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二)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第三十四条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Ⅷ 鲤鱼配合饲料营养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鲤鱼配合饲料主要营养物质的含量及其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鲤鱼配合饲料的配制和检测。其他杂食性鱼类配合饲料的配制和检测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略)
3.主要营养物质含量
3.1颗粒饲料中水分含量≤-12.5%,干物质含量≥-87.5%。
3.2颗粒饲料的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赖氨酸、含硫氨基酸(蛋氨酸和肤氨酸)、总磷、总能含量
Ⅸ 草鱼配合饲料营养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草鱼配合饲料主要营养物质的含量及其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草鱼配合饲料的配制和检测。其他草食性鱼类配合饲料的配制和检测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略)
3.主要营养物质含量
3.1配合饲料中的干物质含量≥87.5%。
3.2配合饲料中的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含硫氨基酸(蛋氨酸和胧氨酸)、赖氨酸、总磷含量及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