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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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商业银行业务的核算(26)

3.持卡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持卡人开户行收到同城票据交换来的第二联签购单和第三联汇计单或第二联取现单,或联行通过资金汇划系统汇来款项,应认真审核无误后,第二联签购单或取现单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汇计单留存,或根据打印的资金汇划借方补充凭证作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信用卡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第四节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结算方式。

一、汇兑结算方式

(一)汇兑结算的定义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适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二)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1.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汇款人名称;⑥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⑦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⑧委托日期;⑨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3.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4.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另外,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5.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6.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7.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汇兑结算业务流程

(四)信汇结算业务的核算

1.汇出行的处理。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填制一式四联的信汇凭证。信汇凭证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借方凭证,第二联为贷方凭证,第四联为收账通知或代取款收据。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款人派人到汇入行领取汇款,应在信汇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住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签章支取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签章。

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时,应认真审查:①信汇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②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③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对填明“现金”字样的信汇凭证,还应审查汇款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审核无误后,第一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退给汇款人。

汇款人转账交付的,银行以第二联信汇凭证为借方凭证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存款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汇款人以现金交付的,银行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以第二联信汇凭证为借方凭证记账。

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

借:应解汇款——××

贷:联行存放款项(或有关科目)

转账后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与第四联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汇入行。对跨系统银行汇款的,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四联信汇凭证随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在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第四联信汇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汇入行。

2.汇入行的处理。汇入行收到汇出行寄来的联行报单或转汇行交来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以及第三、四联信汇凭证后,应认真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直接收账的处理。收款人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可直接收账处理。以第三联信汇凭证作贷方凭证,第四联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收款人。

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2)不直接收账的处理。收款人没有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以第三联信汇凭证作贷方凭证,第四联信汇凭证银行保管,并以便条通知收款人。

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同时,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在信汇凭证上编列应解汇款顺序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收款人持便条来行办理取款,“留行待取”的向收款人问明情况,抽出第四联信汇凭证,并认真审查收款人的身份证件,信汇凭证上是否注明其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以及收款人是否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如系信汇留交凭签章付款的,收款人签章必须同预留签章相符。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需要支取现金的,信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应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注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第四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

其会计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贷:现金

需要分次支付的,应凭第四联信汇凭证注销应解汇款登记簿中的该笔汇款,并如数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分户账内(不通过分录,以丁种账页代替),银行审核收款人填制的支款凭证,其预留签章和收款人身份证件无误后,办理分次支付手续。待最后结清时,将第四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分录同一次支取需要转汇的,应重新办理汇款手续,其收款人与汇款用途必须是原汇款的收款人和用途,并在第三联信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第三联信汇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的,不予办理转汇。

(五)电汇结算业务的处理

1.汇出行的处理手续。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按照信汇凭证的填写要求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

2.汇入行的处理手续。汇入行接到汇出行或转汇行发来的电报,经审核无误后,应编制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或作借方凭证附件,其余各项处理手续,均与信汇相同。

(六)退汇的处理

1.汇款人要求退汇的处理。

(1)汇出行受理退汇的处理手续。汇款人要求退汇时,对收款人在汇入行开立账户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收款人未在汇入行开立账户的,应由汇款人备函或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电汇回单交汇出行办理退汇。

汇出行接到退汇函件或身份证件以及回单,应填制四联“退汇通知书”,在第一联上批注“×月×日申请退汇,俟款项退回后再办理退款手续”字样,交给汇款人,第二、三联寄交汇入行,第四联与函件和回单一起保管。

如汇款人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汇时,只需填制两联退汇通知书,比照信件退汇通知书第一、四联的手续处理,并凭退汇通知书拍发电报通知汇入行。

(2)汇入行的处理手续。汇入行接到汇出行寄来的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通知退汇的电报,如该笔汇款已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尚未解付的,应向收款人联系索回便条,以第二联退汇通知书代借方凭证,第四联汇款凭证作附件。

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第三联退汇通知书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如电报通知退汇的,应另填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并填制电划贷方报单,凭以拍发电报。

如该笔汇款业已解付,应在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上注明解付情况及日期后,将第二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留存,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拍发电报)通知汇出行。

(3)汇出行收到汇入行的处理手续。汇出行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及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退汇电报时,应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第二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代贷方凭证(第三联电划补充报单作贷方凭证附件)。

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原汇款人户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

其会计分为是: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原汇款人户

借:其他应付款——原汇款人户

贷:现金

在原第二联汇款凭证上注明“此款已于×月×日退汇”字样,以备查考。以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注明“退汇款汇回已代进账”字样,加盖转讫章后作为收账通知交给原汇款人。

如接到汇入行寄回的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发来的电报注明汇款业已解付时,应在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上批注解付情况,通知原汇款人。

2.汇入行主动退汇的处理。

(1)汇入行的处理手续。汇款超过两个月,收款人尚未来行办理取款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汇入行已寄出通知,但因收款人住址迁移或其他原因,以致该笔汇款无人受领时,汇入行可以主动办理退汇,退汇时应填制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退汇”字样,第四联汇款凭证作作为附件。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原收款人户

贷:上存系统内款项(或有关科目)

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

(2)原汇出行的处理手续。原汇出行接到原汇入行寄来的邮划报单及所附二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以加盖原汇入行联行专用章的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代贷方凭证。

其会计分录为:

借:上存系统内款项、联行来账(或有关科目)

贷:吸收存款——原汇款人户

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交给原汇款人。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其处理手续比照(六)1(3)的有关手续处理。

四、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结算主体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内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③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

1.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4.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名称及账号;④收款人名称及账号;⑤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⑥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⑦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⑧合同名称、号码;⑨委托日期;⑩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5.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6.托收是指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