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宁夏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路基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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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

2.1一般规定

在满足本指南第一章“总则”中1.3节“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2.1.1在做好现场调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合同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按规定进行报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2.1.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环保、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安全、环保人员机械设备的履约情况。

2.1.3监理机构编制下发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由监理机构在批复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前下达,并报项目建设处备案。其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施工条件、作业程序及工艺要求、施工控制指标、施工难点及重点、安全环保要求、注意事项、施工工艺流程图等。

2.1.4场地规划、四通一平、驻地建设等临时工程,应满足《工地建设》分册内容要求。

2.1.5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取、弃土场的位置选择,并报监理审批。

2.1.6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控制桩点,对破坏的桩位点应及时恢复。

2.2技术准备

2.2.1导线复测

1.当路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提供资料,计算复核导线控制点,做好检查复测工作。

2.使用测量仪器前,应进行标定、检验校正,仪器标定、校正报告复印件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增设满足相应精度要求的附合导线点。

4.同一项目内相邻施工段的导线应闭合,并满足同等级精度要求。

5.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或改移,且施工期间应保证其精度。

2.2.2水准点复测

1.对于设计部门交付的水准点,首先应对其进行复核;超出容许误差范围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监理。

2.沿路线每500m宜设一个水准点。在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应符合相应等级和精度要求,并与相邻水准点闭合。

3.水准点有可能受施工影响时,应进行保护或改移到合适位置。

2.2.3中线放样

1.路基开工前,应采用坐标法进行全段中线放样,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

2.中线放样时,注意路线中线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应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监理工程师协调处理。

3.如发现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作断链处理,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4.监理工程师应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抽测。

2.2.4路基放样

1.在路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原地面进行复测、核对或补充横断面,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在路基施工前,应设置标识桩。对路基用地界、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应标识清楚。在横断面施测中,还应反映地形、地物、地质的变化,标出相关水位、土石分界等。

3.横断面测量应逐桩施测,断面布置数量及横向测点应与设计对应,施测宽度应满足路基及排水设施的需要。

4.对深挖高填路段,每挖填3~5m或者一个边坡平台(碎落台),应复测中线和横断面。

5.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所有的控制桩点,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桩点。

2.3作业条件

2.3.1一般要求

1.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用地放样,确定路基施工界线,保护所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要保留的植被、地下构造物及其他设施等。

2.场地拆除清理及回填压实后,施工单位应重测地面高程及横断面,并将填挖方断面及土石方调配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核。

2.3.2清理场地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应在清表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对于路堑路段的边坡开挖线至截水沟范围的原生植被,应予以保留。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 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应有序集中地堆放在弃土场内,以供土地复耕和绿化使用。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压实度达到规定要求。

3.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4.路基跨越河、塘、湖地段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修筑围堰,排除积水,清除不适宜材料,并按设计要求的施工工艺进行填前处理。

2.3.3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他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对正在使用的道路设施及构造物,应在对其正常使用作出妥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3.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将其有序堆置于指定区域。

对于废弃材料,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妥善处理。对于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需按要求回填并夯实。

2.4安全文明施工

2.4.1现场的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应完善,管理机构应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已建立,明确工区施工负责人。

2.4.2施工现场应布置“五牌一图”及各类标示牌、警示牌。

2.4.3施工作业人员数量、条件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上岗证,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帽应加以区分,劳动保护用品要穿戴齐全,安全监察人员应佩戴袖标(牌)。

2.4.5对施工现场的水、电灯等临时设施必须合理规划,管路、电力线、通信线等各种管、线、路布置应整齐美观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2.4.6对于现场液态、固态等各类废弃物,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排放于生活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擅自掩埋或焚烧。

2.4.7施工现场应有防止大气和噪声(振动)污染、水土保持和其他保护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临近居民区施工时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现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强夯场地与建筑物间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震或防震措施。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进行监测。

2.4.8采用粉状材料对路基填料进行现场拌和施工时,应避免在大风天气条件下作业,施工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并采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土石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考虑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2.4.9地下管线不明时,应挖十字沟进行探测,并标出显著位置,加以保护。

2.4.10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对管线、电缆、光缆等进行迁移;无法迁移的,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采用防护措施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