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李敖回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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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复出(3)

七、三法官竟对银行作业茫然无知——三法官判李敖坐牢的理由是:萧孟能(王剑芬)委托李敖全权处理“天母一路房屋”,李敖不该在“天母一路房屋”原卖主魏锦水有财务困难时施展全权,把房屋抢救,认为李敖花钱救这房子救错了,判决书说:“李敖既受托处理该事,本应依约俟出卖人魏锦水涂销抵押权登记后再行付款,且抵押权尚未到清偿期,无受拍卖之虞,原不发生移转所有权以保产权之问题。”这一段话,可真大大的无知乱判了!地方法院陈联欢法官原判李敖无罪,已说得明白:“被告嗣接魏锦水致王剑芬之存证信函,限五日内将尾款直接偿还银行,领取权状办理移转手续,否则该屋如经银行申请拍卖,其一切损失概不负责。处此情境,被告为保全王剑芬之权益,乃于六十八年12月28日先行垫付五十五万元。”足见这种先行垫付,是为萧孟能权益着想。不料萧孟能告李敖,反而说:“天母静庐房屋倘遭银行拍卖,一切损失应由魏锦水负责,而非王剑芬。”这话说得太风凉了!试问如果拍卖了,魏锦水若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则所负的责,也是空头的责,真正吃实亏的,又是谁呢?设想当时李敖若任其拍卖,则无刑责可言,怎么垫了反倒垫出祸来?天下宁有是理?三法官判李敖不该代垫,试问若不代垫,被那位自称把李敖“当作至亲手足”的告起来,恐怕三法官又要判背信罪了!——垫了是“侵占”,不垫是“背信”,如此司法夹杀,岂不太荒唐了吗?另外好笑的是,三法官竟对银行作业茫然无知!查银行作业,设定的清偿期都不妨长,华南银行与魏锦水就长达三十年,但这绝非说三十年内,因“尚未到清偿期”,就“无受拍卖之虞”!那样的话,银行岂不赔光?所以,银行作业,一定在设定时间内,另订单项清偿日期,叫借方开立票据或借据,以票据或借据上日期为清偿日期,届时追回或转期。华南银行与魏锦水的作业,也不例外。设定虽为三十年,魏锦水的另立借据上清偿日却是“六十八年(1979)6月16日”!魏锦水到期不还,十天后,华南银行就发了存证信,告以三天内来行处理,否则依法追讨。依法追讨是什么?当然是“拍卖”!要拍卖,李敖努力垫钱去保全,有什么错?所以地院刑庭判决李敖做的是“事理之常”,民庭判决李敖是“为被告(王剑芬)之利益着想”!谁想到三法官竟判出“抵押债权尚未到清偿期,无受拍卖之虞,原不发生移转所有权以保产权之问题”的话,而置银行作业于不顾,如此无知乱判,岂不是笑话吗?

由以上七项笑话,可知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法官如何在玩法弄权,如何在无知乱判。这个案子,我后来得知,冤狱之成,与国民党“军机处”王昇主持的“刘少康办公室”有关。王昇不介入,萧孟能绝无胜诉之理,连萧孟能的律师李永然都承认,在法律层面上,他们打不赢这官司。王昇这种政工头目的可恶,由此可见!我出狱后,锲而不舍,追究出萧孟能诬告我内情。那时政治因素已结案,法官们乃依法判决,诬告我的萧孟能失掉政治靠山,一入狱再入狱,最后三入狱前夜,他仓皇逃往海外,至今犹是通缉犯。这一冤狱的形成,由法官林晃挂帅,此人态度官僚、问案粗率、语气不耐,是我生平亲见最恶劣的两个法官之一(另一个是现任“高院”院长钟曜唐),难怪许多重大冤狱,林晃无役不与。另一个陪席法官黄剑青参与了我的冤狱判决,但他升到“最高法院”后,又在平反判决名列其中,判萧孟能败诉,他这种自我纠正,自己翻自己的案,也许是愧悔使然。最近检察总长一再提起非常上诉的苏建和等三人强盗杀人案,和执行检察官枪下留人的陈训志强盗杀人案,定谳的审判长都是现任“最高法院”庭长的黄剑青,可见“上得山多终遇虎”,在他手下出纰漏的判决可多着呢。他信了佛,佛祖无眼,自会保佑他。最后一名是法官顾锦才,国民党军方出身,他是受命推事,表面上很仔细地审理全案,后来发现,所谓仔细,是仔细制造冤狱而已。他是我生平最痛恨的酷吏,我的冤狱细部作业,全是他干的。他也信了佛,日以吃斋拜佛为能事,他的作风,使我想起古代信佛的六朝皇帝,半夜里悲悯他第二天要杀的人,为之烧香拜祷,第二天到了,一个也不少杀。幸亏我不信佛教,我若信了,看到这票制造冤狱的法官也佛来佛去,我一定逃之夭夭,宁愿改信个摩门教!

这一冤狱,我曾以再审寻求救济,但是与林晃、黄剑青、顾锦才同属“高院”刑庭的法官王瑶、陈健民、吴谦仁以裁定驳回了它。官官相护,我一点也不惊异。这个案子在林晃、黄剑青、顾锦才还没做成冤狱前,因为萧孟能诬告我,我曾就他和他姘妇王剑芬伪造文书的部分,告到地检处。检察官陈聪明不但起诉了他们这对男女,并且连同一起伪造文书陷害李敖的共犯胡茵梦也一块儿起诉了,旋经地院法官郑文肃判决萧孟能六个月,王剑芬三个月,胡茵梦罚金一千元。到了“高院”后,那时林晃、黄剑青、顾锦才对我的冤狱判决了,法官陈培基、张济团、谢家鹤竟公然抹杀伪造文书的铁证,改判三人无罪。这种抹杀铁证的判决方法,真令人痛恨!

这个案子在林晃、黄剑青、顾锦才还没做成冤狱前,因我在地检处告了萧孟能、王剑芬伪造文书,他们转而告我诬告,我乃转而追究,检察官林朝阳乃把这对男女提起诬告公诉。地院法官判他们无罪,上诉后,“高院”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云又判无罪。这是进一步的胡来。因为这票法官不但抹杀卷中铁证,并且还捏造事实呢。判决书中说:

告诉人李敖虽称:“15日我不在台北,14日上午我陪胡因子(胡茵梦)在万里海边拍电影亦不在台北”等语,而其所举证人孟祥林(柯字之误)亦称:“7月15日上午8时许李敖到我家,下午天黑晚饭前回去”(见同上侦查卷第四〇、第六六页),但纵使上午陪胡茵梦在万里拍片下午即可返台北,白天在孟祥林(柯字之误)处,晚上亦可返台北,均无法证明告诉人李敖并无接听被告萧孟能电话之事实。

显然是说,被告在14日下午晚上或15日晚上可跟李敖通电话,但是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云为什么不翻翻卷中铁证,卷中被告明明向检察官说笔录通话时间是“上午”!——连被告自己都说是“上午”通的话,我们的法官伍伯英、蔡秀雄、王德云竟要他少安毋躁,等李敖从万里或孟家返寓以后再把电话通成!做法官的竟如此以推测和拟制断案,捏造事实,这是什么法官啊!

在萧孟能被我反击,使他入狱两次后,我第三次告他,最后“最高法院”果然判决萧孟能要第三次坐牢了,他告李敖一次,最后反弹之下,自己竟奉陪得过了头——世之好跟李敖为敌者,有如此萧!在我反击过程中,1985年4月2日,有日记如下:“2时后出地检处庭。庭前胡茵梦先向我高声问好,庭后又来聊天。她说:’李敖你老了。‘我说:’和你一样老了。‘她说:’你看我头发剪短了。‘我说:’你不是预言要做尼姑吗?还会更短呢!‘萧孟能在旁边,我拍他肩膀说:’孟能这一阵我告你,你先被判了一个月零二十天;现在又被判了四个月,一共五个月零二十天——你还欠我十天,等我第三次要你坐了牢,十天还我,就扯平了。你死了,我们朋友一场,我会买个金棺材送你。‘孟能听了,哭笑不得。”——这条好玩的日记,可以看出胡茵梦的风华、萧孟能的风度和李敖的风趣。

萧孟能诬告我的案子,造成了以下四点结局:一、李敖坐了一次牢,但萧孟能坐了两次,又变成通缉犯,又在“最高法院”六件民事判决中全部败诉——他想要李敖的钱,可是一块钱都没要到。二、李敖帮助萧孟能太太朱婉坚拍卖了萧孟能和他姘妇的家,并为朱婉坚争回天母静庐的房子。三、李敖宣布和胡茵梦离婚。四、国民党官方做手脚使李敖入狱,以为封杀此獠,殊不知被此獠大肆报复,一连报复二十多年,至今未息。

平心说来,若萧孟能本人未被调唆,他尚不会对李敖无情无义到诬告的程度,可惜他为姘妇所浼,以致铸此大错。在他声言要告我之际,我对他说:“孟能你告我,官方一定趁机介入整我,我会垮下来,可是我李敖垮了会爬起来;你告我,你也会垮,你垮了就爬不起来了。”果然不出所料,在我出狱后的锲而不舍里,萧孟能备感压力。在地方法院童有德法官判决“萧孟能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累犯,处有期徒刑六月”以后,萧孟能上诉,1987年1月14日“高等法院”开庭,法官廖茂荣一再劝谕和解,李敖为尊重法官的好意,乃于退庭后委由龙云翔律师去函萧孟能,开具条件;2月18日再开庭时,法官表示条件合理,萧孟能本人也当庭表示愿以“自承怀疑之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文字登报和解。不期书记官完成笔录后,萧孟能的律师又要加添意见,和解乃告破裂。和解虽告破裂,萧孟能这一当庭表示的心态,却足证诬告李敖属实,否则又何必认错道歉呢?

萧孟能入狱后,陆啸钊去看他,隔着铁栏,陆啸钊劝他“向敖之道歉”。萧孟能沉吟良久,表示说“我愿意”,可是“问问剑芬吧”。这时王剑芬在旁怒目而视。陆啸钊回来告诉我:“孟能为了这种女人,失掉了最后挽回与李敖友情的机会,我真为他可惜!”

我是1981年8月10日再度入狱的,表面上是普通刑事案件,实质上是第二次政治犯入狱。我在入狱前写道:

首先是舆论对我的封锁,《中国时报》的高信疆终于受到压力,要他在国民党全会期中,停刊我的文字一星期。于是,在“美丽岛事件”前四天,我写信向高信疆辞去专栏,一方面多谢他“这半年来对我的道义支持”,一方面抗议某方面“直接间接扼杀异己的言论,究竟要闹到什么地步才同归于尽?”

舆论封锁以后,接着是舆论的斗臭,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鼓动胡茵梦表演“大义灭亲”,各路人马为了嫉妒李敖,斗臭李敖,居然认同了胡茵梦这种离奇模式,居然不警觉胡茵梦的“大义灭夫”行为是“违背善良风俗”的、“违反公秩良序”的,甚至与他们“复兴中华文化”的目标绝不相容的,这种“打倒李敖统一战线”,不是太邪门了吗?

在舆论的一片杀伐之声里,国民党《中央日报》带头以专论攻击我,省政府《新生报》干脆漫画骂我是狗……统计各报的新闻处理,是以三十比一的比例进行的。不但使我只有三十分之一的“公平”,并且一律拒绝按照他们的“出版法”,他们的“中国新闻记者信条”给我更正。

当《疾风》杂志系统,鼓噪在中泰宾馆之外的时候,眼看而来的,就是对异己法律上面的斗倒;当《疾风》杂志系统,乃至《黄河》杂志系统,鼓噪在“高等法院”内外的时候,眼看而来的,同样是对异己“政治问题,法律解决”。于是,在选举前夕,在李敖“千秋评论”杂志执照拿到后一个多月,“高等法院”就快马加鞭地判我有罪。

在入狱前十六天,认识“汝清”。“汝清”是我不认识的一个留学生的新婚夫人,这是我生平第二次和有夫之妇私通(第一次是我二十八岁时候,和一个我不认识的流氓的太太),我真正做到了罗素《婚姻与道德》名著的境界。在这一两年里,在我床上,虽然不乏女人,“汝清”却是一个最能跟我腻在一起的惹人怜爱的小情妇。我跟她同居十六天,性交N次,每次我都把我的性幻想传给她,她都相与俛仰、淋漓尽致。我入狱后,她写了大量的情书给我,后来飘然而去。1982年1月23日,我在狱中写《然后就去远行》一诗,就是写这十六天的:

花开可要欣赏,

然后就去远行。

唯有不等花谢,

才能记得花红。

有酒可要满饮,

然后就去远行。

唯有不等大醉,

才能觉得微酲。

有情可要恋爱,

然后就去远行。

唯有恋得短暂,

才能爱得永恒。

我出狱后多年,一天收到“汝清”的信,约我一见,我没回她;去年一天在远企大楼相遇,我含笑问了一句“好吧”,淡然而别。

在复出这两年两个月里,我除了由远景出版社沈登恩出版书,由四季出版公司叶圣康出版《李敖文存》《李敖文存二集》《李敖全集》外,还为远流出版社王荣文编了《中国历史演义全集》,极受欢迎,使王荣文发了大财,我发了小财。后来林白出版社的林佛儿闻风而至,透过陈中雄、黄华成请我挂名出版《诺贝尔和平奖全集》,我以这种书不可能有利润,免费同意了。后来他怕赔钱,宁肯不顾信誉与商誉,出了三本就不出了。我责他失信,他说请我吃饭谢罪。到了饭店,我还没点菜,他先发制人,向侍者说:“我吃蛋炒饭。”——我为之哭笑不得,小气的人你想大吃他一顿出气,都没机会啊!

复出时期一件插曲,也值得一述。我在景美军法看守所时,不准看报,外面消息只靠口耳相传。有一天,一个外役搞到几“块”破报纸,他说他喜欢搜集歌词,以备他年作谱消遣。如我能写几首歌词同他交换,这几“块”报纸便是李先生的了。我同意了。就立刻写了几首,其中一首就是《忘了我是谁》:

不看你的眼,

不看你的眉。

看了心里都是你,

忘了我是谁。

不看你的眼,

不看你的眉。

看的时候心里跳,

看过以后眼泪垂。

不看你的眼,

不看你的眉,

不看你也爱上你,

忘了我是谁。

这歌词我发表在1979年9月18日《中国时报》,新格公司作为“金韵奖”第一名推出,由许翰君作曲,王海玲演唱,引起轰动。事实上,我认为作曲和演唱都比歌词好。这首歌词“忘了我是谁”五个字,后来变成台湾报刊常用语,经常用在标题上。传说这歌是我为胡茵梦作的,绝对错误,因为在牢中写它时全无特定对象,眼前只是一面白墙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