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反映的资金运动形态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照反映的资金运动形态不同,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可分为静态会计报表和动态会计报表。静态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银行某一特定时期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的报告,如资产负债,它是根据各有关科目特定时刻的“余额”来填制的。动态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银行一定期间的经营情况或现金流量情况的报告,如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它一般根据各有关科目一定时期的“发生额”来填制的。
(二)按照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编制时间进行分类
按照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编制时间可以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份、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完整的内容,而季度和月度报告则相对简单,一般只包括会计报表。我国上市银行的年度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而中期报告则无此强制性要求。
(三)按照财务报告编制的单位层次进行分类
按照财务报告编制的单位层次分类,商业银行财务报告可分为分支机构会计主体行报告和总行的汇总报告。分支机构会计主体行报告,是指各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行,在自身会计核算的空间主体范围内,依据自身的核算资料,加工而编制成的报告,是反映会计主体行本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总行报告,是指各银行内部,经过将会计主体行报告进行逐级汇总后,最终在总行形成的,反映全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的报告。
(四)按照财务报告编制的报送对象进行分类
按照财务报告编制的报送对象不同,商业银行财务报告可分为对内财务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对内财务报告,是编报银行为满足内部管理的要求而编制的不对外披露的报告,其报告的种类、格式、指标内容和编报要求,由各银行自行规定。对外财务报告,是为满足编报银行外部投资人、债权人、宏观调控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按国家统一的制度要求编制的报告。银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种类、格式、指标体系和编报要求由《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统一规定。其中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表。
三、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作为对外提供信息的主要工具,为了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可靠,商业银行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商业银行编制报表应当遵循数字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等基本要求。
另外还包括以下几点:
(一)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商业银行不能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商业银行管理层应当评价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当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编制口径与列报项目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商业银行的会计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项目列报应考虑重要性
在财务报表列报的项目中,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否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若会影响的,则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否则不重要。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
(四)披露的充分性与完整性
财务报表披露的基本要求是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各项目含义与真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与支持。
会计报表披露还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消,但满足抵销条件除外,如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及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
2.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当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3.商业银行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着位置披露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编报的范围。
4.商业银行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第三节 会计报表及附注
会计报表是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它通过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文件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商业银行必须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一、资产负债表
(一)资产负债表的概念和作用
资产负债表,也称为“财务状况表”,是指反映商业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编制基础是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次序,将银行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子项目以适当的排列编制而成,这里,各大项目内的排列标准一般是流动性,即按流动性大小排列。
资产负债表能够反映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以及各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信息。
具体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反映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总额及其构成,表明银行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分布情况,如有多少资源是现金资产、有多少资源是贷款及垫款、有多少资源是固定资产等。
2.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反映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负债总额及其构成情况,表明银行未来需要用多少资产或劳务清偿债务以及清偿时间,如吸收存款有多少、发行债券规模如何、拆入多少资金等。
3.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反映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的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情况,表明投资者在银行资产中所占的份额,据以判断投资人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对负债的保障程度。
4.通过资产负债表还可以提供对银行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资料,比如通过资产负债表可以计算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不良贷款率等,表明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资金营运能力等,从而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5.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还可以反映银行财务状况的发展趋势。
(二)资产负债表内容及格式
资产负债表的格式按照报表项目的排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报告式与账户式两种。
报告式资产负债表又称为垂直式资产负债表,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等式垂直排列,先列示资产,后列示负债,最后是所有者权益的排列方式。
账户式资产负债表又称为水平式资产负债表,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分左右双方排列,左边列示资产,右边列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同时,资产负债表还提供年初数与年末数的比较资料。
(三)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
资产负债表根据试算平衡表或总账各科目及明细账余额分类归集编制,按年初数和期末数两列数据列示。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应在查对和分析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科目及有关明细账的余额,以及其他有关数据的基础上编制。
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的各项数字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取得:①根据总账或明细账科目余额直接填列;②根据总账或明细账科目余额合并填列;③根据总账或明细账科目余额分别填列。
各项目内容期末余额具体填列方法如下: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商业银行库存现金及存款情况,本项目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三个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而存放于同业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存放同业款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贵金属”项目,反映银行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本项目应根据“贵金属”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业务,本项目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方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5.“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银行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本项目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它包括部分被认定为“套期工具”中的衍生工具资产。本项目根据“衍生工具”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与“套期工具”科目明细借方余额分析之合计数填列。
7.“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本项目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收取的利息。本项目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按规定发放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也在此项目中反映。本项目根据“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贴现资产”、“进出口押汇”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方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1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本项目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本项目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抵减“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12.“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按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项目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抵减“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贷方余额后的净值填列。
13.“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本项目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抵减“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14.“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所有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价值。本项目根据“固定资产”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后净值填列。对于有“在建工程”,应单独列示“在建工程”项目。
15.“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后净值填列。
16.“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