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大热点(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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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战略篇(8)

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在实际改革中,还要处理好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二者的关系,两者缺一不可,但要分清主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专家组成员燕继荣表示,评价政府改革,机构改革不是重要的依据,“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坚持了管办分离、政企分开的原则,是否在淡化政府的全能主义色彩”。中国政府是一个全能型政府,它不仅是一个管理者,而且是一个组织者,一切都是政府一手组织和操办的。实际上,党和政府这样的单一组织,不可能满足多样化的社会生活需求;真正的社会生活,其实不单单是政府和政党组织的生活,还应该包括而且甚至主要就是民间自发组织的社会生活。多样化的社会生活需求与单一化的组织机制,恐怕是今天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理论和经验都说明,政府改革重在转变职能,而转变职能的主要任务就是淡化全能型政府色彩。所以,我们评价政府改革的时候,机构改革不是重要的依据,重要的是看它是否坚持了管办分离、政企分开的原则,是否在淡化政府的全能主义色彩。管办分开、政企分离,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转变职能:政府不再亲力亲为,而是转变为提供法制制度的框架和提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这里,最大的公共服务就是社会福利保障。

因此,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是以职能转变为导向的政府改革的方向。

系统推进:合理界定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边界,打通“最后一公里”

地方政府改革是政府改革的重要一篇,地方政府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着中央政府改革在地方上的成效,因此要做到上梁正,下梁也要正,只有这样才能释放更多市场活力,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不仅仅是“小政府”,政府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

合理界定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边界

着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2013年10月14日在由央广经济之声和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主办的《大国大时代——中国经济十月谈》论坛上曾指出,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是不对称的,财权在中央,而很多事情是地方做,中央请客地方买单,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需要改。有一种说法,要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就行了,这是不行的,小政府大市场这个提法就不准确,因为市场跟政府的关系不能用大跟小来分别。在任何情况下,政府的工作人员人数占全国人口都是小的,有人说,是强市场政府,这个强也不能改变,所以我在我的文章里用的是有效市场,有效政府。有效政府就是政府做自己该做的事情,有效市场就是市场做自己可以做的事情,这就行了。政府能够做的、市场也能够做的就要给市场做,市场做不了、做不好的东西,比如说讲的收入再分配,政府就应该帮助,这样才能够摆正市场跟政府的关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经济学家吴敬琏在接受中华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也特别强调了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他指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中国改革面临的核心问题。遗憾的是,有些人不把中国经济的茁壮成长归因于改革开放,却把它归因于“强势政府”动员和分配资源的超强权力,于是在“半市场、半统制”的体制中,各级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统制不但没有削弱,相反还不断增强。这样就造成了两个严重后果:一是以投资和出口驱动为主要特征的旧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难以转变。二是由于政府手里掌握太多太大的资源配置权力,官员利用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和对价格的管控,造成了权力寻租的庞大基础。这个庞大制度基础造成了腐败活动的制度性蔓延,导致许多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中国整体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政府自身。目前的问题是政府支配资源的权力太大,下一步改革必须要划清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把直接控制经济的全能型政府改造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并将政府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我们现在的体制是一个从旧体制转向新体制的过渡性体制。倒退是绝无出路的。根据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通过进一步的改革,提升为建立在规则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即“基于法治的市场经济”。从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教训看,不能抽象地谈论强政府的优势和弱政府的劣势,而是要弄清政府权力的边界。在与市场的关系上,不能取代市场,不能利用公权揽买卖。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有限的和有效的政府。面对目前的现实,很多人要求政府有更多的作为,这是有理由的,但是,需要弄清楚强化政府作用的方向是什么:是为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一个好的制度环境和提供市场所无法提供的公共产品,以便提升市场,还是用政府的强制力量去驾驭市场、压抑市场和取代市场?正如许多后发展国家现代化历史所表明的那样,必须坚定地推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回归市场化、法治化和民主化的正途,只有这样,才能走出恶性循环。

上下联动打通“最后一公里”

目前,我国政府的公共生产力水平还是偏低的。经济要转型升级,产业要转型升级,其实政府也需要转型升级,通过提高公共生产力,推动经济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到“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现阶段我国存在的最大弊病就是政府的手太长,没有厘清市场与政府各自发挥作用的边界。因此,在新一轮的改革中,政府要把伸太长的手缩回来,进一步简政放权,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让市场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需要给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除了清理审批事项,还要降低行业的准入门槛,并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规范审批收费等工作,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激发社会的创业热情,增强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种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2013年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带头深化机构改革、推进职能转变,大刀阔斧地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开了好头。各地政府也纷纷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清理、下放,从偏重管理向加强管理和服务并重转变。这些举措,减少了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提高了行政效力,激发了企业和个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但也要看到,在简政放权过程中,一些地方担心权力削弱、利益受损不愿放,担心失去管理抓手不敢放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上放下不放、头转身不转的现象也很普遍。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审批事项“越减越肥”怪圈就说明,不少地方政府还存有很大惰性,对审批权力还过于迷恋。媒体2013年下半年曝光的一批群众“办证难”事件,更是用活生生的事例告诉我们,地方政府简政放权面临的任务仍很重。

简政放权须上下联动。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直接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是职能转变的“最后一公里”。只有地方政府把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才能真正形成合力,让简政放权的“红利”惠及更大范围。

如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改革将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效,这是决不允许的。

地方简政放权重在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敢放”、“真放”。机构改革不易,转变职能更难。这是削权,是自我革命,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从实际出发,全面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进一步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让各项改革工作“无缝对接”。还要进一步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摸底核实,不等待、不扯皮、不拖沓,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也不能掺水分、搞截流。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前途命运的关键一招。从全国改革全局来看,希望越来越多的地区大胆创新,肩负起为全国改革探索道路的使命。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出重拳

需要强调的是,每一次简政放权都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为了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造福一方百姓。本次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落实。如何能把这些改革任务真正落在实处,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改革的成效,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还需要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

简政放权要啃的“硬骨头”很多,地方政府的职能,应当从招商引资、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中退出,转向保证食品安全、打击假冒伪劣、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保障基本民生需求,是职能转变义不容辞的责任。看病、上学、就业、养老这些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更多通过各级地方政府具体向群众兑现。当前群众在这些领域的要求越来越高,矛盾和问题也非常突出。在中央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当把更多精力集中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真正把社会公平正义的底“托住”。

长期以来,公共服务的薄弱,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政府大包大揽的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更易率先突破。在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项改革正在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相关部门要在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其中要求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2013年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后,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意味着这股肇始于地方探索的改革新潮已经上升为国家决策,进入大提速的新阶段,也标志着我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迈向了制度化。

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相对较早、社会组织比较发达,北京、上海、广东是国内较早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省市,而且也是目前开展力度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几个地区。广东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顶层设计方面走在了全国前面,非常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在广东最早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深圳,2007年就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以及《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等7个配套文件,另外还制定了《政府采购社工服务合同》《社工机构行为规范指引》《政府购买社工岗位需求规定》等文件。2008年,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要求“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服务性组织”,随后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省试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国属率先之举。

在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广东将三大类17项职能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原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技术鉴定等辅助性、一般事务性工作,从而初步建立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2011年,广东省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及《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7个配套文件,进一步赋予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职能。2012年,广东省正式出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进一步明确了服务主体、服务范围、服务程序、经费保障机制等。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法规。此后,广东省民政厅分两批公布了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供应方竞争性评审的管理办法》等配套办法。广东各地市也迅速出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办法。如珠海市出台《关于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明确4类政府职能可向社会组织转移;佛山市出台《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暂行办法》,承接购买政府服务有了参照目录;广州市公布《广州市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财政基本支持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