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轻松回款47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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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方法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

根据银行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催款人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催款目的。

我国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及所属各专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即各大银行在国家经济建设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都起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各大银行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们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的民事主体发生平等互利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它们又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从国家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经济实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整个经济活动,有权进行全面的信贷监督。国家银行的这种监督职能一方面既能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在某些方面和某种范围之内稳定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根据银行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催款人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催款目的。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国家法律所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行义务外,还享有对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法人或企业)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

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的职能,催款人或债权人,

如果经过自己的努力仍然不能同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这时候催款人(或债权人)即可向国家银行申请帮助,通过与债务人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催催款务。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催款人催催款务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固执地坚执已见,坚持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强制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或催款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银行的结算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托收承付,即银行代为开户人收款,如果银行需要代开户人讨款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则一般都需要经过开户人的同意;另一种则是托收不承付,代开户人收款的职能不变,与托收随付不同的是银行在需要替开户人支付有关款项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可以以经过开户人的同意或承诺。我国国家银行目前比较普遍地实行的是托收承付。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如果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购货方)不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按期承付款项而故意拖延甚至无理拒付,这时银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另一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销货方)强制扣款。即使购货方是因故延期付款,银行也将扣付其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我国法律还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能。国家银行所具有的协助执行职能主要是指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国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仲裁、判决且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仲裁、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一方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判决书,从债务人在银行的帐户里强行扣款或者划拨款项以支付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催款人懂得以上两点,对他顺利地完成催款任务很有帮助。因为可以说在我国的企业不论大小很少有不和银行打交道的,特别是企业流动资金全部由拨改贷(即由国家拨款改为由银行以贷款的方式提供)之后,企业与银行的经济往来更趋频繁,所以,催款人通过银行的帮助实现其催款的目的多数情况下都不失为有效的手段,特别是目前我国国营大中型企业相互之间的“三角债”因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单靠催款人上门催讨很难达到目的,而通过银行则往往都能或部分或全部达到催款的目的。当然,银行也不是随便就会同意催款人的请求,答应帮助催款人催催款务的。催款人要想得到银行的帮助,催款人还必须做许多工作。至于怎样才能取得银行的同意、得到银行的帮助没有固定的规则可循,这就需要催款人根据实际情况见机行事。一定的公关能力及金融知识是催款人在争取银行的支持的工作中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另外,我国有关信贷政策规定,信贷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计划择优原则。即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按照国家计划择优放贷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经营管理得当、经济效益好、信用好、按时完成国家计划、按期履行经济合同的企业就可能从银行获得较多的贷款支持。相反,那些经营管理不当、经济效益不好、不守信用、不能按时完成国家计划;不能按期履行经济合同的企业就只能从银行获得较少的贷款甚至根本就得不到银行的贷款支持。催款人如果了解这一原则,并能够争取到银行的支持,通过银行这个渠道帮助敦促债务人清偿债务也是很管用的一招催款技巧。俗话说,不怕县官就怕现管。银行能够管住欠债的企业。所以,银行的敦促对债务人改变欠债的态度,尽快偿还债务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另外,这里我们顺便附带介绍一下利用信贷制裁手段催款。这种催款方法只限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虽然照常规讲,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宜欠银行的债,因为这将对企业或个人今后的经济活动产生相当严重的不良影响,但是在我们国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企业或个人从银行贷款之后便石沉大海,到期不还本付息的情况还是时常发生。特别是近几年泛滥成灾的“三角债”也波及到银行,相当一部分企业或个人钻法律的空子,钻经济生活的空子,认为欠债有利可图,国家法律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暂时或者无暇顾及或者顾及到了处理也不重,于是四方欠债,欠企业的,也欠银行的。为了保证国家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促使贷款的一方按时向银行清偿债务,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银行对那些逾期不还本付息的债务人可以实施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尽快归还欠债。这种强制性措施就是信贷制裁。其具体制裁的办法包括有依法封存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从贷款担保人的帐户中扣回债务人所欠本息、停止继续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提高债务人的贷款利息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信贷制裁虽是银行极为严厉的一招催款技巧,不过在我们国家的实际经济活动中也并不是一用就灵,一用就能实现其催款目的的。特别是当前围绕整个经济界的“三角债”,银行不但不能对某些欠债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信贷制裁,还得不断地为它们提供新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帮助维持正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