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交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盈余公积的来源及用途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公司的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前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计提,后者则由企业自行按照具体情况计提。
(1)盈余公积的来源
如上所述,公司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构成了可供分配利润。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即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可以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计提的比率由公司自行决定。
提取盈余公积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股利的过量分派,应提取税后利润一部分以满足将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弥补以后发生的亏损等需要,而不能全部以股利的方式分派给投资者。否则,将会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盈余公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并通常有指定用途。
(2)盈余公积的用途
盈余公积是企业专门用于维持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准备金,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分配现金股利、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
①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的渠道有三种:一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某年度发生的亏损,在其后五年内可以用实现的税前利润来弥补,从第六年开始,只能用税后利润来弥补。如果企业发生的亏损用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则可以用发生亏损以前所提取的盈余公积来加以弥补。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由类似的机构批准方可进行。
②转增资本。当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累计额较大时,可以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但是,转增时必须经投资人同意或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办理相关的增资手续,按照原投资人原持股比例予以转增。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留存的该项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③分配现金股利。企业在当年没有实现利润,原则上不得分派股利。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企业累计的盈余公积比较多而未分配利润比较少,为了维护企业形象,给投资者比较均衡的投资回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
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若企业有未弥补亏损,应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仍有结余的方可分配股利;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的股利率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分配股利后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企业可供分配利润不足以按不超过股票面值的6%分配股利,可以用盈余公积补到6%,但分配后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④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也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只表现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表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一个来源。其形成的资金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实物资产,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随同企业的其他来源所形成的资金进行循环周转,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所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都是企业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上的调整。如企业应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实际上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同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数额,也并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
3.盈余公积的确认和计量
(1)盈余公积形成的确认和计量
为了反映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账户。企业应当区分“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盈余公积”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账户,贷方登记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而形成的盈余公积,借方登记企业将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而减少的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提取的尚未使用的盈余公积结余额。
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例11-12】甲公司2006年实现税后利润150万元,按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4%的任意盈余公积。根据以上资料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50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60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50000
——任意盈余公积60000
(2)盈余公积使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例11-13】甲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用盈余公积40万元弥补当期亏损,用盈余公积55万元转增资本。根据以上资料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盈余公积950000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400000
实收资本550000
11.3.2 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是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企业的财权方面,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分配有较大的自主权。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目前未指定特殊使用用途;二是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形成可供分配利润;企业可供分配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应付投资者利润(应付股利)的余额就是企业留待下年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的,“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区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进行明细核算。
1.期末结转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2.弥补亏损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可以用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也可以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当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用税前利润还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它们的会计处理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例11-14】甲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初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为1200万元,2007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实行以下利润分配方案:按20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50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①结转本年利润,将本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1000万元结转:
借:本年利润100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0000
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00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500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000000
——任意盈余公积500000
③结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00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500000
公司2006年年底“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为:
12000000+10000000-1500000=20500000
表现为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20500000元。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旧准则相比存在较大变化。旧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者类似机构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修改后的准则规定,拟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均属非调整事项,仅在报表附注中单独进行披露,不在财务报表列示,不涉及会计核算。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或拟分配给投资者利润),不应在资产负债日确认为负债,而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是因为其不符合负债定义中所强调的现时义务的标准。
总之,新准则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不再确认为负债,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负债项目下的“应付股利”(当年增加数)为零,在利润表上因为上述现金股利事项不属于调整事项,不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该部分不涉及影响(减少)未分配利润事项。与旧准则相比,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变化,将不再影响股东权益的减少;采用新准则处理上述现金股利事项,对当年权益有影响,对损益无影响。
修改后的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附注应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