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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联合国的旗帜为他徐徐而降——中国国际法泰斗李浩培

李浩培(1906-1997)

国际法学家。上海人。1940年任浙江大学教授,1944年应竺可桢校长之邀筹办法学院,1946年9月任法学院院长,1948年3月兼任训导长。1963年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法律顾问。

1985年当选为瑞士国际法研究院院士。

1993年当选为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位出任国际大法官的中国人。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外事法规委员会专门委员、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委会委员兼国际私法分支主编等。着作有《国际私法总论》、《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条约法概论》,译着有《国际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法国民法典》等。

院长时期

李浩培(1906-1997),着名国际法学家,上海人。

李浩培于1928年在东吴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上海从事律师业务,此后又于1936年考取了中英庚款留学,赴伦敦经济政治学院从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民法的研究。1939年学成回国后,李浩培出任战时的(乐山)武汉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抗战胜利后,李浩培应浙江大学校长竺可桢的邀请,赴杭州筹建法学院。

法学院成立之后,他于1946年9月任法学院院长;1948年3月,他又兼任训导长一职。当时,由于竺可桢倾力保护进步师生,当时的浙大在国统区之中成为一座民主堡垒,李浩培目睹时艰,也对国民党的专制和腐败极为愤慨,他曾在储安平主编的《观察》发表文章,极力提倡实行法治。如他在1947年《观察》第2卷第12期发表的《法治实行问题》一文,就什么是法治、法治的重要性,以及为什么不能实行法治和如何实行法治等予以阐述,并严厉抨击了国民党的“无法无天”。他还强烈抨击国民党反动派肆意迫害进步青年。在“于子三事件”中,他还出任竺可桢校长的法律顾问,为了取得可靠资料,他亲往浙江省高等法院查阅卷宗,为揭露国民党反动派迫害学生提供依据,他还与众多进步教师一道,大义凛然地赴高等法院交涉,终于将五位学生从拘禁中保释出来。

1949年,在沧桑鼎革之际,当时浙江大学一些与国民党政府关系密切的教授准备迁往台湾,行前他们也劝李浩培一道出走,并以高级职位与优厚报酬相许,但李浩培说:“我对这个贪污腐化、治国无能、践踏法律的国民政府已完全失望。代总统李宗仁已任命我为司法院大法官,我都拒绝就任,更谈不上追随这个政府逃亡孤岛。我虽不很了解共产党,但看到她既然能够从小到大,最后战胜强大的对手,那么她必然有其优点所在。再说,我没做过对不起人民的事,为什么要害怕共产党呢?”于是他留了下来。

新中国成立前夕,李浩培离开杭州,前往北京,他满怀热情地投入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工作,受命担任新成立的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及外事法规委员会专门委员,参与新中国第一批外事法规的起草工作。50年代末,他又任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外交学院国际私法教授等。

新中国法制历程的见证人

从1963年起,李浩培受命在外交部工作,常任外交部的法律顾问,期间参加过多次国际法学界的会议,如“国际民主法协”和“亚非法协”的会议,并参加了许多重大外交案件的研究和处理工作。如1950年4月20日,美国轮船碰撞我商船“新安轮”,导致70人死亡,李浩培即根据相关国际法依据,在1950年的《新建设》第6期发表了中国法院对于此案拥有审判权的文章;1950年5月10日,英国政府命令香港殖民当局扣押我民航局所属“中航”、“央航”飞机10架,李浩培又在《新建设》1950年第10期发表文章,申明英国应负违反国际法责任,并交还飞机、赔偿中国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害;朝鲜战争爆发后,他又在《新建设》1950年第12期发表了《论美国干涉中国及朝鲜非法》等的文章。此后,在日本侵犯钓鱼岛、巴西当局对华人进行所谓“预防性逮捕”等事件中,他都依据事实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一一加以辩驳,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主权。

此外,对当年遗留的一些跨国积案,如美国法院受理湖广铁路巨额公债案、日本法院受理光华寮案等,他都依据相关的国际法,主张用法律的手段,组织国际律师团参与诉讼活动,最终使这两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李浩培在常任中国外交部法律顾问的工作中,还积极配合国家的政治活动,开展相应的国际斗争。如他曾在1962年的《政法研究》发表《论美国总统行政命令对人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摧残》的文章,从历史上美国总统杜鲁门1947年公布的调查美国联邦政府工作人员忠诚的9853号行政命令、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1953年公布的有关“政府任用要求的10450号行政命令”等作为实际例子,说明号称“民主国家”的美国对其人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无视和摧残。

在外交部工作之外,李浩培还在高校和科研机关任教和研究,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职。李浩培一生都在锲而不舍地研究法学,长期的学术积累和实践,使他在法学领域有许多独到和精辟的见解,尤其在国际法方面,他率先探索了一些当时尚未为其他中国学者涉猎的重要问题,如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时际法诸问题,可谓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位拓荒者。

李浩培治学讲究实事求是,如他坚持主张法学和法律的继承性就是一例。

早在1957年,当时在“一面倒”的格局下,学术界有盲目崇拜苏联的风气,当时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斯特罗果维奇认为法律和法律科学是没有继承性的,他还在《苏维埃国家和法》(1949年第5期)发表有《肃清苏维埃刑事诉讼中资产阶级的歪曲观点》的文章,认为“苏维埃的法律形式和制度反映新的社会关系,并服务于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国家——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任务”,因此,在苏维埃刑事诉讼和资产阶级刑事诉讼之间是没有任何继承性的。对于这种观点,中国法学界有些人盲目附和,李浩培则坚持自己的观点,在风雨来临之际,不畏被打成“右派”的危险,在1957年4月29日《光明日报》发表了《谈法律和法律科学的继承性》一文。文章中,他特意引用了苏联意识形态的“管家”日丹诺夫的话,说:“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世界上一切事物采取一种历史的、发展的看法,因此它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确是正确的,否定并不是简单地说个‘不’字,否定的本身包括继承性,就是吸收人类思想历史上已达到的所有一切前进的和进步的东西,加以批判的改造,并统一为新的更高的综合。”

最后,他道出自己的看法,即:“因为否认它的继承性就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历史观,就是一种主观、而不符事实的看法。”

然而,让人遗憾的是,“反右”运动之后,所有曾从事法学、法律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都在不同程度受到了挫伤,许多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学系亦相继被取消,如李浩培曾担任过院长的浙江大学的法学院更早在1952年院系调整时就取消了。其实,就在1957年这一年,哈佛大学博士、东吴大学法学院最后一任院长杨兆龙就曾在《文汇报》刊文指出:“过分强调法律的政治性而基本忽视了它的专门性和科学性;将党外的‘旧法出身’的人士估计得很低,认为他们不可能或者很难改造为对新社会有用的法学人才;不信任党外的法学人才,不敢放手使用他们。”无疑,从此李浩培也进入了他一生中最黯淡的岁月。

正是由于这种情况,导致后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进入国际社会后相关的国际法人才后继乏人,当需要出任国际大法官这一职务时,也只有中国驻海牙国际法院前法官的倪征燠(1984年)以及他的东吴大学同班同学李浩培(1993年)了。岁月已经无情地夺去了他们最好的年华,以至倪先生和李先生出任海牙国际法院大法官时,一个已年逾79岁,一个已年逾88岁。从20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在海牙国际法院,曾经有过6位中国籍的大法官,即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出任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李浩培。这是一个漫长的岁月,而李浩培在这一过程中充分见证了历史。

活跃在国际舞台

作为一位知名的国际法专家,李浩培曾参加过一些国际法的起草工作。

改革开放以后,李浩培作为一位知名的法学家,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致力于“以法治国”建设。1988年3月,在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和《群言》杂志组织的一次座谈会上,李浩培在发言中较早地澄清了“法治”和“法制”和区别,两者是不能相互替代的。他还用具体事例说明了“以法治国”的重要性和急迫性。

1985年,由于李浩培的学术威望,当选为瑞士国际法研究院(世界国际法学术声望最高的学术团体)院士(当时中国仅有两人获得这一荣誉)。1990年,在瑞士国际法研究院院士会议上,李浩培登堂发表演讲,成为新中国第一位站在这个讲坛上的学者。

1991年,欧洲前南斯拉夫因民族冲突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动荡,后来又不幸导致了国家的解体。战火使成千上万的平民流离失所,而冲突的各方都无视人道主义和法律,实行了野蛮的种族清洗。为了制止罪行,并将这些犯罪的责任人绳之以法,联合国决定设立一个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以审判前南斯拉夫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犯。1993年,李浩培当选为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特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这个法庭是继“二战”之后审判纳粹的纽伦堡法庭和审判日本战犯的东京法庭之后的又一个国际刑事法庭,李浩培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继倪征燠之后第二位出任国际大法官的中国人。他也是由11名法官组成的海牙战争罪行法庭的创建成员,也是上诉庭的5位法官之一。1995年6月,卢旺达国际法庭也正式成立,李浩培当选为卢旺达刑庭的上诉庭法官。

着述等身 晚年不幸

李浩培一生着述等身,计有《国际私法总论》、《英国的司法与司法制度》、《联合国》、《国籍的比较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条约法概论》、《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国际民事程序法》、《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卷,以上着作一向被公认是中国国际法的经典之作。此外,他还译有《德国民法典》、《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判决书》、《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民法典》)、《国际法》、《国际私法》、《苏联证据法中的实质真实》以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等。在他的晚年,还开始着手翻译萨维尼的名着《现代罗马法体系》;一生重要着作结集于《李浩培文选》中。

1997年11月6日,91岁的李浩培在海牙突然去世,这是当年一条让人所料不及的噩耗。

李浩培逝世之前是海牙国际法庭年纪最大的一位法官,当时原定就在当月退休,也就是说,他离国际法官4年任期的届满时间只剩10天就可荣归祖国了。然而,让人万万想不到的,这样一位具有国际声誉的大法官,他的生命竟结束在一位邪恶的护士手下。

李浩培那年因病住院,不幸,他遇到了一位狰狞的“杀手”——荷兰籍护士露丝·德伯克。她是一个妓女出身的变态狂,后来她被控在4年间,在海牙的医院一共谋杀了14名老人、儿童和婴孩,其中的一名就是李浩培。露丝·德伯克从小随酗酒的父母从荷兰移民到了加拿大,后来在加拿大和荷兰以卖淫为生。据当地报纸的报道,她是一个“典型的精神变态者”,如她对死亡有着极端的“偏爱”,除了杀人,她还曾7次自杀未遂。后来死在她手下的病人,年龄从不满1岁的婴儿到耄耋之年的李浩培,这些不幸的受害人,分别是服用了致命的药物如吗啡等丧命的。

1997年11月13日,在荷兰的海牙国际法院,李浩培的灵柩被花圈和花篮簇拥着,由荷兰女王的宫廷卫队守护在周围。不久,一队身着白色礼服、骑白色摩托的荷兰礼仪警察从国际法院门口出发,缓缓地引领李浩培的灵车前行,国际法院内高高飘扬的联合国旗帜徐徐降下,半旗致哀!

李浩培就这样离开了人世。他抱憾离开了祖国,也离开了他的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