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费税
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应纳税额的税基为销售额,如果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公式“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的应纳税额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属于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属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1)科目设置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
“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待扣的消费税。
(2)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10-1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原材料),本期销售其生产的应纳消费税产品,应纳消费税产品的售价为24万元(不含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产品成本为15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已经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款项尚未收到。根据这项经济业务,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①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240000×17%=40800(元)。
②应交的消费税=240000×10%=24000(元)。
借:应收账款280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0
贷:库存商品150000
企业用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例如,企业以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应交的消费税计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这里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不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时,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需要再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企业应于向委托方交货时,按规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10-13】某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20万元,加工费用5万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0.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经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尚未支付。假定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根据该项经济业务,委托方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①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0
贷:原材料20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000
贷:应付账款55000
借:原材料25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50000
②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0
贷:原材料20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55000
贷:应付账款55000
借:原材料25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55000
(4)进出口产品的会计处理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进口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别按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以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属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接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这里的营业额是指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1)科目设置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已交纳的营业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交的营业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营业税。
(2)其他业务收入相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工业企业经营工业生产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
【例10-14】某企业对外提供运输劳务,收入35万元,营业税税率3%。当期用银行存款上交营业税1万元。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应交营业税=35×3%=1.0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3)销售不动产相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4)出租或出售无形资产相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核算时,由于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是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的,而出售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损益是通过营业外收支核算的,所以,出租无形资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应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出售无形资产应交纳的营业税,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4.其他应交税费
1)资源税
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这里的课税数量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1)科目设置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资源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核算。
“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已交的或按规定允许抵扣的资源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应交的资源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资源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资源税。
(2)销售产品或自产自用产品相关的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出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例10-15】某企业将自产的煤炭1000吨用于产品生产,每吨应交资源税5元。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自产自用煤炭应交的资源税=1000×5=5000(元)。
借:生产成本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5000
(3)收购未税矿产品相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应按收购未税矿产品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及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作为收购矿产品的成本。将代扣代缴的资源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相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按规定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所购入液体盐交纳的资源税可以抵扣。在会计核算时,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土地增值税
我国从1994年起开征了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这里的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土地增值额的主要扣除项目有: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③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根据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房产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的由产权所有人交纳的一种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交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一种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