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宁夏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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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总则

1.1目的和范围

1.1.1为加强高速公路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和提高工程质量,结合宁夏本地区特点,编制本指南。

1.1.2本指南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改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1.2编制依据

1.2.1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发布的与公路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基本要求

1.3.1各项目开工前,在做好现场调查的前提下,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必须对设计文件进行仔细复核,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请建设单位解决。

1.3.2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导线复测和水准复测工作,并保护好各桩点。监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做好校核和审批工作。

1.3.3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设计和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报批,未批复前不得开工。

1.3.4施工单位进场办理完公路建设用地的交接手续后,公路界限内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直至工程交工验收移交管养单位。

1.3.5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建立健全质量、环保、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并对各类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交底。

1.3.6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及时编制监理计划和对各工序施工的作业指导书,并报项目建设处备案。作业指导书依据部颁规范、规程及设计和项目实际编写,要求细化施工流程、突出监理重点,对工程施工有实际指导意义。

1.3.7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及时完成试验室临时资质申报。

1.3.8在相关分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原材料检测和标准试验工作,并通过监理机构验证批复方可用于实体工程。施工中原材料发生变化时,配合比设计必须重新报批。

1.3.9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持设计的严肃性,严格按设计施工。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必须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在未接到建设单位批复的正式设计变更文件之前,监理机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而自行施工,否则责任自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3.10各分项工程开工前,不论采用何种工艺,施工单位、监理机构都必须严格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对首件工程进行总结和验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体工程施工。经批复的首件工程相关条件在施工中发生改变时,必须重新施作首件工程,经总结、批复后方可进行实体工程施工。

1.3.11各工程混凝土构(部)件必须做好外观标识管理,具体要求见《宁夏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工地建设)的相关规定。

1.3.12各工程混凝土构(部)件、无机结合料稳定类材料必须采用透水土工布保湿养生。

1.3.13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在施工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施工单位应编制总体安全施工方案,对关键工程、施工难点还应编制专项方案,报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1.3.14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必须做好农民工管理工作,开工前必须对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高空、隧道等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殊岗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报项目建设处备案。

1.3.15施工、监理单位应重视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及时整理归档,做到数据真实、准确、齐全,满足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1.3.16依据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应优先采用成熟的工艺和方法,同时鼓励各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积极引用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但均应经首件工程验证后方可用于实体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