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存款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存款业务概述
一、银行存款的意义与种类
存款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的筹资活动。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和信贷资金的来源。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无论数额如何巨大,但相对吸收的社会存款资金而言,比例是很低的。据我国上市银行资料统计,商业银行存款资金占整个银行资金的比重普遍在80%以上,银行是高度负债经营的金融企业。存款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中占据基础性的地位,是经营之本,是发展之源。
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方式把社会闲置资金集中起来,然后有计划地发放出去,在合理分配资金、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是国家财政、金融、经济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同时,各单位与个人的存款又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前提,因此,积极开展存款业务,对于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平衡社会资金需求,满足社会各环节对资金的需要,稳定货币和调节货币流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存款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比较常见的分类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资金来源性质不同,可分为单位存款、个人存款和财政性存款。单位存款是指银行吸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单位存入的款项。个人存款是存款人以自然人名义在银行存入的款项。财政性存款主要是各行经办的各级财政拨入的预算资金或应上缴财政的各种款项形成的存款。
2.按存款期限与支取方式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活期存款是存入时不确定存期,可以随时支取的存款,主要包括单位活期存款与个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是存入时规定存期,到期支取的存款,如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包括单位定期存款与个人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是存入时不规定存期,存款人可随时支取,支取时按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的一定比率确定存款利息的一种存款,如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3.按存款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人民币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人民币存入形成的存款。外币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外币存入银行形成的存款。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设了港币、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等外币存款业务。
4.按存款产生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原始存款与派生存款。原始存款也称为现金存款或直接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将现金或现金支票送存银行而形成的存款,包括公款存款、私人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派生存款,也称转账存款或间接存款,是指银行以贷款形式创造的存款。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按一定比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就是为了控制派生存款规模的无限制扩大,调节社会货币资金供应量。
二、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银行存款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结算存款账户与储蓄存款账户。存款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储蓄存款账户,仅限于个人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与撤销及管理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该办法所指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所指的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单位存款账户的开立
1.单位存款账户的种类。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国家现金条例规定,单位除了保留必要的库存现金外,其余货币资金必须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自由选择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具有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特点,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较严格的监督。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等。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而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在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及注册验资三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单位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对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存款人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开户的存款人还应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经开户银行审核上述证件后,为其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同时应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编列账号,设立分户账,并向存款人发售有关结算凭证。
(二)个人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此外,个人还可以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账户,仅限于个人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如个人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以及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另外,银行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存款账户的管理
存款账户一经开立,银行就必须加强对账户的管理,监督开户单位正确使用账户。各单位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遵守银行的有关规定:
1.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允许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实行开户许可证制度。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凭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银行不能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实行开销户申报制度。银行对企业事业单位开立、撤销账户,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人民银行运用计算机建立账户管理系统,加强对账户的管理。
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允许出租和转让他人。
5.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6.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三、存款业务核算的要求
由于银行吸收的存款涉及各个单位、各部门以及社会各个方面,具有广泛性和社会性,银行必须认真重视存款工作。银行在组织和办理存款业务的核算过程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维护和尊重存户对存款资金的自主权益
各单位和个人存入银行的存款资金,其所有权属于存款人。银行应尊重与维护单位和个人权利,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使用,切实维护存款人对存款的合法支配权。除按照国家法令和制度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谁也无权停止存款单位和个人使用存款。
(二)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加强柜面监督
存款账户是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工具,又是各单位之间进行经济往来的基础,必须加强管理。要经常检查账户使用情况,加强柜面监督,建立良好的存款账户的对账制度。对支票户可实行柜面对账(即通常的对账单制)和上门面对面对账;对存折户,要实行账折见面。
对于储蓄存款账户,要加强管理,严防冒领、诈骗、盗窃,确保储蓄存款的安全。
(三)准确及时地进行核算,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反映和监督的功能
银行办理各种存款业务,要做到手续简便、迅速及时、方便客户。同时,要准确地记账,防止串户,影响单位正常使用资金。对存款利息,要正确计算,维护存款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
四、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使用
银行应设置会计科目来核算吸收的各项存款及发生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