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夏GEF-OP12土地退化防治法规政策和机构能力建设及评价
完善土地退化防治相关法规政策体系是确保GEF-OP12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土地退化是一个多部门、多行业参与的系统工程,群众是参与退化土地治理的主体,在长期的工作中,各部门从自身出发总结出了比较成功的土地退化治理模式,但在行业与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政策、规划和行动的协调机制不够灵活,导致治理成果不能广泛应用于土地退化防治建设中,受益群体参与退化土地防治建设的积极性不足,因此,有必要对现行退化土地防治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分析、评价,进而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宁夏GEF-OP12土地退化防治能力建设项目法律与法规工作组,于2006年上半年分别完成了宁夏20部相关法律的单项法、9个领域法的评估工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GEF-OP12土地退化能力建设项目法律、法规、政策和机构能力评价综述报告”的编写。在所有国外生态援助项目中,GEF-OP12项目对土地退化防治领域相关法律的评估是第一次,这将大大完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土地退化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我们的立法与执法能力,极大地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1.宁夏GEF-OP12土地退化防治法律法规建设评价
1.1法律法规建设成果
1.1.1明确了宁夏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土地退化防治方面的立法权限
依据宪法和立法法,宁夏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土地退化防治方面的地方立法机关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但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才能施行。另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银川市人民政府都有政府规章制定权,其制定的政府规章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施行。
1.1.2确立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框架
确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框架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国家目前对确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些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在地方层面,宁夏在执行上述五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结合宁夏畜牧业、渔业、土地管理和林业的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有关农村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①《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操作进行了细化,规定了上位法中没有的内容。
②《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1994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2005年1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该条例完善了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规范了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强化了草原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管理。
③《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05年7月2日公布,2005年8月1日生效实施,政府令第78号)。明确了林地权属和管理部门的职责。
1.2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不足之处
根据综合生态系统管理(IEM)的十二个理念和二十个要素的要求,按照评估的技术路线,通过对宁夏法规规章的评估,宁夏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没有相互冲突的条款,但存在缺失的要素及不协调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社会主体关于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权利”要素的相关内容较少。
②对“调查、监测、统计和评价”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应当在今后立法中增强其在现实法律环境中的可操作性。
③在财政投入、市场激励方面的规定不多,部分法规和规章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④公众参与制度缺失,今后立法中应当增加公众参与的规定,提高公众的积极性和现实性。
1.3土地退化领域的法规建设评价
1.3.1在立法方面加强了法规草案修改的调研,提高了相关土地退化立法质量
在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过程中,对条例和规章草案首先进行了立法论证,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专家研讨会,印发有关部门、市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使条例草案在政府部门起草阶段就提前介入工作,保证了条例和规章的立法质量。以《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为例,其指导原则是:
以修订后的草原法的规定为依据,认真总结现行《条例》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紧密结合宁夏在实施中部干旱带采取的封山禁牧等有效措施,同时借鉴区内外草原管理的立法经验和做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草原可持续利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草原管理,加强草原建设和保护,促进草原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为恢复宁夏草原生态平衡、促进农牧民提高收入、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1.3.2向社会公示法规草案,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
向社会公示法规草案,是近几年为了提高公众对立法的参与而采取的一项征求意见制度。在制定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规草案时,通过宁夏日报、宁夏新闻网、宁夏人大网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直接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这样,在法律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公众意见。
1.3.3通过调研,及时用立法手段调整土地退化防治中遇到的问题
通过调研,及时掌握与土地退化相关的问题,拟订立法项目和立法规划,及时用立法手段调整土地退化防治中遇到的问题,是依法治理土地退化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比如,通过调研,我区湿地保护存在许多问题,湿地保护和管理是一个空白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及时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列入了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并作为一个重点立法项目进行了确认。
1.3.4通过执法检查,完善了立法,促进了立法的进一步实施
2002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解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情况,掌握了水土保持方面取得的成绩,但也发现了问题,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检查组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
1.3.5增强了司法保障能力
宁夏乃至全国,对依法保障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公民权两方面,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一个过程。目前,有关于这两方面的司法保障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这些法律、法律和规章的实施,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土地退化防治过程中的职责行使和合法权益的保障,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宁夏GEF-OP12土地退化防治政策建设评价
2.1宁夏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土地退化防治有关政策建设及发展
在土地退化防治有关政策方面,宁夏认真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同时结合宁夏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与该领域相关的地方政策。
2.1.1宁夏地方宏观政策和优先发展领域
2.1.1.1宏观政策
2004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其内容直接或间接地与防治土地退化工作相关联。《宁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规定:
“十五”期间,要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根本和切入点,全面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客观规律,制定科学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在加大政府投入、动员群众投资投劳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以承包、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以解决重点、难点为突破口,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城乡环境质量,逐步建设山川秀美的新宁夏。
全面实施“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和草地建设工程,广泛开展城乡绿化,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护,扩建、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努力抓好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南部黄土丘陵区要认真贯彻“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和荒山荒地绿化,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大力开展封山育林育草。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减少水土流失。中部干旱风沙区要加强退化草原和沙化土地整治,实施风沙区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和中日合作治沙造林工程。建立草地使用权分户、联户承包责任制,加强草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限量放牧,严禁超载过牧,发展草产业和沙产业,大力提倡舍饲圈养。北部引黄灌区要加紧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完成黄河护岸林和贺兰山东麓防护林工程,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实现高标准平原绿化,同时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另一规划是宁夏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十五”是宁夏经济和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时期,也是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极为关键的时期。该计划中,尤其第二章中突出了今后重点治理的五个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抓好宁南水土保持重点防护和监管区、盐同香山防风固沙区、银川市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区、贺兰山林草保护区等五个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
2.1.1.2宁夏防治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
①加强湿地保护的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4〕398号)。这是宁夏在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方面制定的一项特别政策,对防治宁夏土地退化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通知中指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湿地保护摆在重要位置。
②宁夏土地退化防治、生态系统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方面主要政策和做法是:2001年又一次开展了全区湿地资源监测调查,摸清了宁夏湿地资源的基本状况;2003年编制完成了《宁夏黄河湿地保护总体规划》,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建立保护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修建从青铜峡库区至银川周围湖泊湿地全长近50公里的补水通道和银川周围湖泊的连通工程,以便从根本上解决自然湿地萎缩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严格控制建设开发项目占用自然湿地,有效地扼制了湿地资源减少的势头;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自治区党委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2004]12号);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将湿地基础知识与保护编入全区大、中、小学生辅导教材之中,在全区大、中、小学普及生态和湿地保护知识。
③宁夏农业和林业生产、发展政策。按照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时,首先要实施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政策也要与国家相关政策一致,所以宁夏农业和林业生产、发展政策首先要执行国家的相关农业和林业政策,然后可以对上位政策进行一些细化规定,增强其操作性。当然农业和林业政策只是我国和宁夏整体经济政策的一部分。
④宁夏粮食自给政策。在宁夏的粮食政策方面,除要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外,宁夏还制定了一些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方面的规定,这其中主要有: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意见(试行)》(宁党发[2004]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节水型灌区,保障粮食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4]6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4]73号)。
《全区粮食收购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全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宁粮行联发[2004]106号)。
《宁夏粮食流通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