要求付款起,终止于收到交易对手的款项这段期间。
当债务企业经营业绩下降或决策失误导致特定期间现金流短缺无法偿付债务,专业处置机构将产生信用风险,损失增加。国有企业竞争力偏弱,业绩波动大,企业潜在的信用风险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