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凉山彝族奴隶制的特点
把凉山彝族奴隶制和欧洲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相比较,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即都是奴隶占有制社会,都是建立在少数的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和劳动群众的统治和专政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制约,彝族奴隶制又独具鲜明的特点:
1.闭塞的自然经济和落后的生产力
由于历代封建王朝和国民党政府推行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僻远险阻的地理环境所制约,也由于奴隶制度本身对于生产力发展的禁锢与破坏,凉山社会经济发展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落后状态,基本上没有形成物质资料生产的社会分工;农业是主要生产部门,生产力水平低下,尽管从周围地区输入了铁制工具,但数量不足,质量低劣。土地利用率低,轮歇地占总耕地一半左右。无水利设施,也不进行种耕施肥,粮食产量很低。部分山区长期采用原始性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畜牧业是主要副业,由于饲养、管理粗放,繁殖率很低。手工业之间没有明显的分工,传统的家庭手工业是擀毡和编织披衫(彝语称“擦尔瓦”)。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基本上没有商品生产,因此商品交换也没有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20世纪初,由于帝国主义侵略,鸦片烟输入凉山,大小军阀为了扩充势力,强迫彝民种植罂粟,并以枪支交换,致使鸦片在这里泛滥,出现畸形的商品交换。
2.凉山彝族奴隶制的阶级关系,通过特有的森严的等级关系表现出来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完全按照血缘关系并参照生产资料占有状况及在生产中的地位,严格划分为五个等级:兹莫、诺、曲诺、阿加和呷西。兹莫(包括改土归流以前的土司、土舍和土目)和诺(即黑彝)是统治等级。曲诺(即白彝)一部分是统治等级,一部分是被统治等级。阿加(为获奴产子,由主子强制配婚而分居的奴隶)和呷西(住在主子家中供役使,从事家务和田间、放牧劳动的单身奴隶)是被统治等级。各个等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及在生产中所处地位,决定了他们分别从属于特定的阶级:奴隶主、奴隶或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民主改革时划分阶级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奴隶主阶级包括绝大部分兹莫、诺和部分曲诺,只占凉山彝族总户数5%;奴隶阶级包括全部呷西和绝大部分阿加以及一部分因经济地位下降的贫苦曲诺,占总户数70%。中间阶层劳动者包括大部分曲诺、少数阿加及极少数因经济破产而贫困的黑彝,占总户数的25%。等级和阶级的划分,由于长期历史的发展和经济地位的变化;经常出现某种错动,但二者基本上是一致的。可以说,凉山的等级制度实际上就是在特殊情况下的阶级制度的反映。等级制度是凉山彝族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奴隶主集中占有土地和奴隶,是凉山彝族奴隶制剥削的主要形式。
3.特有的社会政治结构——以父系为扭带的家支制度
家支,彝语称为“楚西”或“楚加”,是内部严禁通婚并以父子连名制谱系作为链条贯穿起来的一个父系血缘集团。在凉山彝族社会,看不到农村公社的痕迹。强大的父系血缘关系阻障着地缘关系社会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每个家支都依据同一彝姓分为若干家族,每一家族又分为若干支族。家支有自己固定的地域范围,可能包括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村寨,有时这些村寨并不是连成一片,而是分散到各个不同的区域。家支是原始父系家族公社的延续和发展,但它在奴隶占有制度的长期作用和影响下,其性质和作用已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远在唐代,凉山地区“勿邓”、“两林”、“丰琶”三部首领都被唐朝分别册封为“郡王”。元朝在这里设置了罗罗斯宣慰司的统一的地方政权组织机构;但明清时期,特别是改土归流以后,土司势力逐渐衰落殆尽,而黑彝奴隶主家支势力强大起来。在凉山,没有一个黑彝奴隶主的统一政权组织,但是,为等级制度服务的家支组织,尤其是黑彝的家支组织起着黑彝奴隶主阶级专政工具的作用。在这种意义上,家支是凉山最重要的上层建筑的政权组织形式。彝族家支之间彼此不相统属,各自为政。同等级之间彼此地位平等,没有高低之分。每个家支对它所有的成员具有相当强的约束力,起到调节、互助、抵御外力入侵、对外进行掳掠活动等作用。每个家支都有头人,其地位凭个人的能力获得,最多维持终身,不能传袭。家支内重大事件由头人召集家支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血缘纽带是维系家支的根本,以血统“神秘”、“高贵”为精神支柱的黑彝家支,实行严格的等级内婚制和家支外婚制。由于家支林立,不相统属,不同家支之间往往为争夺奴隶、土地和财物而发生械斗,这就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延续不断的“打冤家”。凉山彝族奴隶制不像古希腊、罗马奴隶制那样,有着一整套强大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统一的国家机器,而是家支林立,各自为阵的分散性。
4.在凉山彝族奴隶制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
由于凉山长期处在中央王朝的封建制度统治之下,凉山彝族奴隶制的发展,不能不受到封建制度的强烈影响和制约。但是,历史上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利益,人为地制造彝汉两族的矛盾,起到的是阻碍社会生产力正常发展的消极作用。一方面是历代统治阶级对凉山彝族实行残酷的种族灭绝和民族隔离政策,不断对彝区实行“剿灭”、“平服”;另一方面是凉山黑彝奴隶主为了维持奴隶制度和自身生存,利用民族矛盾,对周围的汉族和其他民族实行残酷的烧杀劫掠政策,使大批汉人和其他民族的人民沦为彝人的娃子(奴隶)。“剿灭”和“抓娃子”,是汉彝反动统治者共同种下的两颗灾难的苦果,给凉山及周边彝汉等各族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利用民族矛盾掩盖阶级矛盾,是历史上反动统治者的惯用手法。这种民族矛盾,在凉山地区表现得尤为强烈。正因为如此,凉山彝族奴隶制在历史上表现出强烈的民族对立性。凉山彝族奴隶制是一种不健全的畸形的奴隶制。
第四节 中国少数民族的封建领主制
一、多种类型的封建领主制
在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通史中,长期的封建地主制发展阶段之前是否存在过封建领主制阶段?换句话说,中国的汉族是否经历过封建领主制?这是学术界仍然在讨论的问题。然而,中国少数民族却提供了一些封建领主制的实例,成为探讨中国历史上的封建领主制问题进行比较研究的佐证。中国少数民族封建领主制研究不仅是民族学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古代史、中国封建经济史所关注的一个课题。
民主改革以前,中国少数民族中约有400万人口的地区保留着不同程度的封建领主制及其残余。比较完整的是西藏封建农奴制,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新疆墨玉县夏合勒克乡维吾尔族封建农奴制。云南的阿昌族、拉祜族、宁蒗纳西族、武定彝族、红河南岸部分哈尼族、广西的部分瑶族、壮族、布依族、西藏的门巴族,也都保留着封建领主制残余。历史上,土家族也经历了封建领主制的发展阶段。蒙古族的封建牧奴制亦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形态,解放前仍保留着某些残余。新疆哈萨克族存在着一种游牧宗法封建制,它虽然保留着氏族部落组织残余,但这种早期封建制仍具有封建领主制的特征。
类型多样化是中国少数民族封建领主制形态的主要特征。第一,不仅在以农业为主的民族中存在,以游牧或畜牧经济为主的民族中也存在。第二,封建领主占有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和牧场,这是共性,但各种封建领主制的基本经济结构又有较大的差异,突出地分为村社性和庄园型。这两种类型以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和西藏封建农奴制为代表,是中国封建领主制的典型形态。
二、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地处我国西南边陲。直至20世纪50年代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改革实现以前,西双版纳长期处于封建领主制之下。
西双版纳为傣语音译,原意为“十二千稻田”,是傣族历史上分配各种负担的十二大单位,每一版纳包括若干个“勐”。历史上,西双版纳以农业为生产部门,农具较粗糙,生产技术发展迟缓,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商业交换不发达,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
在公元12~14世纪;西双版纳傣族农奴制开始形成。明清时期,西双版纳地区最高封建领主是中央王朝加封的宣慰使,傣语文称为“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西双版纳全区土地、山林、河流均属最高领主所有,傣谚称“南召领召”,意思是“水和土地都是官家的”。封建领主的最高政权机构是“议事厅”,傣语叫“司廊”。议事厅下属一级行政单位叫“勐”,之下还有“陇”、“播”、“火西”等组织形式。最基层单位是村寨,傣语称为“曼”。这一整套组织形式是以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土地不能买卖,耕地的14%为农奴主直接占有,用作私庄或作为赐给家臣的薪俸田。属于私庄的土地,有宣慰田和召勐(意为“一片土地的主人”,即勐的领主)的土司田。属于薪俸田的土地,包括召片领、召勐划给家臣的波朗田及地方当权头人的头人田。这类土地不能世袭。大部分土地是农奴的份地,包括村寨集体所有的寨公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还有家族占有的家族田,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9%,这两种土地,是封建领主利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农村公社分配土地的形式,通过村寨头人把土地分配给农奴耕种。此外还有不到10%的土地是“私田”。
封建领主制度的阶级关系通过等级制度体现出来,领主阶级约占人口的,包括召片领、召勐、波朗(由召片领或召勐委派的官员)以及村寨当权头人,其中属于贵族出身的分为“孟”和“翁”两级,平民出身的为村寨头人,分为“叭”、“蚱”、“先”三级。农奴阶级约占总人口的90%,按其来源和承担不同形式及数量的封建地租而划分为“傣勐”和“滚很召”两个等级。此外,还有少数由贵族后裔构成的“召庄”,其土地可以私有,不承担封建负担,属于自由阶层。由于土地被封建领主所垄断,造成农奴在经济上对农奴主的依附关系,农奴成为土地的附属品,形成农奴主对农奴人身不同程度的占有。“种田出负担”,是农奴对领主的基本职责。
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最显着的特点,是存在着比较典型的农村公社形态。社会改革以前,村社是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社会最基层组织,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村寨(曼)即为一个农村公社。村社有自己的界限,土地在形式上属于村寨集体所有,但由于在封建领主所有制下,这种集体所有实际上已变成集体占有,而在观念上,人们还认为是“寨公田”。寨公田不能买卖,只有取得村寨成员资格,才有占有和使用寨公田的权利。公社成员对村社土地没有所有权,迁离村寨,便失去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村社土地在村社成员间进行定期分配,分散经营。村社还保留着某些原始民主形式。傣族村社是存在于封建领主社会之中的一种农村公社次生形态的典型。
既是封建领主的大土地私有制,又是农村公社所有的土地公有制,于是形成了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这种土地所有制的本质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寨公田实际上已成为“负担田”。但是,农村公社在社会中的职能仍是很重要的,不仅仅是形式而已。农村公社构成了这种封建领主社会自然经济的基础。
在西双版纳封建领主制下存在着家奴,其身份是地位低下的农奴,而不是生产奴隶。由于农村公社形态非常牢固,家长奴隶制的发展受到抑制,在傣族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典型的奴隶占有制形态。农村公社在封建领主制度下不但没有彻底破坏,反而成为封建领主制统治的基础。这有力地表明农村公社与封建领主制具有相适性。
三、西藏农奴制
中国西藏历史上存在着农奴对农奴主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封建农奴制;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5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民主改革时才予以废除。西藏农奴制保留得较为完整,它不属于西双版纳那种农村公社型,而是庄园型农奴制的一个代表。
西藏农奴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生产工具简陋,畜牧生产落后,商业不占重要位置,传统的农牧交换,大多采取以物易物形式进行。
西藏的农奴主阶级包括地方政府、贵族和寺院,俗称“三大领主”。农奴主集团占有西藏全部土地、山林及大部分牲畜、农具、房屋及其他生产资料。农奴阶级约占西藏人口90%,他们在人身上依附于农奴主。农奴主要包括“差巴”和“堆穷”两个等级。差巴意为支差的人,领种地方政府差地,为地方政府及所属农奴主支差。堆穷意为小户,主要耕种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分配的少量份地并且服役。堆穷地位略低于差巴。除农奴阶级外,还有占总人口5%左右的奴隶,藏语称“囊生”,意为“家中饲养的”。囊生既无财产所有权,又无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所占有,主要从事家内劳役。奴隶的子女仍为奴隶,具有浓厚的奴隶制残余,是西藏农奴制度的一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