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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小议原则的非原则化

时下有一种怪现象,原则有时就是非原则的代名词。如国家规定,大学毕业生原则上不能直接分配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但偏有那么一批大学生,他们或是干部子弟,或是干部朋友的子弟,昂首阔步,从大学校门跨进了党政机关大门。问分配部门,此现象作何解释,必曰:此举符合规定。再问:何也?彼答:文件规定原则上不分配,不是绝对不分配。“特殊”情况除外。答毕,必训发问者思想僵化,搞一刀切云云,似乎过不在他而在你。呜呼,真真假假,对对错错,似乎都翻了个个。听到此,也许你方知某言之不谬。我将这一现象姑且称之为原则的非原则化问题。

原则非原则化的问题,大学生分配仅是其中一例,生活中此等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原则上”三个字,其含义和界限不十分清楚,制定者与执行者往往赋予它不同的内涵,其作用也刚好背离制定者的初衷。依愚之见,其弊端至少有以下两点:其一,老百姓看了文件会不以为然,认为作规定和不作规定一个样,有特权、有门路者你想限制也限制不了。红头文件失去了威信。其二,为搞不正之风者留了空子,提供了方便。这些人一看上面要限制什么,便清楚地意识到“良机”不可失,于是,呼呼隆隆,文件要限制的事他却办成了不少。这种情况殊堪忧虑,长此以往,原则将不原则,不正之风难以克服,党的威信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损害。

我们反对“一刀切”,因为它把问题简单化、绝对化了。但为了防止“一刀切”,对钻政策空子的问题是否就束手无策?就只能听之任之?非也!办法何在?是否可以这样一试:其一,制定政策时尽量减少漏洞,对某些必须严禁的,彻底一些,一概如此,通通照办,不搞什么“原则上”如何如何。其二,对于不写“原则上”就不足以防止出偏差的,要尽量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例外,越细越好,使执行者有所遵循,偷机者无机可乘。其三,对于不属于特殊情况而又特殊对待,钻政策空子的,搞不正之风者,要规定惩治的办法,并明令各地严格执行。其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让他们明白,“原则上不准”所留的余地,是从工作需要出发的,而不是从干部个人的需要出发的。总之,要靠政策的进一步严密,靠执行过程的进一步规范,靠执行者觉悟的提高。舍此,要想抑制不正之风,堵塞漏洞,难以办到。

(载1989年12月22日《宁夏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