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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事业单位改革(4)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

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十级职员。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2)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3)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权限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准。

(1)省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省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市(州)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市(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八、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聘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应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岗位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一起,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并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系列文件的一部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