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大热点(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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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法治篇(8)

虽然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步履蹒跚,但程序之于行政行为的意义正在被逐渐强化,行政行为应该被更详细的立法所规范是大势所趋。由行政程序的立法来加强对法治评估活动的规范,一方面使得评估活动更公开,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参与;另一方面使政府在评估活动中的影响得到有效限制,从而保证法治评估的权威性,也能够从法律层面杜绝个别政府假借法治GDP研究之名,将法治GDP等同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法治GDP一旦最终走向统一化、普适化,通过立法来规制其指标设定、评估方法、评估主体等内容,会使法治GDP的推广更具统一的参照性,从而体现全国各级行政区划,地域范围的法治状况,以量化的指标确切地标明法治的程度,并使得法治之路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考核依法行政:地方试水法治GDP各具特色

2013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发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号召。

当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自上而下积极推动与自下而上全民参与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代价最小、速度最快、成功系数最大的道路,也是唯一正确的道路。推动法治GDP考核,必须更加重视发挥地方和基层的首创精神。地方是国家法治的基本载体,地方是国家法治领域最具活力的场域,建设法治中国重点在地方,难点在基层,动力在人民群众。近年来,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切实转变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的思想观念,把法治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地位来谋划和推进,开始如考核评价经济发展成绩那样考核评价法治发展成绩。

湖南:法治建设制度框架已经搭成

“法治,是湖南的新名片”。在湖南省长沙市博物馆的“科学发展成就辉煌——党的十七大以来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展览”上,“法治湖南谱写新篇章”展厅里的这句标语格外醒目。

在我国法治领域影响深远的“湖南现象”始于2007年,有着法学背景的时任省委书记周强带领的决策层,一直致力于将法治湖南打造成湖南的名片之一,希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湖南能够得到生动体现。

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填补我国行政立法“空白”,到《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出台,开全国首部规范政府服务法规“先河”;从国内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到目前我国最完善翔实的地方法治建设路线《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公布,湖南省已搭建了法治湖南建设的制度框架。“法治湖南”已成为湖南的一张名片,其“样本意义”在我国法治建设历程中不断凸显。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2年11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出台,再次奏响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湖南”总体目标、“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时代强音。

依法行政制度框架越来越明晰

近年来,湖南省紧紧围绕促进各级政府“正确地做事、做正确的事”,切实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初步形成了具有湖南特色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法治湖南”建设提供了制度保证。

2008年4月,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我国首部行政程序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较好地解决了“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2011年5月,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省级规章《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出台,旨在让公共服务更规范,让管理服务更便捷,让人民群众得实惠。

近年来,湖南省还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十二五规划》《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以“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制度框架越来越明晰,被誉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湖南样本”。

2011年7月,省委下发的《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更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湖南的重大探索和生动实践,是湖南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厘清“权力清单”,压缩“弹性空间”

“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乱象,源于没有厘清“权力清单”;“以罚代管”导致权力寻租,是因为没有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2006年,省政府对55个省直部门执法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共清理法律、法规和规章1830部,梳理并公布行政执法职权6003项,首次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2011年,各级各部门对执法依据又进行新一轮修订完善,梳理完成办事服务事项1222项,并全部纳入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服务和网上监察系统,既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又方便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2009年7月,湖南省制定出台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推行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制度和有效期制度。2008年以来,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1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4.6万件,彻底厘清了规范性文件“家底”。

2009年11月,湖南省制定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模式”,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压缩行政执法中的“弹性空间”,严格规范公平公正执法,有力推进了依法行政。

确保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湖南省不断创新政务公开机制,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运作,确保人民群众拥有知情权。

湖南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第一平台作用,提升政务公开的数量和质量。2011年,省政府门户网站共发布政务信息5万多条。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普遍建立了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地政务信息,做到家喻户晓。

问责保障“法治湖南”推向纵深

全面推行问责制,是保障法治湖南建设的一柄利器。

2010年3月,省委对当年1月5日湘潭县立胜煤矿火灾事故中负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发出问责决定书,免去时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张某职务,并责成时任湘潭县委书记陈某在全县科级以上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此前,湘潭县委免去了时任县煤监局长郭某等5人职务。

这次严厉问责,在全省引起很大震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湖南省采取多项强有力的刚性措施,全面推行问责制,确保“法治湖南”建设不断推向纵深。

2011年3月,湖南省出台《关于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可采取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乃至引咎辞职、免职等在内的9种形式问责处理。

此外,省委、省政府出台专门意见,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绩效评估体系。2009年和2011年,省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市州和省直部门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情况开展两次全面督查,对工作完成不够好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对违规决策、执行不力、疏于管理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予以通报批评。

剖析“湖南样本”,我们可以得出诸多重要的启示

建设法治政府,健全行政法制是前提。从湖南的立法实践来看,有三个重要方面的启示值得总结:一是规范行政程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是确定了公开、参与、便民、高效、依赖、保护等原则,使得政府工作流程得以全面规范。二是规范行政裁量权,行政法的精髓在裁量,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这些行政权力的滥用在根本上腐蚀和摧毁法治的根基。三是强化服务型政务,湖南的法治实践一个重要的贡献还在于将政府服务固定为法律义务,系统回答了政府如何“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的问题。

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权力制约是关键。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规范权力运行,是提高机关行政效能,预防腐败的内在要求。早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之初,时任省长周强指出,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来自人民,为人民所有,为人民所用,必然要在阳光下运行,也只能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凡是重大决策,都要公开透明,并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他的这一要求在全省上下得到了深入贯彻。

建设法治政府,培育法治意识是基础。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回顾法治湖南建设之路,我们不难发现,法治意识的培育一直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周强指出,全面实现“依法治省”,离不开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严格执行,更离不开法治的“全覆盖”。这里的“全覆盖”就是法治意识在全省上下牢固树立。世界银行发布的《国别财富报告》认为,法治的重要性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最为突出,法治程度可决定一个国家57%的无形资本价值,而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则是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最重要的指标。只有法治意识深入人心,才能够真正使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依法而为,视法律为行动准绳。显然,时下湖南的良好法治环境已成为直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成为一个地方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部分。截至2012年底,在湘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达到127家。2013年一季度,又有两家世界500强企业来湘投资,行政法制健全是湖南获得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广东:法治政府建设量化考核的领跑者

2013年4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正式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这份旨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指标体系,共设政府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信息公开、社会矛盾治理与化解等8项一级指标,40项二级指标,108项三级指标;8项一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考评主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在制订考评方案时予以明确。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规定了数个“百分百”:重大决策要百分之百听证、民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和答复要百分之百,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创新行政处罚、报备率及合法性审查审核率百分之百。

早在2011年,广东省首开先河,在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上把《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省委《十二五规划建议》一起提请大会讨论,提醒大家加强对法治广东建设的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汪洋特别指出:“法治广东是幸福广东的重要保障,是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撑,是广东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1年,基本完成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立的配套制度建设任务,基本建立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到2014年,全省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此次出台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有具体要求,又有量化标准,考评对象主要是针对政府本身的行为,包括政府的合法行为以及某些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在出台指标体系的同时,广东还配套了《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提出考评工作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参加。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一些性质恶劣、人民深恶痛绝、严重违反政府职能的行为执行当项考核“一票否决制”。

考评办法规定,对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未依法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不应诉或者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行为,“当项考核记零分、总分再扣两分”。

对于连续两年考核未合格的地方政府,或者被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依据《考评办法》,将依法追究被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依法行政规定+评估指标”完整对接

2013年3月13日,四川省公布了新修订的《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同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今后,四川省政府将突出做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等10个方面的工作。这是自2009年和2011年以来的第三次修订,再次修订的评估指标由原来的18项调整为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