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交通运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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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物流运输组织(4)

12.2.2 国际航空组织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avi ation organization,ICAO)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航空机构,它是根据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设立的,是联合国所属专门机构之一。我国是该组织成员国,也是理事国。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成立于1947年4月4日,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的宗旨为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其宗旨主要包括:

①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发展。

②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

③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④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⑤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⑥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个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⑦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⑧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⑨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为了发展国际民航事业,国际民航组织曾做了下列各项工作:

①建立各国和平交换空中通过权。

②简化飞机进出的海关、移民局和检疫所的手续。

③规定各机场的导航、通信、气象、情报等设备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④编印15种国际民航语言。

⑤鼓励各国改进飞机的性能。

⑥在联运、票价、表格和单据统一等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 air transpor tassociation,IATA)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航协)是各国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组织,其会员包括全世界100多个国家中经营国际、国内定期航班的航空公司。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等多家航空公司近年来也陆续加入了国际航协。

国际航协于1945年4月16日在古巴哈瓦那成立,目前下设公共关系、法律、技术、运输、财务、政府和行业事务六个部门。其主要宗旨是:

①促进安全、正常和经济的航空运输以造福于世界各族人民,培植航空商业并研究与其有关的问题。

②为直接或间接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的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协作的途径。

③与国际民航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合作。

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航协充分利用航空公司的专门知识在多个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这中间包括推动地空通信、导航、航空器安全飞行等新技术;制定机场噪音、油料排放等环境政策;与国际民航组织密切联系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协助航空公司处理有关法律纠纷;筹建国际航空清算组织;推进行业自动化,促进交流;对发展中国家航空运输企业提供从技术咨询到人员培训的各种帮助;在航空货运方面制定空运集装箱技术说明及航空货运服务有关规章;培训国际航协代理人等等。另外,定期召开的IATA会议还为会员提供了讨论航空运输规则、协调运价、统一单证、财务结算等问题的场所。可以这样说,国际航空运输业今天的发展离不开国际航协的努力,“它的工作……使飞行从一种科学现象转为全世界人人都能够享用的公共事业”。

12.2.3 国际运输代理人

1.船舶代理人

船务代理是指船务代理企业或代理人接受承运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被代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代理人。船舶代理人根据经营方式和委托人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

(1)班轮运输代理人

班轮运输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和订舱代理人。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是指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班轮停靠的港口委托的总代理人,其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代理人通常为班轮运输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办理订舱、收取运费等工作;为班轮船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表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劳动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进行协商等。一般地,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人办理。

(2)不定期船舶代理人

不定期船舶代理人有船东代理人、船舶经营人代理人、承租人提名代理人、保护代理人、船务管理代理人和不定期船总代理人。不定期船总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包括不定期船代理事项的全部,其业务范围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发出有关批示等。

2.航运经纪人

(1)船东经纪人(the owner摧sbroker)

船东经纪人是指根据船东的授予权和指示,代表船东利益在租船市场上从事船舶出租或承揽货源的人。

(2)租船经纪人(shipping broker)

租船经纪人是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因此,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12.2.4 国际货运代理人

1.国际货运代理

1990年7月13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指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并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除拥有为代理业务的必需的仓库及小型车队外,一般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经营进出口商品。”可见,货运代理人是指一般不经营运输工具和进出口商品,而是联系货主和承运人的、根据委托办理国际货运业务的从业者。按照国际惯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代办与货物进出口、运输、物流链等相关事宜,并按规定收取相应报酬的人均应为货运代理人,与此相关的行为,即是代理行为。

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产生与发展使得货运代理人承担起集中托运、多式联运和综合物流管理的任务,发挥着承担任何独立经营人的职能。1995年6月29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管理规定》第2条指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1998年,外经贸部根据上述的《管理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指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现代意义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不仅可从事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务,而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承接货物和签发提单、对货物进行直接控制,处理货物运输的各项事宜,并直接承担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其业务范围已扩展到租船经营、包机运输、国际多式联运以及综合物流管理和现代物流领域。

2.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范围很广泛,根据不同的对象或委托要求,可以分为:

(1)为货主服务的货运代理

为发货人服务的货运代理业务主要包括:向货主提供船期、航班、运价,货物出口报验、报关,以及装运港、目的港和运输规定及信息查询;按委托货运要求,选择运输途径、方式和合适的承运人,确认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接受和审核发货人提供的货运资料,提醒发货人准备货物进出口国家和地区要求的如许可证、检验证明等文件;为发货人准备必要的单据,以备通关查验;向选定的承运人订舱,根据委托安排出运货物进港、仓储、计重和计量、检验,包装货物和标记,办理报关、清关手续,代办货运保险,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掌握装船情况及离港时间,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货物出运等信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交运费及其杂费、取得提单或运单并将它交给发货人或按发货人指示处理等;货物出运后,通过与承运人在装港代理人或目的港代理人联系,监管货物运输过程直到交给收货人;如发生货物损坏、短缺和灭失,协助发货人向承运人进行索赔;发货人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为收货人服务的业务主要包括:接受委托人(收货人)委托,保持与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联系,随时查询和及时掌握货物运达信息;并保持与收货人联系,做好提货文件、费用和接受货物的准备;对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和报关纳税的货物,在货物抵达前及时办妥相关手续;货物运达后在规定时间里办理进口清关、查验和提货手续;根据委托要求,安排货物仓储和到“门”运输,或拆箱检验、分拨,或安排转运等;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协助委托人就货物的短缺、损坏等向承运人进行索赔;委托人要求代办的其他事宜。

(2)为承运人服务的货运代理

与货物出口相关的工作包括:回复托运人有关船期、飞机航班或陆运车辆发运时间、运价和货运相关事宜的查询;接受托运人订舱、订车;制发货物入仓或进场单据,或集装箱放行单,并安排货物入仓或进场、或装箱;协助船东或码头做好货物舱位配载与装船、装机或装车工作;审核由码头、场站汇总的货物清单,缮制货运出口单证等,并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情况;向船舶承租人签发滞期和速遣通知;代签提单或运单给托运人;向托运人代收运费,向有关方代付费用;出口单证汇总及费用费收审核和结算;有关货运文件送交给委托人并报告出口货载、用箱、费用费收等情况;向各目的港、车站代理传送货运文件和传递有关货运信息;回复客户查询;承运人和客户要求处理的事宜等。

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工作包括:获取并审核进口货运文件;向收货人或通知人传达货物到港信息;缮制进口货运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通知和协助港站、码头安排卸货作业;安排上门交付、拆箱交付或货物转运事宜;收取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办理放贷;若是集装箱货物,做好箱子交接、查验等工作;进口单证汇总,向委托方和分包方结算费用;承运人或客户要求处理的事宜等。

3.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责

(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国家的规定并非完全一样。有些国家,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以代理的概念为基础,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业务时,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受到传统代理规定的制约。比如,在代理行为时应履行适当谨慎、对委托人忠诚、遵守合理指示的义务,以及能够对代理行为和经手交易事项作出合理解释的义务,货运代理人可获得代理人所享受的抗辩和免责。但如果代理人担当独立经营人的角色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这时该代理人必须对接受委托的所有事项的顺利履行负责,包括该委托事项处于该代理人雇用的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的监管下的责任。在有些国家,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对于委托人而言,他们被视为代理人,对于承运人而言,则被视为委托人。如在法国,货运代理人除了对货运代理行为负责外,还应对运输合同的履行负责,即被视为承运人。当发生货运责任追究时,法国允许托运人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提出诉讼。但在德国,货运代理人除非他自己履行运输合同,否则不对货运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一般地,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和维护代理人自身的权益。其权利的具体内涵包括:

①以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刊登广告、进行业务宣传和活动。

②履行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开展活动和处理各项事务。

③按国际航运惯例、本国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处理常规业务和特殊事项。

④要求委托人配合和支持代理人工作,包括提供货运信息、资料和有关许可证,及时回复代理人的请示和提出的合理要求。

⑤在不违反协议和损害委托人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处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包括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因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而发生事故的责任。

⑥当明确为总代理人或独立代理人时,要求委托人不再授权他人承办相同性质事宜。

⑦当代理人认为委托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和代理行为可能有损于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尚未认识时,或有可能导致代理人的利益被侵犯时,有权及时提醒委托人,并要求妥善解决,必要时可以拒绝接受。

⑧代理人有权获得合理的代理费,确定代理收费项目与费率水平、费用计算、支付时间与方法,有权提出代理人为委托业务产生费用的归属,要求代理成本补偿及其途径。

⑨要求委托人就双方协议内容予以保密,如果代理人认为原协议有欠缺或需要修改,有权向委托人提出和洽商解决。

⑩如果协议关系人之间有不同意见,或存有争议并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有权采取仲裁和法律诉讼手段,有权按规定终止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