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6.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对农村而言,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内容,也是切实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途径。经过多年努力,广大农村已逐步形成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系,构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农村基层直接民主政治格局。我们要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形式,逐步健全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民会议决策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民管理制度、村民监督制度等,最大程度地调动农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对城市而言,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按居住地区成立的基层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社区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居民委员会在调解居民纠纷、组织居民社会生活、丰富直接民主形式、方便群众自主管理公共事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深对居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性质和职能的认识,加强和完善社区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下大力气解决社区居委会普遍存在的职能不清、负担过重、工作人员老化等问题,把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推进到新阶段。
7.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古往今来,尽管社会制度不同,但权力腐败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一大祸害。从我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到近代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学说”的诞生,都是源于制约权力腐败的思考。可是直到现在,还没有哪一套监督制约机制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腐败的产生。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际上是向社会提供了一个反腐败的战略支撑,展现了一种新的反腐思路,即解决好依法授权、依法用权、依法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的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权力专横,防止各种国家权力脱离人民群众的控制,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始终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8.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成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9.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其他改革的牵制作用日益明显地体现出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不解决,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关系、资产纽带直接存在,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就不可能完全建立,企业也难以成为真正的能动性市场主体;行政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不打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就不可能最终形成;不理顺庞杂、错位的政府职能,不改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经济的方式,就不可能建立灵敏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也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10.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的重要论述,是针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机构设置过多、职责分工过细、协调配合不力的实际问题,提出的一项带有探索性、创造性的改革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于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进行了五次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取得重要进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逐步规范,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显著成效,行政效能显著提高,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支持。这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基本要求相比,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仍然存在着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政府仍然管了一些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还比较多,行政许可事项仍然较多,而有些该由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到位,特别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二是部门职能交叉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部门职能分工权责脱节问题比较突出,权责配置不合理,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匹配,过于集中与过于分散并存。三是决策、执行、监督职能配置不够科学,政府机构设置仍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综合采取多种改革措施,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其中一个举措就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实行大部门体制,是指把政府相同或者比较相近的职能加以整合,归入一个部门为主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如“大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或者把职能相同或者比较相近的机构归并成一个较大的部门,如能源、交通、农业、信息、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部门都有整合的必要和可能。所谓大部门、小部门,也是相对而言,关键是部门职能配置上实现有机统一,有利于明确责权,有利于协调配合,有利于行政问责。
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涉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方方面面,必须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2003年机构改革将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组建商务部,可以看成是这方面的一个有益尝试。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健全政府职能体系,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精简和规范各类机构,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总之,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必须与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各项改革协调推进。
11.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要求有四个方面:一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改革开放30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经过各方面共同的、不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继1982年我国通过第一部宪法之后,又相继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使宪法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170多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4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了66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位阶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工作,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使宪法和法律真正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准绳,真正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依法执政。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带头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督促、支持和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重大决策、重大政策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善于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是依法行政。就是要使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都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注重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充分发挥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救济渠道畅通、问责监督有力的政府工作机制。
三是公正司法。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的职能作用,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时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党员、干部特别是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真正树立并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大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