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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用药常识(5)

常用的有效期药物有青霉素、链霉素、红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强力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制霉菌素、灰黄霉素、胰酶片、乳酶生片、硝酸甘油片、利福平和胰岛素、垂体后叶素、三磷酸腺苷及一些生物制品,如丙种球蛋白,各种疫苗、血清、抗毒素等。上述药物都应当注意有效期。

到期药品如库存量较大,若需延长使用,必须报请医药卫生主管部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如能使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1/2~1年。若库存量较少,则无送检意义,可呈请单位主管部门报废。

怎样合理用药

首先应当确诊自己得的是什么病,然后对症下药,不能只凭自我感觉或某一个症状就随便用药。比如发烧、头痛,是许多疾病共有的症状,而不能简单的服一些止痛退烧药完事。又如腹痛,也是一些疾病的共有症状,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止痛药,就会掩盖一些急腹症的症状,贻误病情而造成严重后果。

其次,是了解药物的性质、特点、适应证、不良反应等,要选用疗效好,毒性低的药物,既能很快治愈疾病,又不带来其他危害。医生常常讲的“首选药”和“二线药”就是这个道理。

比如止痛药就有许多种类,对于一般感冒引起的发烧、头痛、关节痛、神经性疼痛,以及妇女的经期腹痛,可选用APC、去痛片、扑热息痛、安乃近等其中的任何一种;对于胃肠痉挛引起的腹痛可选用莨菪、654~2、颠茄、阿托品等其中的任何一种。但如果将前一类止痛药用于治疗腹痛,不但无效,反而有害。反之,用后一类药治疗头痛、关节痛、月经期腹痛同样无效。

另外,有人盲目地认为价钱贵的药就是好药,其实不然。因为药物的价格是由其本身的来源、成本、生产的产量以及生产的厂家来决定的,合资药厂生产的药就比国内药厂生产的贵,进口药就更贵了。贵不等于好,关键在于要对症。

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联合应用时可产生哪些作用

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同时应用或先后应用,会产生一定的相互影响。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经常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合并使用,以达到增强疗效、降低不良反应或延缓抗药性产生的目的,这就叫做协同作用。如果联合应用不合理会使疗效降低或出现新的毒副作用,就叫做拮抗作用。如磺胺甲基异唑(新诺明)与甲氧苄氨嘧啶(TMP)合用,制成复方新诺明或增效联磺片,抗菌作用可提高数倍至数十倍。而胃复安与阿托品合用,因作用相反而产生拮抗作用。

另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液体药物混合在一起使用时,可能会产生物理、化学,以及药理学上的变化,发生混浊、沉淀、变色,影响疗效,甚至危及病人的生命,这种情况叫做“配伍禁忌”。

所以,我们在用药时,一定要弄清每种药的性能、特点,以及相互间的影响,不要盲目使用过多的药物。

什么是对因治疗与对症治疗

对因治疗与对症治疗是药物治疗作用反映的两个方面。凡是能消除致病原因的治疗就叫做对因治疗,也叫治本。例如,患化脓性扁桃体炎时,使用青霉素杀灭致病的细菌,对中毒的病人使用解毒药消除体内的毒物,都属于对因治疗。对症治疗是指能消除或改善疾病的症状,也叫治标。例如,患支气管炎时服用的止咳药,下肢浮肿时服用利尿药,发烧时服用退烧药,都属于对症治疗。对因治疗和对症治疗都是十分重要的,对因治疗可解除病因使症状消除,而对症治疗也可防止疾病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有些疾病的病因还不清楚,这时对症治疗就成为重要的治疗措施了。

怎样区分药物的治疗作用与副作用

从药物的临床效果来划分,可以把药物作用分为治疗作用和副作用。治疗作用是我们希望达到的防治作用,与用药目的一致的作用。副作用是指在治疗剂量下,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由于药物的作用比较广泛,当某一种作用被作为治疗目的时,其他作用就成为副作用。所以副作用是随治疗目的而改变的。比如用阿托品治疗胃肠痉挛引起的腹痛时,出现的心跳加快,口干等就是副作用;当用阿托品治疗心动过缓时,其对胃肠平滑肌的松弛作用引起的胃潴留、排尿困难就成为副作用。因此药物的治疗作用与副作用是不能绝对分开的。

哪些药物可能致畸

许多药物可以由孕妇的血液经胎盘进入胎儿体内,直接对胎儿产生毒性作用,特别是在妊娠的头3个月,因受精卵正处于分化阶段,各系统还没有形成,正处于发育阶段,胚胎细胞受到化学药物的作用,就可能诱发遗传物质突变,导致胎儿畸形。

例如四环素类药,尤其是四环素能抑制胎儿骨质合成,在妊娠早期使用四环素可致胎儿四肢畸形,先天性白内障,妊娠4个月以后使用可致胎儿骨骼和牙齿发育障碍;卡那霉素、庆大霉素、链霉素可使胎儿听神经受到损伤,造成先天性耳聋;解热镇痛药阿司匹林、氨基比林等可造成胎儿中枢神经系统和肾脏畸形;大剂量皮质激素(强的松)可致胎儿多发性畸形,如唇裂和腭裂;性激素可致胎儿内分泌改变,如丙酸睾丸素可使女性胎儿外生殖器男性化;镇静药(冬眠灵、奋乃静等),抗过敏药(扑尔敏、苯海拉明等),利尿药(双氢克尿塞等),滴鼻净的长期应用,都可致胎儿神经系统发育障碍,并有其他潜在性致畸作用。此外,中药如破气行血,大寒大热,滑利沉降的药对母体和胎儿都可产生不良影响,应慎重使用。

哪些药物可能致癌

随着医学的发展,某些致癌病因已经逐步查明,其中就包括滥用药物导致癌症这一不容忽视的因素在内。

各类解热镇痛药物,如服用剂量过大或者长期服用,容易造成肾乳头坏死或其他肾脏损害。一般慢性肾病患者肾盂癌的发病率约为7%0,而长期服用解热镇痛药并引起肾脏损害的患者中,肾盂癌或膀胱癌的发病率约为95‰,这种情况在老年人身上尤其容易发生。

镇静安眠药物中的鲁米那,男性激素中的甲基睾丸酮、蛋白质同化激素中的苯丙酸诺龙和康复龙与被黄曲霉素污染的食物或酒类并用可以诱发肝癌。

广泛用于妇科病、前列腺肥大或前列腺癌等病症治疗的乙烯雌酚,可诱发卵巢癌,男性患者如每日服用0.5毫克或以上,连服数年可诱发肾上腺瘤。国外研究已经证实,一些妇女发生生殖道腺癌与其母体在早孕阶段大量使用该药有着密切关系。

某些毒性大的抗癌药物以及近年发现具有调节人体免疫功能的左旋咪唑等药物,倘若使用不当,则易诱发其他肿瘤,或称“第二个肿瘤”。

抗生素类药中的氯霉素,如果长期服用,容易诱发急性白血病(血癌)。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服用这类药物时,更需要医生指导,以免发生意外。

有的药物如土霉素或含氨基比林成分的药物,在酸性环境下能产生致癌物质二甲基亚硝胺。此外,某些中草药如农吉利碱等,也可能有致癌性。

药物的剂量是臬计算出来的

凡是能产生治疗作用所需药物的用量,称为“剂量”。药物的剂量是通过一系列试验得出的,不能多,也不能少。我们一般所说的剂量,是指成人一次的平均用量,也叫治疗量或常用量。如果少于这个量,就可能产生不了治疗作用。如果超过这个量到一定程度,就能引起中毒现象,这种过大的量叫做“中毒量”。严重中毒时引起死亡的量,叫做“致死量”。通常所说的极量,就是指允许使用的最高剂量,也是人体能够耐受而不会引起中毒的剂量,超过这个量即可引起中毒或死亡。

常用量的对象是指16~60岁的成人,儿童、老人和肝、肾功能不全的人用量要减少。

中药的剂量现统一用克、毫克代替多年沿用的两、钱、分,3克相当于过去的一钱。

生物制品和有些抗生素是用生物方法测定出来的“生物效价”来计算其用量,以“单位”或“国际单位”来表示。如青霉素80万单位,破伤风抗毒素1500国际单位。

为什么有些药物的量用“单位”表示,与重量之间如何换算

有些药物如维生素、激素、抗生素、抗毒素类生物制品等,它们的化学成分不恒定或至今还不能用理化方法检定其质量规格,往往采用生物实验方法并与标准品加以比较来检定其效价。通过这种生物检定,具有一定生物效能的最小效价单元就叫“单位”(u);经由国际协商规定出的标准单位,称为“国际单位”(IU)。国际标准品主要是供给各国来建立和标化自己的国家标准品。对于还没有建立国际标准品的药物可以由本国制订国家标准品。

一个“单位”或一个“国际单位”可以有其相应的重量,但有时也较难确定。单位与重量的换算在不同的药物是各不相同的。

1931年国际联盟卫生组织的维生素委员会,首先规定了各种维生素的国际单位;如每1个国际单位的维生素A相当于0.3微克,若是它的乙酸盐则为0.344微克,维生素P相当于0.025微克,维生素E相当于1毫克,等等。虽然许多维生素现今已改为重量表示,但维生素A和D仍然沿用国际单位。

各种激素1国际单位折合国际标准制剂的重量为:黄体酮1毫克,绒毛膜促性腺素0.1毫克,垂体后叶激素0.5毫克,催乳激素0.1毫克,胰岛素45.4微克。

抗毒素的效价检定,通常是以能中和100单位毒素的量,作为一个抗毒素单位。

抗菌素多半用单位表示其效价,随着科学研究和工业的发展,它们的化学结构也逐步明确,它们的含量可用理化检定方法表示它的有效成分的重量,所以目前也较多地采用重量表示了。

如何选择治疗药物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治疗一种疾病,会有好几种药物可以采用,究竟选用哪一种好呢?这就需要请教医生。医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决定:

(1)从疗效方面考虑:首先要看药物对这种病的疗效如何,为了尽快取得疗效,应选用疗效最好的药。

(2)从不良反应方面考虑:对任何药物都要“一分为二”,既要看到它有治疗疾病的一面,又要看到它有引起不良反应的一面;既要考虑治疗效果,又要注意保证病人用药的安全。大多数药物或多或少地有一些副作用或其他不良反应(如过敏反应、耐药性、依赖性)。有的药物虽然疗效很好,但可以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弊大于利,在选药时不得不放弃,改用疗效可能稍差但不良反应较少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