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老年教育学若干问题研究
7546200000081

第81章 中国老年教育规范化建设问题的研究(1)

在当今国际老年教育大潮中,我国老年教育正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中国特色老年大学是否需要规范化建设以及如何进行规范化建设,这是广大老年教育工作者不竭探索、孜孜求解的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省地两级老年大学为主要研究对象,深刻认识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对推进老年大学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我国教育发展中的评价与规范

在教育实践中,“教育评价”是关键环节,它是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指挥棒”;在教育学体系中,“教育评价”属于教育管理学的范畴。评价标准来自实践,是经过实践检验、正反两方面经验总结并把握住的“必需”;又反过来引导新的实践。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在我国普通教育中,国家教育部门十分重视对小学、中学,特别是对高等学校的教育规范化建设工作。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教委以国家教委令的形式,发布并实施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的实施,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地推进我国教育规范化,实现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对普通教育实施评估过程中,逐步把评估工作与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正常轨道。在普通教育的学校评价中,教育家们提出两个概念:一是“底线评价”即“合格性评价”,这是要求所有学校都应该实现办学的规范化。就是说,办的是现代的小学、中学、大学,克服办学过程中的随意性。二是“高线评价”即“选择性评价”,这就是在实现规范化标准的部分学校以自己的高水平办学和特色课程、特色专业和师资一流、教学质量一流、人才辈出使其成为示范校和名校。

一、规范化是对学校教育的“底线评价”

从各省制定的普通教育规范化学校的标准来看,着重强调实行学校的规范化,并把规范化建设作为学校的“底线评价”。在普通教育中搞“底线评价”重在教育的普及。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把普通教育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到要成为各级政府行为,从而保证为普通教育在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中提供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二、创名校是对学校教育的“高线评价”

名校首先应在规范化建设的“底线评价”中已经符合标准,并在规范化学校中成为示范校的基础上,继续走强校之路,创建名校。“名校”名在其办学理念树得要高,把握世界新一轮教育改革趋势,在全新视野中构建现代化学校新理念;在名师和办学特色方面站位高,有一个叫得响的“名师”群和自己独特的品牌教学。搞“高线评价”对于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来说,主要是学校创建名校工作中的评价。学校在创建名校工作中的重点应该是在培养高端人才。创建名校是学校评价工作中的高线评价。

三、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和示范校建设分别是老年教育的“底线评价”和“高线评价”

我国的老年教育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逐步地由自为阶段迈入健康发展阶段,尤其是在全国老年大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规范化办学已经成为发展趋势。因此,应充分借鉴我国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的“教育评价”的经验。老年大学教育的“底线评价”就是制定规范标准,实行规范化,要求所有老年大学都应当达到规范化要求。“底线评价”是普及性评价。“高线评价”则是要建设和评选少数有标兵作用的示范性老年大学。2001年6月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出的《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培养和树立一批条件较好、质量较高、制度健全、颇具规模的规范化老年大学示范校。”这个“规范化示范校”是指在规范化建设方面起了示范作用的学校。这类学校仍在“底线评价”范围之内,只是低中之高。我们现在所说的示范性老年大学是属于“高线评价”范围的。我们认为,全国性的示范性老年大学应当在规范化的基础上,达到五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在校舍和教学设施的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的前面;二是在教学理念、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等的全面创新方面,走在全国的前面;三是在科研工作中的立言、立论、立策等方面有全国影响的建树,走在全国的前面;四是在和谐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文化精神和精神家园的建设方面走在全国的前面;五是在打造品牌专业、特色专业以及其他工作的品牌、特色方面,走在全国的前面。这样的老年大学是全国老年大学中的“排头兵”。各地的实践表明,建设两个层次的学校是比较可行的。在“底线评价”的意义上,我们开展老年大学的规范化建设;在“高线评价”的意义上,我们开展全国的和地区的示范性老年大学的建设。那种把“规范校”和“示范校”混为一谈的做法不符合老年大学评价的原则。

第二节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所谓“规范”,通常是指对制度、体制、行为过程、行为结果所制定的各种规则的总和。它可以把不合理的、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的行为转变为合理的、体现规律性和自觉性的行为。而“规范化”,则是指将“规范”变成被规范对象的全体和全程都须遵循的演化过程。规范化管理的理论作为管理科学的重要分支,自1998年就应用于我国普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实践中,并已成为学校管理的基本模式,对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8年来,广大老年教育工作者在开拓、奋斗,不竭地思考和孜孜探求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发展老年教育途径的同时,深刻地认识到,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一、规范化建设是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

从20世纪70年代初起,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创办老年大学,而那些老年大学,都是比较规范的学校,有力地促进了老年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我国老年教育事业起步略晚,但发展迅速。在经历了初创起步阶段和探索拓展阶段后,进入了科学发展阶段。所谓科学发展阶段,对于已办的老年大学实际上就是规范化建设阶段。其明显的标志是:涌现出了一大批有一定规模、条件较好、比较规范的老年大学。老年大学的规范化建设,促进了老年大学的迅速发展,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全国老年大学有1.3万余所,学员100余万人;到2005年,老年大学(学校)增加到2.6万余所,学员人数超过230万人;到2011年,更增加到了4.2万余所,学员480余万人。

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角度审视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更可以看出它在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老年教育是归入成人教育。可以认为,老年教育是成人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更为确切地说,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的最后阶段,是它的相对独立的重要部分。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论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时,把“现代国民教育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当做一项重要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大的这个论断,为老年教育“定了位”、“给了法”、“鼓了劲”,使全体老年教育工作者认识到,为老年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奋斗,就是在为党的事业的胜利而奋斗,这极大地提高了他们办好老年教育的自觉性。2010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重视老年教育”写进其第八章“继续教育”,更直接为老年教育“定性”“定位”,这已成为党中央和国家的集体认识。

现在,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不容争议。老年教育是教育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终身教育体系的最后阶段。对第一年龄教育(即普通教育)和第二年龄教育(即职业教育),国家早就要求按教育规律来规范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行为;成人教育也是参照普教和职教模式,使教学过程能按照国家、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和意愿,健康有序地实施它的社会职能和完成它的既定任务和目标;那么,作为教育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最后阶段的老年教育,理所当然应该纳入国家的教育行为的轨道。显而易见,老年教育不管从哪个角度、哪个层面来看,都应该纳入规范化建设轨道。

二、规范化建设符合老年学员的自觉要求和迫切愿望

老年学员是老年大学的主体。老年大学的教学以及其他工作都是服务于学员的。因此,老年大学的一切工作,都应该以是否符合学员的愿望和要求、学员是否满意来衡量。规范化建设也不例外,应以是否更有利于将“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落到实处,是否有利于老年学员“学、乐、为”相结合为衡量标准。

那么,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是否符合老年学员的愿望和要求呢?

我们看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师资力量强、比较规范的老年大学往往人满为患。调查显示:老年人喜欢的学习方式,第一位的是“听老师讲”,高达83.3%;第二位的是“自学”,达41.5%;第三位的是“向他人学习”,达39.6%;“小组合作学习”,达17.7%。以上调查数据说明,老年人到老年大学学习,主要还是为了身心健康、陶冶情操和学习知识以适应社会变化,传统的课堂教师讲授仍然为老年人最喜欢的学习方式。这就决定了,老年大学同其他学校一样,应该按照办学规律和基本方式方法办学。也就是说要以“教书育人”为最终目的,教人学知识、学技能、学做人,“德、智、体、能、美”全面发展。这就要求老年大学必须进行规范化建设,使办学条件好一些,教育质量高一些,规章制度齐一些,服务态度好一些,一句话,规范些,才是老年学员心目中的好学校。

三、规范化建设是我国老年大学实践经验的升华和推广

我国老年大学的办学实践表明,它是一部与时俱进、不断规范办学的历史,由不规范到比较规范再到规范化的历史。目前,全国各地办学时间较长、规模较大、较有影响的一些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的经验,为其他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树立了榜样,具有示范的引领的意义。

近些年来,规范化建设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探讨,无论是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举办的每两年一次的理论研讨会,还是一些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都成为主要的交流内容和研讨重点。所有这些,为在全国进一步推行、实施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作了理论和实践的准备。

另一方面,这些规范化建设的实践经验,又成为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对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以及示范校建设多次提出要求的依据,成为许多地方党委、政府实际指导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工程的依据。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制定并公布全国老年教育条例,加强老年教育规范化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1至2所示范性老年大学”。

2001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部委发出《关于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加强领导,科学指导,逐步规范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并特别强调要“培养和树立一批条件较好、质量较高、制度较全、颇具规模的规范化老年大学示范校”,对老年大学规范办学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5年,文化部在全国老年教育工作座谈会上也明确要求“建设一批比较规范的学校”。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又一次提出对老干部大学工作要实行“规范”的要求。

从上述有关部门历年颁发的文件中就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的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得到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予以高度重视,相继颁发关于加强老年教育管理,开展老年大学规范化、示范校建设的文件,对于推动老年大学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规范化建设是老年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规范是走向成熟的表现,中国特色老年大学的发展也绝不会例外。规范符合中国特色老年大学的发展规律,也符合中国特色老年教育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